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7品观相违39-42小结270-313下
17、对方观点:与火的微尘同时存在的水的微尘,实际上有无阻功能。那么与火同时的水的无阻功能,对它后面刹那的法,是有能力产生还是没有能力产生?
如果你说无阻功能有能力产生,那么虽然火在旁边具足,但是也不能害它,因为这个无阻功能一定会产生它后面刹那的法;
如果你说这个无阻功能没有能力产生,那么火的微尘没有必要与它接触,因为到了第二刹那的时候,它自己的相续会自然灭亡的,这样以后,即使相违的火根本不存在,实际上它也会自然而然死掉的。
这样一来,不管是有功能也好,无功能也好,实际上火的微尘对刚才水的微尘来讲,根本没有用了,水的冷触尘均不需要火的热触尘。
破法: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一般来讲,水的无阻功能的微尘(水的微尘),它可以利益第二刹那,是第二刹那产生的因。也就是说,无阻功能是产生第二刹那的近取因。这种无阻功能到底能不能产生它后面水的微尘?主要取决于对方火的微尘:如果火的微尘如果强大,它不会产生的,在第二刹那的时候会毁灭的;如果火的微尘不强大,会产生的,后面的刹那可以不断地产生。因此,它要观待这个俱有缘。
比如说瓶子,一般来讲,瓶子后面的相续是依靠前面的相续作为近取因而产生的。但是,瓶子的相续是继续下去还是间断,这要看俱有缘的铁锤是不是强有力:如果铁锤强有力,那瓶子的相续就不能继续下去;如果铁锤没有力量,那瓶子的相续还可以继续下去。
所谓相违,有些在本质上有能害所害的关系,有些对事物的差别起一定的作用。比如,火和水在本质上是抵触的,但是水的本质在我们面前是消失还是不消失,主要取决于火微尘是强大还是不强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把近取因和俱有缘之间的差别分清楚。因为俱有缘和近取因两者,有些时候在事物产生的过程中会起作用,就像依靠青稞种子产生青稞苗芽的时候,地水火风变成俱有缘,对相续不断地产生也起作用;有些时候在事物灭亡的过程中会起作用,从相违的火和水的本质上进行观察,火成了一种俱有缘,在那个时候,使水的相续不能再延续下去,火也起到这样一个作用。这两个因缘在不同的场合中有不同的作用。
18、对方观点:相续中产生定解的时候断除增益是不合理的,到底是断增益的本体还是断增益的种子?
如果你说断增益的本体,实际上我们的心专注在其他外境的时候,一个人的相续中不可能产生两种分别念的缘故,那个时候他也不会执著那种增益,所以本体的不执著在谁的相续中都可以偶尔产生;如果你说从种子上根本断掉,但在凡夫地的时候,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这样一来,你们虽然说依靠定解来断除增益,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断除增益的本体方面不合理;第二个,断除增益的种子方面不合理。
对方的想法是这样的:比如说,柱子常有的执著叫做增益,无常的执著叫做定解。你要断除增益的话,是不是断除本体?如果断除本体,虽然我有时候执著柱子是常有的,但是一会儿我就不执著柱子了,我的心转移到其他事物上,如瓶子或者佛像等,那个时候,在我的分别念的境界中根本没有柱子常有的本体,那这已经成了断除本体。如果是断除常有执著的增益种子,这在凡夫地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你们虽然说依靠定解来断除增益,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断除本体也不合理,断除种子也不合理。
破法: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断除增益种子怎么会有呢?比如说,我们先在资粮道或者加行道了解到柱子无常或者万法无我,并在自相续中生起了一个决定性的定解,最后在小乘的预流果或者大乘见道的时候,真正生起了不可退转的见道智慧,以这个见道的智慧就可以断掉增益的一切种子。所以,在我们世间断除增益种子的现象并不是没有的,完全是可以的。
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定解一生起来的时候,增益的本体就会断掉。
其实,断除增益本体跟心识专注到别的地方,这两种现象有非常大的差别。有什么差别呢?比如说我的相续中没有生起真正量的定解,那当我看见这个柱子的时候,就觉得柱子是常有的,中间我就产生其他一个分别念,而去执著牦牛、大象等,过一会儿念头又返回来执著柱子,原来执为常有的念头就马上恢复。在我的相续中,把柱子执为常有的增益,这种颠倒心识永远都会产生。
相反,一旦我通过闻思知道,柱子的的确确是无常的,我原来执著常有的想法和见解完全是错误的。在我的相续中真正生起了这样的定解以后,什么时候我执著柱子,就会有无常的概念,不会有常有的概念。
所以刚才你们所说的,我的心转移到别的事物就是断除增益的本体,这跟我们相续中真正生起以正量引发的定解而断除增益的本体有天壤之别。因此,这里一直要求什么呢?就是要依靠正量在自相续中真正得到真正的正见。
对方认为,我的心不专注的时候也没有执著邪见,所以这也叫断除;其实这不叫断除,只不过在那个时候没有这种执著而已。而定解,什么时候你的相续中真正的定解生起来,从此以后就不会对这个法有邪执、邪念。
19、对方观点:相违应该在外境中存在。比如说火与水,它们接触以后,火获得胜利,而水却失败而灭亡了。所以这并不是心来假立的,在外境上确实有不同的力量,这两个力量互相排斥,这叫做自性上的相违。
破法:A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非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
如果火和水在同一个时间中存在,第一刹那它们接触,那个时候相违的事情没有发生,因为两者都存在,并不是不并存相违,而是并存,所以这不叫相违;
到了第二刹那,一个微尘有力量,一个微尘没有力量;第三刹那,力量弱的就消失了。那这两者是不是叫做相违呢?肯定不是相违。因为一个法自己对自己相违是无法成立的。如果需要两个法,那么火的微尘强大的时候,水的微尘已经灭完了。一个强大的事物产生的时候,不强大的事物已经不存在了,两者并不能同时存在。
当两者都存在的时候还没有害。如果害的时候,能害者产生时,所害者还没有产生;而被害的这种无力产生时,能害者早就已经灭完了。这就说明,只要我们进行详细观察,所谓的相违的确是不存在的。相违的这种法应该是有的,但是,能害所害的关系、过程,全部是依靠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
B有能害所害的关系,那应该用一种量来决定。
还有,因和果之间如果真正有能害所害的关系,那应该用一种量来决定。这种量,首先看我们的现量能不能成立?现量绝对不可能成立。前面的因和果,因也看得到,果也看得到,这样的一种眼识有没有呢?绝对不会有的,只不过大家将相续错认为一体而已。
同样的道理,现在的能害和所害,能害也看得到,所害也看得到,这样的一种眼识有没有呢?绝对没有。因为眼识是现量性的,它只能取刹那性的东西,不可能取相续性的东西。这样一来,以现量是不能成立的。现量不能成立,比量如果能成立也是可以的。它们两个之间真的有一种能害所害的关系,不是心假立,而是在外境上存在,那也是可以的。但是,这一点也绝对不可能成立,因为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不存在。
C中观PK因明
当然,我们用中观的观察方法来进行观察,相违的本体也是不存在的。
而因明并没有那么细致,因明只不过是,在名言中,能害所害的关系在所有外境事物上不成立自相,全部是我们的分别念进行假立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成立的,比如依靠我们的无分别念,也能取到刹那性的东西、无常性的东西。
所以,因明的说法跟中观的说法有很大差别。我们在这里,并不是以中观观察胜义谛的智慧来进行分析。因此,能害所害的相续不可能共同存在,只不过人们的分别念认为,水的法跟火的法是互相相违,从而安立为水火不容、水火相违,立出了这样一个定义。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相违也是这样的,相属也是这样的。
20、对方观点:通过现量所知道的,不管是相违的法也好,相属的法也好,都是刹那性的东西,而最后我们要用决定性来衔接,那么它们两个之间的道理是怎么样成立的呢?
破法:比如说外境上的相违,三个刹那圆满,而我们的眼识根本见不到三个刹那之间的关系,那这是依靠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的呢?
要了解三刹那,必须要有一种推理。如果没有推理,那仅凭我们的眼识,第一刹那火和水接触,第二刹那水变成无力,第三刹那水毁灭,这样的关系都照见,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通过比量知道,这是现量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以前自己所了解的现量的法,通过后来的比量来了知。
21、对方观点:对于冷触的灭亡,如果我们运用因来进行推理,那是依靠火的共相呢?还是依靠强有力的火?
A如果我在别人面前说:我的前面不会有寒冷,不会有冷触,因为火存在之故。
对方就会说,光用火的因来推出这个地方不存在寒冷,这是不定因。为什么呢?因为,你光说火是不合理的。如果是说强有力的火,那你的前面不会有寒冷;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火,那就不一定能遣除你前面的寒冷。
B如果我在别人面前说:我的前面不存在寒冷,因为前面具有强有力的火之故。
对方就会说,以具有强有力的火作为因,这是不成因。为什么不成呢?因为当时冷触(寒冷)不可见,故而热触(火)比它力量强大这一点无法成立。
仅说火有不定的过失,说具有强有力的火有不成的过失。这样以后,那你到底用什么样的论式来证明前面不存在寒冷?到底是强有力的火呢?还是以火的共相?
破法:自体唯依火共相。
这个推理的因的本体,仅仅是依靠火就可以了,不需要用强有力。那有没有刚才的过失呢?没有的。你只要说:前面没有寒冷,因为存在火的缘故,这样就可以了。
因为,凡是火存在的地方就不会有寒冷。不管火的大小是什么样,强有力也好,微弱也好,只要有火存在,在它所覆盖的范围中就根本不可能有寒冷,在它所“管辖”的范围中就不会有寒冷。
如果你说强有力,那也不一定。比如你说前面不会有寒冷,因为具有强有力的火的缘故,那我们可以说:这也是依靠观待而安立的,也许在你房子里面,火比较大的话,不会有寒冷,但是超出这个范围很有可能还存在寒冷。所以说,只要用火作为因就可以了,不一定要用强有力。
22、对方(因明前派)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互绝相违,因为从柱子本体的角度来讲,其实瓶子非柱子,所以它们应该是互相离开的,这叫做互绝相违。
首先是实体方面的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
(1)如白色与非白色,人和非人,或者说蓝色与非蓝色等,这些是实体方面的直接相违;
(2)是实体方面的间接相违,这分为两种,一个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这就像非蓝色与青莲花一样。为什么呢?因为非蓝色和蓝色是直接相违,而青莲花具有蓝色这个差别法,这样以后,非蓝色与青莲花就应该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
(3)而红色与白色,或者黄色与蓝色等,这些是没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这三者,他们认为全部是从实体上面来分的。
然后反体方面的三种相违,
(4)比如柱子无常,是所作之故。所作是这个推理的因,而非所作不是这个推理的因,因和非因实际上是从反体来分的,这两者叫做反体的直接相违。
(5)非因跟所作是反体方面的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
(6)无常的反体和所作的反体,是反体方面的无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因为它们没有任何直接相违的差别法。
这些相违法,总的来讲,反体方面有三种相违,实体方面也有三种相违,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
破法: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如果仅仅因为某一个法远离了他法,就把它们安立为互绝相违,那这种说法非常过分,极不应理。为什么不应理呢?{这推理不是太明白}
因为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相违,那所有的相属都变成相违了。种子和苗芽之间也是他体的缘故,也应该成了相违;所作和无常的关系也应该成了相违。
如果你们承许,凡是相属的东西都是相违,那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相违的推理就可以遮破另一个法。比如说我前面根本不可能存在火,因为强大的水分———冷触存在之故。因为,当一个事物存在的时候,它违品的另一个事物就是破斥的对象,不可能存在。
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相属的东西全部相违。那这样一来,我前面不存在水,因为有火的缘故,这种推理就完全不合理了。应该说我前面有火,有水的缘故;或者是,强有力的火存在的缘故,我前面应该有水。也就是说,火所接触的范围中应该存在水,应该反过来这样进行推理。
还有,按照你们的观点,依靠相属来建立也是不应理的。比如我们平时经常用的推理:柱子是无常,因为是所作的缘故等等。为什么所作和无常两者,要用所作来推无常呢?因为它们之间有同性相属的关系。
可是,按照对方观点,这两者之间是反体的相违;那这样,这种推理、这种建立,也就完全不能成立了。你应该说,柱子不是无常,因为所作的缘故,应该变成这样了。因为相违的东西要利用因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相反的。
另外,山上应该有火,有烟的缘故,这种推理也不合理。应该反过来这样说,山上不可能有火,有烟的缘故,因为它们之间是相违的关系,既然相违,那就不可能并存。所以对方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承认为相违,这是不合理的。
总而言之,凡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相违。虽然相违的东西也有他体,但是他体不一定就是相违。
23、对方(因明前派)观点:如果他体的东西不是相违,那就不合理。
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自己的本体完全遣除了其他的本体,烟的本体上,也已经遣除了火的本体;既然遣除,那是烟就不是火,是和不是应该说是相违的;柱子和瓶子完全是互绝相违,因为在建立柱子本体的时候,在柱子的里里外外、前前后后,从哪一个角度来讲,瓶子的一点一滴也不存在。如果不存在,是柱子就不是瓶子;这样以后,是和不是应该有一种互绝相违。所以不管是有相属的关系也好,没有相属的关系也好,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
破法: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A相违推理方法=“相违可得因”相属推理方法=“可见不可得因”
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它们之间相违,那么得到一个法,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这样一种推理方法,这叫做“相违可得因”。所谓“相违可得因”,意思就是说,我前面不可能存在火,因为强有力的水存在之故;因为得到强有力的水的缘故,所以与它相违的东西不可能有,这叫做“相违可得因”。这种可得因实际上是遮破它的违品,相违本来就是如此。
然后,如果是相属或者是其他的他体,那么由“可见不可得因”就可以建立。比如说,在我前面这个黄色的事物上不可能有白色,如果有白色,我就可以见到;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在这个物体上不可能有这种颜色存在。
本来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推理,但是,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黄色和白色是互绝相违,那么这种相违就不应该用可见不可得因来进行推理。如果你用可见不可得因来遮破,那就不合理,它应该由相违可得因来进行破斥。
如果它们之间真的有相违,那么我们就不能用可见不可得的因来进行推理。比如说,我前面红色的东西是存在的,而这上面白色的东西不存在。那么,我用什么样的方式把白色的东西不存在的道理给别人明示呢?我应该用一种推理。
如果红色的东西和白色的东西之间是相违的关系,那么我可以这样说,我前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因为红色的东西存在之故,应该用这样“相违可得因”的推理。实际上,这样的推理是不一定的。因为,白色的东西存在的缘故,所以红色的东西不存在,这是不一定的,这种“相违可得因”推理会有这种过失。
我如果用另一种推理,我前面红色的东西上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如果有白色的东西,那我可以现见,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白色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以“可见不可得因”来判断,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白色不存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我们应该用这种“可见不可得因”方法来驳斥对方。
B不并存相违,它的违品都是有实法
互绝相违,它的违品是遮遣部分的无实法,柱子和非柱子是互绝相违,非柱子是特指遮遣柱子后的无实法
瓶子是不是非柱子呢?我们说“是”。那柱子和瓶子之间是不是互绝相违呢?不是互绝相违,因为瓶子不是柱子的遮遣部分。
没有驳斥的时候,好像对方也说得很对一样,柱子的本体不是瓶子,红色的本体不是白色,它们之间确实有一种互绝相违的关系。虽然从本体的角度来讲,的确柱子远离了瓶子,它们是互绝的;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互绝相违的关系。
如果是不并存相违,它的两个违品都是有实法。
而互绝相违,柱子和非柱子,非柱子虽然包括了瓶子、牦牛等;但是,我们并未将有实法的部分安立为互绝相违的违品。那我们是怎样安立的呢?柱子本身是有实法,在柱子的本体上不存在非柱子的反体,这个遮遣部分与柱子的关系是互绝相违,它的违品是无实法。
所以,我们遮破对方的时候,千万不能将违品看作是有实法。比如柱子和瓶子,瓶子是不是非柱子呢?我们说“是”。那它们之间是不是互绝相违呢?不是互绝相违。为什么不是互绝相违呢?因为,我们互绝相违的违品并不是建立在有实法上面。
如果是有实法上面,互绝相违是两个有实法之间的关系,可是并没有这样安立。所以互绝相违的违品,应该建立在无实法方面。
24、对方观点:如果蓝色和黄色,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这样,两个相违都没有,那就等于说黄色的本体没有排除蓝色,蓝色的本体没有排除黄色;这样以后,一说蓝色的时候,就不一定能了知蓝色,因为上面还有黄色等其他的东西,并没有排除他体的法。白色和蓝色就应该混为一体了,因为它的本体并没有互绝另一个法。
破法:是互绝而非相违。
蓝色和黄色之间,应该说是互绝,但并不是相违。也就是说,蓝色绝对不是黄色,黄色绝对不是蓝色,它们之间是互相绝开的,一个法并不是另一个法的本体,但是它们之间没有什么相违。
要成立相违,它们之间一定要有一种能害所害的关系,可是蓝色和黄色,它们同一个时间也可以存在,同一个地方也可以存在。这样,不并存相违和互绝相违都不是,不是相违的东西,也没有必要就把它们混为一体,在事物中有些只是互绝而并不相违。
25、名词
25、1成事刹那:从事物刚开始一直到结束之间是一个成事刹那。
25、2生+灭
以前没有的现在存在,叫做生;
现在存在的以后没有,叫做灭;
所谓生住灭中的住,也不是未来的灭,也并不是过去的不存在,就是现在的这一刹那。
这个柱子,现在正在产生的时候应该说也正在毁灭。正在毁灭的话,生和毁灭是不是同时呢?是同时。
那这样,一个刹那中即是生、即是住、即是灭,可以这样。为什么呢?因为它是有为法,所以生住灭的法相在有为法上面应该是存在的。
如果只有生没有灭也不行,只有灭没有生也不行。如果我们说,这个柱子现在正在产生,但是没有灭的话,那么就是没有灭和住的一种生。但是这样的法相,在有为法中能不能安立?谁也没办法安立的。
世间人所谓的生,比如说苗芽从种子中出来叫做生,它整个成长的过程,叫做住,最后它摧毁完了以后,叫做灭,这是非常粗大的一种概念。
25、3无阻功能
无阻功能是一个专有名词,意思是,一个法后面的刹那没有任何阻碍,一定会产生,这样的法叫做具有无阻功能的法,此功能没有任何阻碍。比如说,青稞种子最末位的刹那具无阻功能,因为它的这一个刹那过了以后,马上要产生它后面青稞苗芽的果,这叫做无阻功能。
25、4一体异体之安立: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
一体他体=实体上面的一体他体+反体方面的一体他体
25、4、1实体上面的一体他体:凡是依靠真实事物本质的因而产生的一体他体。
每个事物都有它自己的不共近取因,依靠近取因而真实产生的事物,如果是一体,那么这叫做一体;
如果是从不同的因缘中产生的不同事物,那么这叫做他体。
当然,这是世间中的实有东西,因为是实体上的东西的缘故。依靠实在的因而产生的,有些是一个种子产生一个法,有些是一个种子产生多种法。但不管怎么样,这是依靠本事物自己的因而产生的不同事物的一体他体,这叫做实体上的一体他体。
25、4、2反体方面的一体他体:凡是依靠心识分别念而产生的一体他体。
众生的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并不是显现在无分别念面前。
在柱子的本体上,所作无常是同性相属,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一体。如果我们把同性相属里的无常、所作分析出来,那就变成心识面前的他体,这就是反体上面的他体,而实际本体上并没有两样,并没有两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