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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6品观相属36笔记

创建日期:2022-03-08

  逻辑学-量理宝藏6品观相属36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4品)+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5品)+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205)+戊二、别说。

  戊二、别说=己一、观察相属(6品)+己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庚一、破境之相属+庚二、建立心前相属+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辛一、建立法相+辛二、认识事相+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壬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癸一、证成名言相属(232)+癸二、证成义理相属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子一、运用因(234)+子二、遣除彼不定。

  子二、遣除彼不定=丑一、无观待因+丑二、有害因+丑三、彼二因之必要(258)

  丑二、有害因=寅一、宣说对方观点(243)+寅二、破彼观点

  寅二、破彼观点=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245)+卯二、以因建立

  卯二、以因建立=辰一、运用因(247)+辰二、认识论式之义

  辰二、认识论式之义=巳一、论式之义(249)+巳二、所立(250)+巳三、因

  巳三、因=午一、宗法+午二、建立周遍(257)

  午一、宗法=未一、破他宗+未二、立自宗(256)

  未一、破他宗=申一、破以现量成立(254)+申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255)

  24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一、运用因;

  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249、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一、论式之义;

  有法常有之遣余。

  25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二、所立;

  遮有实即所立法。

  25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未一申一、破以现量成立

  谓宗法以现量成。缘取所破无需生。

  255、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未一申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有谓唯一分别受。邪分别皆不容有。

  256、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未二、立自宗。

  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25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二、建立周遍。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25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三、彼二因之必要。

  言有害因之前行,无观待因非密意。是故对治二邪念,方宣说此二种因。

  2、能害因也叫做有害因

  为了说明对方观点不合理,就以于理有妨害的方式加以破斥。通过这样的论式,通过这样的正理来进行遮破,就叫做有害因。

  3、卯二(以因建立)辰一、运用因: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在世间的万事万物当中的任何一个法,只要它不能起作用,那决定是无实法,就像虚空一样,你们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自在天等,也是不能起功用的,所以也是无实法。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大自在天,决定是无实法,无有功用之故,如同虚空。

  这个论式很重要,大家一定要记住。以后如果有人问:什么是有害因?那我们一定要会运用这个论式。在运用的过程中,有害因的这种论式,有害因的这种推理,大家一定要清楚。从我们的这个角度来讲,在外道承认的常有的大自在等法面前,这种推理就可以运用。

  大自在天是无实法,因为它没有功用,就像虚空一样。我们如果用三轮的方式来进行分析,第一个叫有法,中间的叫立宗,远离功用叫因(原因),虚空作为比喻。如果三相齐全,那么我们的有害因已经成功了,已经“成功”了。如果三相不齐全,那有害因没有成功、没有成立。

  所以,我们要分析一下,它的有法是什么、立宗是什么、因是什么?观察因也就是观察因与宗法之间遍不遍的问题。

  4、在《因类学》六种不成。其中说,石女的儿子作为有法,推理不成。原因是什么呢?以前我们学《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讲过,如果这个论式是一个建立的论式,那所诤事不能用不存在的法。如果这个论式是一个遮破的论式,那所诤事或者有法安立为常法或者不存在的东西也是合理的。比如我们说,石女的儿子,它是无常的,因为不存在之故。这个论式,首先第一个有法不成立,有不成的过失。

  5、辰二(认识论式之义)巳一、论式之义:有法常有之遣余。

  论式之义指的是它的所诤法或者有法。

  刚才的论式当中,有法是什么呢?就是常有的大自在天,这个作为有法。可以这样说:对方所承认的大自在天,仅仅是我们辩论者的脑海里面浮现出来的一个常法概念,实际上是一种遣余。把这个遣余当作真实的自相,就是这里的有法。

  有法是一种遣余,常有的遣余。为什么是常有的遣余呢?因为真正自相的常法根本不可能存在,但在我们的脑海当中,它可以显现出来。别人说“常有的大自在”的时候,它在我们辩论者的脑海当中可以显现。这个常有的东西,就是我们今天这里的诤论焦点,作为被诤论的事物,叫做所诤事。

  那这里,有法为什么成立呢?因为整个论式实际上是一个遮破性的论式。常有的大自在不是有实法,因为远离功用之故。它不是有实法,实际上不能起作用,肯定是一个否定性的论式。我们这里,为什么第一轮的论式没有不成的过失呢?其原因就在这里。如果从肯定方面来讲,所诤事千万不能用无实法;如果是一个否定形式的论式,那前面第一个是无实法,也是合理的。

  大家在这里应该知道:虽然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大自在天或者神我等都不存在,但我们为了否定它,把它当作所诤事也是可以的。《中观庄严论》说: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无有自性,远离一体多体之故。这个论式我们以前也做过分析,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当中,外道所承认的常我等也包括在里面。那为什么这是一个成立的论式呢?因为,我们把不存在的东西作为所诤事,其目的是要否定它,所以不会有过失。也就是说,这里的所诤事或者有法———常有的大自在是成立的。当然自相是不成立的,但在遣余面前我们可以假立、可以增益。这是第一个。

  6、然后第二个,巳二、所立:遮有实即所立法

  这里的所立是无实法。遮有实,就是遮破有实法。遮破有实法以后的无遮空性,实际上是这里的立宗。

  第一个有法是常有的大自在,第二个立宗是无实法。无实法实际上是遮破了有实法,遮破有实法的无实法的本体作为这里的所立法。

  7、下面是最后的因。巳三(因)分二:申一、破以现量成立:谓宗法以现量成。

  因明前派鄂译师等论师的观点:宗法以现量成立。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认为能起作用的实有法(无常法)是这里的所破。因为我们刚才说,大自在天是无实法,它远离功用之故。远离功用的违品就是起作用,这是我们的所破。起作用的有实法和破法———常有不变的东西,这两者首先在我们心里面显现出来,然后通过我们的自证现量了知。能起作用的所破和不能动摇、不可变的常法,这两者完全是相违的;而相违的道理,在我们的自证现量面前先成立。通过自己的自证领受以后,然后才在外境的论式上面进行推断:哦!任何一个法如果是无实法,那它肯定是远离一切功用的。也就是说,远离一切功用的因,在常法无实有方面成立。这样以后,就成立宗法通过自证现量来了知。

  当然,这种自证现量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来了知的。

  这个宗法为什么成立呢?对方这样认为:所破的无常有实法和破法———常法大自在,也就是常法和起功用,这两者是完全相违的。这种相违先在我们自己的自证面前成立,然后再在外境上进行假立,这就是所谓宗法成立。

  8、萨迦班智达对这种观点不承认。他说:缘取所破无需生。

  萨迦班智达说,这种观点绝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我们在进行破斥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先了解破法的违品———所破法。所破法不一定要先通过自证来了解,然后再进行运用论式。为什么呢?

  因为,首先要了解所破法,实际上是多余的事情。比如说“我们前面石女的儿子不存在”,要建立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或者说要建立这样的论式,并不需要它的所破法首先在心识面前成立———石女的儿子成立,然后再进行遮破,这是多余的事,没有任何必要;其实,只要在自相续当中产生了“石女的儿子不存在”的正量,就已经足够了。所以说,因明前派首先缘所破的说法不合理。因此,只要能产生遮破的正量就可以了。

  我们刚才说的,常法是无实有的,因为远离起功用之故,只要常法远离起功用就已经可以了;而所破能起功用的有实法的本体是什么样?能破的违品是什么样?这两个不一定先在自证面前成立以后再进行运用。

  因明前派到底是怎么说的?他们认为:互违的这两者,必须先在自证面前成立,成立以后再进行运用。而萨迦班智达觉得:没有必要,这纯属多此一举的事,自相续当中什么时候产生了真实的量,对方的观点就可以遮破。所以,应以这种方式来立宗。也只有这样,宗法才可以成立。

  9、因明前派观点:申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有谓唯一分别受。

  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恒常不变而不起功用的宗法,实际上是通过自己的分别来领受的。也就是说,以我们的自证可以了知。

  怎么以自证来成立呢?因为常法绝对不可能起功用,起功用绝对不可能是常法。这一点在我们心识面前可以成立,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证分嘛。我想一想心里马上就会知道,心里知道的话,那自证现量肯定是成立的。所以他们认为,所谓宗法成立,应该是唯一的分别自证来成立。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10、邪分别皆不容有

  如果常法和不起功用两个,完全是用自证来成立,那就很容易了。世间上所有的外道,他们也不会产生“这既是常有,也是万法的作者”,这样的邪分别念在他们的相续当中永远也不会产生。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已经具足自证。每个外道的祖师、论师,他们肯定有心。既然有心,你们说不符合实际道理的问题,在人人的自证面前可以成立,那他们的相续当中永远也不会生起邪见了。

  如果是因明前派所说那样,宗法依靠自证来成立,那就有一定的困难;应该是我们自宗在下面所承认的那样,通过比量来成立,那就没有任何错误。

  11、未二、立自宗: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

  我们自宗应该如何承认呢?在认为大自在天常有的宗派面前,我们可以这样说:大自在天作为有法,它不可能有功用,因为非刹那性故。这里“是故刹那而空无”,就是没有刹那,也就是非刹那;非刹那的缘故,可以破起功用,

  “破起功用之因成。”也就是说,你们的大自在天不能起作用。为什么呢?它是非刹那,也就是说常有之故,如同虚空。

  我们这种推理完全是成立的,这是一种比量。以这种比量可以成立,只要是刹那性,肯定不是常有;只要是刹那性,就应该是起作用的。但是,按照你们自己的观点,因为你们承认大自在天是常有的,所以不可能起作用。不能起作用的原因,它不是刹那性。如果你们承认他不起作用,那你们不是说,大自在天虽然是常有的,但它可以制造万物,可以做器情世界一切的一切。很明显,这样的起功用是不可能的现象。因此,在你们的常法当中,不可能容有起功用,不应该有起功用的现象。

  12、对方这样回答: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对方说:尽管大自在天的本体是常有的,但是它的分位、阶段是有变化的,所以说,起作用与常有是不会相违的。他们认为,本身大自在天是常有的东西,但在显现上或从它的阶段性来讲,它能制造万物,这种现象应该是有的。

  13、遮破: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你们刚才不是说,大自在天的自性是常有的,它的阶段是无常的,阶段和它的自性是两种法。我们就问:这两种法到底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你们说是一体,大自在天的自性与它的阶段无二无别,那无二无别的一体当中,不可能有常法的一面和无常的一面。起作用和不起作用的两种现象,绝对不可能有。因为这完全是相违的,不可能容有。

  如果你们认为:大自在天的自性和它的阶段,这两者不是无二无别的一体,应该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如果是他体,大自在天它自己的本体是常有的,它永远不起作用,那起作用的东西并不是大自在天,因为它们两个他体之故。

  比如说我制造瓶子,那与天空没有任何关系;天空常有,人造瓶子,它们之间毫无关系。这样以后,你们不能认为大自在制造万物,大自在制造万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制造万物的是大自在的本体,那必须承认大自在是无常的。如果是常有,那它永远也不能造。而且,如果一个造了,另一个也不应该有关系。它们两个既然是他体,那到底哪一个是大自在天?如果说无常的那个是大自在天,那么常有的这个就不是大自在天;如果常有的这个是大自在天,那么无常的这一面就不是大自在天。因此,你们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13、众生的如来藏是常有的,而众生每个阶段的显现是无常的;自性是常有的,但显现是无常的;这与外道所许的常法有没有什么差别呢?

  当然有很大的差别。我们佛教所承认的自性常有,绝对不会是实有的东西,完全是一种空性。依胜义量进行观察的时候,它的本体并不是外道所承认的那样———实有的东西。这是两者最关键的差别。如来藏也好,如来的本性也好,详细观察的时候,它们的本体全部是如幻如梦的。而且,我们所谓的常有,它是超越分别念的一种常法。

  14、对方这样说: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虽然常法没有刹那性的无常,但有粗大的改变。比如说:我们人从一岁到五十岁之间,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刹那性的改变是没有的,很多年前见的就是这个人;但最后毁灭的时候有粗大的改变。因此他们认为,细微的无常没有,只不过存在一种粗大的改变和粗大的变迁。

  任何一个相续的东西,它的相续没有间断之前,在眼睛和分别念面前没有消失之前,这个法是存在的。在此之前,这不是刹那性的东西,应该是常有的;只有到了最后毁灭的时候才灭完。

  15、但这种说法,实际上也是不合理的: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如果一开始不是刹那性,那么后来的粗大变化也绝对不可能存在。为什么呢?因为,第一刹那的事物本质如果没有改变,那实际上,最后也不会有改变。比如说某个人活到五十九岁,如果你认为,从第一岁到五十九岁之间,这个人的相续没有什么改变,只不过到五十九岁最后一刹那有改变,那就不合理。以我们昨天的推理可以进行观察:如果第一岁到五十九岁没有改变,是一体;那五十九岁的这个人,就还可以再活五十九岁。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的第一岁跟五十九岁没有他体之故。一岁的他,决定可以活五十九岁,这是决定的;所以,这个人五十九岁的时候,还会活五十九岁,有这个过失。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观察也可以。

  或者说,如果我们认为大的改变是有的,比如人一年一年的衰老。但是,如果一个月或一天的衰败不存在,那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一天一天没有衰老,那么,过了三十天这个人也不会老,也就是说,过了一个月也不会老。如果过了一个月不会老,那过了十二个月也不会老。十二个月实际上是一年,那这样,怎么会有一年一年的衰老呢?因为,细微的时间没有改变,也就不会有粗大的改变。当然,这些也并不是特别细微的理证。

  这以上是建立宗法,建立宗法是从破他宗和建立自宗两方面来进行宣说的。下面是建立周遍。

  16、午二、建立周遍: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意思就是说,外道所承认的大自在天作为有法,它是无实法,因为远离一切功用,犹如虚空。大家应该知道,远离一切功用,那肯定是无实法,这是同品遍;如果是有实法,它就会起作用,这是违品遍,所以周遍成立。

  能起作用是有实法的法相,不能起作用且是假立,这是无实法的法相。凡是能起作用的法就叫做有实法,而遮破了起作用,那绝对就不是无常法(或有实法),这两者有一种同等性的关系。如果不能起作用,那绝对是无实法;如果是无实法,那就绝对不能起作用,这两者绝对是周遍的。就像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是所作,就是无常;如果是无常,就是所作,这两者是决定性的。

  并不是说,所作性当中有些是无常的,有些不是无常的。如果这样,就叫做不遍。

  我们通过观察就完全知道:凡是起作用的东西,就是有实法;而不能起作用的就是无实法,无实法不能起作用。所以,我们就可以在外道面前说,你们所承认的常法,肯定是无实法,它是绝对没有的,因为它远离起作用之故。这样的话,对方说不遍也不行,不成也不行,不定也不行,当然相违也就更没有什么可说的了。这样以后,我们对他们进行的推断或者推理,就是完全正确的。

  因此,我们与别人进行辩论的时候,应该运用这样三相齐全的推理。如果你对别人没有用三相齐全的推理,那别人就可以马上给你反驳说不遍,并讲出不遍的真实理由,你就根本没有办法回答。那这是一种错误的论式,不叫真正的推理。

  我们这里的推理,应该说是周遍的。凡是遮破起作用,那肯定是无实法,就像虚空一样。虚空不能起作用,因此它可以安立在无实法的范围当中,这也是成立的。

  17、丑三、彼二因之必要:言有害因之前行,无观待因非密意。

  有些论师这样认为:通过有害因能观察一切万法无常,要知道一切万法无常,应该以有害因在外道面前进行运用,这样就能抉择万法无常。但在有害因的前面,或者说它的前提,应该有一个不观待因来证实,一切万法的无常是不观待而灭的。

  但这种说法,实际上并不是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你们并没有懂,他的密意并不是这样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两种因完全是为了遮破两种邪分别念而已,并不是一个是正行,一个是前行,这样没有任何必要。

  持有这两种观点的对方,完全是两种不同的邪见者。不观待因所破的邪见者,他们认为:一切万法不一定都是无常的,即使无常,暂时在一个阶段当中,也不会是无常的,只是到了最后的时候,依靠其他的毁灭因才会灭掉。

  有害因所破的邪见者,他们认为:一切万法中大多数都是无常的,但里面也有特殊情况,就像白色乌鸦一样,有极个别的情况。外道所承认的常我、神我、大自在天等,就是这种极个别常法的代表。

  在这两种持邪见者面前,法称论师分别运用了无观待因和有害因。因此并不是说,首先要把不观待因学好,然后再在这个基础上以有害因进行了解,这种说法肯定不是法称论师的密意。

  18、是故对治二邪念,方宣说此二种因。

  如我刚才所讲的一样,有两种邪见:一切万法本来是无常的,但它们的无常,是遇到毁灭因后才灭亡的;以及,一切万法中有个别的法即使遇到它的灭因也不会摧毁。为了对治这两种邪见,法称论师在有关因明论典当中宣说了不观待因和有害因。但有些人在解释法称论师的密意的过程中,并没有了解最深奥的那一层。因此,我们要认认真真学习有关因明论典,一定要通达法称论师等因明大德的究竟密意。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246、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以因建立)分二:

  24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一、运用因;(第36课)

  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24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认识论式之义)分三:

  249、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一、论式之义;(第36课)

  有法常有之遣余。

  25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二、所立;(第36课)

  遮有实即所立法。

  25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因)分二:

  25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宗法)分二:

  253、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未一(破他宗)分二:

  25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未一申一、破以现量成立(第36课)

  谓宗法以现量成。缘取所破无需生。

  255、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未一申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第36课)

  有谓唯一分别受。邪分别皆不容有。

  256、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一未二、立自宗。(第36课)

  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

  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

  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25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三午二、建立周遍。(第36课)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25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三、彼二因之必要。(第36课)

  言有害因之前行,无观待因非密意。
      是故对治二邪念,方宣说此二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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