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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7品观相违39-42小结270-313上

创建日期:2022-03-18

  逻辑学-量理宝藏7品观相违39-42小结270-313上

  1、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他体。

  异体法=他体法=相属+相违+既不相属也不相违的他体

  1、1相属:任何一个法,如果它不舍弃另一个法,这就是所谓的相属。

  他体法中,能利和所利(能饶益和所饶益),具有这种关系的法叫做相属的法;火和烟之间的关系,火对烟相续不断地产生有一定的利益,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相属;

  1、2相违:任何一个法,如果它妨害另一个法,这就是所谓的相违。

  互相不仅没有利益,而且还有能害所害,这就叫做相违;火和水,一个法的产生对另一个法的产生有害,使它不能延续下去,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相违;

  1、3他体

  互相饶益也没有,损害也没有,事物自己住在自己的本体上,住在自己的位置上,这叫做他体,也不叫相属,也不叫相违。瓶子和柱子之间的关系,互相损害也没有,能产生方面帮助也没有,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他体。

  1、4分别念相续安立+实相刹那上安立

  不管是相属还是相违,全部是用相续来安立的,但真正的相属和相违是在刹那上安立的,因和果之间不管是灭也好,产生也好,或者是变成无力也好,这几个全部是在刹那上安立的。

  这种刹那,不为我们的分别念和现量了知,因为任何一个识,不可能既见到果,又见到因,这样的识是没有的,但可以通过相续来安立:

  比如说,在因的阶段的时候,前面因的相续一直产生后面因的相续,当然这有很长一个阶段,但这全部是因的过程;最后真正的苗芽开始出现,那个时候———最后的最细微的刹那,就叫做因灭的时候、果产生的时候。也可以说,我们所指定的因和果,是以最后这个刹那来指定的。

  比如说,前面水(冷触)一直是存在的,最后火———热触特别强烈的时候,水已经没有了。其实,火的产生、水的毁灭,它毁灭的那个刹那是非常细微的东西,我们不可能用眼识和智慧(分别念)来了解,但是从它的相续的角度来讲,应该是可以了解的。

  事物的本体只有毁灭和产生,且是一个刹那性的东西。这一点,虽然我们的分别念不能如理如实地了知,但是我们通过相续来了解,它的产生和毁灭是在一个刹那当中。

  1、5相违推理方法=“相违可得因”          相属推理方法=“可见不可得因”

  2、相违总法相: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如果一个法对另一个法有违害或伤害,或者说对另一个法的产生、发展以及相续不断存在等有一定的违害,那么这就是它的违品,违品和被违品这两者是互相违害的法。一个东西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东西根本不可能与它同体或者以接近的方式来存在,这就叫做相违。

  不并存相违的法相:能害将所害变成无有能力、无有力量了。第一刹那接触,第二刹那无力,第三刹那再不能延续下去,这种能生所生,叫做不并存相违。

  互绝相违的法相:遮破一体的他体.

  3、相违事相之分类: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观待不同对境,一个是它的违品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相违分成两种,一个是互绝相违,另一个是不并存相违。

  相违=不并存相违+互绝相违=不并存相违(外境的不并存相违+意识的不并存相违)+互绝相违(直接相违+间接相违)

  3、1不并存相违:违品是有实法。两者都是有实法,互相不会并存,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存在,这叫做不并存相违。比如火和水,光明和黑暗、无我的智慧和增益、对治和所断等,这些的违品全部是有实法。

  3、2互绝相违:违品是无实法,比如柱子和非柱子,柱子是存在的,是实有的东西,它的违品是非柱。在这里,非柱子是指柱子不存在的无实法部分,也就是说无遮的部分,这个无遮的部分跟柱子互绝相违;并不是说,凡是非柱的所有其他有实法全部包括在这个违品当中。

  4、不并存相违的两个法: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不并存相违=能害+所害。

  能害:力量比较强的叫做能害,就是将对方变成没有能力。

  所害:力量比较弱的叫做所害,遇到对方以后,它再也没有办法持续下去了。

  第一个刹那相违的两个物体接触;第二个刹那,所害的物体没有能力了,就是它再继续产生的能力没有了;第三个刹那的时候,所害再也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就像火非常强烈的时候,微薄力量的水微尘,这两个第一刹那接触;火的二刹那不断地继续产生、旺盛,而水的第二刹那力量就微薄了,就变成无力了;到了第三刹那,水的相续已经间断了,而火的相续不断地产生。水如果没有遇到这种违品,它永远都可以延续下去;可是遇到这样的违品以后,它再也没有办法持续下去了。

  它们之间就像因和果一样,应该是他体的,因为当能害的法存在的时候,所害的法逐渐逐渐会毁灭,依靠能害灭除它、赶走它。能害和所害不可能同一个时间变成同体的方式存在,而是观待前后是他体。当然,这种他体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他体,是遮一体的他体。

  能害所害是不是像因和果那样,能害成了所害的近取因呢?这倒不是,只不过是依靠一个,另一个就马上产生了本体的变化,这叫做能害所害。

  5、不并存相违的特性: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所有不并存相违不可能是一个物体。因为一个物体,能违所违或者能害所害的关系不可能有。

  如果另一个法是无实法,那不并存相违的说法也没有。因为不并存相违,实际上它们的本体都是存在的,最后其中一者的本体不能与另一有实法共住,是从这样两个有实法的角度来安立的。

  这样的能害所害关系,实际上,一定是从相续的角度来安立,而并不是在刹那上安立的。如果在刹那上安立,那么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马上要产生能害所害的关系;但是,从事物的本质上来看,并没有这种情况。所谓相续,一个刹那不叫相续,起码三个刹那才叫做相续不断。而刹那上,相违根本没办法安立。原因是什么呢?它们需要依靠相续产生能生所生的关系。

  6、不并存相违的分类:不并存相违=外境的不并存相违+意识的不并存相违。

  6、1外境的不并存相违:接触令无能力生,三刹那境违品灭,

  如果是外境不并存相违的所害,也可以说力量微弱事物的最后灭尽,要经过三刹那,也就是说三刹那之后所害灭尽。对治法和所断法,实际上是经过三个成事刹那才完成的,才可以灭尽它的违品。

  火的微尘+水的微尘是不并存相违,首先它们可以同时聚集,这一点跟意识的相违完全不相同。第一刹那的时候,它们可以接触。因为,第一刹那的火是依靠前面它自己的微尘而产生的,水也是如此;所以第一刹那的时候,火和水两个可以接触。接触以后,如果火微尘的力量比较强大、数目比较多,到了第二刹那的时候,原来的火微尘就会具有一定的能力,它可以不断地产生;而水的微尘,它的力量比较薄弱,到第二刹那,它已经成了奄奄一息,水的微尘就开始没有能力了。到第三刹那,因为火微尘为数比较多、力量比较强,它就不断地产生,它的相续就不断地延续。而水的微尘,到第三刹那的时候就已经没有了,所谓没有就叫做灭尽,第三刹那水微尘根本没有。我们自宗的观点,到第三刹那,所断会灭掉的。所断指的是所害、力量薄弱的微尘。

  6、2心识的不并存相违:生起决定令增益,不复生即识相违。

  而心识的相违不需要三刹那,什么时候你的相续中产生了定解,在那个时候,就可以断掉它违品的增益。什么时候生起无我的智慧,那个时候,你原来我执的习气本体就全部断掉,从此以后,你相续中有了无我的智慧,再不可能产生我执,这就是意识上的不并存相违。

  心识的相违是在一个人同类的相续上安立的,而外境事物上的相违,是从不同类的两个物体,互相排斥、互相矛盾的过程来安立的。

  7、不并存相违的量:

  7、1分别念假立: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所谓相属,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是我们分别念假立的。同样,相违跟相属也没有什么差别,在真实的外境中,能害和所害或者说相违(此相违和彼相违),根本不可能成立,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

  7、2心前相违: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除了可见和不可见以外,再没有决定相违的其他量。那么,火和水之间的相违是依靠什么样的正量来确定呢?是通过见和不见或随存随灭的三种层次来决定的,除了这个以外没办法决定。

  前面确定因果的方式是这样的:在一个清净的地方,首先两者都未见,然后看见因,最后看见果;或者,首先见到因中产生果,然后看不见因(因不存在),最后果也不存在,有这样两种层次。

  同样的道理,我们这里就像因果一样,首先能害所害两者都不存在,比如说火也没有,水也没有,看见这样一个地方,然后强有力的火已经存在了,最后水不存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了解也是可以的;

  或者,首先看见水———冷触存在,然后看见强有力的火———热触,再过一会冷触都没有了,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了解。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可以了解,火和水是直接相违。火和水之间的矛盾,是通过自宗随存随灭的关系来知道的,除此之外并没有别的能了知的量。

  8、互绝相违特点: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互绝相违的法是遮破一体的他体,因为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真正的他体是不存在的。一个事物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事物不存在的,而且一个事物完全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因此真正自相的他体,在本体上是不可能成立的。因此互绝相违的违品之间的关系是遮一体的他体。

  遮一体的他体,通过我们的推理来了解,如果是它的本体,非它的本体就对它有害。比如我们说柱子,那么它的违品非柱实际上对它有害。“柱子”跟“非柱”两者之间,应该是有实和无实之间的关系。

  那个时候,大家也不能理解为:那这样,是柱子的话,由瓶子来违害。瓶子的有实法即使建立起来,对这种观点也不能进行论证,因为瓶子实际上是一个有实法,在互绝相违中,以有实法来违害有实法是不能容有的,不能安立的。

  互绝的这两种法,如果是两个实体,我们可以用“可见不可得因”来遮破。因为两个互相排斥的法是不可能以同体方式存在的。比如说,既是柱子也是瓶子,这两个实体法在同体、同一个物质上面是不可能存在的,柱子上不可能有瓶子,如果有瓶子,我就可以见到;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在柱子上不可能有瓶子存在。

  9、互绝相违分类: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互绝相违=直接相违+间接相违

  9、1直接相违的法相:是遮破了非自己。一个事物与它所遮遣的反方面的无实法,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叫做直接相违。

  比如说柱子,柱子它自己的本体已经遮破了不是它的本体,这就成了直接相违,就像有实法和无实法,自己的本体已经遮破了非自己的本体。世间中凡是一个有实法的对方,就有一种无实法的遮遣部分。

  但这个遮遣的部分不能这样理解:比如说人和非人,我们也不能理解为,人和牦牛应该成了直接相违,因为牦牛是非人的缘故,千万不能这样理解。

  9、2间接相违的法相:是一个法它自己的本体已经破了非它的能遍,其实它具有一个直接相违特点的差别法。间接相违它的一个违品,也应该是一种无实法,如果不是无实法,就已经超越了我们的互绝相违了。

  比如说A所作和-A非所作,这两个之间是直接相违,-A非所作的能遍是B常有的法,A所作与B常有就变成了间接相违。

  这样以后,我们世间当中A所作的本体与-A非所作的直接相违,然后-A非所作肯定跟B常有的法有能遍所遍的关系。

  能遍所遍关系的意思就是说,凡是常有的东西肯定是非所作,非所作的东西肯定是常有,它们之间有互相的同等遍的关系。

  10、能生所生=相违能生所生+相属能生所生

  10、1相违能生所生的关系:能害和所害,

  应该是依靠一个事物,使另一个事物变成无有能力,再没有办法延续下去,以前的相续变成无有任何产生能力的一种状态。第一刹那的光明和第二刹那的光明,这两者都会出现,它们出现的时候,因为光明的力量比较强,第二刹那的时候,黑暗就变成没有能力了;第三刹那的时候,原来的黑暗就产生了一种其相续再也不能延续下去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依靠光明而产生的,所以这叫做能生所生的关系。不能认为光明是黑暗的近取因、水尘就变成了火尘的近取因。

  如果是外境微尘上的相违,那么第一刹那接触;第二刹那火的微尘多或者力量强,对方水就变成无力;第三刹那的时候,火的微尘不断地产生,而水的微尘再也不能产生,这就叫做能生所生。为什么叫能生所生呢?依靠火这一力量较强的微尘,使原来水的微尘最后变成无力乃至消亡,这叫做产生。

  那么有没有就像我们前面因和果里面所讲的那样,一个真实的事物让它产生呢?这肯定是没有的。那么,为什么叫能生所生呢?因为所谓的能生所生,不一定它的因非要对果进行饶益。一种是因对果有饶益的能生所生,这是属于相属概念而出现的能生所生;一种是火的微尘让水的微尘变成隐没、变成不存在,实际上,这也可以称为能生所生。为什么呢?依靠强大的火微尘,能产生水微尘再不能延续下去的状态,人们用词来表示的时候,这就叫能生所生。

  而依靠不同的事物,使另一个事物的相续不能再继续发展下去,这个人们也称为能生所生,但这个是依靠相违来摧毁对方的微尘,是依靠相违的能害所害关系的能生所生。

  10、2相属能生所生的关系:能饶益和所饶益

  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因果关系,依靠一个产生另一个,相续不断地产生。真实因果,它的近取因和近取的同类果,可以不断地延续下去,这叫做依靠相属的能饶益所饶益关系的能生所生。

  11、无则不生=相违无则不生+彼生相属无则不生

  11、1相违:火微尘和水微尘;依靠另一个事物,将它同类的果不断延续下去的前程已经阻止了,它同类的果再也不能持续下去。

  11、2彼生相属:种子产生苗芽;它的近取因可以产生自己近取的同类的果,不断地产生,这叫做彼生相属。

  12、对方观点:黑暗当中是不是产生光明,光明当中是不是产生黑暗呢?

  破法:从一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这样说。因为有了光明,原来黑暗的相续就不存在;有了黑暗,原来光明的相续也不存在,实际上这里有一种产生。

  但这种产生并不是我们因果当中的产生,这里的产生是从俱有缘来讲的,我们可以这样讲:黑暗的第一刹那产生第二刹那,第二刹那变成无力,这是从黑暗它自己的近取因当中产生的,到了第三刹那,黑暗的近取因已经灭尽,没有了。

  为什么第三刹那它要灭尽呢?这是光明对它作了一个俱有缘,光明对它起了一个俱有缘的作用。就像瓶子本来是刹那刹那无常的,而铁锤在旁边起了一种让它的相续不能继续下去的作用,这叫做俱有缘。所以这里,也有相违的事物来对它起俱有缘的作用。也就是说,当它毁灭的时候,相违的事物起了这样的作用。

  13、对方观点:青稞的种子不能产生水稻的苗芽,青稞种子对稻芽来讲没有能力,是不是这种没有能力也是相违呢?

  破法:并不是。因为青稞本来不能产生稻芽,从这个角度来讲,不是有了这个事物以后,另一个事物原来的状况从根本上变化并失去了它的延续。

  14、对方观点:既然刹那上没有相违,那么相续上相违更不合理,因为所谓的相续都是假的,相续就像军队、念珠一样,它没有实在的实体。

  破法: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依靠前前的刹那,后后的前所未有的本体不断产生,人们将之增益为相续。当然,实际中并没有一个相续的实体存在,但是人们把它称之为相续。这种相续,如果第三刹那以后再不能继续下去,被推翻了,那么这就叫做相违。

  说相违的时候,就是遣除,能遣除者,能毁灭者。本质上相违是不存在的;如果本质上相违存在,那么它们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互相都应该从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只不过第一刹那它们接触,从第三刹那,它的相续不能再继续下去的过程,我们的分别念把它安立为相违。

  15、对方观点:不并存相违到底是并存还是不并存,如果一刹那间并存,那它们两个不是不并存相违了;如果说一刹那中也不能并存,那么一刹那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这样一来,有因果同时的过失。

  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本来是两个相违的微尘,那么这两个相违的微尘会不会同时并存?

  因为第一刹那,火的微尘也有,水的微尘也有。既然它们两个一刹那中互相并存,那就不是不并存了相违。

  如果说一刹那也不能并存,那这两个之间,应该有一种因果同时的关系。第一刹那间,火的微尘来了,水的微尘也来了,因为它们两个不并存的缘故,力量比较大的,这一刹那间马上把对方的微尘摧毁。摧毁以后,在一刹那中,产生火微尘的时候,水毁灭的状态也要产生。那么一刹那中能害在产生,所害的状态也已经出现。这样一来,在一刹那中就有能生和所生,因果同时的过失依然存在。

  破法:是故微尘生微尘,令无力故不相违。

  火微尘和水微尘的相违方法,与光明和黑暗的相违方法有点不相同。

  光明和黑暗的相违方法:第一刹那,当黑暗遇到光明的时候,就让黑暗成为无力,从此以后黑暗产生的相续已经斩断,这叫做光明遣除黑暗。

  火微尘和水微尘的相违方法:有能害所害或者互相以接触的方式,热尘和冷尘两者,应该说都是从前前的刹那中产生后后的刹那,比如说现在火的微尘,它是从前面火的微尘中产生的,现在水的微尘也是同样的。每一个法,都是依靠自己前面的近取因而产生后面的果,任何一个法都是这样的。但是,如果火和水放在一起,那就看哪一个为数比较多、力量比较强。力量比较强、为数比较多的微尘和另外一个为数不多、力量比较弱的微尘第一刹那相遇,它们都没有什么变化;第二刹那的时候,就让力量比较弱的微尘变成无有能力。

  它们之间是不是有并存的相违呢?不管是一刹那也好,二刹那也好,虽然它们两个在一刹那中共同存在,但并没有并存的相违。如果这两个微尘的力量相等、为数相等;那么,它们在第二刹那的时候会同时都没有,所以,不并存相违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过失,是没有的。因为相违的界限,实际上是两个物体并存在一起的时候,一个物体的生存与发展不能正常持续下去,这就是相违的一种力量。

  它们之间没有因果同时的过失,并不是说火微尘和水微尘两者不相违,为什么呢?因为第一刹那虽然接触,但是哪一个力量强,它就让另一个力量弱的,逐渐逐渐产生无有能力的状态。

  16、对方观点:如果三刹那以后违品的有实法会消失,那这三刹那中的第一刹那可不可以分?第一刹那如果不能分,它是一种常有不可分割的东西,那么三刹那、四刹那以及最后相续的概念,也无法成立;如果第一刹那可以分,就变成无穷无尽了。因此你们说的所害微尘在第三个刹那灭掉,根本不能成立。为什么三刹那不成立呢?首先第一刹那不成立,第一刹那怎么不成立?有分也不成立,无分也不成立。

  破法:刹那原本无部分,相续亦唯刹那生,微尘刹那不同故,于三刹那灭违品。

  刹那实际上是观待时间的,名言来讲,最小的一个时间单位必须要安立。如果这个没有安立,那我们世间中所有的概念,全部都会错乱,全部无法安立。应该承许名言中的最细微的时间概念,因为未来过去现在的时间,不可能同时产生,因此现在的时间,现在的这个刹那,应该说是无分的。现在这个刹那,再没有办法分的这样一个时间,应该是有的。所以,相违的事物依靠这三个刹那来计算,就没有任何相违。

  以最小的时间单位来安立的时候,火和水第一刹那接触,第二刹那无力,第三刹那灭违品,应该这样来安立。

  当然相违不是安立在刹那上,应该安立在相续上。为什么呢?因为在相续上,它最后不能再继续并存下去,是从这个角度来安立。刹那没有办法分,相续依靠刹那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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