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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3-53小结314-387上

创建日期:2022-04-10

  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3-53小结314-387上

  1、所知: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所知=法相+名相+事相=有实法+无实法=有为法+无为法=所有法=万法=所知万法

  所知:凡是我们心了知的对境,就叫做所知。

  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种法,是周遍所有法的,没有一个法不周遍,凡是轮涅所摄的法,这三种相必定具足。不论何法,只要心里可以浮现出来,都具有名相、法相和事相,这三种法周遍一切所知万法,就像虚空遍于整个世间一样。

  此三种法周遍所有的万法,这一点是通过什么道理来了知的呢?是通过自己的自证来了知的。

  2、法相、名相和事相三法定义: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法相是境之法,外境之法,是能了知,是了知的因;

  名相是心之法,心识之法,是所了知,是了知的果;

  事相是所依法。 是所了知,是了知的果。

  这三个法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实际上有能立所立=能知所知的意思,依靠法相能了知所知的名相,然后通过名称能了知它真正事物的本体———事相。这三者,一定是依靠遣余识来了解的,在黄牛的一个本体上,就可以从法相、名相、事相三种不同的角度来了知。

  任何一个法,只要你能给它取名字,或者只要能浮现在你的心前,它就有不共的特征。也就是说法相也可以显现出来,名相也可以显现出来,事相也可以显现出来。如果我们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还知道事相,那么这个法就可以无有困难地表示出来;如果我们不知道,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法跟其他法混为一体。

  2、1法相=法相能了境之法,

  法相,它是能了知的法。任何一个法,依靠法相能了知它的特点、作用、本体等,所以它叫做能安立的因,或者是能了知的因。任何一个法,如果我们想要知道它,就必须依靠法相。能了知,就是依靠这个法相能明白某个法,所以它叫做能了之因。依靠它来了知某个法,所以称之为因。

  通过自证了知的时候,一个所知法,当它浮现在我们心前时,所出现的与其他任何法截然不同的、不混杂的、唯他具有的特点,就叫做法相。

  比如说黄牛,在它背上有一个项峰,在它脖子下面有一个垂胡。项峰和垂胡,实际上是黄牛的不共特点,这是它形状方面、肉体上面的一种特点。具有这种特点的,唯独是黄牛,别的动物没有。

  项峰和垂胡是在外境上安立的一种法,是外境上成立的一种法。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跟名相完全是不同的,它是外境的一种特点,这并不是黄牛的名称,也并不是代表性的具体动物,它完全是黄牛的特征,是在外面的事物上拥有的特征,所以法相叫做外境上的法。这种特点,也应该说是与遣余识相结合,从耽著对境的角度来讲,法相是外境的法。

  项峰和垂胡法相真实在外境上不存在,因为如果法相真正在外境上存在,那么知道法相的人就会知道这个事物。这样一来,以前从来没有见过,也不知道它是什么动物的人,一看见它的项峰垂胡的时候,就会知道它是黄牛,有这个过失。因为,知道法相的话,这个事物就必定知道。如果法相在外境上真实存在,那就有这种过失。

  2、2名相=名相所了心之法,

  名相的法相: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对境。

  名相是心识的法,是所了知的法。如果我要知道黄牛,黄牛就是我要知道的对境的法,也就是通过法相能了知的果。所以说,黄牛这个名相是假立的,不是外境上真实存在的,因此我们称之为心之法。

  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如果没有黄牛的名称,法相光是在脑海里显现,那就没有办法表示。所以人们就通过法相对所了知的法立名。它的名跟心里面所执著的对境,这两个互不错乱,这样的一种法叫做名相。

  2、3事相=事相所了所依法,

  能了知的法相和所了知的名相,这两个依靠谁呢?依靠事相。所以事相既是所了知的法,也是依靠处。法相和名相都是依靠事相而存在的。带有特征性而显现的则为事相。

  比如说,项峰垂胡谁具足呢?黄牛具足。黄牛是名称,黄牛这一名相依靠谁呢?就是依靠花白或者黑色的黄牛。因为名相和法相都要依靠具体的事相,所以事相叫做所依法。

  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和垂胡,它的名相是黄牛,实际上它们都是一种总相,而这种总相必须要依靠一种代表性的事物才能成立。外境中黄牛所指代的那个具体的动物花白或者黑色的黄牛,就是这里具有特征性的显现。

  2、4既然名相、法相、事相全部是遣余识的一种显现,那为什么法相叫做外境的法,名相叫做心识的法呢?

  从耽著的角度来讲,一说黄牛特点的时候,就根本不会认为它是一种总相的法,而会认为它的特点是实实在在的。我们都会这样认为,项峰垂胡绝不仅仅是一个名词,它在黄牛的本体上是存在的。所以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应该是境法。

  但实际上,不管是名相、法相还是事相,全部是我们遣余识的不同安立:一个法变成很多,很多法变成一个。知道了这个原则,也就知道了三相的具体分类。

  3、法相的法相:乃遣直违义反体

  法相的法相,排除直接相违成立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

  法相的法相=1排除直接相违+2成立义反体

  3、1排除直接相违:

  比如我们要建立黄牛,那么不具足项峰垂胡的任何动物和事物全部都排除了。要成立法相,首先必须将它同类以外的非同类的事物全部抛开,这是遣除直接相违。

  3、2成立义反体:

  所谓的“成立”,是指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成立。“义反体”,它与下面的名相和事相不能混杂。

  因为法相,它自己有一个不共的特点。如果没有不共的特点,法相又遍于名相,又遍于事相,那它到底是事相的法相,还是名相的法相,还是法相的法相,就搞不清楚。所以从它自己反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也应该否定。所以,法相的义反体已经否定了名相和事相的反体。

  本来,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都是在一个论式中安立的。比如“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从本体上讲是一个本体;但是从反体上讲,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不是法相,反体是分开的。如果反体没有分开,那法相的法相已经过遍于名相和事相了,根本没办法成立真正的法相的法相。

  3、3法相的三相:

  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法相、名相、事相三者。其中的法相,它具不具有法相、名相、事相呢?我们说,第二次的时候应该是有的,第三个以后没有必要。

  黄牛有没有法相呢?黄牛有法相。黄牛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项峰垂胡。

  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项峰垂胡有没有法相呢?有法相。它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就是法相的法相。

  法相的事相是什么呢?比如从黄牛的角度来讲,项峰垂胡本身就是法相的事相;不管你在判断哪一个事物的过程中,当时的那个法相就叫做法相的事相。

  法相的名相是什么呢?项峰垂胡这个名称就是法相的名相。我们具体对任何一个事物建立法相的时候,那个时候它原来的这个名称,就是法相的名相。

  4、法相应远离的过失: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真正的法相应远离什么样的过失呢?不遍+过遍+不容有,如果远离了这三个过失,那就是非常正确的法相。

  4、1第一个法相必须要远离不遍的过失。

  法相对名相不遍的过失,因为名相里面有很多很多的法,而这个错误法相的定义并没有遍于名相所摄的一切内涵,这是一个过失;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其实这有不遍的过失。为什么有不遍的过失呢?因为,花白的垂胡对花白的黄牛来讲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对黑色的黄牛来讲,用花白的垂胡来进行推断,就有不遍的过失。

  4、2第二个法相必须要远离过遍的过失。

  你对这个事物安立一个法相,但这个法相不仅是你所安立的同类事物上有,而且在其他另类事物上也存在着这个法相,这叫做过遍的过失;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头,它具有四肢等等”,运用这些因的时候,就有过遍的过失。怎么过遍呢?因为不仅黄牛有头、有四肢,或者能吃草等等,而且其他动物也有这个特点。所以,如果我们把具有头等作为它的法相,就有过遍的过失。

  4、3第三个法相必须要远离不容有的过失。

  你对这个事物安立的法相,在该事物上绝对不可能有,就像火的法相是水,牦牛的法相是瓶子一样。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它是瓶子之故”;或者“这个动物是黄牛,它是人之故”等等。这样说的话,那就不容有、不可能。

  4、4如果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法相,那它已经具有三种否定。

  哪三种否定呢?第一个是非有否定,比如说黄牛的法相,它已经否定了不具足项峰垂胡的可能性;然后是别有否定,别的没有,只有它才具有,也就是说只有黄牛才具足项峰,别的动物都不具足,这叫做别有否定;最后是不可能否定、非可能否定,也就是说唯有黄牛才具足,其他动物不可能具足。

  从意义上、词句上已经遣除了、否定了三个其他过失,正面建立了远离不遍、过遍、相违三大过失的法相,只有这样的法相才算是正确无误的法相。

  5、名相的三相: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5、1名相的法相: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

  成立具有理由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就叫做名相的法相。法相实际上是跟其他的人和事物不同特征的一种影像显现出来。依靠法相的理由,对它进行假立名称,这就是名相,这个最开始的名称就是名相。

  名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就是依靠法相的理由,外面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名言指黄牛的名称,心识指执著黄牛而在分别念前显现的总相,总相和分别名言混为一体,就有一个执著黄牛的心识,这叫做名相的法相。

  5、2名相的事相:事相命名予理由。

  名相的事相是什么呢?在给一个事物建立名称的时候,是以其法相作为理由而命名的,因此最初的命名就是名相的事相。

  5、3名言:如是知已三门行,依此形成彼名言。

  一旦最初的命名进入运用的过程中,这个时候的名称就叫做名言了。

  最开始的名称是名相,后来人们运用过程中的名称不叫名相,这个叫做名言。从狭义的角度来讲的,也就是说名称肯定是名言,名相应该是名言。但名言不一定是名称,名言不一定是名相,名称不一定是名相。

  名称→名言, 名相(最初命名名称)→名言

  名言↓↑名称 名言↓↑名相

  名称(人名叫“牦牛”)↓↑名相(人名叫“牦牛”最初的命名)

  这个“黄牛”形成以后,人们开始运用。具体来讲,就是用身体来进行取舍,用语言进行表达这个“黄牛”,然后以心识进行破立,这个过程就叫做名言。

  有时候也有可能名称不是名相,比如有些特别愚笨的人,这个愚笨的人就叫做“牦牛”,这个“牦牛”虽然是人的一个名字,但它是不是人的名相呢?肯定不是,人的名相是人,不是牦牛。但是是不是他的名称呢?应该是,人们称他为“牦牛”。所以有时候名称不一定是名相,名言不一定是名称或者名相,名相应该是名言。因为名相,他后来用的时候,应该有名言的时候,这方面有一些不同的用法。

  5、4乃观待义之名称,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名相并不是自相的,它是观待义的名称,依靠法相的理由来给它称呼的。所以名相肯定是假有的,不是实有的。所谓名称是一种假有,不是实有。

  6、事相的法相: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事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就是法相的所依。因为任何一个法相,它必须依靠具有特征性的事相才能安立,所以作为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

  事相的法相=真实的事相+假立的事相。

  真正的事相是指一个论式中真正所表示的事物;假的事相就是颠倒的、错误的。只不过在名称上用,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事相。

  7、名相、法相、事相推理方法: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因=1总的因+2分别的因 法相=3总的法相+4分别的法相

  7、1总的因

  烟是总的真因,为什么呢?依靠烟可以建立它的所立,或者说它(所立)可以依靠烟来成立,因为具备三相之故,这是总的一种推理方法。

  7、2分别的因

  烟是真因,为什么是真因呢?因为,山上有火依靠烟可以证明之故。这是分别的因,在此论式中可以这样建立,这是分别的推理方法。

  7、3总的法相

  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它排除直接相违并建立自己的反体之故,这是总的法相,这是总法相的一种推理方法。

  7、4别的法相

  此论式中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是黄牛的不共特点之故。也就是说,项峰垂胡是法相,是此论式中的法相,因为它是黄牛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点之故。

  7、5“因”通过三个推理就已经可以了=根本因→→证成义理因→→名言证成因

  根本因:到底怎么样推理?第一次推理“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

  证成义理因:意义证成理,在意义上起怀疑所作是不是真实的因?第二次推理“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

  名言证成因:回忆名言、回忆名相,具足三相齐全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第三个推理“因明家最初的时候如是立名之故。”

  所以,从因的角度或从推理的角度来讲,最多就是三个,第四个以后就再不用分析了。

  7、6“法相”通过三个推理就已经可以了=根本因→→证成义理因→→名言证成因

  根本因:到底怎么样推理?第一次推理“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

  证成义理因:意义证成理,在意义上起怀疑垂胡是不是真实的因?第二次推理“垂胡是黄牛的法相,为什么呢?它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

  名言证成因:回忆名言、回忆名相,遣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可以叫法相,为什么呢?虽然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但它叫不叫法相啊?第三个推理“可以叫法相,因为最初的时候,因明家是这样安立法相的法相之故。”

  所以,从法相的角度或从推理的角度来讲,最多就是三个,第四个以后就再不用分析了。

  8、名相、法相、事相安立方式: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名相、法相、事相这三者都是在遣余识面前建立的三种反体,在显现境上面,这三法根本无法安立。也就是说,在自相上这三法不能安立,也不是自性现前。遣余上这三法的反体可以安立。

  这三法是什么呢?就是在遣余识面前浮现的三个法,在遣余识面前,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也并不是其他两者,这样才可以安立,有实的建立和无实的遮破,这些全部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可以操作。就像瓶子、无常和所作这三者,在我们遣余识面前,可以安立为一体;你需要的时候这三者分开,一个作为因,一个作为有法,一个作为立宗,这都是可以的。

  显现的反体肯定不是法相、名相和事相。如果显现的反体是三法,那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就成了无分别的对境了。如果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成为无分别对境,那就有很大的过失。如果这三相是真正的自相,是以自性的方式来现前的,那么就应该像瓶子的自相一样,不观待任何遣余意识,它们自己的本体在我们的眼识、耳识等根识前现前。法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名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实际上是不是这样的呢?绝对不是。如果这样承认,那么谁见到项峰垂胡的时候,就能马上了知它就是黄牛。因为,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在外境自相上存在之故,了知法相的人就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

  9、名相、法相、事相相互关系: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应该说是相属。法相和名相都是自性相属;而事相与法相、名相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是同性相属,但也不完全决定,因为事相也有不存在的时候。

  黄牛是名相,项峰垂胡是它的法相,法相与名相之间必须有直接的联系。有法相而没有名相的,这是没有的;有名相而没有法相的,也是没有的。在我们遣余识面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一者存在而另一者不存在的现象永远都是没有的,就像火和火的热性一样。

  法相和名相这两者与事相之间的关系是不是这样呢?不一定是这样。大多数,它们三者都一起存在。比如“这棵檀香,它是树木,因为它具有枝叶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名相、法相、事相这三者都是具足的。

  当我们用项峰来表示黄牛的时候,它们所依的花白也是存在的。但是,这个花白是不是在所有表示黄牛的论式中都能用呢?不一定,因为黄牛有各种颜色。

  讲的事相,用花白的时候,花白跟黄牛的法相、名相在一起;在没有用花白的时候,法相和名相是有的,但花白的事相在这个论式中不存在,又变成另外一组法相跟事相的关系。

  10、名相、法相同性相属之量: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

  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通过自证现量可以证实,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

  名相和法相之间的同性相属通过什么样的量来成立?以自证量来成立的。法相是义共相,名相是名言共相,这两者在我们分别遣余识面前错乱为一体。

  在这个名相和法相之间,应该有一种无二无别的关系,那这种无二无别的关系是在外境上存在,还是在我们的分别识面前存在?应该在我们的分别识面前存在,所以分别识归根结底就是自证识。

  印度人把黄牛的名称叫做名言共相———名相,义共相指的是它的法相,也就是项峰垂胡。他们将这两者混在一起以后,就给它取名为黄牛。这样的黄牛,在所有了解黄牛的人的脑海中都可以显现。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文字来代替黄牛,实际上这个动物的不共特征就是具有项峰垂胡,而且它还具有不共的名称,这两者就是法相和名相,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关系,这个关系通过我们的自证意识来了解。

  名称和意义混为一体的错乱,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是依靠这种错乱能获得照了境。也就是说,虽然显现境有错乱,但照了境不会错。虽然分别念的本体是错的,现量才是正确的,但是有些分别念,我们也认为是正确的,因为它在照了境面前不欺惑的缘故。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在世间面前它根本不欺惑。因此,在我们世间人面前它也可以称为一种量。从粗大的名言概念来讲,人们依靠这样的错乱能获得它的照了境。所以,从世间共称的角度来讲这并没有相违。因此,这虽然是错乱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它们是同性相属的关系。

  11、名相、事相相属之量: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事相名相之间的相属,在愚者面前应该用推理来进行建立,以使他能回忆起这一名称;而智者,它们之间的关系自己会一目了然。

  事相名相之间的相属,对于智者来讲,因为他精通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所以他见到法相后马上就可以通过回忆这种关系而了知。比如说他见到一个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一看见它的项峰垂胡以后,他就知道这叫黄牛。对于精通名言的人来讲,他依靠自己的智慧,见了以后马上就会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

  而愚者,他虽然了知黄牛的名称,但不懂名相与事相的关系,即使他见到了这种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但是他也不知道名字。在这些愚者面前,我们要这样给他建立:你刚才“所见到的花白动物叫做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应该这样来推,这样给他建立。如果他还不懂,应该再次给他推理:“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因为古人或者说最初的人们对它如是命名之故”。如果他还不懂,我们就对他说“笨蛋”,实在是没办法了。

  12、名相、法相、事相互相不混杂论式: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法相是法相,它不是名相、事相,而名相和事相也不是法相,它们之间互不混杂,这有没有什么特殊的理由啊?如果没有理由,法相就变成名相,名相也变成事相,那这样,互相之间就混乱了。到底它们的本体上有没有完全互不混杂的概念和理由呢?应该有。

  12、1此论式很绕人,未仔细思维,大意如下:

  A肯定的角度=自反体:(事相是事相+法相是法相+名相是名相)*(总+别)=3*2=6论式全对

  模式1=“花白”的黄牛是“项峰垂胡”的“黄牛”;因为“花白”做事相,它是法相“项峰垂胡”的所依之故,名相“黄牛”的所依之故。

  模式2=总法成立,别法也成立

  B否定的角度=非他反体:(事相不是名相和法相+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名相不是事相和法相)*(总+别)=3*2=4对论式+2不对论式

  模式1=从总法上讲,“项峰垂胡”是法相,“黄牛”是名相,这两者不是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法相的所依之故。(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作事相,当它作事相的时候,那这个论式就不一定了,就变成不合理了。)

  模式2=从别法上讲,“项峰垂胡”是法相,“黄牛”是名相,这两者不是事相“花白”,因为它们不是法相的所依之故。

  12、2安立互不混杂=建立自己的反体+非他反体=建立自己的反体(六类是从肯定的角度来安立的)+非他反体(六类是从否定方面、遮破的角度来安立)

  法相=总法相+别法相=A肯定总法相+B肯定别法相+否定总法相+否定别法相

  名相=总名相+别名相=C肯定总名相+D肯定别名相+否定总名相+否定别名相

  事相=总事相+别事相=E肯定总事相+F肯定别事相+否定总事相+否定别事相

  “法相跟名相和事相互不混杂”之建立自己的反体之六种论式=六种是正确的论式A-F

  “法相跟名相和事相互不混杂”之非他反体之六种论式=四种是正确的论式+两种是不遍过失的不正确的论式

  总的来讲,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互不混杂;分别来讲,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事相、名相,这三者也互不混杂。总共有两类六种推理,这十二种推理中,前面肯定式讲的六种是正确的,但是后面的否定式中,总的论式里有两种不太合理,它们是三相不齐全的错误论式,其他四种论式才是正确的。

  三种相,实际上它们并不是混为一体的,法相的自反体就是法相,而名相的自反体就是名相,这三个相在义反体上是同一的、一致的,在自反体上是分开的。

  自反体中,法相,比如说项峰垂胡是法相,它有总的法相、别的法相两种论式;然后名相,黄牛的这种名相,也有总的名相、别的名相;事相也有总的事相和别的在此论式中的事相。这样在建立自己的自反体上面,用了六种推理。项峰垂胡是法相,它总的来讲也是法相,别的来讲也是法相,主要是建立它自己的本体。

  非他反体中,比如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名相不是事相和法相,事相不是名相和法相,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其中一者并不是其他两者,是这样来建立的。这个也是在建立方式上面有总的三种和别的三种。一共讲了十二种。

  通过这些论式进行分析,我们就会了知,所有法相自己的自反体绝对不是其他两者。总的也不是,别的也不是。如果它的反体成立,那么其他两种反体在它的本体上就完全遮破了。所以,应该以这种方式来建立各自的反体。

  12、3从肯定的角度来讲,有六个推理

  名相有总和别,法相有总和别,事相有总和别,总共有六种推理。这六种推理全部是正确的推理。通过以上六种推理,我们完全会知道:所谓名相,比如黄牛的名相,它总的也是名相,分别也是名相;花白的话,总的也是事相,别的也是事相;项峰垂胡,总的也是法相,别的在此论式中也是法相。

  12、3、1第一个法相的角度,论式:

  项峰垂胡,它到底是不是既是总的法相,又是分别的法相呢?

  从总的角度来讲,项峰垂胡是总法相,因为它具有法相的法相之故。也就是说,总的来讲,项峰垂胡是排除直接相违的,也是建立自己义反体的。

  在别的论式中,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是这个论式中的法相,因为它排除黄牛的直接相违而建立它自己的义反体之故。这样的话,刚才的法相既属于总法相,也属于别法相,它具有两个特点。

  这以上是从法相的角度来讲的。

  12、3、2第二个名相的角度,也就是说名相也可以这样论式。

  黄牛的名称,总的来说是名相,因为它是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这样说的话,总的名相里面可以包括。关于名相的特点,可以这样说,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就叫做名相,这也是名相的法相,

  然后分别在此论式中,黄牛的名称可以叫做黄牛的名相,因为在此论式中,它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这样的话,它既可包括在总的名相当中,分别在此论式中它也是一种名相。

  12、3、3第三个事相的角度,也就是说事相也可以这样论式。

  这个“花白”,总的来讲可以叫做事相,因为它是总的法相的所依之故。

  然后,所谓的花白动物,在此论式中它可以作为事相,因为依靠它可以作项峰垂胡的所依之故。

  12、4从非它反体的角度来讲,有六个推理

  12、4、1第一个事相的角度

  我们首先从事相上来讲,项峰垂胡是法相,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黄牛是名相。可以这样说,这两者不是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法相的所依之故。

  这可以从总和别两个方面来讲。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名相,这两者不是总的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总的法相的所依之故,这是总的方面来讲的。这个论式,就是黄牛的名称和项峰垂胡不是事相,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因为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作事相。比如说黄牛的名称,有时候它也可以做为事相,这样的论式也是有的。然后,黄牛的项峰垂胡作为事相也是有的,如黄牛的垂胡作为事相,它什么什么,我们可以进行论证,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作事相,当它作事相的时候,那这个论式就不一定了,就变成不合理了。

  然后从别的方面来讲,黄牛项峰垂胡的法相和义反体作为理由的名相,这两者在这个论式中并不是黄牛的事相,因为这两者都不能作为法相的所依之故。

  以上,我们在事相上面建立了两种否定性的论式。

  12、4、2第二个名相的角度:名相上面也可以这样讲。

  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事相并不是名相,或者说黄牛的名相并不是它的法相和事相。这可以从总别两方面来讲。垂胡和花白不是总名相,垂胡是法相,花白是事相,也就是说法相和事相不是总名相,因为它们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之故。

  从总的角度来讲,垂胡和花白并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相。如果是名相,那就应具有名相的特点,但它们根本不具足。

  分别来讲,黄牛的项峰垂胡和黄牛的花白,并不是这里黄牛的名相,因为它们并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之故。

  这是从名相上来讲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名相并不是法相和事相。

  12、4、3第三个法相的角度:法相上面也可以这样讲。

  法相建立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这样说,黄牛的花白和名称,这两个并不是法相。为什么不是法相呢?

  总的来讲,它们并不是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缘故。这个论式,讲花白不是总法相,这种说法不太合理。在某种领域中这是可以的,但是在有些地方,比如说我们看见一个花白的动物,我们说这个动物叫花白的动物,因为它是花白之故。也就是说,花白有时候虽然是一种事相,但是也有法相的时候。所以这个论式有不遍的过失。

  然后分别在此论式中,并不是排除黄牛的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之故。

  13、决定量之法相: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量之法相=不欺的识+明未知义=不欺的识(作用不欺惑+作者不欺惑+所作不欺惑)+明未知义

  13、1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的,量之法相=不欺的识+明未知义,无论哪一种都可以用。为什么呢?因为这两者都能了达一切事物的自相,所以它们是完全相同的。

  在义反体上面全部落入到量的本体上,所以说并不会有由两种法相而引发两种名相的过失。

  13、2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名言量和胜义量都可以运用这两种法相。因为所谓名言量,就是我们凡夫人依靠自己的心识来进行决定的,真正能获得自相外境的现量和比量。其实这样的名言量也具有不欺惑的法相,它对外境、作者和作用都不会欺惑;所有的现量比量,以前没有了知的现在已经了知,这也具有明未知义的法相。所以这两种法相都可以安立。

  然后是圣者的根本慧定,也就是说胜义量。胜义量的智慧对外境和心识都不欺惑,它也具有一地菩萨那样的智慧,刚开始没有了知的后来了知。因此,这两种法相在胜义量和世俗量两者中都可以运用。

  13、3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不欺惑=作用不欺惑+作者不欺惑+所作不欺惑

  作用不欺惑:如果自相真实存在,则它的作用存在方面不欺惑;它的自相不存在,它的作用也不存在,这方面没有欺惑,这叫做作用不欺惑。比如说火,火的自相不存在的话,那么火燃烧的作用不会有;如果火自相存在,那么火的燃烧作用也能存在。

  作者不欺惑:这种量,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断定存在的话,在存在上面不欺惑;如果断定不存在,那么在不存在上面不欺惑。这就是现量和比量,也就是从识自己本体的角度来讲的。

  所作不欺惑:如果是趋入自相外境,那在所作的外境上完全会得到,这方面不欺惑。而对一些无实法,外境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你要去趋入的话,这方面也有欺惑的,这是所作方面来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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