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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5品观所诠能诠25-29小结182-203

创建日期:2022-03-03

  逻辑学-量理宝藏5品观所诠能诠25-29小结182-203

  1、所诠能诠的法相:由名所知与能知。

  1、1所诠的法相:依靠名称所了解的内容,就是所诠的法相。也就是说,由语言、文字、词句等组成的表达方式。通达这种表达方式,可以了知所要表达的意义,这就是所诠。

  依靠语言文字的组合,能通达“瓶子”这个语言所表示的内容或者对境,这叫做所诠。

  1、2能诠的法相:能理解所诠意义的名称,就是能诠的法相。也就是说,所要了达的意义,通过词句等表示方法能了知,能了知的方法、手段,就叫做能诠。

  比如说我们前面的瓶子,我口里面说出瓶子的声音或者名称,这属于能诠当中;

  2、所诠能诠的分类:由讲用者之差异,各各有二共有四,讲时分析而精通,入时误为一体得。

  所诠能诠=真实+耽著=真实(=总相)+耽著(=自相)

  2、1从讲者的角度来分析:语言=能诠+所诠=能诠(1真实+2耽著)+所诠(3真实+4耽著)

  1真实的能诠:真实的能诠就是名言总相,瓶子的名言总相。我真正用来表达的是什么呢?就是瓶子的名言。

  2耽著的能诠:就是自相“瓶子”的名言,自相的声音。我认为,我已经真正说了瓶子,但这只不过是我的耽著而已;实际上,我并没有真正说瓶子,只不过有一种声音的自相。

  3真实的所诠:你真正说的是什么呢?就是你脑海当中的总相。虽然你认为你已经说了瓶子的自相,但实际上,你说的就是你脑海当中的总相。这是从讲者所诠的角度来讲的。

  4耽著的所诠:就是瓶子的自相,因为我说瓶子的时候,我耽著的是瓶子的自相。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说自相,只不过是我耽著而已。

  2、2从听者的角度来讲,语言=能诠+所诠=能诠(1真实+2耽著)+所诠(3真实+4耽著),全部误认为一体,混合运用就可以了。

  1真实的能诠:别人说“瓶子”,它的名言总相就是真正的能诠,即真实能诠就是名言总相。

  2耽著的能诠:当别人说瓶子的时候,我认为,他真正已经说出了瓶子,这是我的一种耽著而已。实际上,他根本没有说出真正瓶子的自相。如果他真正能说出瓶子的自相,那么对一个从来不懂汉语的人来讲,他一说瓶子,在此人的脑海当中,也应该出现瓶子的总相,但这根本不可能。有些不懂汉语的人,你在他的耳边说一百声瓶子,在他脑海里面根本不能出现瓶子的总相。所以耽著的能诠,就是瓶子声音的自相。

  3真实的所诠:真实的所诠就是义共相,也就是别人说瓶子,在我脑海中显现出瓶子的行相。

  4耽著的所诠:别人说“瓶子”,我认为别人已经说出了瓶子的自相;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我听者的耽著而已,不可能说出真正瓶子的自相。耽著的所诠,是瓶子的自相。

  3、自相总相错认一体:名言真实所诠无,耽著所诠乃自相,误为相属而实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我们如果详细分析,名言真实的所诠的的确确是不存在的。除了一个总相的所诠以外,真实的所诠并不存在。那么,是不是所诠根本没有呢?也并不是这样,耽著所诠是存在的。耽著所诠就是指所宣说的外面的自相。比如我说瓶子时,我就耽著为瓶子的自相。

  人们把耽著所诠认为是真实所诠,对真实所诠(义总相)就根本没有发现,把义共相和自相误认为一体,这就是所谓的相属或说所谓的关系。能诠所诠的关系,其实是执著在作怪;除了执著以外,真实把它们连在一起的这种线、绳索等,是没有的。但是,依靠这样的错乱,实际上也能得到它的自相。所以,依靠这种方式耽著自相的士夫,他们也不会受到欺骗。

  4、错乱命名:分别本性即错乱,浮现名言义共相,于彼耽著为外境,彼即假立名所诠

  分别本性实际上是错乱的,在分别念面前浮现出来的瓶子、柱子等行相,在名言当中,叫做义共相,也叫做真实的所诠。它们本来是无实法,是不存在的东西。但是在分别念面前,我们把义共相认为是真实的所诠,把它耽著为外境,然后给它取名。

  从假立的角度来讲,可以叫名言当中的真实所诠。实际上真实所诠就是一个总相,从本体的角度来讲,总相是没有的。如石女儿子的本体不存在,石女儿子的名称在名言当中假立存在。

  既然在取名之前,先要指点出该事物的自相,那到底是在自相上立名,还是在共相上立名?实际上,是在共相上立名的。虽然立名者自己认为,他是在对自相立名,但实际上,他是在孩童的共相上命名的;旁边的听者也认为,这是对孩童的自相立名,但实际上,他所听到的名称,从所诠的角度讲,也是安立在共相上。因此,不管是从听者,还是从说者的角度讲,人们立名的对境,都应该是事物的共相,而不是事物的自相。

  而实际上,人们取名称时,并不需要自相,只要有共相就可以了。为什么呢?即取名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名言,就是遮破它的存在或者建立它的存在,也就是进行有或无的判断、抉择。因此,没有自相也可以破立。

  5、错乱合理性:迷乱习气熏染故,命名之时混合立,名言时亦如是知,故虽错乱亦真实。

  我们这些众生,从无始以来到现在,都把自相和共相误认为一体。这种习气,在每一个人的相续当中,是根深蒂固的。

  在这种习气的牵引下,就将总相和自相误认为一体,对小孩安立了一种名称;当时的取名者,他把小孩当下的刹那刹那变化的自相,和小孩同类的相续连在一起。他根本没有分析:这个小孩,他刚才起名那一刹那的自相已经灭掉了;现在的刹那,是即生即灭的;未来的刹那,他还没有产生,并没有这样分析。凡夫人没有那么细微的观察,也不必要。

  然后,在应用名言的时候,就用自相总相误为一体的名称来代替他。比如说有个小孩读完小学五年级,现在他考上了中学,别人也不会问,这是原来的自相小孩,还是总相的小孩;或者说,是在一刹那间灭的,还是没有灭的,这方面根本没有分析。他就是原来命名时候的那个小孩,取名者也是这样认为的,后来的运用者也始终是这样认为的。这样,在名言当中,就会形成一种习惯性的常用名称。在运用的时候,也都会如是了知。

  名言本来是假的,对它的相续建立一个名称,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错乱。为什么是错乱呢?因为当时取名称的小孩自相,现在来讲,一点一滴都不存在。仅仅是对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假立相续命名的。真正去观察,实际上是错的;

  但是,也是真实的。为什么这么讲呢?虽然它是错的,但是依靠错误的感觉,也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是真实的,最后,也能得出真实的结论。

  比如说一盏明灯,它的光在外面显现,依靠光,你认为这是明灯。然后,你依靠这个光,确实能找到这盏明灯。虽然你原来将光误认为明灯,但实际上,依靠光能得到真实的明灯。同样的道理,原来起的名称虽然是假立的,但是依靠这样假立的东西,在名言当中,也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6、没有真正所诠:外境与识为自相,二种共相乃无实,此等四者非所诠,故胜义中无所诠。

  在真实能起作用的名言观现世量当中,通过观察得出来的真正所诠是没有的。无论自相的外境与识,还是共相的名言共相、义共相,从究竟意义而言,它们都不是所诠。为什么不是所诠呢?

  6、1外境自相和心识自相不是所诠:如果自相的法是所诠,首先不能取名,即使取名,在运用的时候也无法衔接等等。

  6、2义共相和名言共相也不是所诠:义共相和名言共相、名总和义总,这两个都是无实法,无实法不会成为所诠。因为它们实际是不存在的,除了脑海里面的分别念的一种影像以外,真实的东西是找不到的。

  7、没有真正能诠所诠PK真实能诠所诠=名言总相+义总相+外境总相+名言共相+义共相

  不相违,因为真正从外境的角度进行观察的时候,确实,任何一个法都不是所诠,所诠的真实义,在我们的语言当中是不存在的;但建立名言的时候,我们暂时按照众生的分别念来讲,真实能诠所诠=总相共相。

  真实所诠不存在和所诠总相存在的道理,就像已经看见虚空和没有看见虚空,这两个是一模一样的。我们现在说看见虚空了,前面说虚空没有看见,这没有什么矛盾,完全是一样的。

  8、总相和所诠,是不是一点意义都没有呢?

  并不是这样的,这与我们的习气有一定的关系。所有的分别念全部是错乱性,在分别念当中,没有一个是真实的。我们认为,瓶子是无常的。瓶子当中,把无常单独拿出来,这样的东西,它的本体实际上不存在。

  所有的分别念,从本质的角度来讲,应该说是错乱性的;但在分别念的假相面前,迷乱的总相是存在的,这种总相,人们称之为真实的所诠。虽然它是错误的,但是可以成为照了境,这一点是合情合理的。

  9、语言是怎么起作用的呢?

  于此自相及共相,误为一体令趋入,命名老人立名称,依此错乱取外境。

  对任何一个事物,刚开始的时候,世间当中的命名老人,把自相和共相误认为一体而取名;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后来,人们依靠这种错乱也可以取到它的自相境。我们名言当中,还是有真实的一面;世间当中虽然是依靠错乱,但是也可以取到它的对境。

  我们到底说的是什么呢?说的全部是总相,名言总相。所说的内容是什么呢?就是义总相。耽著的是什么呢?耽著的是:依靠名言总相,也认为已经说了对境。

  人们始终都认为,这个人真的说出了瓶子。但从他语言的角度来讲,根本没有说到瓶子;从心的角度来讲,真正自相的瓶子也从来没有沟通过。但无始以来,人们有这样的一种习气,将内心与外境联系在一起,在运用的时候,就可以无误取境。怎么运用呢?

  从听者的角度来讲:比如说我耳边听到的声音,实际上是瓶子名称的自相声音,但我就误认为是总相的瓶子,在我的脑海当中,就显现出瓶子概念的名称,这种名称叫做名言总相的概念;依靠这个名言总相,在我的脑海当中,真正现前了具有颜色形状的一个瓶子,这就是所谓的义总相。

  从说者的角度来讲:我一说瓶子的时候,实际上自己认为,已经说了瓶子的自相。

  听者和说者两个,都有同样的迷乱习气。如果没有一个自心迷乱的分别念,就根本没有办法衔接。

  10、对方观点:外境自相是所诠。

  人们所说的语言就是在说事物的自相,并没有说事物的总相。如果是说事物的总相,对方不可能拿出总相的瓶子,将心里面瓶子的概念掏出来,这是谁也没办法;正因为说的是自相的瓶子,对方就能将自相的瓶子拿过来。我们平时与别人沟通的时候,不应该是说总相,就是直接说瓶子的本体。瓶子等外境自相就是所诠。

  破法: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所诠肯定不是外境的自相,如果是外境的自相,首先不可能立名;其次,即使能立名,但在利用名言的时候也用不上;还有,我们的眼等五根就失去作用了。

  一、是很难找到自相:因为自相是互不混杂、分开而住、无边无际的。那这样,最初的时候,名称就没办法安立,因为根本找不到它们的自相。

  二、自相刹那生灭:即使你有办法,将世界上所有的瓶子,用这个“瓶子”来命名,但是你在用的时候,也很难得到。为什么很难得到呢?因为,你原来取名的自相瓶子,现在已经没有了;昨天的瓶子全部都已经灭完了,我现在用的这个已不是原来命名的瓶子了,因为自相是刹那生灭的。

  三、过去未来的法完全不存在:对事物的自相取名,那过去的法已经灭完了,它的自相现在一点一滴也不存在,所以它根本不能作为所诠,不能作为所说的内容了;未来的法,现在它的自相一点也没有产生,如明年的花朵,现在一点微尘还没有,所以你也不能说了。总之,过去未来的法完全不存在,你都不能说。

  四、所说的话不是说自相,如果说自相,根识就无用了;

  如果语言真正能宣说事物的自相,那所了知的事物,通过你的语言已经说出来了,如是你们的眼等诸根就没有必要了。因为,眼根是了知柱子等色法的自相,耳根是判断对境声音的自相,舌根是知道对境味道的自相等等。本来是通过现量才能了知的对境,但现在通过语言就已经显现出来了,你已经知道了,这样根肯定没有用了。比如一说柱子的时候,柱子的颜色、声音,味道、香气以及触尘,全部在你的心识面前了然呈现。

  如果遣余在事物的自相上存在,那就会有盲人断绝的过失。

  五、所说的话不是说自相,如果说自相,外境自相上,名与义就有直接关系的过失

  如果外境当中,“瓶子”的语言与瓶子的自相真的连在一起,则一说“瓶子”的时候,眼根应可以看见瓶子的自相。为什么呢?因为眼根可以了知瓶子色法方面的特点,色法是瓶子的自相,而词语又跟自相连在一起,所以眼根肯定能看见自相的瓶子,或者耳根肯定能听见瓶子发出的声音等。但外境当中,名和义(义指自相,名指能诠)的关联,的确是没有的,所以不会产生这种现象。

  每一个自相的外境法,都是以零零碎碎、毫不相干、毫不混杂的方式存在。它们的自相是以没有任何混杂的方式而存在的。既然是以这种互不混杂的方式存在,那“瓶子”等能诠的声音,与所诠自相瓶子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在外境的本体上存在。所以,外境跟能诠的语言、名称、词句等,没有任何的关系。外境无有关联的缘故,无有分别的诸根不能将它们执为相属。从自相的角度来讲,名和义(能诠和所诠)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诸根也根本不能了知它们的相属关系。

  眼等诸根根本不能将外境事物执著成相属的关系,把词句所表达的意义与能诠词句衔接起来,这是遣余的工作。比如说这是自相的瓶子,那么能表达这个瓶子的就是“瓶子”的语言,而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原来我说的瓶子,就是这个东西”,这肯定不是用根来结合的,应该是用分别念来结合。

  六:如果真的在自相上取名,那这个人死了,他的身体已经化成一滴滴的脓血,乃至变成一副骨架的时候,我们就根本不能称呼他的名字。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这个人虽然已经死了,他的尸体已经处理了,但人们依然可以叫他的名字;因此,名称并不是加在事物的自相上。一切万法的名称并不是在自相上安立的,应该是在共相上立名的。

  名称与外境上的事物并没有自相的关系;但如果我们以分别念假立,依靠这个名称就可以破立,也可以运用。

  11、对方观点:名言和外境自相结合起来的总体是所诠。

  破法:这两个结合起来的总体,肯定不是取名的对境;如果是取名的对境,那么我们的根应该能照见这种杂有语言的意义。

  如果总相和自相混为一体,或者说名言和外境混为一体,这样的一种混为一体的事物,成了我们根的对境,那么即使我们不知道名称,但在看见对境自相的同时,也应该了知它的名称。但是,这一点是不可能的。比如说我们看见一个瓶子,也就是说,瓶子以我们的眼根可以看得见,但如果在瓶子上面,瓶子的名称和瓶子的自相连在一起,任何一个人看见瓶子的时候,他都会叫出来:“这就是瓶子。”即使是从来没有学过这个名称,或者说从来不知道它名称的人都会了知。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

  12、对方观点:意识根识结合起来是所诠

  我们眼识见的时候,虽然有现量照见,但却没有分别念;而分别念认知的时候,虽然起分别念,但又没有现量照见。这样就会导致两个识永远没有一个沟通的机会,现见的同时认知外境就不可能实现,因此会有断绝名言的过失。

  意识是有分别的,全部是意识在造作;实际上,我们的根识也是有分别的,只不过因为分别比较小,所以人们不发现而已。这样两个识才有一个沟通的机会,使得现见的同时认知外境就可能实现,

  破法: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

  由于分别念特别像无分别念,所以全部是分别念的说法肯定不正确。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分别念和无分别念取对境,应该有两种方式,或者说应该站在两种不同观点的角度来解释。

  首先,我们按照真相唯识宗能所等量派的观点来讲。分别和无分别两个,可以同时缘取同一个照了境,但是愚者不知道,就误认为它们两个是一个本体,实际上并非如此。打个比方说,我心里面产生分别念的同时,眼睛也正在看色法,一个有分别,一个无分别,两个法可以在同一个时间当中产生。如我对柱子正在执著的时候,眼睛也可以盯着它,由同一对境引发的分别念和无分别念,可以在同一个时间当中产生。但是外道不清楚这种道理,他们反而认为:因为分别念和无分别念作用相同,所以它们两个是一个本体。致使他们错乱判断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对境相同,另一个是时间相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次第产生。对某一个对境,比如红色的柱子,第一刹那产生现量看见的无分别念,第二刹那分别念产生,从时间上讲,无分别念与分别念有次第性。首先现量见到,然后产生分别念。但因为时间特别快,所以外道愚者认为:这是在同一时间当中产生的,而且原来的分别念后来变成了无分别念,或者分别念特别像无分别念等等。但这种说法不合理,不合理的原因就是因为时间特别快,致使外道根本无法了知先产生无分别念,然后才产生分别念。因为对方不知道这种状况,所以才产生了这种不能正确认知心识的后果。

  总之,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取境的时候有两种情况。

  13、对方观点:分别念也在一个柱子上产生,无分别念也在一个柱子上产生,那会不会变成两个相续,变成两个众生?

  破法:这种情况是没有的。如果我的相续当中产生两个分别念,就应该有两个相续的过失;而一个相续当中,有一个分别念,同时有几个无分别念,这没有多相续的过失,因为无分别念不会阻挡分别念现前。根识现前的时候没有执著,没有执著的缘故,六种根识可以同时产生;

  而分别念生起的时候,它只能“盯住”一个对境,不能执著其他的对境。如果我的相续当中有两个分别念,又生贪心,又生嗔恨心,那就有问题了,就变成两个相续了,实际上这种情况是没有的。因此,无分别念和分别念可以同时产生,即使同时产生,也不会变成两个相续。

  14、对方观点:心识的自相就是所诠,自相的意识就是所诠了。

  总相实际上是自己的心;无而现的毛发等,在外境当中也不存在,实际上也是自己的心识。如果我们说,总相可以作为所诠,那么真实的所诠就已经变成心了。因为,除了心以外,总相根本不存在。除了心识以外,单独的总相不存在,因此,所诠应该是心。

  破法1:心是自明自知的体性,这个并不是所诠。这个自明自知的分别念上面,有一种影像,这个影像部分,就是我们说的所诠。所诠的内容,就是分别念面前的影像,实际上,人们把它错认为物质的自相。

  从本体的角度来讲,这个所诠实际上是没有本质的,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但是依靠这个影像,也能得到物体的自相。

  分别念面前显现的影像,可以用明镜里面的影像来比喻。比如说这里有一面镜子,镜子里映现出一个大象的影像,我们的所诠就如同镜子里面的影像,大象的影像指的是所诠,而明镜并不是所诠。

  我们不能认为,明镜就是影像。如果明镜是镜子里面的影像,那影像不存在,镜子也就不存在了;或只要镜子存在,那影像也必须存在。有非常大的过失,不能这样说。所以,所诠只是分别念中的影像而已,并不是分别念本身。

  比如我们思维:这个人是什么样啊?在我还没有看见的时候,他的形象已在我的头脑当中显现了。这个影像就像镜子当中的影像一样,镜子当中的影像,并不能代表镜子本身。

  镜子就是镜子,影像就是影像。虽然除了镜子以外没有别的影像,但是我们从名言的角度来讲,影像有影像的作用。因为影像是依靠色法来显现的,它虽然不是镜子,但是它有它的作用。依靠镜子的力量,影像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所以,镜子里的影像是不是完全没有作用呢?也并不是。影像虽然是无实法,但它确实有一定的作用。因此,对分别念的本体和作用,我们一定要分清楚。

  破法2:识也属于自己独立的法相当中,如果是独一无二的自相的法相,那也会有同样的过失。比如柱子,刚开始的时候,你给它取名称,如果你说柱子是心的自相,那第一个刹那给它取名,到第二个刹那,它就已经灭完了,从此以后,你再也找不到原来的心识自相,在运用的时候,就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原来的自相已经灭完了,现在要用,谁来代替?再加上,从时间、地点、形象等各方面来分的时候,心识的自相也是无边无际的,谁能为这么多的自相取名呢?谁也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这个必要。

  所以,你们如果认为所诠是自己的心,那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会有许许多多的过失。

  15、对方观点:每一个总相连着的自相,这就是我们的所诠。

  如果没有一个总相,各别的自相无边无际,那就没办法立名。单独一个总相,也没办法立名,因为总相是无实法。因此,应该把总相和自相连在一起。比如给瓶子取名,如果没有自相,仅仅一个总相,则不能离开前面的过失;如果没有总相,仅仅一个自相,也不能离开前面的过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自相也存在,总相也存在,自相和总相,有一个密不可分的关系。

  破法:他们没有搞懂遣余。实际上,我们耽著的是什么呢?就是对境的自相;而我们说的是什么呢?就是总相,但是他们就是把无分别念和分别念的作用混在一起,总相和自相的作用也混在一起。

  如果有一种跟每一个自相连在一起的总法,那它对了知名言与所诠,一点作用都没有,一点功效都没有,一点需要都没有。你们带着总相的自相,这个与总相关系密切的自相,也是无边无际,故无法立名。

  16、对方观点:瓶子的总相会不会遣除非瓶?

  如果它未遣除,因为没有遣除瓶子的违品(非瓶)的缘故,瓶子的反体也无法建立,那我说瓶子的时候,就根本不可能知道瓶子,因为柱子、海螺、电筒等其他东西,没有遣除的缘故,会将瓶子误认为是这些东西;

  如果遣除非瓶,因为非瓶是无实法,无实法已经遣除的缘故,它自己的总相本体就应该成为有实法了。

  如果遣除,那自己变成有实法了;如果没有遣除违品,那就根本不知道你所指代的法,会误认为其他许许多多的法。

  破法:如果从自相胜义的角度来讲,瓶子或者柱子,它们不会遣除违品非瓶或者非柱。为什么呢?事物的自相上面不可能有遣余,因为,自相是每一个法自己的本体,而遣余是无实法,无实法就像石女的儿子,石女的儿子不需要遣除。所以从事物自相的角度来讲,是没有任何遣除的。

  如果从显现或者说从分别念遣余的角度来讲,非瓶、非柱,这些无实法会遣除的。虽然遣除,但我们的总法不可能变成有实法。因为,我们的总法,并不像你们所承认的那样,是个实有的总法,我们不承认它实有,只承认共相是迷乱分别念的一种影像,这才是我们承许的总法;我们在建立名言的时候,它也叫做所诠=名言共相=义共相。这种法,从本体的角度来讲,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任何差别。

  17、对方观点:如果所诠是无实法,那依靠无实法来了知自相的法是不可能的。就像依靠石女的儿子来了知瓶子,是根本不可能的一样,依靠你们的总法来了知瓶子的自相,也是绝对不可能的。

  破法:虽然总法的本体是不存在的,但是依靠总法可以了知它的自相。为什么呢?因为遣余的心,实际上它没有自己的对境,没有对境的缘故,它可以错认为事物的自相。因此,应该说:虽然所诠和能诠在实际胜义当中不存在,但是我们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沟通。

  遣余本身的真实对境不存在,因为,如果遣余有一个真正的所取境存在,那么人们就不会知道外境的瓶子,只能了知它自己的真实对境;恰恰因为它没有自己的对境,而且在我们的相续当中,还有总相与自相错认一体的习气和习惯存在,这样一来,依靠它就可以了知自相的对境。

  并且,你们所用的比喻也不正确。虽然从本体的角度来讲,总相与石女儿子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但是依靠石女的儿子不会知道瓶子,而依靠瓶子的总相就能了知瓶子的自相。原因是什么呢?

  因为依靠石女的儿子来了知瓶子,这在我们名言当中是不会有的。为什么没有呢?

  因为,在人们的串习当中,或在人们的习惯里面,不会有这种现象发生。比如人们刚开始立名的时候,对瓶子根本不会立名为“石女的儿子”,所以一说瓶子的时候,它不会与石女的儿子产生错乱。

  因此,习气在我们的交流中,实际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能盛水的这个器皿叫做瓶子,它不能叫柱子,当然从实际的意义上,或者它的自相上讲,这是没有任何理由的,一个瓶子可以安立各种各样的名称;但是,我们生活的环境当中,大家共同的习惯是什么样呢?我们现在只能把它叫做瓶子,不会叫转经轮、牦牛。这是什么原因呢?原因就是我们的习惯。所以一说瓶子的时候,瓶子的总相就会与瓶子的自相产生错乱。

  18、对方观点:任何一个名言,或者任何一个事物都是建立在虚妄不实或者说虚无缥缈的基础上,这样一来,那我们世间当中的,比如说吃饭、走路、雪山、大海等所有世间名言,全部都已经变成虚妄的了。因为我们称呼的所诠,全部是一种虚假的法。如果称呼的所诠全部是假的,那么我说石女的儿子与说瓶子,就一模一样了。

  破法:真正自相的所诠对境的确是没有的,真正的所诠、自相的所诠,或者事物本质的所诠,在名言当中,绝对不可能成立。

  那怎样成立现在的所诠内容呢?应该说,是以错乱的方式来取境的。就是按照人们的串习和传统,将义共相和事物的自相,这两个混合为一体,或者说错认为一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取名,也可以沟通。人与人之间不可能有一个真实的、自相的东西来互相交流。除了一个耽著的自相以外,根本是不存在的,全部是虚无缥缈的。

  19、对方观点:任何一个东西,刚开始的时候,对它用一种术语来安立名称,就可以了知名言与外境之间的关系,因此你们因明派所承认的自相和共相误认为一体的观念,这种错乱的关系、错乱的因,根本不需要。

  破法:刚开始的时候,你们到底是对自相、还是对共相、还是在这两个错认为一体上,应用了这样的术语名称?这三者当中的任意一个,你必须要选择。如果你这三个当中都不是,出现了另外一种术语,那就不可能找到。

  你们要进行立名,要建立一个名称,只有上述三种可能性。首先是对它的自相立名,但如果你对它的自相建立名称,刚开始的时候,不可能立名称;即使立名,一刹那就已经灭完了,第二次你去寻找的时候,根本找不到原来的自相。而且自相的法,从时间、地点、形象等方方面面来讲有无数,所以你要真正找到一个自相的法,是非常困难的。这样的话,那最开始的时候,瓶子的术语建立在自相上面就不现实,绝对不可能。所以,你们所说的术语,在自相上建立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然后第二个问题,如果你们认为,术语是建立在总相上,那更是不可能的事情。自相以外的实有总相不可能成立;而且,与自相无二无别的总相,也不可能能成立。这样一来,你们在单独的总相上面安立术语,也不可能成立。

  然后第三者,如果你们认为,总相和自相错认为一体而立名,比如说对刚生下来的一个孩童取名,叫做太阳或者月亮,取名的人肯定不是针对他的自相而取名的,不然,第一刹那他的自相已经灭完了,第二刹那以后,太阳或月亮就不是他的名称了,已经成了另外一个事物的名称了。所以,不是在自相上取名的。然后总相上,总相是无实法,所以对方也是不承认的。如果你们把总相和自相误认为一体,叫做月亮或太阳,这是所谓的术语的话,那这与我们自宗没有什么差别,你们只是帮助建立我们的观点而已。因此,你们所承认的术语,实际上根本不能成立。因明最关键就是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这一点非常关键。

  20、概念

  20、1能诠:名言;

  所了知的内容依靠名称来了知,能了知的这个法,叫做能诠;

  比如我说瓶子,瓶子的名称叫做能诠;

  比如说我通过手势指一件东西,那么我的手势就叫能诠;

  我们通过文字来了知,这个文字叫做能诠;

  密法中的有些上师,他们通过指示虚空等表示法让弟子开悟,指示虚空等手段叫做能诠;

  密法当中以水晶球灌顶,水晶玻璃是能诠;

  真实能诠=名言总相,就是“瓶子”的名称总相,

  耽著能诠=名言自相,在事物的自相上面,没办法加名称,所谓的名称全部是分别念的影像。自相的名称谁也说不出来,只是耽著而已。

  20、2所诠:意义;

  依靠名言或者名称所了知的内容,叫做所诠;

  以手势所了知的东西叫所诠;

  依靠文字而了知的内容叫做所诠;

  所了知的,像虚空那样的法界境界叫做所诠;

  依靠水晶玻璃所认识的自己心的本来面目,这是所诠。

  真实所诠=义总相,是真实了知的内容,依靠名言总相所得出来的,外面瓶子的行相,也叫做义总相。真正所说的内容,就是这个影像,就是这个总相,这叫做真实所诠。

  耽著所诠=义自相,是耽著了知的内容。仅仅是耽著而已,并不是真正说出自相;真正说的就是它的总相,听者听的也是总相,这只是耽著而已,并不是真正的所诠,所以这叫做耽著所诠。

  20、3名言共相+义共相

  名言共相:比如别人说瓶子,我的耳边听到了瓶子的音声,有一种瓶子名词的概念,在脑海里面显现,这个叫做名言共相;名称在我们的分别念当中显现,这叫做名言总相;

  义共相:依靠这种名称,在我的脑海当中,外面的瓶子的形相,在我的脑海当中显现,在我们的分别念当中现前,这叫做义共相、义总相

  所以,名言共相与义共相的差别就在于,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意义。分别念当中,除了名称以外,也没有别的。但从反体的角度来分,稍微有一点差别:一个是它名称角度的分别念,一个是它的形相角度的分别念。这两个不同,一个是意义上,也就是外境的义总相;一个是名称的名言总相。

  20、4语=名;义=境

  用法不尽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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