逻辑学-量理宝藏5品观所诠能诠27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4品)+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戊一、破他宗+戊二、立自宗+戊三、除诤论。
戊一、破他宗=己一、破许自相为所诠+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
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庚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188)+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189)
戊二、立自宗=己一、法相(191)+己二、分类(192)+己三、抉择彼义。
己三、抉择彼义=庚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实所诠无有(194)+庚二、无事而错乱命名之理+庚三、错乱应用而得照了境之合理性。
189、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二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
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
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若谓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
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此乃恒时错乱故,非由相同致错谬。
191、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二己一、法相;
由名所知与能知。
192、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二己二、分类;
由讲用者之差异,各各有二共有四,讲时分析而精通,入时误为一体得。
194、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二己三庚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实所诠无有;
外境与识为自相,二种共相乃无实,此等四者非所诠,故胜义中无所诠。
2、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
藏地雪域派(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和声闻十八部当中正量部的有些论师,他们认为:所诠并不是自相,外境和心识的自相,不能成为所诠;所诠应该是名言总相和义总相结合起来的不相应行。
那么什么叫做不相应行呢?不相应行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和心所法,它们是真实成立的一些事物,比如名言、词句、得绳等;这些既不是心法,也不是色法的有为法,叫做不相应行法。
由此他们认为:所诠就是人们所说的瓶子、柱子,它们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实际上就是名言总相(名称)和义总相混合为一体,这种法就叫做不相应行;这个不相应行就是人们的所诠,也就是人们平时说话时所说内容,归根结底可以这样讲。
3、遮破: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
你们所承认的观点,非常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首先,在不相应行上面立名,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你们所谓的不相应行,以大乘理论进行观察的时候,完全是假立的,除了心法和色法以外,这样单独的一种实体法是不存在的。通过大乘观点来观察,所谓的不相应行,只不过是小乘宗派安立的一种实法而已,实际上这种不相应行是不存在的。
然后,对不相应行安立名称,也没有什么用。按照你们的观点,不相应行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在这样的不相应行上面安立一个名称,以这个名称怎么能了知色法呢?比如说这根柱子,它是一个红色的色法,最开始的时候,你们是在谁的上面安立名称呢?是在不相应行上面安立的,并不是在柱子的色法上面安立的;如果这样,那在运用名言的时候,你即使说了柱子,也根本不能了知柱子,因为你原来取名的时候,是给不相应行安立的名称,在后来运用的时候,怎么能以它了知色法的柱子呢?
如果能了知,那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立名的时候说瓶子,后来依靠瓶子了知牦牛。有没有这种可能呢?绝对不可能有的。因为你们立名的对境和运用的对境,这两个完全是他体法;以互为他体的法,不可能了知对方。
前面也讲了,人们立名的时候,并不是在自相上立名的。如果是自相上立名,那一切都乱套了。一方面,无边无际的缘故,没办法安立名称;另一方面,即使你能够立名,但在运用的时候,原来立名的法根本找不到。
那我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没有这种过失。虽然说,我们自宗的所诠是总法,义总相是我们的真实所诠,名言总相是我们的真实能诠。我们并不承认它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所诠。只不过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是一种色法。
4、对方辩论:若谓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
因明前派和声闻宗进行遮破,他们说:虽然不相应行跟外面的色法,这两者确实毫不相干,没有关系。一个是瓶子的色法,一个是瓶子的不相应行,这两者确确实实没有任何关系,毫无瓜葛。但是,瓶子的色法跟瓶子的不相应行,这两者比较相似。正因为相似,虽然我们只对不相应取名,但后来也会得到外境自相。比如说我给不相应行“柱子”取上柱子的名称,因为不相应行与色法的柱子非常像的缘故,在运用的时候,就将不相应行“柱子”错认为色法,柱子的自相也会得到。在运用的时候,这样耽著而取境,也能得到自相,对方是这样说的。
当然,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对方所谓的相同根本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下面进行遮破。
5、遮破: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此乃恒时错乱故,非由相同致错谬。
如果你们的不相应行与柱子的真正自相这两者,是因为相同而导致错乱的,那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如果自相的法和名相上的东西,因为比较相同而导致错误,那只可能在偶尔的时候,会因时间、地点等关系,而导致错乱。比如说我给不相应行取名称,有时候是会错认成真正的色法,这种现象是有的;但永远都是错的,这种可能性根本不会存在。名言总相跟真正柱子的色法这两个,会因相同而导致错乱,这种现象是有可能的,会因为时间、环境等原因而导致错乱;但这是偶尔现象,不可能永远是这样。一切时候、一切环境、一切形相全部都是错乱的,这种现象是根本不可能有的。
当然,名称跟色法这两个,应该说是处于恒时错乱之中,但这并不是由相同导致的,而是因为分别心的自性就是错误的。这一点,在因明当中非常重要。因为分别心的本体、自性就是错乱的,所以导致凡是在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没有一个是正确的。这样,无论我们执著瓶子的色法还是执著瓶子的名相,实际上都是错乱的。
这两个并不是以相同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而是因分别念自性错误而引起的永恒错误。为什么呢?分别念的本性就是错的。是怎么错乱的呢?比如所诠柱子,我们始终都认为,已经说了自相的柱子,但是在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没有一个是正确的。不管是你想得到也好,或者是你想说也好,什么样的东西,都有一种错误的成分。所以,并不是你们所说的那样。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面,因明前派有两个错误。他们认为总相是存在于心识以外的他体东西,这是他们的一个错误;第二个错误,他们根本不知道,分别念的本性就是错的。这两个是他们的错误。而我们虽然认为总相是所诠,但是这种所诠总相在实体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除了自相法以外,它的本体是不存在的;再加上,我们了知是由分别念本性错误而导致的错乱。
6、戊二(立自宗)己一、法相:由名所知与能知。
什么是所诠的法相呢?依靠名称所了解的内容,就是所诠的法相。凡是语言、文字或者词句,都属于名称的范围,这个范围比较广,也可以说,它是由语言、文字、词句等组成的表达方式。通达这种表达方式,可以了知所要表达的意义,这就是所诠。
什么叫做能诠呢?能理解所诠意义的名称,就是能诠的法相。也就是说,所要了达的意义,通过词句等表示方法能了知,能了知的方法、手段,就叫做能诠。
现在这一品当中,什么叫做能诠,什么叫做所诠,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前面的瓶子,我口里面说出瓶子的声音或者名称,这属于能诠当中;然后依靠语言文字的勤作,依靠语言文字的组合,能通达“瓶子”这个语言所表示的内容或者对境,这叫做所诠。这样一来,别人一说所诠的时候,我们就会知道,它是指所要了知的对境;别人一说能诠,我们就会知道,这是了知对境的手段,应该可以这样来理解。
7、己二、分类:由讲用者之差异,各各有二共有四,讲时分析而精通,入时误为一体得。
颂词是比较关键,它们的分类,从两方面来分析:一、从讲者的角度来分析;二、从运用者的角度来分析。从讲者的角度来分析的时候,必须分开能诠、所诠,真实能诠、真实所诠,耽著能诠、耽著所诠,必须分开进行分析;在实际运用的时候,能诠、所诠,真实能诠所诠、耽著能诠所诠,全部误认为一体,混合运用就可以了。所以,应该从大的方面,分两个阶段。
首先是讲的时候(这里“讲”,不单指上师传讲佛法),我们要分析所运用的语言是什么样的,这个语言所表达的内容又是什么样。也就是从讲者的角度来分析能诠所诠的时候,应该分开来分析。
人们在互相沟通的时候,根本不用分析语言的能诠与所诠;在听懂的前提下,把总相自相误为一体操作就可以了。
从讲者的角度来讲,语言应该有能诠和所诠;而能诠所诠又可分为真实的能诠所诠和耽著的能诠所诠,共有四种。但实际上,无论从讲者还是从听者的角度来讲,都有四种。
从讲者的角度来讲,语言=能诠+所诠=能诠(真实+耽著)+所诠(真实+耽著)
耽著的所诠:就是瓶子的自相,因为我说瓶子的时候,我耽著的是瓶子的自相。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说自相,只不过是我耽著而已。
真实的所诠:你真正说的是什么呢?就是你脑海当中的总相。虽然你认为你已经说了瓶子的自相,但实际上,你说的就是你脑海当中的总相。这是从讲者所诠的角度来讲的。
耽著的能诠:就是自相“瓶子”的名言,自相的声音。我认为,我已经真正说了瓶子,但这只不过是我的耽著而已;实际上,我并没有真正说瓶子,只不过有一种声音的自相。
真实的能诠:真实的能诠就是名言总相,瓶子的名言总相。我真正用来表达的是什么呢?就是瓶子的名言。
从听者的角度来讲,语言=能诠+所诠=能诠(真实+耽著)+所诠(真实+耽著)
耽著的能诠:当别人说瓶子的时候,我认为,他真正已经说出了瓶子,这是我的一种耽著而已。实际上,他根本没有说出真正瓶子的自相。如果他真正能说出瓶子的自相,那么对一个从来不懂汉语的人来讲,他一说瓶子,在此人的脑海当中,也应该出现瓶子的总相,但这根本不可能。有些不懂汉语的人,你在他的耳边说一百声瓶子,在他脑海里面根本不能出现瓶子的总相。所以耽著的能诠,就是瓶子声音的自相。
耽著的所诠:别人说“瓶子”,我认为别人已经说出了瓶子的自相;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我听者的耽著而已,不可能说出真正瓶子的自相。耽著的所诠,是瓶子的自相。
真实的能诠:别人说“瓶子”,它的名言总相就是真正的能诠,即真实能诠就是名言总相。
真实的所诠:真实的所诠就是义共相,也就是别人说瓶子,在我脑海中显现出瓶子的行相。
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出来:所谓的瓶子,应该是通过总相的方式来了知的,并没有说出自相。这一点非常关键。人与人沟通的时候,我说瓶子,瓶子的概念,在他的脑海当中可以显现出来。在他的脑海当中显现,应该是我的语言在起作用。语言是怎么起作用的呢?当我一说瓶子的时候,在他的脑海当中,就显现出瓶子概念的名称,这种名称叫做名言总相的概念;依靠这个名言总相,在他的脑海当中,真正现前了具有颜色形状的一个瓶子,这就是所谓的义总相。
真正的能诠所诠就是名言总相和义总相。也就是说,外境总相和名言总相,这两者是真实的所诠和能诠;然后耽著的所诠和耽著的能诠,耽著的所诠是自相的瓶子,耽著的能诠是名称的自相声音。
人们始终都认为,这个人真的说出了瓶子。但从他语言的角度来讲,根本没有说到瓶子;从心的角度来讲,真正自相的瓶子也从来没有沟通过。但无始以来,人们有这样的一种习气,将内心与外境联系在一起,在运用的时候,就可以无误取境。怎么运用呢?比如说我耳边听到的声音,实际上是自相的声音,瓶子名称的自相声音,但我就误认为是总相的瓶子,从听者的角度来讲就是这样的。从说者的角度来讲,我一说瓶子的时候,实际上自己认为,已经说了瓶子的自相。听者和说者两个,都有同样的迷乱习气。如果没有一个自心迷乱的分别念,就根本没有办法衔接。
8、己三(抉择彼义)庚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实所诠无有:外境与识为自相,二种共相乃无实,此等四者非所诠,故胜义中无所诠。
这里说,无论自相的外境与识,还是共相的名言共相、义共相,从究竟意义而言,它们都不是所诠。为什么不是所诠呢?自相的外境与识根本不能充当所诠,如果自相的法是所诠,那不管是外境还是自己的心,都会有许许多多的过失:首先不能取名,即使取名,在运用的时候也无法衔接等等。所以,外境的自相与识的自相,绝对不是我们的所诠。那义共相和名言共相,是不是我们的所诠呢?这两者,只不过在假立的过程当中,可以是所诠;真正观察的时候,这两个都是无实法,无实法怎么会成为所诠呢?
法称论师的观点,到了这个时候,就已经更上一层楼了。到“中观”的境界当中,什么都不承认了。
“此等四者非所诠”,外境自相和心识自相不是所诠,义共相和名言共相也不是所诠,而这四种所诠以外,也没有别的所诠。所以,在胜义当中没有所诠。当然,这里的胜义是指因明的胜义,并不是指中观的究竟胜义,离一切戏论的境界,并不是这样的。意思是说,在真实能起作用的名言观现世量当中,通过观察得出来的真正所诠是没有的。别人说瓶子,瓶子的所诠到底是自相的法,还是共相的法?你可以这样观察。如果是自相的法,那是外境自相,还是心识自相?外境自相不可能说的,心识自相也不可能说,所以自相法绝对不是所诠。
然后,你说名言共相和义共相,这也不成立。名言共相与义共相,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名总和义总,只不过名词用法不同,实际意义是相同的。什么叫做名言共相呢?比如别人说瓶子,我的耳边听到了瓶子的音声,有一种瓶子名词的概念,在脑海里面显现,这个叫做名言共相;然后,依靠这种名称,在我的脑海当中,外面的瓶子的形相,在我的脑海当中显现,这叫做义共相。所以,名言共相与义共相的差别就在于,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意义。比如说李先生,我以前认识他,他的名称在我的脑海里面显现,这个叫做名言共相;然后,李先生的相貌,在我的脑海里面显现,这个叫做义共相。
实际上,分别念当中,除了名称以外,也没有别的。但从反体的角度来分,稍微有一点差别:一个是它名称角度的分别念,一个是它的形相角度的分别念。这两个不同,一个是意义上,也就是外境的义总相;一个是名称的名言总相。
如果依靠能诠表达的四种所诠没有,那能诠更不可能有。通过这种观察方法,四种能诠、四种所诠,全部都不存在。最后,应该了达这种虚空般的境界,这也不是很困难的。
9、有些人可能这样想:你们在前面说,名言共相和义共相是真实的能诠和真实的所诠,那与这里的说法难道不相违吗?
不相违,因为前面在时建立名言的时候,我们暂时按照众生的分别念来讲,这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真正从外境的角度进行观察的时候,确实,任何一个法都不是所诠。已经看见虚空和没有看见虚空,这两个是一模一样的。我们前面说看见虚空了,现在说虚空没有看见,这没有什么矛盾,完全是一样的。
所谓的所诠在胜义当中是没有的。那这样,如果有人有怀疑,比如今天来一个知识分子问我:你说没有所诠,所说的对境没有,那怎么没有呢?我可以反问他:你说“瓶子”,你说出来的所诠内容,到底是瓶子的自相,还是心的自相,或者说这两个的总相?如果说是名言总相和义总相,那不合理,因为它们实际是不存在的,除了脑海里面的分别念的一种影像以外,真实的东西是找不到的。所以,四种所诠是没有的。而且,这里说没有,应该说和前面没有什么矛盾。
10、首先应该知道,能诠是名言,所诠是意义。
真实所诠和真实能诠,是义总相和名言总相。比如我说瓶子,瓶子的名称叫做能诠。真实的能诠是什么呢?是名言总相,并不是名言的自相。如果说所诠是总相,那就指的是真实的所诠,真实所诠是义总相。说“瓶子”,也有真实的所诠和真实的能诠两种:真实的能诠,就是“瓶子”的名称总相,也叫做名言总相;真实的所诠,依靠名言总相所得出来的,外面瓶子的行相,也叫做义总相。
耽著能诠和耽著所诠,是名言自相和义自相。因为,我们大家都耽著义或者耽著名、声。实际上,自相说也不可能说出来,听也不可能听出来。耽著能诠是名言自相。如果说所诠是自相,那就指的是耽著的所诠,义自相叫耽著所诠。
我们到底说的是什么呢?说的全部是总相,名言总相。所说的内容是什么呢?就是义总相。耽著的是什么呢?耽著的是:依靠名言总相,也认为已经说了对境。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189、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二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第26+27课)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第26课)
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若言自相无边故,
无法立名此亦同。
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第27课)
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
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
若谓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
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
此乃恒时错乱故,非由相同致错谬。
190、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二(立自宗)分三:
191、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二己一、法相;(第27课)
由名所知与能知。
192、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二己二、分类;(第27课)
由讲用者之差异,各各有二共有四,
讲时分析而精通,入时误为一体得。
193、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二己三(抉择彼义)分三:
194、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二己三庚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实所诠无有;(第27课)
外境与识为自相,二种共相乃无实,
此等四者非所诠,故胜义中无所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