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6品观相属30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4品)+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5品)+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205)+戊二、别说。
戊二、别说=己一、观察相属(6品)+己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庚一、破境之相属+庚二、建立心前相属+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一、破境之相属=辛一、总破(209)+辛二、别破。
辛二、别破=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211)+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壬三、破其余相属。
205、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一、总说;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209、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一辛一、总破;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21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2、第六观相属品。
在这一品当中,主要分析关系。以佛教的术语来讲,关系叫相属。关系或者相属的分类全部归纳起来,就是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这两种相属包括所有的相属。
关系=相属=彼生相属+同性相属
当然,在事物的本体上,在外境当中,相属根本不存在。
但在人们的分别念当中,关系是存在的。好像关系是事物与事物之间有牵连,用一个绳索连着那样。相属或者关系,就是分别念安立的。众生经常有这样的分别念在串习,对这种错误的执著异常深重。
3、什么叫做相属?什么叫做相违?
所谓的相属就是关系的意思;二者中间有一种由众生分别念假立而成的法,这叫做关系。
相违是矛盾的意思;与关系相反的就是矛盾,这叫做相违。
在世间上,两个事物之间,或者两个人之间,乃至人与动物之间,经常存在着关系和矛盾的概念。
有些既没有关系,也没有矛盾,比如这个人与那个人从来没有来往,既没有密切的关系,也没有矛盾,实际上这是他体的两种事物。
4、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学习因明,首先必须要了解破立。那什么是遮破与建立呢?
比如说我们前面,瓶子不可能存在,因为我眼识没有见到之故,这种说法称之为遮破,是通过推理来遮破的;
我前面有树木,因为我已经看见松树了,这种推理叫做建立。
凡是建立和遮破,都全部观待相属和相违。依靠相属,可建立某一个法的本体,或者建立它的性质、差别等;依靠相违可进行遮破与它违品的法,在它的范围当中是不存在的。实际上,我们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破立,都是依靠相属和相违来进行判断的。
5、己一(观察相属)辛一、总破: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万法=无实法+有实法=无实法+有实法(一体+他体)
世间万物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关系。怎么不存在呢?因为世间的一切所知万法,可以包括在有实法和无实法当中。
首先,所有的无实法与任何法之间不会有关系,比如说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就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平时也没有这方面的执著;然后,石女的儿子跟柱子、瓶子等法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说法也没有,想法也没有。那这样,无实法就暂且不谈。
而我们经常执著的就是有实法。那我们对有实法进行观察,看相属到底存不存在?有实法可以包括在两种当中,要么是一体的法,要么是他体的法,除了一异二法以外,就没有有实法的存在。
首先,他体的法不可能有一体的情况。比如柱子和瓶子,它们各自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那它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呢?不可能有的。柱子上面的八种微尘,每一个微尘,互相之间都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世间的任何他体法,不可能有一体的机会,不可能有关系。作为异体,相属不可能;因为,世间上分开的这些法,不可能有一体。
如果是一体的法,那在它的本质上就不可能有相属。为什么不能有相属呢?因为自相的一体,实际上是一个本质,一个本质就不可能互相有关系。相属最少要两个法以上。这样一来,一个法相属就不可能容有。
为什么这些法不可能容有相属呢?因为每一个法,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本质上。所以,所有的有实法,从它的本质上来看,的的确确没有任何相属。
事物的本体上,它的同体法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性质的法是存在的;但是,两个法结合在一起,全部是分别念在作怪,是分别念在中间假立。在事物的自相上面,相属是不存在的。所谓的相属或者关系,完全是由分别念来建立的。
6、可能有些人觉得:哎!原来法与法之间也有关系,事物与事物之间也有关系;那你说关系没有,可能在理论上说不过去吧!
实际上,这是因为我们没有好好地分析,外境本质上的特征和分别念的执著,这两个没有分开。如果完全分开,从我们内心的分别念来讲,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彼生相属也可以,同性相属也可以。比如瓶子的无常和所作,虽然本质上没有分开;但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它们两个是同体相属。本质上虽然没有两种法,但在分别念面前,这两个法是同体相属,是一体的关系,可以这样讲。
7、藏文文法里面的相属
比如能依所依的相属,就像水里面的鱼,或者树上的鸟,这些全是能依所依的相属;
又比如我和我所的相属,就像我的帽子、我的房子、我的牦牛等等,我与事物之间的相属也可以;
然后,有支与支分之间的相属,如树与树枝或者身体与手的五指,世间当中还有很多支与支分的关系。
还有同体的相属,比如火与火的热性,或者心与心的本性等等,本体为一体的这种关系也是有的。
还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比如母亲与儿子,种子与苗芽等等。世间当中,有很多很多的关系。下面,本品当中还有外道承认的很多相属。
8、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
章那巴等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不但有实法与有实法之间有相属(关系),而且无实法与无实法也应该有相属。他们认为:同品方面的相属,无实法应该是存在的。
什么是同品方面的相属呢?我们用常用的离一多因的推理来说明:一切万法在胜义当中不存在,因为远离一体多体之故。以这种推理来论证一切万法不存在的过程当中,我们应该知道:万法不存在与离一多因之间,应该有同品和违品方面的关系。那同品方面的关系是什么呢?一切万法如果不存在,就远离一体多体。然后异品方面的关系,如果不是远离一体多体,那就一定是存在的,一定是实有的。
因明前派的论师们认为:由远离一体多体可以推出万法不存在,因为不存在和远离一体多体,两个都是无实法,所以无实法之间应该有相属,应该有一种关系。如果没有关系,那由远离一体多体的因,不可能推出一切万法不存在的结果,不可能得出这种结论。
所以他们认为:一切万法不仅在事物与事物之间有一定的相属,而且在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一定要有相属。如果没有,那三相推理就不合理了。刚才的三相论式(包括否定方面的三相推理),万法的本体不存在也是一种无实法,离一多因的因也是无实法,这两个无实法之间没有一个连结的话,那由这种推理不可能建立立宗的。他们以这种方式来遮破因明派的观点。
9、萨迦班智达进行回答: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无实法其实没有本体,没有本体的无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法有关系,就像石女的儿子与兔角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所以,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在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都不可能存在,没有这样的关系。如果有相属,那就成了有实法了。
如果真是你们刚才所说的那样,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有关系或者说相属,那它一定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你们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相属,是同体相属还是彼生相属?
如果是同体相属,你刚才说:一切万法不存在,因为远离一体多体,那请问:同体的本体在哪里?因为无实法的本体不存在,同体的性质也不可能成立。石女的儿子本来都不存在,那它跟什么样的本体相同呢?
如果是彼生相属,那也不成立,因为无实法的本体都不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其他法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
当然,在分别念当中可以这样说。相属实际上是由我们的心安立的,那无实法方面为什么没有相属呢?应该有相属的。
这一点从我们分别念的角度来讲,那也是可以的。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的关系很不错,或者石女的儿子、兔角、空性,这三种法是同体的关系。在我们的分别当中,为什么要遮止这样的理论呢?不用遮止的。
但因明前派并非认为是在分别念前建立的相属,他们认为:在事物的本质上,有一种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怎么能成立呢?无实法的自相本来不存在,那在它的本质上,怎么会存在一个所谓的相属呢?这一点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
这里的遮破方式非常好。因为无实法,它自己没有本体,没有本体怎么会有相属?如果有相属,那绝对不会超过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彼生相属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的本体不成立,既然它的本体不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的,这是从无实法性质的角度来讲的。然后同性相属,无实法自己的本体都不存在,那它与什么样的本体相属呢?也没有办法成立的。如果成立,那世间上什么法都会成立。以这两种过失进行破斥。
10、破除道理: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相属的总的概念、总的定义就是: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世间相属的定义,应该是这样来安立的。
但是,你们的有实法与无实法怎样不舍弃呢?这种道理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怎么不成立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讲,有实法是互不混淆的,那它就不可能有互相不舍弃的关系。比如瓶子、柱子,或者是瓶子当中的任何一个微尘,任何一个具有自相的法,都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上,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互不舍弃的关系。所以,有实法之间没有不舍弃的关系。
如果是无实法,而无实法的本体本来不存在,那它有没有互相不舍弃的关系呢?当然是没有的。
所以,你们刚才说的:有实法与有实法有相属,无实法与无实法有相属,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刚刚已经观察过:有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有实法有关系,没有舍不舍弃的概念。无实法,它自己的本体本来都不存在,它对其他法舍不舍弃的概念,也是没有的。
所以说,我们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法,真正的关系是不存在的。除了心里面安立以外,任何一个法都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它跟其他法接近也好,不接近也好,它不可能与任何一个法混为一体。比如两个人关系很好,这个时候,连每一个微尘也不可能融入对方;如果关系破裂,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完全远离它自己的性质。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和合是存在的,但是,所谓的关系是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
11、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同性相属:火与火的热性本来是同性相属的,那这两者不存在相属,可能很矛盾;然后,柱子、柱子的无常、柱子的所作,这三个法也是同性相属。如果这些都不存在同性相属,那可能不行啊!
12、遮破: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12、1“一体无有二种法”,
一个本体的法不可能有两种法。我们先详详细细地观察:比如柱子、瓶子,或者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外境法,它是不是一个法?如果是一个法,那它上面就不可能有两种法。大家知道,柱子是由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种微尘组成的,而其中的火微尘实际上是一个法,一个法的话,那它的本质就不可能有水大的部分,也不可能有风大的部分,因为它的本质是一个。按照因明的观点,在任何一个理论当中,一个事物的本体不可能混杂任何一个其他的法。所以,一个本体不可能有两种法。
12、2“无有二法无相属”,
如果没有两种法,那相属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如果是一个法,那就不可能存在自己与自己相属的情况。
12、3“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这样一来,就可以推出,所谓的同性相属是不存在的。比如虽然我们经常会口口声声地说:这是柱子的无常,这是柱子的所作。但实际上,无论是所作还是无常,它们都住在柱子的本体中,也就是说,它们其实是一本体的法;这样一来,它们之间所谓的这种同性相属是不可能存在的。总而言之,柱子、柱子的无常、柱子的所作,这几个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相属的性质。当然,我们心里面可以这样想,它们之间有相属。
13、因明前派的论师这样认为: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我们是用所作的反体来证明声音是无常的,推理是:声音是无常,因为它是所作故。可见,它是很好的一种推理,通过所作可以建立声音无常。
可是,你们因明派现在说,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根本不存在。如果同体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根本不存在,那声音所作的反体跟无常的反体,就在事物的本质上不存在。这样一来,三相推理就根本不存在了,自性因的推理全部都被推翻了。
14、因明派剖析他们的观点: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14、1“一实体境虽相同”,
你们因明前派也认为:无常和所作在声音或者柱子的本体上,是一个实体,瓶子的反体、所作的反体、无常的反体,这几个是一个本体,这一点我们也完全承认,没有什么不相同,观点一致。
14、2“诸反体于境有”
你们说各自不同的反体,不但在外境当中存在,而且他们之间有一个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性相属,这一点我们是不承认的。
你们因明前派认为:事物的反体就像蘑菇的菌褶一样,所有反体以互不混杂的方式,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我们自宗的反体都是分别念假立的,而事物的自相上只是一个本体而已。
如果反体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那有很大的过失。有什么样的过失呢?我们可以这样问:反体与反体之间有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无常的反体跟所作的反体,如果真的在事物的本体上有两个法,那它们之间有没有相属,有没有关系?
如果你说没有关系,那依靠所作的推理来了知无常,这样的机会就不可能容有。因为它们两个之间一点关系都没有,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东山和西山二者没有一点关系,比如我说:在这里一定存在东山,因为西山存在之故。东山和西山毫不相干,这种推理不可能成立。同样,如果反体与反体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则成了非因,那就并不是以所作的因或者推理,来了知柱子是无常的,这种机会不应该容有。这是一个推理。
第二个推理:如果你说反体与反体之间有关系,那应该在两种关系之中,要么是同性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
如果是同性相属,也就是说,这两个反体的关系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并不是心假立的,并且他们是同性相属,那这种观点肯定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实际上是一个本体。如果是一个本体,你不加任何分别念的成分,实际上无常的反体也是柱子,所作的反体也是柱子,柱子的反体也是柱子。那这样,它们几个就成了不同的名称而已,推理就会变成:柱子是柱子,因为是柱子之故。因为,在事物的本质上如果是一体,那完全就成了异名。就像词藻学里面,月亮叫做凉光或者水晶球,实际上它们只是一个事物的三种不同异名而已。以其中一个推出另一个,从遣余的角度来讲,它们是不同反体,这样的推导也是可以的。但从事物的本质而言,不同名称代表的是同一个本体,这样推理就会成为:瓶子是瓶子,因为是瓶子之故。那有没有必要呢?一点必要都没有。如果你认为它们的反体实际上存在,反体与反体之间是同体相属,它们就是一个物体,那除了一个物体以外,根本不可能存在另外的法,就会有这个过失。
假如你认为:反体与反体之间虽然有相属,但这种相属是彼生相属。如果是彼生相属,那也不合理。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些都是一个法当中产生另一个法。那这样,是柱子里面产生无常,还是无常里面产生所作,是怎样互为因果的呢?如果你真的成立这一点,那其中的一者,就变成了另一者的果了;但这一点,你们自己也不会承许。
这样一来,如果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相属,那理论上是完全讲不过去的。
对方可能会这样说:那你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你们不是也承认它们是同性相属吗?我们根本没有这种过失。为什么没有呢?因为我们并不承认在事物的本质上,所作、无常和柱子,这三者之间有一种关系,我们承许在事物的本质上,所作、无常和瓶子三法,是一个本体。但在分别念当中,可以把它们分出来:遣除非所作的反体安立为所作,遣除常有的反体安立为无常,遣除非瓶的反体安立瓶子。那这样,如果有些人知道所作,但不知道无常,在这种人面前,这种推理就可以建立,以所作的理由来建立瓶子为无常。所以,我们从分别念的角度来安立,这个三相推理就非常合理。
虽然所诤事、立宗和因三者,没有实质上的他体法,但在众生的分别念当中,本来是一体的东西,但他不能了悟为一体;或本是多体的东西,但他没有了悟为多体。在这种人面前,这种三相推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因此,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并不是承认事物的本质上存在着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同体是存在的,但是相属在本质上不存在。相属和相违,全部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这一点非常非常关键。
比如,果没有因不能产生,但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全部是分别念来安立的,关系在事物的本质上是不存在的。然后,火与火的热性实际上是同体的;也就是说,火与火的热性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一本体的缘故,这一点在事物的本质上是存在的。但是,火与火的热性结合起来的相属或者关系,这是我们分别念来安立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20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分二:
205、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一、总说;(第30课)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206、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别说)分二:
20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观察相属)分三:
20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一(破境之相属)分二:
209、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一辛一、总破;(第30课)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21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一辛二(别破)分三:
21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第30课)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