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16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乙二、摄集彼之一切义。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丙一、遮破承许无能立+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
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戊一、因圆满+戊二、果圆满。
戊一、因圆满=己一、各自宣说+己二、结尾。
己一、各自宣说=庚一、意乐圆满说欲利+庚二、加行圆满说导师。
庚一、意乐圆满说欲利=辛一、真实宣说(53)+辛二、遣诤。
辛二、遣诤=壬一、遣除修习不容诤+壬二、遣修无边不容有。
壬一、遣除修习不容诤=癸一、略说(56)+癸二、广宣说。
癸二、广宣说=子一、许心依身无能立+子二、宣说彼者有能害。
子二、宣说彼者有能害=丑一、非由有支所产生+丑二、破由分支而产生。
丑一、非由有支所产生=寅一、宣说有支有妨害(130)+寅二、遣除破彼非理诤。
寅二、遣除破彼非理诤=卯一、彼无然见等合理+卯二、有支虽无宜用词。
卯二、有支虽无宜用词=辰一、破许真名之有境+辰二、说是反体有境理。
辰一、破许真名之有境=巳一、说无实境运用理(141)+巳二、破分真假他答复(142)
辰二、说是反体有境理=巳一、数等用词之原因(144)+巳二、宣说彼名之必要(145)+巳三、依彼说理及说喻。
141、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巳一、说无实境运用理;
名识随异事,分别假立义,犹如功德等,已灭及未生。
142、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巳二、破分真假他答复。
若许此假立,何故而承许?彼于一切事,何不依彼许?若非皆假立,异别故谓主。
何外他体无,互异即无义。非具余义因,白等具数等,名称非异名。若彼亦他义,
德实成无别。
144、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巳一、数等用词之原因;
虽非他事物,以反体分异,如非业实体。
145、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巳二、宣说彼名之必要;
说事之诸名,具足数目等,相异而宣说,他法作特指。
2、珠串等名称与事物的本体并非他体,否则在现量识面前就应该得到,但没有得到的原因,这些缘事物安立的不同名称,就是遣余识的分别念总相。
3、巳一、说无实境运用理:名识随异事,分别假立义,犹如功德等,已灭及未生。
虽然没有有支实体,但以遣余的方式可以运用名称。
外道承许:所谓功德,包括一二三四等数目,以及手脚伸出去、缩回来等业,等等。而且他们认为,只有实体具足功德,而功德不具足功德。
颂词说:数目(如一二三四等)等语言名称,以及内心浮现的概念(依靠名言共相,内心可以浮现义共相,这些名识都是随着不同的所诠事物,即各不相同的反体形象,以分别念假立意义,比如这是瓶子、这是柱子等,而在外境自相或实相当中并不存在,即名言共相、义共相在事物的本体当中不存在,唯是分别念假立。
比如:外道自己声称的功德虽然不具备功德,但可以说出二十四功德、大功德等名称。(此处引用外道的说法,除了证成自宗的观点以外,还指出了外道自相矛盾的地方,也就是说,“二十四”与“大”分属于功德中的数和量,二十四功德、大功德之类的说法,说明功德还可以具足二十四或大等功德,即功德可以具足功德。)
而且,已经灭亡以及尚未产生不存在实体的事物也是同样,就如同使用“以前出现过一百个瓶子,未来会有一百个瓶子”之类的词句一样。即:外道认为只有实体具足功德,但他们的说法却与自己的承许相违。为什么相违呢?因为,已经灭亡、尚未产生分属于过去、未来的法都没有实体,但他们却在这子虚乌有的法上运用“一百”,这样的话,没有实体的法也可以具足数量等功德了,因此他们的观点自相矛盾。
外道认为,实体具足功德,而功德不具足功德。因为功德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所以,若物质实体不存在,则功德也不可能存在。比如说我是好人、我是坏人,若实体我不存在,功德好坏也不可能存在。为什么功德不具足功德呢?一有功德变成实体的过失,二有不同类的法组成一个实体的过失。虽然他们这样承认,但在运用时也出现了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比如说未来的一百瓶子等。而佛教承许,口中所说、心中所想,全部是众生的分别念假立,所以在事物的本体上并不存在。
表面看来,名称以及爱恨等执著等,好像在物体的自相上存在,实际上,若能系统学习佛教的教义,就能了知万法都是分别心假立。
4、巳二、破分真假他答复:若许此假立,何故而承许?彼于一切事,何不依彼许?
假设对方承许说:尽管刚刚讲的此功德等(即二十四、大、一百等)实际不可能存在,但以心也可以假立,因此并没有功德具足功德的过失。
驳:实际上不存在,又凭什么理由如此假立而承许这一点?如果本来没有二十四等功德,却可以用分别心假立,那对器情世界一切事物来讲,本来数目等名称不存在于其上,又为什么不承许一切都是假立而命名呢?因为道理完全相同故。也就是说,应随顺佛教承许,柱子、瓶子等名称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仅仅是遣除其他非同类和同类之法而命名。
5、若非皆假立,异别故谓主。何外他体无,互异即无义。
假设对方说:并非万事万物都是假立命名,如果具有数目等异体存在的差别,则可以取真名,比如将现在的瓶子称为一个瓶子之类,因此称为主要,就像将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一样。否则,若真名不成立,假名也无有容身之地,如同没有在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身上使用黄牛的真名,则不可能有在愚笨者身上使用黄牛的假名一样。对真名,分别念可以假立;假名,分别念假立也是不合理的。某法不存在一体,不同的名词“一个”等只是无有意义的名称,是假名,例如尽管不具备黄牛的法相,却将特别愚笨的人或笨蛋叫黄牛。又如,说未来一百个瓶子,未来的瓶子不存在,故而“一百个”是假名。
对方认为,有些功德在实体的基础上存在,属于真名,二十四功德只是假名。其实,这是外道不懂真世俗和假世俗、自相和总相、显现和遣余等的原因所致,若懂得这些因明的根本问题,就不需要如此劳心费神。
对此我们可以这样回答:你们这样分开真假不合理,因为此处是辩论“如果所诠的意义本身不存在,则不该运用名称”的场合。但是,尽管不具备意义,却有以假立运用的情况,由此你们心里的观点显现已经失毁(指功德应该在实体的基础上存在)。
这样一来,不同意义的名言共相之因不存在,则瓶子和“一个”等名言共相成了异名的说法也就无有实义。
6、非具余义因,白等具数等,名称非异名。若彼亦他义,德实成无别。
对方认为:名称(表示功德等的名称)一定要在实体的基础上才可应用,若实体上不存在运用名称的因,不同的名词(异名)则无有意义;或者说,若在一个事物上用不同名称(异名),则毫无意义。比如一个瓶子,只应有一种名称;若有两个实体,就应有两种名称。若一个实体有两种名称,不同的名称就是异名。
驳:如果按照对方的观点,承许不同的名称不具备其余意义的理由(非具余义因),但是说白红等功德具有一个等数目、分类及自体等的名称并不是异名,那么同样万事万物也将变成如此(指非异名)。
外道认为,在实体的基础之上才可以具足功德,而功德不具足功德。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因为,不但瓶子有白色、蓝色、红色、大小等功德或特点,而且功德还具足功德,比如颜色好看不好看(在功德颜色上有好看不好看等功德)等。这些就变成异名了,因为是在一个物质上有很多名称。其实,蓝色与白色、长与短完全是相违的,怎么会是异名呢?所谓异名,是指表示某个事物的不同名称,比如喇荣和色达佛学院,而不同事物的名称则不能叫异名。因此颂云:“白等具数等,名称非异名。”
“若彼亦他义,德实成无别。”如果功德上还有其他功德的意义,如白色的功德上存在好看、长短等他体的功德,那功德和实体就成了无二无别。因为,他们自己所许的实体法相就是成为功德与所作等的依处,或者作为它们会合的因。这样一来,白色等也成了实体,因为它作为数量等的功德与下坠之所为的依处。
这些外道心里的想法就是,两个以上常有的极微等组成的实体就是瓶子等,它上面的功德、业、总法是以会合相属而存在着。关于二十四功德,如云:“色香味触数量六,各自具足分类三,他体自体诸心识,苦乐贪嗔及勤奋,重湿油腻与有为,法及非法一切声。”而按佛教的观点,瓶子等只是假合,颜色、形状等也是不同根识对同一事物的所缘差别。因此,虽然外道承许,颜色、形状等在事物的本体之上他体存在,但这只是分别念假立而已,实际上根本不可能成立。
今天所讲的内容,完全是破外道的观点,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一定用得上,因为很多人从来没有承许过这些观点。但是,通过学习因明等佛教经论,自然而然会对我们带来利益,因为大大完善了自己的思维。
7、巳一、数等用词之原因:虽非他事物,以反体分异,如非业实体。
自宗认为,数目、量的大小或长短等,在同一事物的本体上,虽然不是以他体的方式而存在,但以反体的分类可以运用不同名言共相。比如针对一个白色的瓶子,以分别念可以如此假立:从不是柱子等法的反体叫瓶子,从不是常有的反体称无常,从不是无为法的反体说有为法,等等。(因明前派认为,事物的反体在物质的自相上存在,就像蘑菇的菌褶一样。但因明后派并不这样承认。)而且,对方也说排除了非业、非实体、非白色等。
通过学习因明,我们才能正确了知名称所表示的意义,比如说某人的名称时,非此名称的人全都排除了,虽然该名称并非以自相的方式存在于某人的身体之上,但以分别念假立的名称却能起到如此作用。而且,这样承许没有任何过失,说“未来的一百个瓶子,过去的一百个瓶子”等皆合情合理。否则,若按外道的观点,这样讲就有很大的过失。
8、巳二、宣说彼名之必要:说事之诸名,具足数目等,相异而宣说,他法作特指。
如果对方说:倘若所诠不是以他体而存在,那说瓶子的白红等颜色,五百、二百等数量,以及黄牛的数目多少等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所说的话全都不符合实际。若所诠义与事物他体存在,那所说的话语就有意义,因为相合实际情况。其实并非如此,因为这是以遣余的方式来趋入名言,正如颂词所说:凭借说出事物之反体的所有名称(如数目、量等)来说明具足数目等的瓶子,具法————数目等似乎是以不同他体而宣说,这样的语言并非无有意义,诸如瓶子上面的一个数目等反体能够确定下来(对说者听者来说都是如此),因为排除了非其本身的他法而能理解是特指的特殊所诠。当然,命名老人的初衷也已达成。
《量理宝藏论》讲得很清楚:说者说瓶子的时候,是把总相和自相混为一体而宣说的,虽然根本没有说出自相,但耽著自相而说;同样,听者也认为在说瓶子,因为他也是把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而听受的。所以,两者才能达成共识。否则,若自相和总相一体,说者的口和舌头以及听者的耳朵等,都应该被“火”这个词燃烧了。
其实,在学习因明的时候,也能了达众生的所作所为都是幻觉,即幻化的众生于幻化的世界过着虚幻的生活,因为吃饭、走路、睡觉等皆非真实,就像梦中一样。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139、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有支虽无宜用词)分二:
140、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破许真名之有境)分二:
141、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巳一、说无实境运用理;(第16课)
名识随异事,分别假立义,
犹如功德等,已灭及未生。
142、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巳二、破分真假他答复。(第16课)
若许此假立,何故而承许?
彼于一切事,何不依彼许?
若非皆假立,异别故谓主。
何外他体无,互异即无义。
非具余义因,白等具数等,
名称非异名。若彼亦他义,
德实成无别。
143、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说是反体有境理)分三:
144、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巳一、数等用词之原因;(第16课)
虽非他事物,以反体分异,
如非业实体。
145、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巳二、宣说彼名之必要;(第16课)
说事之诸名,具足数目等,
相异而宣说,他法作特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