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6品观相属35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4品)+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5品)+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205)+戊二、别说。
戊二、别说=己一、观察相属(6品)+己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庚一、破境之相属+庚二、建立心前相属+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辛一、建立法相+辛二、认识事相+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壬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癸一、证成名言相属(232)+癸二、证成义理相属。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子一、运用因(234)+子二、遣除彼不定。
子二、遣除彼不定=丑一、无观待因+丑二、有害因+丑三、彼二因之必要。
丑一、无观待因=寅一、真实无观待因(237)+寅二、遣诤。
寅二、遣诤=卯一、遣此因不成之过(239)+卯二、遣此因不定之过(240)+卯三、遣太过(241)
丑二、有害因=寅一、宣说对方观点(243)+寅二、破彼观点。
寅二、破彼观点=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245)+卯二、以因建立。
24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遣此因不定之过;
谓纵一体有障碍,是故生芽不决定。有障无障异体故,虽许一体已成二。
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稻芽观待自种故,是无观待因不成。谓作有非刹那灭,观待毁灭之因也。
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24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三、遣太过。
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243、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245、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2、不观待因:一切万法当它生起的刹那,必定是灭亡的,灭亡根本不需要其他的因,这是主要的原则。我们平时学习中观或学习其他论典的时候,经常用无观待因,在用它来进行抉择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想得起这个推理。
3、有些人认为:它的因缘在事物刚开始集聚的过程当中就存在,从集聚完到末尾产生,在这之间是一个本体。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如果合理,那刚开始集聚的时候,为什么不发芽?为什么不产生?最开始的时候应该可以产生,因为,它与最后能产生的因的本体无二无别之故。
4、对方问题:谓纵一体有障碍,是故生芽不决定。
虽然前后两者是一个本体,但没有你们说的过失。为什么呢?比如我在三月份播下青稞的种子,到了六月份它才开始发芽,很明显,刚播下的种子和最后发芽的种子是一个种子,前后并没有什么改变。为什么在刚播下去的那一天不发芽呢?因为它当时发芽有一定的障碍,而三个月之后,它能发芽的原因是那个时候没有障碍,二者存在“有障碍”和“没有障碍”的差别。因此,刚开始的时候不会产生,不产生的原因是“有障碍”。所以,刚开始就能产生苗芽是不决定的。
发芽的种子就是原来播下去的种子,从相续以及世间人们的称呼来讲,也可以叫做一个东西。
5、有障无障异体故,虽许一体已成二。
但实际上,从严格的角度来讲,不能成为一个东西。
你们说,刚播下去的种子有障碍,最后发芽阶段的种子没有障碍。这样一来,你们已经承认了两种本体,有障碍的本体和没有障碍的本体。而且这两种本体应该是他体的,并不是一体的。如果你们说是一体,那就与前面发的太过一样,会有这个过失:三个月前种下的种子,也应该发芽。为什么呢?它与三个月之后的种子是一体之故。这样来进行推断,对方肯定会哑口无言,没办法回答。因为有障和无障两个本体,本来就不是一体的缘故,所以你们对方虽然承认,这两个阶段是一体,但实际上,按照我们因明来进行推断的时候,就变成了两体。因此,千万不能承认有障无障是一体。
这也间接说明了,对方所承认的,一个事物没有遇到灭因之前它一直存在,这种观念或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没有任何立足之地。通过这种不观待因来进行驳斥,就完全能推翻对方的观点。
这以上,意义上的不观待因已经说明了。下面,从名称上或者从名言上,与对方也有一些辩驳。
6、对方观点: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如果你们认为,任何一个事物,它在毁灭的时候不需要观待,那么当它产生的时候,也应该不观待,因为这两者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如果瓶子、树木等的毁灭不观待铁锤等任何因,那任何一个东西,它在产生的时候,也应该不观待其他的因。但是,这一点也有成立的地方,也有不成立的地方。意思就是说,你们因明派所承认的不观待因不成立。为什么?灭的时候的不观待因不成立。为什么?生的时候的不观待因不成立。
下面,对方举出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是怎么说的呢?他们说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比如青稞的种子、水分、肥料、田地等因缘聚合的时候,不用观待其他的稻芽或者稻的种子等,这些方面不需要观待其他的因。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可以给它用上不观待因。
意思就是说,青稞依靠它的种子而产生它的苗芽,对其他的玉米、稻子等不观待,从这个角度来讲,不观待因成立。当它产生的时候,不观待因在它的身上可以体现,这一点是成立的。
但是,另一种情况不成立。“然由稻芽不出生,”但是,从青稞不能产生稻芽这个角度来讲,因为青稞种子当中,根本不可能产生稻芽,它的出生还是要观待的,所以不观待因对它来讲不成立。“是故此因不一定”,所以,这种推理不一定成立。
大家搞清楚了吧,意思就是说:如果是青稞自己产生自己的果,那就像你们所说的,瓶子自己毁灭,自己灭亡,不用观待其他因那样,在它的身上,不观待稻芽,这一点也是成立的。但是,从青稞产生稻芽的角度来讲,因为青稞的种子当中不可能产生稻芽,所以不观待的因、不观待的推理,在青稞和稻芽之间不能成立。因此,你们前面所讲的,一切万法在灭的时候不观待其他因,这种推理不一定成立。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
7、回答:稻芽观待自种故,是无观待因不成。
你们说得不对,情况并非如此。为什么呢?稻芽观待它自己的种子。虽然稻芽产生不观待青稞,这一点是对的;但是,依靠青稞的种子为什么不产生稻芽呢?这个原因是,稻芽观待它自己的种子,观待自己的种子以后,它可以产生。因此,你们刚才给我们说的,无观待因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对方想建立这种观点:如果灭的时候,不观待而灭;那产生的时候,也必须不观待而产生。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本来,生和灭不一定要相同。灭不观待,非要生也不观待,这不能相提并论。你们不能这样承许,因为你们的比喻完全不合理。当然,对方并不是从意义上面想的,主要是从名称上想的。你看意义上面,其实,青稞它的产生也要观待自己的种子,不观待稻芽;稻芽要产生,稻芽要观待自己的种子,而不观待其他种子。在这个问题上,对方通过另外一种方式来与我们进行辩驳。我们在这里说:总而言之,稻芽肯定依靠或者观待自己的种子。
对方也正等这一句话!有时候,在互相辩论、互相探讨的过程当中,他自己心中有一个目的,然后先给对方提出一个问题,等对方说出这句话的时候,他马上就抓住这一点,然后进行辩驳。首先他们说,稻芽对青稞观待不观待?对这个问题进行辩论的时候,我们给他回答:稻芽观待自己的种子。说出了这样一句话,对方就高兴了:你既然已经承认稻芽观待自己的种子,它产生的时候,不是不观待而是观待;那这样,毁灭的时候也是同样,并不是不观待,还是要观待摧毁它的因。其实,他们是想说这句话。
8、对方说:谓作有非刹那灭,观待毁灭之因也。
这是对方说的。既然你们已经承认了,这些事物产生的时候,尤其是稻芽产生的时候,观待它自己的种子,这是很好的一个例子;那同样的道理,瓶子、柱子等所作或存在之法,它们的本体并不是刹那刹那灭的,而是要观待其他的毁灭它们的因。就像你们稻芽产生的时候,虽然不观待青稞,但是要观待自己的种子一样,我们柱子和瓶子等毁灭的时候,也是需要观待其他的摧毁它们的因。
9、辩驳: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对方说,既然生的时候要观待其他的法,那灭的时候也要观待其他的法,因此,你们的不观待因是不成立的。
9、1苗芽观待各自因,
回答:苗芽的的确确观待、依靠自己的因。苗芽产生的时候,它必须依靠自己的近取因,不管是稻子也好,玉米也好,或者其他的种子,如果自己前面的近取因不存在,即使其他的俱有缘存在,也是不可能产生的。这一点是事实,我们因明派也是完全承认的。但是,灭法不一定要与此结合起来说。为什么呢?你们这样的灭法,如果是有实的灭法,也不合理,无实的灭法也不合理。
9、2有实灭非待他因,
如果你们承认,灭法是有实的灭法,在这个世界上,所有的有实法当中,根本找不出任何一个法,它产生之后还要存在,不会灭亡,这样的法根本找不到。所以,不需要观待任何因。柱子、瓶子、森林等任何一法,第二刹那的时候,它不观待任何因,它的本体、自相会灭尽的。这是第一个原因。
9、3灭法无实无需因,
第二个原因,如果你们说,这样的灭法是无实法,那无实法不需要其他的因,对此我们前面已经观察过。无实法呢,其他的任何因不可能对它起作用,因为它就像石女的儿子和兔角一样。这样的无实灭法本来没有本体的缘故,因此不需要其他的因。它自己的本体从来没有产生过,那依靠什么样的东西来进行摧毁呢?
9、4是故不需他灭因。
所以,根本不需要用其他的灭因。不管从有实法的角度也好,无实法的角度也好,这样的灭法不需要其他的灭因,
10、灭法
10、1因明:灭法的自相单独不可能成立,任何一个法,它产生的这个刹那之后,应该会灭尽的。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对灭法是这样讲的:所谓灭法,大家不能认为,它是实有的一种存在;只不过是,任何一个事物前面的刹那当下不存在,它原来的自相本体当下已经毁灭,这个过程称之为灭法而已。实际上,所谓的灭法,除了我们的名词以外,真正的自相实体在外境当中是找不到的。
10、2中观:在灭法方面,也有一些不同的说法。
在月称论师的《明句论》当中也是有的,此论中说:灭法是依靠因而产生的,依靠灭法也产生它的果等等,有很明确的说法。这里面的“灭”呢,实际上很多论师,包括我们上师法王如意宝为主的上师都说,这种灭法指的是缘起性。比如说人死了以后,人的神识继续结生于后世,所谓灭法,实际上是指原来的相续转移到另一个相续的过程,这叫做灭法产生。那种灭法像我们现在这里,以有实法和无实法结合起来观察,就不一定合理。因为这是指缘起的过程,缘起的过程人们用语言来表示,就叫做灭法。
10、3把心里面的概念和外境区分开来
在外境当中,不管任何一个东西,第一刹那间它产生的时候,它的本体在第一刹那间马上已经灭完了。不管中观也好,因明也好,详细观察的时候,这是一定能推出来的。如果不灭,比如说一个事物,它就安住几个刹那,或者世间人们所讲那样,我从一岁到一百岁之间是活着的。如果中间一直没有变化,那就变成永远恒常的了。所以,中间一段时间一点也没有运动,这是不可能的。
这一点不说我们佛教,就是世间的物理学和有些哲学当中也承认:世间万事万物没有一个是静止的,全部是运动的。只不过对运动的看法,在不同的学说当中,不一定完全相同。总而言之,我们一定要知道:一切万法是无常的,这种无常以我们的概念来了知,就是刹那刹那都在变。
那有些人想,我们为什么看不到呢?这是被我们凡夫人的迷乱习气和迷乱分别念所遮蔽的缘故。
11、卯三、遣太过:对方所发的三种太过: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颂词前三句,每一句是一个太过,共有三大太过。但对方所发的三种太过,并不能推翻我们的观点。
11、1成直接违一实体,
对方于是这样辩论:你们因明派认为,瓶子灭完了以后有一种灭法,那你们这样的灭法到底是无实法的灭法呢?还是有实法的灭法?如果你们说,这样的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无实法等于常法的缘故,那你们就有很大的过失。什么样的过失呢?比如:瓶子是无常法,而瓶子的灭法———无实法的灭法是常法,这样一来,常法和无常的法就在一个瓶子的本体上一起存在。实际上常和无常直接相违,那这样,直接相违的两个法,就在你们一个本体的瓶子上完全并存了。所以,你们因明派承认的,不观待因的灭法不合理。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太过。
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虽然你们说,灭法如果是无实法,那直接相违的常法和无常法就会在一个本体上同体存在,但是我们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是有实法,那我们可以在这个有实法的本体上,寻找常法和无常法两者。尤其是,只有有实法才有常法的概念,如果是无实法,那怎么会有常法呢?无实法的本体本来都不成立,那它怎么会有常有的东西呢?本来本体都不存在,哪里有常有的东西呢?你看石女的儿子有没有常法的概念,不可能有的。兔角怎么会有常法的概念呢,没有的。它的本体本来不存在,怎么会有常的概念。因此,你们给我们发出来的第一个太过不容有。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这种灭法的分析是建立在无实法的前提下,所以,你们对我们发出来的太过不合理。因为无实法没有常法的概念,所以不合理。这是第一个。
11、2此外他法悉非理,
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们刚才的灭法,如果是有实法,那这种灭法应该与事物是一体或者他体。也就是说,如果灭法是有实法,那它跟瓶子也好,柱子也好,或者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或者是以他体的方式存在。如果跟瓶子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那瓶子就不是无常了,因为灭法实有的缘故,瓶子永远都不毁灭了,有这个过失。如果是以他体的方式存在,既然依靠因缘的灭法以他体的方式存在,那瓶子的本体怎么会成为灭法呢?瓶子永远都不灭,有这种过失。而如果承认此外的本体也是非理的。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过失。
对他们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如果你们对灭法进行观察的过程当中,它真实的本体存在的话,也是可以的。对有实法来讲,当然不能超出一体或者他体,可以这样说的。但是,你们刚才的主题是灭法,灭法本来不是有实法,所以,在它的本体上怎么会有一体异体的分析呢?这也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你们给我们发出的第二个太过,也是不会容有的。
11、3有碍无碍皆一致,
对方是这样说的:我们这个世间的存在或所作法中,应该有一部分是常有的,有一部分是无常的,有两种情况。如果这两种情况都没有,那我们世间当中的有实法,像瓶子、柱子等有阻碍的法,以及心识等无有阻碍的法,就不应该有这两种情况了。如果刚才所作法不应该有常有和无常,那有实法也不应该有阻碍和无阻碍。正因为有实法存在阻碍和无阻碍两种,所以,所作的事物也应该有些是常的,有些是无常的,应该有这两种情况。
我们对此进行回答,你们的比喻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凡是所作的法,它不可能有常法。为什么呢?它产生的时候,决定要毁灭。因此,任何理由也不能成立常法的存在。而且,你们刚才举出来的,说没有有实法的有碍和无碍两种情况,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两种情况,实际上是各自的因缘不同,比如心识,它前面有一个无碍心识的近取因,所以无碍是成立的;又比如瓶子,它前面也有一些有碍的陶师、泥土等,所以有碍也是成立的。因为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因,所以在世间当中,才有不同的法产生。但是你们的所作法,有常和无常两种是不可能的。
11、4彼三太过不遮此。
对方给我们发出三种太过:第一个,有实法和无实法当中的常和不常;第二个,一体和他体;第三个,有阻碍和无阻碍。
建立自宗:所谓有实法,一定会在刹那当中毁灭的,它不观待任何因。这样的推理谁也推翻不了。
12、有害因,所谓有害因就是有害的推理,意思就是说,对方认为,你们这样承认,会有一些违害的因,或者有教理违害,或者有客观的原因来妨害。对方提出这样的一种推理叫做有害因,但是这种观点我们可以遮破。
13、丑二(有害因)寅一、宣说对方观点: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对方,尤其是大自在派为主的一些外道,他们认为:世间上我们看见的大多数乌鸦,全部是黑色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在某些地方,也有一些白色的乌鸦,极少数的白色乌鸦有时候也可以发现。同样的道理,世间当中的所有实法,像柱子、瓶子,以及我们所见所闻的大多数的法,的的确确都是无常的,这个我们也是承认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像大自在天,还有上帝等特殊的法,他们的性质和本质是不会改变的,完全是常有的。这一点是不相违的,因为世间当中,人们都分特殊的情况和一般的情况,还有总的情况和个别的情况,可见,特殊和个别的情况也会偶尔发生的。因此,我们的上帝或者大自在天应该是常有的,而且,是常有也不会有什么矛盾。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14、寅二(破彼观点)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这里主要破斥大自在派的观点,上帝创造了整个器情世界。但真正用教理来推断,他们的观点并不是特别可靠。
我们问对方:你们的大自在等常法起不起功用?如果你说不起功用,实际上大自在就是无实法。
如果你说能起功用,大自在天能制造万物,能起一些作用,那他的本体是变化而起作用呢?还是没有变化而起作用?如果有变化,但常法不可能有变化的,那明明已经失坏了你们自己承认的常法观点,这是不合理的。
如果你说没有变化,那他怎么能制造器情世界呢?这是非常相违的事情,不可能的。如果他在一点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制造器情世界,那只有,要么整个器情世界同时造———未来过去现在的法,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出现;要么永远也不能造。但这与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现量法都会相违的,不可能的事情。这样的常法,以我们佛教的观点很容易遮破。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24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二、遣此因不定之过;(第34+35课)
谓聚齐全然如芽,此无观待不一定。(第34课)
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非不定。
谓所作亦观待时。
若观待时所作变,则成毁灭无观待,
不变如前无损住。
谓聚无变之一体,是故此因不成立。
聚合犹如后萌生,一体之故初应成。
谓纵一体有障碍,是故生芽不决定。(第35课)
有障无障异体故,虽许一体已成二。
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
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稻芽观待自种故,是无观待因不成。
谓作有非刹那灭,观待毁灭之因也。
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
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24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二卯三、遣太过。(第35课)
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24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有害因)分二:
243、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一、宣说对方观点;(第35课)
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24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破彼观点)分二:
245、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第35课)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
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