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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观本住品释

创建日期:2025-05-02

  第九观本住品释

  第九观本住品

  正量部说:“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的说法不合理。因为: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眼、耳、鼻、舌等诸根以及受、触、作意等,是由受者取受,其中的受者是在取受之前就存在的。

  为什么呢?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天赐已经存在,才能享用财产等,而不存在的石女儿并非能享用。同样,假设在眼等诸根之前人我不存在,那么也就不会有取受眼等。所以,就像在财物之前天赐就存在一样,在眼等诸根之前,能取受此法的人我是存在的。

  驳: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安立“人我在眼等根之前就存在”,它是以什么而安立的呢?如此立名为人我的因是眼等根,假设认为在那些根之前人我就存在,那么就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不观待眼等根,任何法不观待自己的因,那就是无因,如同不观待财产等的具财者一样是不存在的。

  此外:

  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假设认为在眼等诸根之前,就有个所谓的人我,它能受用眼等,如此一来,毫无疑问,眼等这些根也应在无有人我的情况下存在,就如同在与财物相关联之前,天赐就与财产分开存在,可享用各自成立的财物及成为他法的外境等。同样,受者也是与受法眼等本身不同他体而存在。实际这也是不可能的: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所谓“这是此法的因、这是此法的果”。种子的因能表明苗芽的果,它的果也能表明种子的因,同样,假设说这是此法的受者,眼根等受法能表明某法的主人我,所谓这是此人的受法,以我能表明眼根等受法,那么当时相互观待而成立受法与受者,何时无有受者而承许另有眼根等,那当时无有所依的它就不存在。所以这两者均不成立,因此,“与眼根等他体的受者是本住”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他宗说,对声称“眼耳等诸根”等的宗派来说,假设承许在眼根等诸根之前有本住者,那就会有这种过失: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但我们承许是在每一个根之前就存在本住者,那当时: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如果说,所谓见者以见能表明,并不是依靠耳等根而安立,所以,并没有上述的过失。驳: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离开了眼等根,就无有受法,无有因--离开了能表明,本住就不存在。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既然在一切根之前人我不存在,那它也不会在每一个根之前存在,例如,在一切树之前无有森林,当时在每一棵树之前也不会有森林,一切沙子都不能出芝麻油,一一沙子也不会有芝麻油。此外,如果承许在每一个根之前有本住,那么就承认了在一切根之前有本住,因为除了每一个根以外诸根是没有的。所以,本住在一一根之前存在的说法不合理。不合理之处还有: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在一一根之前有人我,那么见者就是闻者,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假设真是这样,那当时离开了见之行为的闻者也成了见者,离开了听之行为的见者也成了闻者,如此离开了见的行为也成了见者,离开了闻的行为也成了闻者,这种情况恐怕谁也没有见过。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为了说明因为各自所作有不同他体作者的缘故怎会有上述这种情况,而说“那种观点不合理”。

  佛护论师说:我若是一个,则应成行于其他根,如人去往另外的窗前。

  清辨论师破斥说:“存在于一切的我并没有行往其他根,所以不应该有这些过失。”

  这种破斥是不合理的,因为是在破佛教自宗假立的人我时,也并不承许它是存在于一切的。所以应该有应成的过失。

  如果对方想断除所说的过失,而认为: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驳:那也不合理。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如同与黄牛他体的马在黄牛存在的同时不是不可并存,同样,假设闻者与见者是他体,那么见者存在时,它也可并存。但由于不承许这一点,就不是以他体存在。此外,如果是这样,那我就成了众多,因为承许见者、闻者、受者等各自分开成立。所以,所谓的人我在眼等一一根之前也绝不存在。

  他宗说:我是在眼等一切根之前存在的。

  驳:如果我存在,那么依何可知?

  他们回答说:眼等诸根之前,在名色位,次第由名色之缘产生眼、耳等六处的四大种是有的,所以在眼根等之前,具有四大种近取(受法)的我是存在的。

  驳: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受,

  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大种中产生眼根等,有近取大种因的这个我存在不合理,以前面所说的理由可知。前文说到“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于此也应当这样讲解。

  假设在近取大种之前,我已经成立,那么它可以取受大种,可事实并不是那样,否则我就成了无因。本不存在的法又如何取受大种呢?所以如同眼根的受者一样,关于大种的受者,过失已讲,不必再说。因此,大种也不存在。

  对方说:虽然破了我,但眼根等是存在的,因为没有遮破它们。瓶子等不是我的自性,与眼根等无有关联。所以唯有与它们有关联的我绝对存在。

  驳:假设眼根等存在,那么我也就存在,可是眼根等并不存在。眼根等是我的受法,说它不存在,由于受者我不存在,眼根等受法又岂能存在?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

  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在思维“眼等是谁的”时,说一切不存在,那不就明显说出了眼等也不存在吗?因为眼等不存在故我不存在。

  对方说:认为无我这一点,你们确定吗?谁刚刚不是说:“因为眼等不存在故我也不存在”吗?

  我们虽然这样说了,但此义你们并没有真实抉择。为什么呢?说“具有有实法自性的我存在”是假立,它并不是本性存在,我们也是说作为非真实之颠倒的对治它能断耽著自性的词句,并非是假立它的无实法,如此耽著有实法与耽著无实法这两种都是所断。如圣天论师说:“汝我非我我,无定我故无,于诸无常法,亦生分别念。”下面说明此理:

  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

  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在眼等诸根之前无有我,因为离开了眼等我是不存在的,“我”也不是与眼等并存,各自分开不成立,不曾见到有并存,如两个兔角般不存在相互观待的我与取受也是各自分开不成立的缘故,现在也不存在,以后也不存在。假设眼等先存在,我在后面存在,那就成了将来产生,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无有作者的作业不成立。如果这样观察我,则在眼等之前或之后或同时都不存在我,对于不可得的自性,智者谁会分别它存在还是不存在呢?所以,受与受者如同作业与作者一样是相互观待成立,并非本性成立。为此,世尊也在《圣三摩地王经》中说:“无罪十力佛,说此胜等持,世众如梦境,此无谁生死。人命亦不得,法如泡芭蕉。如幻如闪电,如水月阳焰。无人离此世,迁往他世间,造业永不虚,轮熟黑白果。不常亦不断,无积业无住,作已非不遇,他作寻亦无。无迁亦无来,非有亦非无,升天非清净,有情行寂无,三有空如梦,速坏无常幻,无来亦无去,相续空无相。佛境佛功德,无生寂无相,十力总持力,此佛尊中尊。”

  月称论师亲造之《显句论》·观本住第九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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