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观三相品释
第七观三相品
他宗说:有为法自性的蕴、界、处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具有有为法的法相——生等。出有坏佛陀也说:“诸比丘,此三者是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亦明显生、亦明显灭、亦明显由住中转异。”如兔角之类没有的法不具有生等法相。所以,由有为法的法相表明,蕴、界、处存在。
驳:假设按照你们的观点生等法相存在,那么具有有为法自性的蕴界处就存在,可是生等并不存在。如果承许生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承许它是一个有为法还是一个无为法?
作为有为法的法相: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三法相的聚合就是三相。假设认为生是有为法,那就成了生也具有三法相的过失,因为生住灭聚合的此自性,在一切有为法上都是无误具有的。为此,如同色等一样,生就成了事相,而不成有为法的法相。
如果不承许生具有三法相,那么由于离开了三法相,故就失去了是有为法的法相,如同虚空。下面加以解说: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意思是指生不是有为法的法相。
此外,如果认为生等这些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是认为它们各自每一个是法相还是聚集在一起是法相?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
生住灭各自分开作为法相不合理,假设生时无有住与灭,那么当时就如虚空般离开了住与灭,生就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住的时候,无有生与灭,那当时如果离开了生与灭而有住,那就是离开了生灭的有实法存在,如空中鲜花般不存在的它有住不合理。
另外,具有住,后来也不会变成无常,因为具有与它相违的法。如果认为,先前是常有,后来变成无常。一个法具有常与无常不合理。所以,离开了生灭,不会有住。同样,灭的时候,无有住与生,如此一来无生离住,也就不存在灭,如同虚空的鲜花。可见,生等三者各自分开不能起到法相的作用。“不能”是指“无有能力”的意思。
现在讲生住灭聚集也不合理。“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意思是指同一时间一个有实法上具有“具贪与离贪或光明与黑暗”一样彼此相违的法不合理。说“某一刹那也就是有实法产生的那一刹那,有住与灭”,有良知者谁会这样认为呢?所以,生等聚合也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
对此,他宗说:“若生是有为”,成了生等有三相,那有什么过失?如果是无为法,又有什么过失?
答: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如果有人说:两方面过失不是都已经宣说了吗?重复有何用呢?的确已经讲了过失,但那并不是龙树菩萨所说,那是什么?是解释者所说。先前唯是立宗,是通过说出他宗过失来证明,所以龙树菩萨再次宣说,假设承许生、住、灭还有生等有为法的法相,那它们也还有生住灭法相,结果就成了无穷的过失。即使已成了无穷的过失,但某法在后面的时候变成了他法,又怎么还会有前面的法呢?所以无所安立,生等不可能存在。
或者,前面只是主要破生,现在是共同遮破。“无即非有为”这句,顾名思义,容易理解。
对此,正量部论师等认为:生等存在,也不会成为无穷的过失,因为与法相随同的法相相互能证成。为什么呢?善业与烦恼有为法产生时,可产生本身等十五法,彼法、彼生、具、住、老、无常,假设那一法是烦恼性,再加上邪解脱,如果是善法,再加上它的正解脱,假设是出离,则有彼之出离,如果非出离法,再加上它的非出离,这些是从属,生之生到非出离之非出离之间,这些是从属之从属,它们根本的生能产生本身以外的其余十四法。随同生之生名称、成为法相的生只产生根本的生。同样,以非出离不能产生出离十四法,也就是依靠它们不能获得涅槃之义。非出离之非出离只产生非出离等,为了断除生等无穷的过失而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他宗说:生有两种,一种是本生,另一种是生生。生之生就叫生生。“生生”的生唯一是本生的能生,之后“生生”的那个生是由本生能产生,为此相互证成,所以生等有三法相,不会成为无穷的过失。
驳: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假设“生生能产生本生”是你们的观点,那还没有由本生产生的生生如何能生本生呢?如果认为只有本生产生的生生才能产生本生,这也不存在。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假设由本生产生的生生才能产生本生,那么还没有由它产生、尚不存在的本生如何能产生生生呢?所以说“不是由本生产生的生生产生本生”不合理。由于不存在相互证成,故应成无穷的过失。因此生不存在。
对方说:本生产生的同时能产生生生,生生又产生本生。
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
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
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
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假设自己还没有产生,就能产生其他没有产生的法,那么可承认本生正产生的同时能产生生生,所谓的生时,是指未来,也就是说它本身还没有产生又如何能产生他法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生生也应当同样讲解。
对此,他宗说:凭什么就成无穷的过失,生并没有其他生,那是什么?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就像灯火是光明的自性,所以能照亮自己与瓶子,生也是生的自性,所以可产生自己与他法。
驳:假设灯火能照亮自他,那生也是如此,但灯火并非能照亮自他。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所谓能照就是指遣除黑暗,由能遣除黑暗才成为能自照,而灯火自本性并不存在黑暗,因为明与暗是相违的。由于自己能遣除黑暗,所以灯火能照他。可是在某处有灯火,也就不会有黑暗。为此,灯火不存在自照与照他的情况。由此可见,“如灯火一样,生如是能自生也能生他”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对此,他宗说:如果“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即不存在遣除黑暗,这种讲解不合理,为什么呢?正在产生的灯火是能除暗的,所以,说灯火中无暗,有灯火之处也无暗是合理的,假设灯火不能除暗,那当时如同没有燃灯火一样,燃亮灯火也不能见到瓶子等,因为如前面阶段一样不会驱散黑暗。为此,灯火具有能除黑暗法相的照明,那也是灯火正在产生时所为。
驳:
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意思是指:由于光明与黑暗二者不会并存故不会接触,在无有触及黑暗的情况下,灯火产生时怎么能遣除黑暗?这一点值得观察。所以,灯火初生时不会触及黑暗,由于不会触及,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灯火少许也不会照亮”。
如果认为:智慧没有触及无明,而绝对能摧毁无明;眼睛没有触及色法而能见到色法;吸铁石没有触及铁而绝对能吸附铁,同样,灯火没有触及黑暗而能遣除黑暗。
驳:这也无有实义。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世间,则破一切暗。
假设灯火没有触及就能遣除黑暗,那位于此处的灯火就可以遣除所有世间中存在的黑暗。因为没有触及,如同位于近处的黑暗一样。
由此可知,智慧摧毁无明、眼见色法、吸铁石吸铁之类也都等同所立。
如果对方说:虽然没有触及,但吸铁石等处于可以吸引等的地方就能形成自己的果。
驳:那也不合理,如果没有触及,那么位于远处与中间隔断的其余地方,既然都是没有触及的地方,那就不应该只有可以吸引等的地方才是适宜的对境,所以由位于适宜的对境又如何能成立形成自果呢?
假设对方说:世间中可见。
驳:并非如此,像你们那样认为,世间中并没有见到。在世间人根本不会对对境等进行触不触的观察,而认为灯火等就能照亮等。不涉及所说的分析才认灯火除暗、眼见色法、吸铁石吸铁等。所以,像你们所说那样在世间中并不曾见到。或者说,世间人虽然见到这样,但在分析真如时,世间人不是正量,因此它不能有妨害。由此可见,没有触及而照亮不合理。
如果缘取对境等就是触及,那也不合理,因为,触及就成了一个,是一体,并不存在自本体中见、吸等情况。假设不具备理由,那么这就是虚假的意义。虽然世间名言中没有触不触及等概念,但胜义中也成了承认离开理由之宗,因此应当观察真如而趋入。对此还可广说,但恐繁不述。
假设认为灯火能自照照他,那么也必然要思择作为所对治法的黑暗也应能自蔽蔽他: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由于是对立法,如同灯火一样,黑暗也能起到自蔽蔽他的作用。所以,如他法一样也能遮蔽自己。假设黑暗能遮蔽自己,那么遮蔽了黑暗的缘故,也就见不到黑暗,就像瓶子等一样。为此,《优波离请问经》中也云:“极喜此教中,舍俗而出家,有果成殊胜,悲尊亦说此,弃俗出家已,获得一切果,衡量法自性,无果无得果,然证当证果,奇哉大悲尊,佛说种姓妙,彼生大稀有。”《圣宝积经》中也说:“如有在家人,长久燃灯火,不思暗自住,不思此不去。显现灯火时,黑暗无法住。依灯无黑暗,无二无执念。依无漏圣智,不积无明惑。智慧与烦恼,恒时不相依,不思智惑无,依智无无明,无二如空花,智痴二法空。”
此外,假设由生能产生本身,那么它是已生的法还是未生的法产生自本性?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假设以未生的生能产生自本性,那么空中花也可以产生自本性了。如果已生的生能产生自本性,那么已经产生,依其他生有何必要呢?为此,生并非产生自己。
接下来说明如何不生他法: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时亦不生,去来中已答。
假设有少许生成立,那么它就是依靠生产生,可是生少分也不存在,因为三时中无生,这一点在前文中以已去、未去、去时已经讲明。
如何讲的呢?已去中无去,因为过去与现在相违;未去亦无去,因为未来与现在相违;去时亦无去,因为除了已去、未去以外的去时不可得。同样,已生无有生,因为过去与现在相违,生的所作已灭,就称为已生,所谓的生,所作应该是现在所摄。因此,如果说已生是生,那么过去与现在二者就成了同时。未生也不生,因为未来与现在相违。正在生时的法也不生,因为除了已生与未生之外的生时不存在。为此说“生产生他法”不合理。
他宗说:唯有生时有生,不是已生也不是未生。如果认为未生与已生不同的生时不存在,所以生时不是生,这也并不合理,为什么呢?此处具有生的所作,就称为生时,因此,生存在,依于生而成立生时,为此唯有生时有生,生时也是由生产生。
驳: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
云何众缘合,尔时而得生?
如果说“依于生才成立为生时,它也就是生”,那就需要分别说出依于此法的生而成为生时,可也并不能那么说。也不能分别确定说那个生时是这个生时,因为没有产生就不能认定它的法相不可得。所以,生时不存在的缘故也无有生的所作,既然生不存在,又如何依于它而有生时呢?为此,“生时有生,它也是以生产生”的说法不合理。
他宗说:呜呼悲哉!仅仅依靠虚伪传讲如来的经典明显擅长破自己的观点、失毁了大仙人所说的胜义谛具有依缘而起的法相、不见未见之法而声称一切全然不存在的你们极其恐怖,出有坏如来如此说:“有此而此起,此生而生此”等,已经无误表明了缘起法。破除了声称自性、自在天、体性、时间、微尘、无爱子等为作者之说,阐释了诸法的真如。对此,如果你们以“生非生已生,亦非生未生,生时亦不生”等来驳斥它,那就是抹杀如来所建立的缘起法。所以,应该与说无有一切的你们进行辩论。
驳:并不是我们失坏了如来建立的缘起法,而是你们对甚深殊胜的缘起没有信解,以至颠倒受持其义,却对我们进行诽谤,如来出有坏所说的依缘而起,明明是讲诸法无自性,为什么呢?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
凡是具有存在自性的法,自本性不失而持有自己的自性而存在的缘故,也就不观待某个他法,也无有产生,如果承认诸法有自性,那么又怎么会有缘起呢?所以,只要你们承许有自性,那么何时何处都对万法缘起有妨害。因此,对“谁见缘起,彼见正法,谁见正法,彼见佛陀”圣教中所说见法与见佛也有妨害。我们宣说依于“种子”的因产生“苗芽”的果,这两者也是缘起寂灭远离自性,那么一切时处都是开显出有坏如来之般若佛母的缘起法。
可以决定明确地说:
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他宗说:你们的“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云何依于生,尔时而得生”不合理,原因是,所谓生时可以产生,如同依靠瓶子的生而形成瓶子的生时,生时也能以生产生。
这种说法不合理,原因是: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
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
假设在产生之前,某个未生的“瓶子”就已经存在,那它就依于生的作用来产生,可是在产生之前何处也不存在少许这样的情况。如果瓶子不存在,那么又能产生什么呢?
如果认为:虽然瓶子在产生之前不存在,是产生以后才可得到瓶子的名称,所以,用未来的名称无有过失。
驳:这也不合理,假设已有生的所作,那么当时就会得到了已经成立的有实法的瓶子,与未来的法无关,没有涉及所作,又怎会成立现在存在呢?
如果说:依于非瓶而开始运作,那么必须讲清楚非瓶到底是什么?它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呢?是氆氇吗?还是什么也不是的一个法?假设是正在产生的氆氇,那么它产生以后怎么会变成瓶子呢?如果是什么也不是的一个法,那当时怎么进行实施它所依的所作?或者它产生以后怎么会变成瓶子呢?因此,“未来的”这种观点在何时何地都不合理。为此“生时也不是以生产生”是成立的。
此外,虽然已经认定生时生不合理,但还是要以你们宗派承认的观点来说: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假设你们宗派的生能产生生时的法,那么现在必须要讲讲那个生是以生自己产生还是以他法产生?如果这个生的能生是另外的生,那么就应成无穷的过失: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
这一点已解说过。
如果不承许这是另外的生,那不就是说“无生中又生生”了吗?所以,以生产生的一切法也成了由无生中产生,因为是有实法,如同生。
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此外,对于声称以生能自生与生他的此宗,现在我们并不是讲他们的过失,为什么呢?是破斥此宗: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有果及无果,缘者俱不可”“若果非有生,亦复非无生,亦非有无生……”前文中已经破了生。如此遮破了生,就不会有“以生产生生时、自性生他性生”的分别念。为此,又怎能成立“生之生、生时生、自生他生”呢?
再者,如此思择这个生,是认为与无常相联现在正在灭的一个法,还是过去与未来离开了无常、不是灭的一个法?这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现在正在灭的法,不应该是产生,因为已存在。过去与未来的法离开了坏灭,与有实法的法相不同,不是正在灭时,也如同空中鲜花一样无有产生。
这般宣说了法无生后,接下来分析住。
他宗说:诸法的生存在,因为有了产生才会存在,无生就不会有住,有
生才有住,所以住是生继续存在。因此生也存在,因为有了生,有的法才会
安住。无有的法不会有生,也不会有已有的法继续存在,就如同空中鲜花的
芳香。
驳:假设有存在的法,那它就有存在的住,如此生也就存在,可是住并不存在: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住法不住,因为住的所作已经灭尽,不住法也不住,因为离开了住注住时也不住,否则住应成两个,与住、不住不同他体的住时不存在。
此外,无生怎么会有住,因为在此已经破了生,所以又怎么会有住呢?没有产生的法怎么会继续安住呢?所以,住在一切时处都不存在。再者,观察住是在灭时还是非灭时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法若不灭时,终无有是事。如果有实法正在灭时,趋向灭尽,那么它就不会有与之相违的住。不是正在灭时的有实法,就不成为有实法,那它又怎么会有住呢?此外,一切有实法刹那也不离开老死,有实法不会有与老死相违的住,下面说明: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离开老死而有住的有实法存在吗?意思就是指住不存在。此外,你们认为这个住有使之安住的其他住吗?还是自己就能使自本性安住?两种情况均不合理: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如同“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所讲的生不自生一样,住也不自住,可以类推:“此住若未住,云何能自住,若住已自住,住已何用住?”又如同“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所讲的生一样,可用于住上说“若谓更有住,住住则无穷”。如此住也不合理。为此,世尊说:“此等法不住,此等非有住,无住虽说住,自体非可得。世间之怙主,非说住与生,是故世间怙,依理觉等持。”《圣般若摄颂》中也说:“风依虚空水依风,大地依水生依地……无住是住佛说住。”其中有广说。
对方说:生与住是有的,因为与其同行的法存在,这里一切有为法与生住法相并行的无常存在,所以生、住也存在。
驳:假设无常存在,那么生住就存在,可无常并非存在,为什么不存在呢?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
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假设有个所谓的“无常”存在,那它是灭法、未灭法还是正灭的法,已灭的法不应该称为灭,因为过去与现在相违。未灭法也不合理,因为它不具备灭的缘故,未灭法如何能灭呢?因为互绝相违。正灭时也同样不灭,“灭时亦不灭”,因为正灭并不存在,否则灭应成两个。三时中都不可能有灭,所以灭不存在。既然灭不存在,又怎么会有与它并行的生、住呢?
此外,前面已经破了生,由于生不存在,灭也不存在,所以说:“无生何有灭?”
再者,这个灭是在住法还是不住法中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是则不应灭。
与灭相违的住法没有灭,不住的法,不存在的法也无有灭。所 以,灭在切时处均不合理。
另外,假设有个灭,那么它是以自身阶段灭自身阶段还是以他法灭而变成他法?一切情况都不合理: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处于牛奶的阶段,以牛奶的阶段它本身不会灭牛奶的阶段,因为对自己的本性行事相违。以他法-酸奶的阶段也不会使牛奶的阶段毁灭,否则牛奶与酸奶的两个阶段就成了同时。如果这两者成了所灭与能灭的法,那么酸奶的阶段就不存在牛奶的阶段。假设无有的法能使他法毁灭成无有,那么以兔角的锐利也能毁灭他法了。因此,以其他阶段不能毁灭另外阶段。
对方又说:虽然自身阶段不能灭自身阶段,以其他阶段也不能灭其他阶段,但是牛奶的阶段是有灭的,所以也有生。
驳:哎哟哟,你们实在是太愚笨了,以前面讲的道理说明: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难道这一点不是非常明显地宣说了灭相不可得吗?
再者,假设有个所谓的灭,那它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
有实法,不会灭,没有从存在的法中退失,就不应该有灭,为什么呢?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如果没有失去存在之法的自性,那就不应该灭。为什么呢?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所谓某法灭了,那就是无实法了,也就是存在的法变成了不存在。所以,如果说存在的法有灭,那就承认了有实与无实二者在一个事物上存在。如果是一性,那么有二法就不合理,假设是有实法,那么当时由于灭是无实法所摄,故称为有实法就不合理,因为并没有离开与无实法相违的有实法。所以,如果有实法与无实法是一体,则可以说那个法既不是有实法也不是无实法。如果完全是一体,那么由于互绝相违,如光明与黑暗,故既是有实法又是无实法不合理。因此,存在的法有灭不合理。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
无实法,也无有灭,因为不存在故如同空中鲜花。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举个人们共称的例子,由于第二个头不存在,因此不可能砍断它,并非是以不具全而称为无有的。所以,有的法与无的法都无有灭。既然这两种法都无灭,又以什么其他法而有呢?应当证悟无灭。
此外,假设认为灭,就是一切有实法灭。那么承许还是不承许是自灭、他灭?假设承许是自灭他灭,则不合理,原因是: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说明如何无有灭: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就如同所说:“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生不以自本性生,同样,灭也不能以自本性而灭。如何不以自性而灭呢?可以如同生一样说:“此灭若未灭,云何能自灭?若灭已自灭,灭已何用灭?”
灭并非以自本性而灭,也不存在以他性而灭。如何不以他性而灭呢?如同:“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同样,对灭也可说:“若谓更有灭,灭灭则无穷,离灭灭有灭,法皆自能灭。”所以,也不存在以他性灭。为此无有灭之灭。
对方说:如果认为灭无有灭,那是不合理的,假设灭无有灭,则当时离开了灭的缘故,就失去了有为法的法相。为此,假设对灭法观察灭,灭也不该再灭。即使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也不合理,那如何以他法而灭呢?若这般分析,则对于你们来说灭也不合理,因此,有两者的过失,不应当对一者驳斥。
驳:这对我们自宗来说不成为反驳,因为诸法本身无有自性,它们也无有自性,在未经观察下成立的道理,是靠近凡夫耽著真实的名言道,按照我们的观点,并没有对他们所说的分析。世间的诸法如幻如梦,如寻香城等,只是在远离正理、以无明眼翳丧失慧眼的世间人面前成立,唯是相互观待成立,是凡夫的承许。如《四百论》云:“有如旋火轮,梦幻与水月,晨霭与回响,阳焰与云雾。”
如果有所生,那就有能生,若有能生,就有所生,若有能灭,就有所灭,若有所灭,则有能灭。因为承认世间的名言,我们宗派怎会有等同应成的过失?
驳:按照承许灭无有因而说一切有为法是刹那性者的观点,如同空中花,无因而无灭的缘故,诸法又怎会是刹那性?离开了灭,又怎能成立是有为性呢?所以,他们的一切都成了不合理。
如果认为:“以生之缘名老死,有为之法相也集于行蕴内”,出有坏佛陀不是明明宣说了灭有因吗?由于仅仅观待生故也容易证成是刹那灭,为此,一切是合理的。
驳:如果认为这个“灭”是无实法,那么对于无实法,因有何用呢?因此灭是无因的。
对方说:这样一来,有实法难道不也成了无因吗?有实法是指存在的法,凡是已存在的法,因有何必要呢?已生不用再生。由此,一切法都应成无因,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
再者,如同先前不存在、后来存在的缘故,生是有因的,同样,应当承许灭也有因。灭也不是在一切时候都变化,因为它在产生之前不存在、后来存在,对于无实法而言因有何用的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我们不承许因能对灭起少许作用,但是说灭本身就起到作用。
假设说:这样一来,正在起作用的缘故,灭不也成了有实法吗?
这一点是承许的,灭观待自本性是有实法,是色等法消失的自性,是无实法。此外,死亡也有两种作用,既能使行灭,也是产生无明相续不断的因。教证中难道不是说了灭有因吗?
另外,如果承许:没有他宗假立的有实法,而具有有实法法相的空性是有实法的本体。
那么为何不承许无实法是有实法呢?因为是有实法,又如何会是空性无为法呢?由此将失毁一切承许。下文要讲到:“涅槃是无为,有无是有为,有无二事共,云何是涅槃?”本来还可再广说,但恐繁不述,下面言归正传。
假设对方说:尽管破了有为法的生住灭,但具有差别之法相的有为法是存在的,坚硬等、垂胡等就说是它的别法相。所以有为法存在的缘故它的法相也存在。
驳:假设有为法存在,那就成了这样,可是有为法并不存在: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以上述的道理完全遮破了生住灭,那么有为法怎么会存在呢?由此又怎会有它的差别呢?
对方说:有为法存在,因为它的对治——无为法存在。
驳:假设无为法存在,那么的确就成了如此,可是无为法并不存在,原因是:
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对此,有些人认为“虚空、非抉择灭、涅槃是无为法”。还有人认为具有真如法相的空性是无为法。
驳:可以明确地说,这一切都因为有为法完全不成立而不存在。
对方问:如果确定说生住灭不存在,那么具有无碍智慧的能仁说“诸比丘,有为法亦明显生,亦明显灭,亦明显由住中转异”又如何理解?
答: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犹如幻术等一切,虽然自性无生,但在世间中可以说幻术等,幻等是由心识所证知。同样,生等也是自性不存在,但出有坏佛陀仅是从世间共称的角度才宣说的。如云:“皮壳集骨肉,起是妻之想,凡愚生贪欲,不知如幻女。如女于梦中,生子复见死,生喜死不喜,诸法如是知。有如寻香城,阳焰及梦幻,诸法如是知,观相体性空。”又云:“有为无为皆远离,彼等仙人无分别,众生获得无为法,相续远离一切见。何者了知如是法,恒常不贪不嗔痴,彼心自性平等住,彼具威力等持力。”
月称论师亲造之《显句论》·第七观三相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