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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63笔记

创建日期:2022-04-21

  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63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8品)+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丁一、现量(9品)+丁二、比量

  丁二、比量=戊一、自利比量+戊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己一、法相(462)+己二、抉择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庚一、通达之因+庚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壬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壬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癸一、破他宗+癸二、立自宗+癸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子一、宣说对方观点(485)+子二、破彼观点+子三、断除遮破非理。

  子二、破彼观点=丑一、断定二品非理(487)+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寅一、若观察则非理(489)+寅二、太过分(490)+寅三、与安立相违+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485、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48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二丑一、断定二品非理;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489、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二丑二寅一、若观察则非理;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49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二丑二寅二、太过分;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2、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子一、宣说对方观点:因明前派论师的观点: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三相推理中的同品和异品,第二个叫同品,第三个叫异品。同品和异品的概念或者法相有不同观点,这里主要是因明前派论师的观点。

  因明前派夏瓦秋桑,还有鄂洛译师,他们跟随印度论师贤得瓦的观点,立下了不同的说法。什么样的不同说法呢?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法,不具有所立法叫做异品法,他们认为这就是同品法和异品法的法相。为什么这样安立呢?因为他们认为任何一个法在通过比量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它的同品和异品是可以这样具足的。首先,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比如“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此论式是用所作建立无常,那凡是无常的法都具有所立,这叫做同品法;反之,如果是常有的法,就不具足所立、不具足无常,这就是异品法。

  对方论师认为:推理的时候,同品和异品一定要互相相违;如果不存在相违,那么真正的推理就没有容身之地。所以他们觉得,同品和异品应该直接相违。这里讲的是对方同品异品的观点。

  3、第三品法+同品遍+异品遍

  第三品法:就是我们平时认为的既是无常也是常有,或者既不是无常也不是常有,除了无常与常有之外不伦不类的第三品物体,这叫做第三品法。

  同品遍:在同法中存在叫做同品遍,

  异品遍:异法中不存在叫做异品遍。

  4、因明前派论师的观点: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同品和异品应该互相相违,如果这两者不相违,那么真因就没有容身之地了;进而又害怕或者担忧出现第三品。他们担心:如果同品与异品一定要相违,那么不是这两者的第三品就会出现。

  对方的第一个观点大家应该清楚,他们认为推理的时候,也就是建立第二相和第三相的时候,一定要断定同品和异品,如果没有这样就不合理。

  对方论师对自相和义共相混合一体而成为比量的对境这一点没有了解,他们经常在实体反体的概念上犯大的错误。

  我们不管是什么样的破立,都是自相和义共相混合一体而进行的。可是这些论师没有懂得这一点,所以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认为实体和反体要分开讲。怎么分开讲呢?

  他们认为依靠实体来建立一个法的时候,在实体上一定会断定异品和同品,决定只有这两品;但是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允许的。反过来说,如果依靠反体建立一个事物,那么在反体上也可以决定为异品或者同品;但是在这个时候,因为并没有判断它的实体,所以在实体上出现第三品物体也可以。

  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用所作来建立无常的时候,从柱子实体的角度来讲,他们认为决定是常有或者无常这两个,第三品法不存在。但是说第三品法存在的时候,一定要从柱子反体的角度来讲,也许是无常也许是常有,这样的第三品在反体上可以容有。

  反过来说,在依靠反体法建立的时候,他们认为要么是异品要么是同品,在反体上面一定能决定。比如说用所作因来建立无常的时候,“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此中的三相齐全要么是异品要么是同品,从反体方面讲,应该决定是异品或者同品两种法,但是从实体的角度来讲,也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

  5、在对方的观点中有三个事情:

  第一个事情,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建立任何一个事物的时候,可以决定它的同品与异品两方面,且这两品直接相违。

  第二个事情,对方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他们把实体和反体分开来讲,认为在实体上面可以断定同品和异品,但是在反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反之,在反体上面可以断定异品和同品,但是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个观点。

  第三个事情,他们建立的时候有三种情况。其中通过实体来建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无常、所作,这三者全部是从一实体的角度进行安立的。第二种是从他体的角度进行安立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这样的推理来进行安立的时候,实体是以他体的方式进行建立的。第三是从反体的角度安立的,在反体上面安立的时候是以自反体来安立的,比如说以所作因建立无常的时候,对所作因的论证“建立无常的所作是真因,具足三相之故”,实际上这是真因,这是以自反体来进行建立的。对方是这样在实体和自反体上面进行建立的。

  总之,对方认为,具不具有所立法分别叫同品和异品,并且建立任何一个事物的时候,它的同品和异品决定为两品,这是一个观点。然后,对方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认为在实体上面可以断定同品和异品,但是在反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反之,在反体上面可以断定异品和同品,但是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个观点。第三个观点是他们把实体和反体分开,并以一体、异体、自反体来进行建立,其实这也是不合理的。

  6、子二(破彼观点)丑一、断定二品非理: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你们因明前派虽然分开实体和反体来决定同品和异品,但实际上,你们所承认的决定同品异品的说法不合理。

  不合理的原因是什么呢?你们认为在实体上面能决定同品和异品,但我们在观察的过程中发现,实际上并不能决定。

  你们断定实体在异品或者同品中可以包含,但是这一点确实没有办法成立。为什么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论式来进行分析,

  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灰色的实体之故”,在用这个推理的时候,你们因明前派认为断定为二品,但是我们觉得不能断定为两品。为什么呢?灰色实体到底是同品还是异品?

  如果它是同品,也就是灰色的实体是火这个同品,那这样凡是灰色的实体都应该有火了。灰色的气体、灰色的云雾、灰色的布匹等,这些东西都应该有火了,有这个过失。

  如果说灰色的实体是异品,异品是没有火的一种实体,这样一来,灰色的烟也应该不是由火因中产生的实体了,有这个过失。

  再者,如果你们觉得灰色的实体既有火的同品部分,也有没有火的异品部分,有模棱两可的状态,那前面你们不是已经说从实体的角度因决定为同品或者异品吗?而现在却出现了第三品,这样一来,你们自己所建立的观点就完全以此摧毁了,所以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可见,从实体角度来进行分析的时候不合理。

  从反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决定二品的说法也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比如说“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然后它的下一推理“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因为三相齐全之故”,这是通过反体来建立的一个推理。我们又同样问对方,三相齐全的因,它是同品还是异品?

  如果你说它是同品,那么所有三相齐全的因就全部变成建立无常的因了,但是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因为三相齐全的因中有建立无常的因,还有建立其他事物的因,这是千千万万、非常多的,所以对方不敢承认。

  如果你说三相齐全是异品,那么刚才的推理就已经变成似因了,也就是说,通过所作来建立无常的推理就不应该成为真因,因为它是异品之故。

  如果对方说这两者都不合理,三相齐全也有同品的部分也有异品的部分,那以此观点就毁坏你们自己的承许了,因为你们前面说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决定为二品,那现在却决定不了,还有第三品物体存在。所以说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7、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寅一、若观察则非理: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7、1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虽然对方认为反体和实体要分开来进行破立,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千万不能分开。我们破立的时候,应该以自相和义共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破立,这样就会有结果。否则,如果将分别念完全抛开,而在外境的自相上真实行持破立,那就不能了知比量的对境,有这个过失。

  怎么会有这种过失呢?比如我们说柱子无常,应该说在柱子的自相跟我的概念———脑海中的总相混合一体的情况下,“柱子无常,所作之故”才可以成立。

  如果真是在柱子的自相上进行破立,那就没办法破立。因为柱子的自相是指柱子本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它如果是无常,那我们也没办法破,变成常有是不可能的;它如果是常有,我们也不能让它变成无常,柱子的本性不可能有破立。从自相的角度来讲,绝对不可能有。如果有,那么所有的比量智慧都不能了知对境了,有这种过失。

  7、2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反过来说,如果不是在事物的自相上破立,而是在单独的意识面前破立,那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在单独的意识面前进行破立的话,那就与外境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的意识一会儿说常有也是可以的,一会说无常也是可以的,意识怎么样胡思乱想都可以。决定有也可以,决定没有也可以,或者说常有,或者说不常有,我心里随随便便怎么样想都可以。所以,在单独的心前建立和破斥都不合理。

  7、3那么我们怎么承许呢?

  必须要把自相和共相结合起来。比如,柱子是无常的,这个道理许许多多人都不知道,我们通过推理来进行论证以后,别人就知道:噢,原来柱子是无常的,只不过我自己没有知道而已!

  反体是在心里面安立的,实体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的。如果把事物的反体和实体两者完全分开,就没办法进行破立。

  8、寅二、太过分:破斥对方的观点: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如果你们断定为二品,也就是三相推理中的同品和异品完全能断定的话,那就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第一相观待事的欲知法绝对不可能是同品或者异品;这样一来,三相中的第一个———所诤事或者说欲知法就不能成立了。

  8、1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如果不承认欲知法为宗法,那这样一来,三个观待事中最初的宗法就没办法成立了。

  因为按照对方的观点,在“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个三相推理中,它的同品是什么呢?同品就是具有无常的法。而异品就是同品的反方向———不具无常的常有之法。那这样一来,柱子的无常就决定属于在同品法当中了。

  本来因在所诤事上建立叫宗法,但是现在宗法(欲知法)成了同品法了;这样以后,单独的宗法现在绝对没有了,有这个过失。

  8、2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初观待事指的是第一个观待事———宗法。如果不承许初观待事,那这样,宗法的法相就没办法安立,因为宗法完全成了同品。这样一来,三相推理的宗法就绝对不存在了。所以按照你们因明前派的观点,就会出现这个过失。

  9、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按照你们的观点,如果真的不承认第一个观待事———宗法,因为宗法的法相没有了,它已经成为同品或者异品中的任意一者,那这样,第一相宗法或者能决定同品和异品的同品遍和异品遍都没办法安立。不能安立的原因前面已经讲了,因为宗法已经成了同品或异品。

  那这样一来,“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和无常之间的关系叫做同品遍,所作和无常反方面的关系叫做异品遍。如果你决定宗法是同异两品之一,那前面的宗法就没办法单独安立,这样一来同品遍和异品遍也无法安立。如果这两者(同品遍和异品遍)不能安立,那就有很大的过失,所以说对方的观点不合理。

  如果对方这样安立,那在真因的场合中所诤事就变成同品了;而在相违的推理中,所诤事完全变成了异品。因为除了异品和同品以外没有所诤事,也就是说,所诤事要么变成同品、要么变成异品。这样一来,宗法就根本不存在了,有这个过失。

  10、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对方认为,宗法和同品异品本来是一体的,但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安立:因在所诤事上面成立叫做宗法,从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为同品,从不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为异品。

  如果对方真的认为宗法和同品异品一体,且以三种不同反体来进行安立,即一个是因建立在所诤事上面,还有具有所立法和不具有所立法,那就不合理。

  怎么不合理呢?所有的推理(因)都堕入到真因或者相违因当中去了。为什么呢?因为,所有所诤事决定为同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真因中,所有所诤事决定为异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相违因中,除了相违因和真因以外,不定因就绝对不存在了,有这个过失。

  那这样的话,不定因跑到哪里去了?本来相似因包括三种因———相违因、不定因和不成因,不定因在我们因明的相似因当中决定是存在的,但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相似因就只有两种了,所以对方的观点完全不合理。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483、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分三:

  484、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破他宗)分三:

  485、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一、宣说对方观点;(第63课)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486、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二(破彼观点)分三:

  48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二丑一、断定二品非理;(第63课)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488、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二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分四:

  489、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二丑二寅一、若观察则非理;(第63课)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49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一子二丑二寅二、太过分;(第63课)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

  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

  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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