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17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乙二、摄集彼之一切义。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丙一、遮破承许无能立+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
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戊一、因圆满+戊二、果圆满。
戊一、因圆满=己一、各自宣说+己二、结尾。
己一、各自宣说=庚一、意乐圆满说欲利+庚二、加行圆满说导师。
庚一、意乐圆满说欲利=辛一、真实宣说(53)+辛二、遣诤。
辛二、遣诤=壬一、遣除修习不容诤+壬二、遣修无边不容有。
壬一、遣除修习不容诤=癸一、略说(56)+癸二、广宣说。
癸二、广宣说=子一、许心依身无能立+子二、宣说彼者有能害。
子二、宣说彼者有能害=丑一、非由有支所产生+丑二、破由分支而产生。
丑一、非由有支所产生=寅一、宣说有支有妨害(130)+寅二、遣除破彼非理诤。
寅二、遣除破彼非理诤=卯一、彼无然见等合理+卯二、有支虽无宜用词。
卯二、有支虽无宜用词=辰一、破许真名之有境+辰二、说是反体有境理。
辰二、说是反体有境理=巳一、数等用词之原因(144)+巳二、宣说彼名之必要(145)+巳三、依彼说理及说喻。
巳三、依彼说理及说喻=午一、诠法有法之名称(147)+午二、诠聚聚支之名称(148)+午三、依彼教他亦通达。
147、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诠法有法之名称;
欲知唯彼者,不引诸其余,有谓指之具,能诠似异法,诠一义一切,引故谓指具,
即诠有法名。
148、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二、诠聚聚支之名称;
除色等力别,彼等相同果,非因予遣除,即用瓶之名,故瓶非谓色,一体之名称,
是诠类聚别。
2、在因明中,有支和支分是很重要的法相,很多因明论典都将其归纳在总相和别相里面。在这里,作者法称论师为了让大家明白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叙述了一些其他知识。当然,跟破斥从身体产生心识的观点,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3、午一、诠法有法之名称:欲知唯彼者,不引诸其余,有谓指之具,能诠似异法,诠一义一切,引故谓指具,即诠有法名。
在这里,作者特别宣讲了两种名称————诠法的名称和诠有法的名称。
有法=有支=整体 法=分支=部分
诠有法的名称=某个人(性格+爱好) 诠法的名称=某个人的性格
有法和法与有支和分支接近,一个是整体,一个是部分。所以诠有法的名称,就是能诠表、诠释某个法及其整体特点的言词。比如说某个人,其性格、爱好等全都引出来了,因为这些与此人是一体。在《量理宝藏论》中,也讲过这方面的内容,但说得不是很清楚。而《释量论》,特别是第四品,讲得比较多,不过很难懂。但若没有懂得这方面的道理,在辩论的过程中,就容易被别人找到毛病、抓住把柄,因为诠法的名称与诠有法的名称容易混淆。
3、1欲知唯彼者,不引诸其余:
某个事物有很多反体,比如无常的反体、有为法的反体、所作的反体、世界部分的反体等,但若只想了解其中的一个反体或特点,在表达的方式上,就会只引出这一个反体,其他反体都不会引出。
3、2有谓指之具,能诠似异法:
所谓指之具,就是指所指法上所具有的特征。虽然从本体上讲,就像手指和手指所具足的法并不分开一样,但在有些场合当中,所谓“指之具”,似乎“指”与“具”存在着他体法的能诠,比如牦牛的具足、瓶子的具足、柱子的具足、手指的具足(指手指所具有的颜色、有为法等任一特点,如说手指的白色)等,这就是诠法之名称。因为,只是想了解差别事“指”上面的差别法“具”,而单独特指它本身,遣除所有其他反体。
在因明中,差别法存在于差别事上,比如:瓶子是差别事,瓶口、瓶尾、瓶腹、瓶子的颜色等是差别法。虽然从本体上讲,离开了差别法就没有差别事,离开了差别事就没有差别法,但在表示的时候,所表达的内容就是差别事上的某一个特点,其他特点并没有引出,对说者听者来讲都是如此,这就是诠法之名称。
3、3诠一义一切,引故谓指具,即诠有法名:
在表达的时候,尽管也只诠说了一个意义,但差别事上所有特点全都引出来了,或者说没有排除的缘故,这就是所谓的“指具”,即诠有法之名称。因为指和具中间没有连接词“的”或“之”(藏文文法“格”,相当于中文“的”与“之”等),所谓“指具”就是差别事,就像说瓶子、柱子、牦牛一样。比如说牦牛,牦牛所有特点全都具足,一个也没有排除。而说牦牛之角或牦牛之身体,只引出了牦牛的部分特点(此乃诠法之名称)。
4、午二、诠聚聚支之名称:除色等力别,彼等相同果,非因予遣除,即用瓶之名,故瓶非谓色,一体之名称,是诠类聚别。
聚=有支=总相 聚支=支分=别相 聚支并非同类之法
聚和聚支,与有支和支分、总相和别相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差别。
当将八种微尘聚合的事物命名为瓶子时,已经排除了瓶子的聚支色等的分别能力和各自差别,比如色产生视觉,香产生嗅觉,触产生触觉等,而要表达的就是彼等相同果,即色香味触、地水火风所有微尘所起到的共同作用————盛水等,而不能装东西的非因————柱子等则予以遣除,因此才将那些聚支的聚合————所谓的聚法称为瓶子。
十尘=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声尘+法尘
按照《俱舍论》的观点,瓶子、柱子等任何一种事物,其组成元素就是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八种微尘,若在八种微尘之上加上声尘和法尘,则有十种,不过法尘并非组成物质的基本微尘,因为它唯是第六意识的所缘境,这些组成某个事物的不同元素就是该事物的聚支,而该事物则是聚法。因此,所谓聚或聚法就是总相或整体,所谓聚支就是别相或部分。当然,聚支并非同类之法,比如组成瓶子的八种微尘,其功能和作用都不相同。而所谓的“人”,则是一个种类。其中的男、女、石女、具眼、不具眼等,则属于人类当中的类别。同理,瓶子、柱子等也可依此类推。
下面讲颂词:所以,诠聚之名————瓶子并不是与聚支中的色一体或同体的名称,因为没有把单单的色命名为瓶子。同理,其他香味触等也是如此。在其他因明论典中,有聚总和聚别的说法,所谓聚总就是所有聚支的聚合,所谓聚别就是分别的聚支,但是聚总并不是聚别,聚别也不是聚总。所以,瓶子不能叫色(瓶子可以叫色法),也不能叫其他微尘,它们的总和才叫瓶子。
为此,有着诠聚之名断除聚支(但不排除所指聚法)为所诠,与诠类之名不排除类别(但要排除其他非类)为所诠的差别,这一点就是诠类与诠聚的差异。因为,所谓瓶子的类别金瓶、银瓶、铜瓶、木瓶等也使用瓶子的名称,所以瓶子是同体的名称。也就是说,类有总类和别类,一说总类瓶子,不同类别的瓶子都包括在内。前面也讲过,人是人类的总称,一说总类人,别类黑人、白人或东方人、西方人等全都说完了。因此,所谓瓶子的名称观待自己的法————色等是诠聚名;从观待聚的差别如此他法的角度(即观待不同类别)也是诠类之名。同样,也能了解森林与军队等其余名称。
在因明中,法和有法、类(总类)和类别、聚和聚支分得很清楚,在注释中,麦彭仁波切对相关内容分析得很透彻。
5、如何理解诠聚和诠类名称的差别
诠聚之名是表诠所有支分共同作用之果的名称,比如瓶子,是具盛水功用者的名称。此时它本体中所有的聚支就好像抛开了一样,地大、水大等每一个都不叫瓶子。
诠类之名,是诠表类总的名称。比如一说总类的瓶子,东南西北不同地方的瓶子,金瓶银瓶铜瓶等不同质地的瓶子全部囊括了,此时并没有把类别抛开。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146、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巳三(依彼说理及说喻)分三:
147、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诠法有法之名称;(第17课)
欲知唯彼者,不引诸其余,
有谓指之具,能诠似异法,
诠一义一切,引故谓指具,
即诠有法名。
148、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二、诠聚聚支之名称;(第17课)
除色等力别,彼等相同果,
非因予遣除,即用瓶之名,
故瓶非谓色,一体之名称,
是诠类聚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