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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观作作者品释

创建日期:2025-05-02

  第八观作作者品释

  第八观作作者品

  他宗说:具有有为法自性的识等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它的因作业与作者存在。佛陀也说:“与无明相系之补特伽罗,亦现行福德现行业,亦现行非福德业与不动现行业……”由此也说明了业的作者、业与果——识等有为法。任何法有作者,它就存在,如瓶子。任何法无有能作,它就无有作者,如龟毛衣。

  驳:假设它的能生业与作者存在,那么识等有为法就存在。可是业与作者并不存在: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

  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

  因为有所作才是作者。只是作少许也称为作者,没有作则不是作者。下面来观察能作是成立的作者、不成立的作者还是既成立又不成立的作者?作者就有已成立的作者、不成立的作者、既成立又不成立的作者三种。其中,已有所作而成立的作者不作已有所作成立的业,这是一个立宗。接着是无有所作而不成立的作者,也不作无有所作不成立的业,这是另一个立宗。

  为证成第一立宗而解说:

  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

  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

  说有作者,是具有所作之因的缘故,唯一是以离开还是具备作的所作,而得出作者的结论。所以,在已得出具足所作因的作者的情况下,就无有其他成为作业的另外所作。何时由于无有所作以致作者不作业,当时就成了不观待作者、无有作者的业,可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无有作者的业,如石女儿作瓶子。如此一来,应成“决定作者无有所作”,也成了“无有作者的业”的过失。因此说:“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

  现在说明“决定业也不是作者作”。

  所谓决定业,是指已有所作,已经得出有所作因之业的结论,后来也就不会再有作那种业的其他所作。如此就是“决定业无作”。在无有其他所作的当时决定业不是作者作的,在业无有第二个作而不作的当时那种业的作者就无有业,无有作业、不作业而成为作者也是不合理的,不是无间业,不会见到无间业的作者。

  真实证成“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后,接下来说明:“决定无作者,为何不作无定业?”

  决定无作者,若作无定业,

  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

  决定无作者是指不具备所作,所作也就是名为作者的因。所以,离开了所作的作者也成了无因。

  如果承许说无因,也就完全遮破了因与果:

  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

  如果已经承许因,那么“以因所生的法就是果,其能生就是因”的说法就合理,如瓶子之因是泥土,瓶子是果,轮盘等是它的能作因。

  如果承许说无因,则不观待因的缘故,就如同空中鲜花一样,瓶子就不存在。如果瓶子不存在,那么它的能作因又岂能存在?因此“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

  所以:

  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

  如果无有果与因,那么能作怎么会有所作呢?陶师因为拥有某个所作才成了作者,泥土也以它的增上因成立作业,按上面的道理通过这种途径来作就不合理了。如此就说“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

  若无作法等,则无有罪福。

  天赐有戒杀的所作行为,自然而然成了作者,由作业而作戒杀的行为时,他会产生福德,同样也可类推,以善的所为善业道作应行的十善,供养三宝、父母及其他应供处等的法。反过来说,如果无有作法、作者与作的行为,那么杀生等非法也应成无有。何时无有法与非法,那时它的果也就不存在,下面说明:

  罪福等无故,罪福报亦无。

  如果法与非法二者不存在,那么由法与非法所生的所欲求的果与不欲求的果也不复存在。因此:

  若无罪福报,亦无大涅槃。

  假设世间道的果——四禅与四无色的善趣存在,那么当时为了它而修世间道就正确,假设涅槃解脱的法存在,就会为此修出世间的八圣道。何时果不存在,无有果,就不该有解脱与善趣的道。

  此外,如果无有果,那么:

  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

  如果务农、经商、打工等凡为了结果所作的一切都无有果,那是不合理的。为此,“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实际这些也并非枉然无义,否则就成了一切罪的来源——诽谤善趣、清净解脱,也成了众生地狱等大险地之因,与可见不可见的因法相违。因此,“决定非作者,而作无定业”的这一观点绝对下劣。

  真正证成两个立宗后,接下来说明两个作者的本体也不作两种业的本体: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

  具有所作行为成立的作者与不具所作行为不成立的作者均不作已成立的业与不成立的业。为什么呢?

  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

  一法中,同时既是具所作又是不具所作是不合理的。所以,成立的作者与不成立的作者都不作成立的业与不成立的业,因为它们不存在。

  如此宣说完同品过失后,接下来对异品也进行破斥而解说:

  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具有所作成立的作者,不作不具所作不成立的业。为什么呢?因为这也会成为前面的那种过失。“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成立的作者不作成立的业,也不作不成立的业,否则不成立的业就成了无因,有“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一切过失。因此关于异品方面,以前面已说的理由来遮破,也就不需运用其他推理。如同所说“决定有作者,不作无定业”一样,随应也可说“不具所作行为不成立的作者,不作成立的业”。

  这样对异品方面逐句分析来指明过失后,现在对每一句用两句分析来指出过失:

  作者不作定,亦不作不定,

  及定不定业,其过已先说。

  成立的作者,既不作成立的业也不作不成立的业,又不作既成立也不成立的业,这一点以上面的理由已经宣说“定作者无作……”说明成立的作者不作成立的业。

  “亦不作不定,业则堕无因,若堕于无因,则无果无因……”已经阐述了过失(说明成立的作者不作不成立的业)。成立的作者也不作既成立也不成立的业,这一点在“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已说明。以上是成立的作者不作成立的业与不成立的业。

  现在说明不成立的作者也不作成立的业、不成立的业:

  不定之作者,不作定不定,

  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不成立的作者不作成立的业与不成立的业,否则不成立的作者就成了无因,“若堕于无因,则无果无因……”已经指明了过失。不成立的作者也不作成立的业,否则应成“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不成立的作者也不作既成立也不成立的业,“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已说明。

  现在宣说,既是成立的作者又是不成立的作者二俱的本体如何不作成立的业与不成立的业任意一种: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于业,其过先已说。

  因为前面已讲过“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否则应成“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再者“决定无作者,若作无定业,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若堕于无因,则无果无因……”已经讲明过失。所以,同品与异品的法,作者与作业何时何地都不应该成立。为此说“识等有为法的自性存在,因为它的因作业与作者存在”是不合理的。

  他宗问:你们是一口咬定“诸法不存在”这一点吗?

  答:并不是。对于说“诸法有自性”的你们,才可能离开有实法而诽谤一切业,而我们认为依缘而生的缘故诸法自性了不可得,因此会诽谤什么呢?如《宝鬘论》云:“阳焰思谓水,是故往彼处,设执谓水无,此即愚痴者。如是似阳焰,世间说有无,此执乃愚昧,有痴不解脱?不知先假立,后即决定彼,尔时不得实,岂能成无实?”对于“诸法无自性”,怎会有所谓的“成立”呢?世俗中如阳焰水般的有实法,是世间人的颠倒承许,仅是承许以彼此因缘成立,并非以其他成立:

  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

  成业亦如是,更无有余事。

  不观待所作与作业就不是作者,因此作者是观待作业而成,不是作者却正在作业相违,也就不成为业,因此正做的事才名为作业,所以作业也是依于作者而生。如此作业与作者只是相互观待成立,而真正成立的其余因,谁也不曾见过。

  如同作业与作者二者相互观待成立一样,同理类推其余一切法也是

  如此: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

  所谓“亦尔”,是指刚刚讲了作业与作者的名言太过。以此说明近取——受的所作,自己的能立作者也就是近取者——受者,所受的业、受与受者也如同作业与作者一样是相互观待成立,并非本性成立。

  若问:为何不是本性成立呢?

  “如破作作者”。破是遮遣,意思就是,凭借推理破了作业与作者,通过所说的那些理由可知受(近取)与受者(近取者)也已被遮破,这一点是合理的。

  通过破作业与作者,不仅说明这两者完全是相互观待成立,而且推及一切法:

  及一切诸法,亦应如是破。

  有智慧者应当了知,作业与作者、受与受者,与之不同的所生能生、去与去者、所观能观、法相事相、所起与能起,分支与有支、功德与功德者、量与所量等其余一切法,都可依靠分析作业与作者而破除它们本性存在,是相互观待成立的。有关它们的分析方法当从《入中论》中了解。

  假设问:由于依靠“及一切诸法,亦应如是知”就可了悟受与受者的意义,还列举出它们难道不是不合理吗?

  这是对的,但应当知道作为主要所分析的受与受者另行举出。如此后面诸品也基本上都提及到这两者的观察。因此,世尊也说:“我说地狱极可怖,成千众生不厌离,死后堕入苦恶趣,彼等众生永非有。出使利剑长箭刃,能作害者则非有,分别所感恶趣中,见落身上兵器无,种种悦意花绽放,金色妙宫灿合意,于此亦无少作者,随分别念所安立。分别假立世间界,由执著想成凡愚,执非执著亦非起,妄执如幻如阳焰。”

  月称论师亲造之《显句论》·第八观作作者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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