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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1-5科判颂词1-42

创建日期:2022-06-29

  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1-5科判颂词1-42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乙一、宣说量之总法相+乙二、是故说佛为正量

  乙一、宣说量之总法相=丙一、宣说正量之法相(3)+丙二、其中否定成立理(4)+丙三、遣除于此之辩诤

  丙三、遣除于此之辩诤=丁一、唯识是量合理性(6)+丁二、量论并非无意义(7)+丁三、依法相说此一义

  丁三、依法相说此一义=戊一、真实说(9)+戊二、断疑虑(10)

  乙二、是故说佛为正量=丙一、安立成量之自宗(12)+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

  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丁一、遮破正量为常有(14)+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

  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戊一、观察彼常无常破(16)+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

  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己一、无能立+己二、有能害

  己一、无能立=庚一、说非真实之能立(19)+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

  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辛一、真实+辛二、破他宗理(31)+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32)

  辛一、真实=壬一、形义不能堪当因+壬二、唯独形名非是因

  壬一、形义不能堪当因=癸一、具特点形无宗法(23)+癸二、唯形是因不决定。

  癸二、唯形是因不决定=子一、不定(25)+子三、若定极过分(26)+子三、遣成果同似能破(27)

  壬二、唯独形名非是因=癸一、唯独形名非因喻(29)+癸二、若是因则极过分(30)

  己二、有能害=庚一、因与非因成相同(34)+庚二、应成无关因之喻(35)+庚三、宣说彼宗极过分。

  庚三、宣说彼宗极过分=辛一、真说+辛二、破彼答复

  辛一、真说=壬一、随存随灭不成理(38)+壬二、是故宣说极过分(39)

  辛二、破彼答复=壬一、分破不定之二喻(41)+壬二、归摄共同之意义(42)

  1、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分二:

  2、甲一乙一(宣说量之总法相)分三:

  3、甲一乙一丙一、宣说正量之法相;(第1课)

  量即无欺识。

  4、甲一乙一丙二、其中否定成立理;(第1课)

  起功用不欺。名起亦如是,

  显示所欲故;说者能为境,

  何义心中明,彼名乃量性。

  非具境性因。

  取已所取故,世俗不承许。

  5、甲一乙一丙三(遣除于此之辩诤)分三:

  6、甲一乙一丙三丁一、唯识是量合理性;(第2课)

  识是正量性,缘所取舍事,

  彼者为主故;以有境相异,

  识证有别故;彼有此有故。

  7、甲一乙一丙三丁二、量论并非无意义;(第2课)

  由自知自体,依名言为量,

  论能遣愚痴。

  8、甲一乙一丙三丁三(依法相说此一义)分二:

  9、甲一乙一丙三丁三戊一、真实说(第2课)

  明未知义尔。

  10、甲一乙一丙三丁三戊二、断疑虑。(第2课)

  证知自体已,知总相得之。

  意谓于自相,不知而知故。

  观察自相故。

  11、甲一乙二(是故说佛为正量)分二:

  12、甲一乙二丙一、安立成量之自宗;(第2课)

  具彼佛为量。

  为遣非生者,而说成量性。

  故待彼能立,是量实合理。

  13、甲一乙二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分二:

  14、甲一乙二丙二丁一、遮破正量为常有(第3课)

  常性量非有,证知有实量,

  所知无常性,彼无常性故。

  15、甲一乙二丙二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分二:

  16、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一、观察彼常无常破;(第3课)

  次第产生者,由常生非理,

  不容观待故,缘非能利故。

  无常亦无量。

  17、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分二:

  18、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无能立)分二:

  19、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一、说非真实之能立;(第3课)

  住行形差异,能起作用等,

  许成喻不成,抑是怀疑处。

  20、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分三:

  21、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真实)分二:

  2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形义不能堪当因)分二:

  23、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具特点形无宗法;(第3课)

  随有无所造,形等极成立,

  由彼比量者,其是合理性。

  24、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唯形是因不决定)分三:

  25、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一、不定(第3课)

  证实异事等,名同无别故,

  比量非应理,如灰物推火。

  26、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二、若定极过分;(第3课)

  非尔则陶师,造瓶等泥形,

  故蚁穴亦成,由彼所造作。

  27、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三、遣成果同似能破。(第4课)

  随行所立故,果总亦能证,

  而说相属者,异故他体过,

  许是果等同。

  28、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二(唯独形名非是因)分二:

  29、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二癸一、唯独形名非因喻;(第4课)

  唯见于种别,成立之名总,

  证成非应理,犹如语言等,

  是够故为牛。

  30、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二癸二、若是因则极过分。(第4课)

  欲说依他故,诸名于何者,

  并非悉皆无,有彼若成义,

  一切成一切。

  31、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二、破他宗理;(第4课)

  依此而分析,淡黄派等许,

  无常等之故,亦成无心等,

  剥皮则死故,承许为具心。

  3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第4+5课)

  事体若不成,此理若成立,(第4课)

  纵彼不成立,差别非能害,

  如声依虚空。

  名虽不成立,事成则成立,

  如鸱枭派前,佛教徒宣说,

  体等作能立。

  当知彼错等,纵唯名无谬,(第5课)

  能立亦有咎,由事证事故。

  如行故证牛,具手故证象,

  此名之所诠,共称非欲说。

  33、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有能害)分三:

  34、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一、因与非因成相同;(第5课)

  若何事是因,彼何时非因,

  何故许彼因,不许非为因。

  35、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二、应成无关因之喻;(第5课)

  与刃药等联,黑者伤及愈,

  无关之木块,何不执为因?

  36、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宣说彼宗极过分)分二:

  37、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一(真说)分二:

  38、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一壬一、随存随灭不成理;(第5课)

  自性无差异,造作亦非理,

  常无消逝故,功能亦难悟。

  39、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一壬二、是故宣说极过分。(第5课)

  何有则何有,此外若执因,

  一切因无尽。

  40、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破彼答复)分二:

  41、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壬一、分破不定之二喻;(第5课)

  生芽土水等,自性尽变已,

  是因善作彼,见其差异故。

  谓如境根聚,无别是识因,

  如是此是非,彼亦有别故。

  各自皆无力,自性无别故,

  聚亦无能力,是故差异成。

  4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壬二、归摄共同之意义。(第5课)

  故各无何力,聚有德彼等,

  是因非自在,此等无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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