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5品观所诠能诠26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4品)+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戊一、破他宗+戊二、立自宗+戊三、除诤论。
戊一、破他宗=己一、破许自相为所诠+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
己一、破许自相为所诠=庚一、破许境自相为所诠(185)+庚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186)
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庚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188)+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189)
185、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一庚一、破许境自相为所诠;
最初应用关联时,虽已指示自法相,然于共相取名称,为用名言而立名。
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若谓随从根门意,见名混如无分别,
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
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
186、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一庚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
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应理。
188、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二庚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
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189、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二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若言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此亦同。
2、所诠肯定不是外境的自相。
如果是外境的自相,首先不可能立名;其次,即使能立名,但在利用名言的时候也用不上;还有,我们的眼等五根就失去作用了。对方的观点会出现这么多的过失。
3、最初应用关联时,虽已指示自法相,然于共相取名称,为用名言而立名。
最开始的时候,不管任何一个事物,都要给它安立一个名称。在立名之前,人们先指点出一个自相事物,然后对它进行立名。例如,我们给一个小孩取名,首先要指点出这个孩童,然后才能给他取上一个名字,比如叫王明等等。
可能有人会想:既然在取名之前,先要指点出该事物的自相,那到底是在自相上立名,还是在共相上立名?实际上,是在共相上立名的。虽然立名者自己认为,他是在对自相立名,但实际上,他是在孩童的共相上命名的;旁边的听者也认为,这是对孩童的自相立名,但实际上,他所听到的名称,从所诠的角度讲,也是安立在共相上。因此,不管是从听者,还是从说者的角度讲,人们立名的对境,都应该是事物的共相,而不是事物的自相。
如果是对孩童的自相立名,那有什么样的过失呢?昨天我给这个孩童取了名字,到了今天,他的自相全部变化了,他昨天的五蕴,在今天连微尘许也不存在,根本找不到原来取名的对境。没有找到,又要使用昨天的名字,这是不合理的。本来,我昨天给瓶子取名为“瓶子”,今天我找到柱子,它能不能代替瓶子呢?肯定不行。如果在自相上取名,就有这样的过失。
而实际上,人们取名称时,并不需要自相,只要有共相就可以了。为什么呢?颂词讲“为用名言而立名”,即取名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名言。比如说我们对某法或某人取一个名称,其目的是什么呢?就是遮破它的存在或者建立它的存在,也就是进行有或无的判断、抉择。我们取名称是为了这样一个目的。因此,没有自相也可以破立。
这样一来,我们大家应该知道,任何一个名称都是在总相上安立的,并不是在自相上安立的。若在自相上安立,会有许许多多的过失。
4、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
有些人认为:人们取名的对境,应该是名言和外境自相结合起来的总体。
自宗反驳到:这两个结合起来的总体,肯定不是取名的对境;如果是取名的对境,那么我们的根应该能照见这种杂有语言的意义。
这里,语和名是一个意思,但有时候用名,有时候用语;义和境也是一个意思,有时候用义,有时候用境。藏文当中也是这样,用法不尽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如果总相和自相混为一体,或者说名言和外境混为一体,这样的一种混为一体的事物,成了我们根的对境,那么即使我们不知道名称,但在看见对境自相的同时,也应该了知它的名称。但是,这一点是不可能的。比如说我们看见一个瓶子,也就是说,瓶子以我们的眼根可以看得见,但如果在瓶子上面,瓶子的名称和瓶子的自相连在一起,任何一个人看见瓶子的时候,他都会叫出来:“这就是瓶子。”即使是从来没有学过这个名称,或者说从来不知道它名称的人都会了知。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
5、大慈大悲的佛陀说过,任何一个事物都要安立一个名称。
其原因是这样的:如果没有名称,我们辨别事物就非常困难。在利用名言的时候,并不是以根来了知名称的。虽然我们用语言说出事物的名称,但实际上名称与外境上的事物并没有自相的关系;但如果我们以分别念假立,依靠这个名称就可以破立,也可以运用。
所以,任何人只要有了名字,人们一直都可以用这个名字称呼他。如果真的在自相上取名,那这个人死了,他的身体已经化成一滴滴的脓血,乃至变成一副骨架的时候,我们就根本不能称呼他的名字。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这个人虽然已经死了,他的尸体已经处理了,但人们依然可以叫他的名字;如果这个人非常有名,几千年以后,人们还可以称呼他的名字。因此,名称并不是加在事物的自相上。一切万法的名称并不是在自相上安立的,应该是在共相上立名的。
6、若谓随从根门意,见名混如无分别,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
有一部分外道认为:尽管一般来讲,名称和意义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关系,但是,当缘取外境的时候,我们的根与意识就会产生一种联系。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外道在论典中还用了这样一个比喻:意识就像一个猴子,它住在一个具有五个玻璃窗的房子里,五方各具一个窗,每个窗各代表一个根,意识从哪个窗口看,哪里就出现它的根识;与此同时,也会产生与其相关的分别识,实际上取境之时,分别和无分别都在产生。意思是说,意识依靠根门就能照见对境的自相;同时,分别念也在出现。并且,他们还认为:意识的本体就是分别念,故眼识也有分别念,鼻识也有分别念,耳识也有分别念等;但是,我们为什么不知道它们有分别念呢?因为眼识、鼻识等,跟无分别念非常相同,几乎一模一样,所以人们很难发现它们有分别念。
因此对方在这里说:虽然所见到的自相与名称是混在一起的东西,而且这样的东西是以有分别的识来见的,但因无分别念比较强,所以人们不能发现它有分别。如果不是这样,那现见的同时认知外境就不可能实现。因为我们眼识见的时候,虽然有现量照见,但却没有分别念;而分别念认知的时候,虽然起分别念,但又没有现量照见。这样就会导致两个识永远没有一个沟通的机会,因此会有断绝名言的过失。
外道一样认为:是啊!意识是有分别的,全部是意识在造作;实际上,我们的根识也是有分别的,只不过因为分别比较小,所以人们不发现而已。
7、萨迦班智达回答说: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
你们外道所说的,由于分别念特别像无分别念,所以全部是分别念的说法肯定不正确。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分别念和无分别念取对境,应该有两种方式,或者说应该站在两种不同观点的角度来解释。
首先,我们按照真相唯识宗能所等量派的观点来讲。分别和无分别两个,可以同时缘取同一个照了境,但是愚者不知道,就误认为它们两个是一个本体,实际上并非如此。打个比方说,我心里面产生分别念的同时,眼睛也正在看色法,一个有分别,一个无分别,两个法可以在同一个时间当中产生。如我对柱子正在执著的时候,眼睛也可以盯着它,由同一对境引发的分别念和无分别念,可以在同一个时间当中产生。但是外道不清楚这种道理,他们反而认为:因为分别念和无分别念作用相同,所以它们两个是一个本体。致使他们错乱判断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对境相同,另一个是时间相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次第产生。对某一个对境,比如红色的柱子,第一刹那产生现量看见的无分别念,第二刹那分别念产生,从时间上讲,无分别念与分别念有次第性。首先现量见到,然后产生分别念。但因为时间特别快,所以外道愚者认为:这是在同一时间当中产生的,而且原来的分别念后来变成了无分别念,或者分别念特别像无分别念等等。但这种说法不合理,不合理的原因就是因为时间特别快,致使外道根本无法了知先产生无分别念,然后才产生分别念。因为对方不知道这种状况,所以才产生了这种不能正确认知心识的后果。
总之,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取境的时候有两种情况。
8、有些人可能这样想:分别念也在一个柱子上产生,无分别念也在一个柱子上产生,那会不会变成两个相续,变成两个众生?
这种情况是没有的。如果我的相续当中产生两个分别念,就应该有两个相续的过失;而一个相续当中,有一个分别念,同时有几个无分别念,这没有多相续的过失,因为无分别念不会阻挡分别念现前。根识现前的时候没有执著,没有执著的缘故,六种根识可以同时产生;
而分别念生起的时候,它只能“盯住”一个对境,不能执著其他的对境。如果我的相续当中有两个分别念,又生贪心,又生嗔恨心,那就有问题了,就变成两个相续了,实际上这种情况是没有的。因此,无分别念和分别念可以同时产生,即使同时产生,也不会变成两个相续。
9、庚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应理。
有些人这样认为:比如说心里面显现柱子或者电灯等外境的时候,通过观察即可了知,外境自相确实不存在。外境自相存在的话,前面也讲了:第一个,自相上没办法安立名称;还有,利用的时候也找不到;以及未来、过去的事物不是所诠等等,有许许多多的过失。所以,外境自相不是所诠。但是,我们的心识当时正在显现,所以心识的自相就是所诠。
我们也可能这样认为:前面也讲了,总相实际上是自己的心;无而现的毛发等,在外境当中也不存在,实际上也是自己的心识。如果我们说,总相可以作为所诠,那么真实的所诠就已经变成心了。因为,除了心以外,总相根本不存在。
为什么不能这样承认呢?他这里讲道:“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合理。”识也是一样的,它也属于自己独立的法相当中,如果是独一无二的自相的法相,那也会有同样的过失。比如柱子,刚开始的时候,你给它取名称,如果你说柱子是心的自相,那第一个刹那给它取名,到第二个刹那,它就已经灭完了,从此以后,你再也找不到原来的心识自相,在运用的时候,就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原来的自相已经灭完了,现在要用,谁来代替?再加上,从时间、地点、形象等各方面来分的时候,心识的自相也是无边无际的,谁能为这么多的自相取名呢?谁也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这个必要。
所以,你们如果认为所诠是自己的心,那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会有许许多多的过失。
10、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庚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胜论外道的论师这样认为:如果所诠是事物的自相或者事物的别相,那当然会引发得不到名称等诸多过失,所以我们不敢这样承许;但是,我们承许类总可以作为所诠。
所谓类总,是对同类事物的总称,也可以说是一类事物,它们所具有的这种共同的种类叫做类总。
对方认为,如果把总法作为所诠,那也不合理,它含摄的范围太广了;如果把自相作为所诠,那前面的过失也无法避免。唯一的办法是什么呢?就是把类总作为所诠。比如我们说的“瓶子”,实际上它是瓶子种类的总称。这样以后,我口里面一说瓶子,不管金瓶、银瓶,所有的瓶子都包括在里面。所以,人们所诠的对境,不是自相,也不是总相,而是类总。
11、遮破: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你们外道所承认的观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外境当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总法,实有总法的观点前面已经破完了。不管从时间、地点或者形象等各方面观察,所谓的总法都是不存在的;与别法一体的方式无法存在,他体的方式也无法存在,而除了这两种存在方式以外,另外一种存在方式也没有。这样一来,所谓的总法根本不存在。其实,这一点在前面已经做了全面的破斥。
既然你们所许的总法不存在,那总法里面的类总怎么会存在呢?根本不可能存在。
即使勉强说你们的类总存在,但对这样的类总立名,也是没有任何用的。为什么没有用呢?因为,不管是类总也好,总法也好,它们的内容全部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它们不能起任何作用。可是我们这里的所诠应该是明确的,也是有功能的,即应该有起作用的能力。所以你们这样说,没有任何意义。即便给这样的总法取了名称,也无法由它了知事物的自相,因此要知道事物的本体自相,你对类总取上一个名称,是根本没有用的。
12、对方诤论: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对方是这样讲的:我们并不是将单独的一个类总或者总相,作为所诠对境而立名,而是对与总法有关系的自相,也就是给予共相有密切关系的每一个自相取名称,通过这种方式能了知自相,所以这一观点是合情合理的。
他们认为:如果没有一个总相,各别的自相无边无际,那就没办法立名。单独一个总相,也没办法立名,因为总相是无实法。因此,应该把总相和自相连在一起。比如给瓶子取名,如果没有自相,仅仅一个总相,则不能离开前面的过失;如果没有总相,仅仅一个自相,也不能离开前面的过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自相也存在,总相也存在。
实际上,我们耽著的是什么呢?就是对境的自相;而我们说的是什么呢?就是总相,但是他们就是把无分别念和分别念的作用混在一起,总相和自相的作用也混在一起。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他们没有搞懂遣余。
如果从表面上看,他们似乎说得很对:自相和总相,好像有一个密不可分的关系;每一个总相连着的自相,这就是我们的所诠。实际上,这种说法没有依据。
13、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意思就是说,你们应该放下没有任何必要的总法。刚才你们说,有一种跟每一个自相连在一起的总法,它对了知名言与所诠,一点作用都没有,一点功效都没有,一点需要都没有。你们应该放弃无有必要和无有能力的总法,如果你们要对事物的自相取名,那把名称安立在自相上就可以了。
14、若言自相无边故。
如果对方说,自相不能立名。因为自相是无边无际的:那同样的道理,你们带着总相的自相,也是无边无际,也是一模一样,没有任何差别。
15、无法立名此亦同。
如果你们讲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那这里也是完全相同的。因为你们承许每一个自相带有一个总相,实际上这个与总相关系密切的自相也是无量无边的;无边无际的缘故,你们的立名方式一样不合理。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185、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一庚一、破许境自相为所诠;(第25+26课)
个别派系谓瓶等,外境自相是所诠。(第25课)
过去未来非所诠,彼者无有自相故。
若依名言诠自相,眼根等则无所需。
外境无有关联故,诸根不能执相属,
衔接所谓彼即此,乃伺察故是遣余。
最初应用关联时,虽已指示自法相,(第26课)
然于共相取名称,为用名言而立名。
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
若谓随从根门意,见名混如无分别,
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
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
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
186、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一庚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第26课)
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应理。
187、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分二:
188、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二庚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第26课)
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189、甲二乙一丙三丁三戊一己二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第26课)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若言自相无边故,
无法立名此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