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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3笔记

创建日期:2022-03-28

  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3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317)+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己一、认识本体(319)+己二、各自之法相

  己二、各自之法相=庚一、总说(321)+庚二、别说

  庚二、别说=辛一、法相之理由+辛二、名相之理由+辛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324)+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317、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31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一、认识本体;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321、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一、总说;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324、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

  2、前面七品主要从总反体的角度讲述所知的量,第八品以后主要讲能知量的自性。

  3、第二品讲非量的篇幅比较多,到第八品的时候正量会讲得很细致。

  因明就是量学,是讲述“什么是正量”的学科。本品对“真正的正量”抉择得非常详细,

  4、所知=法相+名相+事相=有实法+无实法=有为法+无为法=所有法=万法=所知万法

  “所知”这一名词的含义是什么呢?凡是我们心了知的对境,就叫做所知。

  5、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种法,其实是周遍所有法的,没有一个法不周遍,凡是轮涅所摄的法,这三种相必定具足。不论何法,只要心里可以浮现出来,都具有名相、法相和事相,这三种法周遍一切所知万法,就像虚空遍于整个世间一样。

  此三种法周遍所有的万法,这一点是通过什么道理来了知的呢?是通过自己的自证来了知的。

  6、法相:我们通过自证了知的时候,一个所知法,当它浮现在我们心前时,所出现的与其他任何法截然不同的特点,就叫做法相。凡是我们心前浮现出任何一个法的时候,显现出来的一种与其他任何法不共的特征,就是这个法的法相。这个法相有一个不共的特点,跟其他任何人与非人或者其他事物的特点不混杂,唯他具有。

  7、名相:所谓名相,就是名言和心识互不错乱可以耽著的对境的法。比如说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这种法相其他任何动物都没有,唯有黄牛具有。而具有这种特点的是什么呢?就是黄牛。如果没有黄牛的名称,光是在脑海里显现,那就没有办法表示。所以人们就通过法相对所了知的法立名。它的名跟心里面所执著的对境,这两个互不错乱,这样的一种法叫做名相。

  8、事相:带有特征性而显现的则为事相。比如刚才所举的黄牛,它的法相是项峰和垂胡,它的名相是黄牛,实际上它们都是一种总相,而这种总相必须要依靠一种代表性的事物才能成立。我们从世间的语言来讲,必须有一种代表性的具体事物。那代表性的是谁呢?就是外境中黄牛所指代的那个具体的动物。当然,黄牛中既有花白的黄牛,也有黑色的黄牛,还有白色的黄牛等等;如果我们把花白的黄牛作为例子来说明,那么它就是这里具有特征性的显现。

  9、这样以后,既有法相,项峰垂胡在它的身上可以出现;也有名相,人们都把它叫做黄牛;然后,具足这两种特征性的动物,就是事相,“哦,这就是一头黄牛”,我们单独指出来,事相的概念就是这样的。所以不管任何一个法,只要你能给它取名字,或者只要能浮现在你的心前,它就有不共的特征。也就是说法相也可以显现出来,名相也可以显现出来,事相也可以显现出来。

  如果我们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还知道事相,那么这个法就可以无有困难地表示出来;如果我们不知道,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法跟其他法混为一体。像瓶子那样,它的作用作为法相,瓶子作为名相,金瓶作为事相,这种安立方法在石女的儿子上肯定是没办法的;但以遣余识可以安立。听到有人说“石女的儿子”,可能很多人的心里面就会想:“哦!可能石女的儿子就是这样的”。心里就会随之显现出一种形相,这个形相跟其他任何儿子不相同的一种特点,这就是他的法相。他的名称就是名相。在不同方位,具代表性的不同行相,也可以根据你的遣余识来决定。因为,石女的儿子不可能真正在自相上安立。

  10、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己一、认识本体: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10、1法相能了境之法

  首先是法相,它是能了知的法。任何一个法,依靠法相能了知它的特点、作用、本体等,所以它叫做能安立的因,或者是能了知的因。任何一个法,如果我们想要知道它,就必须依靠法相。比如说黄牛,在印度的一些经论中都这样说的,在它背上有一个项峰,在它脖子下面有一个垂胡。项峰和垂胡,实际上是黄牛的不共特点,这是它形状方面、肉体上面的一种特点。具有这种特点的,唯独是黄牛,别的动物没有。

  这里的能了知,就是依靠这个法相能明白某个法,所以它叫做能了之因。依靠它来了知某个法,所以称之为因,比如项峰和垂胡。而且,应该说它是在外境上安立的一种法,是外境上成立的一种法。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从耽著的角度来讲,这并不是黄牛的名称,也并不是代表性的具体动物,它完全是黄牛的特征,是在外面的事物上拥有的特征,所以法相叫做外境上的法。

  我们不能认为,法相真实在外境上存在。如果法相真正在外境上存在,那么知道法相的人就会知道这个事物。这样一来,就像我们前面讲遣余一样,凡是看见黄牛的项峰垂胡的人,都会知道这是黄牛。比如说,以前从来没有见过,也不知道它是什么动物的人,一看见它的项峰垂胡的时候,就会知道它是黄牛,有这个过失。因为,知道法相的话,这个事物就必定知道。如果法相在外境上真实存在,那就有这种过失。

  那么,作者为什么说它是境之法呢?因为,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跟名相完全是不同的,它是外境的一种特点。比如知言解义是人的法相,那么知言解义的特点就应该在人上存在;而这种特点,也应该说是与遣余识相结合,从耽著对境的角度来讲,法相是外境的法。

  10、2名相所了心之法,

  名相是心识的法,名相是所了,也是心之法,就是说名相是所了知的法,如果我要知道黄牛,黄牛就是我要知道的对境的法,也就是通过法相能了知的果。所以说,黄牛这个名相是假立的,不是外境上真实存在的,因此我们称之为心之法。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关键,法相是外境之法,而名相是心之法,法相是能了知,名相是所了知,一个是了知的因,一个是了知的果,法相和名相是从这种角度来分类的。

  10、3事相所了所依法,

  能了知的法相和所了知的名相,这两个依靠谁呢?依靠事相。所以事相既是所了知的法,也是依靠处。法相和名相都是依靠事相而存在的。比如说,项峰垂胡谁具足呢?黄牛具足。黄牛是名称,黄牛这一名相依靠谁呢?就是依靠花白或者黑色的黄牛。因为名相和法相都要依靠具体的事相,所以事相叫做所依法。

  10、4彼等即是能所立。

  境之法、心之法、所依法,这三个法各自有不同的特点。这三者之间,实际上有能立所立的关系,在这里能立所立也就是能知所知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依靠法相能了知所知的名相,然后通过名称能了知它真正事物的本体———事相。

  比如我们说,具有项峰垂胡的是什么动物?就是黄牛。首先知道它的特点,然后就知道具有这种特点的事物的名称———黄牛。这种名称指的是什么样的动物呢?然后我们就亲自到牛圈里面去,“哦!这就是真正的黄牛”,单独指出了一头花白或黑色的黄牛。那个时候,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同时事相也展现在你的面前。

  这三者,一定是依靠我们的遣余识来了解的,这也是非常关键的。如果我们知道了遣余,其实在黄牛的一个本体上,就可以从法相、名相、事相三种不同的角度来了知。但是在这个时候,也有一些境法和心法的差别。

  11、既然它们全部是遣余识的一种显现,那为什么法相叫做外境的法,名相叫做心识的法呢?

  这是从耽著的角度来讲的。我们从耽著的角度来讲,一说黄牛特点的时候,就根本不会认为它是一种总相的法,而会认为它的特点是实实在在的。我们都会这样认为,项峰垂胡绝不仅仅是一个名词,它在黄牛的本体上是存在的。所以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应该是境法。但实际上,不管是名相、法相还是事相,全部是我们遣余识的不同安立:一个法变成很多,很多法变成一个。知道了这个原则,也就知道了三相的具体分类。

  12、己二(各自之法相)庚一、总说: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法相、名相和事相的安立或分类,应该有不同的理由。项峰垂胡叫法相,而其他的两相———黄牛和具有特征的花白,这些不叫法相。当然,这必须要有个理由,如果没有这个理由,法相就不能安立。而且三相每一个都需要不共的理由,不能没有理由。

  我们也这样想,为什么项峰垂胡就叫做法相,而其他两者不叫法相呢?如果只有法相所表示的境法可以叫法相,而其他两者不能叫法相,那么应该有一个不共的理由。如果没有理由,那么我们整个世间的很多法,都成了既是法相又是名相了,这样就有互相错乱的过失。这是总说。

  13、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这里有三种观点。

  13、1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因明前派论师的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相实际上是一种实体,因为是实体的缘故,所以它不再需要法相;如果法相还需要法相,那就变成无穷无尽了。

  自宗认为:法相到了第三次以后,不再需要法相;没有超过三次时,为了表示法相也是所知的道理,还是需要法相。

  因为我们前面讲过,所有的所知都具有三相,那法相的法相是不是所知?如果是所知,那它也必须要具有法相、名相、事相;如果你说它不具有法相,那它就不是所知了。前面我们第一个立宗,凡是所知都具有三相。所以对方“法相不需要法相,只要一次法相”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承认。

  13、2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第二种是夏瓦秋桑等论师的观点,法相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从名言上需要法相。从法相实在的本体上来讲,从实在意义的角度来讲,或从义理证成量的角度来讲,法相不再需要法相。因为意义上,黄牛已经完全通过它的法相了知了,所以不再需要其他的法相。但是为了表示它的法相是所知,从这个角度来讲,从它的名言的角度来讲,还是需要法相。

  自宗认为: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意义上它不需要法相,那名称上的法相也是虚无缥缈而已,实在不合理。

  13、3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其他论师认为,不仅在名言上法相需要法相,而且在意义上,为了表示它(法相)作为所知,法相也需第二个法相,第二个法相也需要第三个法相……这样直至无穷无尽;不仅法相无穷尽,名相也有名相,第二个名相也有第三个名相,第三个名相也有第四个名相……这样名相最后也到了无穷无尽。

  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一个推理是正确的论式,因为它三相齐全的缘故。第一个三相齐全的推理是正确的推理,因为具有第二个三相齐全的缘故……那这样,为了证明第一个推理正确,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后面的推理来证明,最后一直到无穷。比如第九十九个推理是非常正确的,为什么呢?它具有三相之故,并且后面的第一百个推理也是正确的,因为它三相齐全之故。一直这样推下去,最后变成无穷无尽。

  14、萨迦班智达遮破对方的观点: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这是一次性遮破上面所讲的一切观点。前面,有些说法相不需要法相;有些说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而名言上需要;有些说意义和名言都需要法相,而且是无穷无尽。总之,有些说需要且无穷无尽,有些说不需要,说法是不相同的。把这些说法归纳起来,我们用这种方式一并遮破。

  14、1安立之因未决定,

  “因”指的是法相,“决定”是确定、了知的意思。

  法相是了知名相的手段,依靠法相能了知名相,这就是法相的作用和意义所在。既然这样,你们的能安立因———法相在没有决定或者没有了知的情况下,所安立的果的名相决定还是不决定?了知还是不了知?也就是你们这个尚未了知的法相,依靠它到底能不能了知所立的名相?能决定还是不能决定?

  14、2所立之果若决定,法相已成无必要,

  如果说能决定,也就是能了知的因———法相虽然没有决定,但是所安立的果———名相可以了解,那么前面的法相已经成了没有任何意义。为什么呢?因为,在法相根本不需要的情况下,你们对所安立的果已经了解了。

  比如说,在根本没有了解项峰垂胡的情况下,就完全知道了黄牛到底什么样,那这个法相还有什么用呢?根本没有任何用。

  14、3未定无尽皆失坏。

  如果说不了知,没有了知因的情况下果不了知,那么已经失毁了无穷无尽的立宗。你们不是承认法相无穷无尽吗?可现在却说,在没有了知法相的情况下,这个果是不能决定的,果是不能了知的;如果说果不能了知,那么了知果的机会永远也不会有。为什么没有呢?因为你们承认法相是无穷的,既然法相无穷,那我们一直追追追,末尾的法相什么时候能了知呢?没有一个了知的时候。如果最后这个法相没有了知,你们不是已经承认了吗:在法相没有了知、决定的情况下,果的名相不容知道;那这样,你们因明前派论师了知果的情况永远也不会存在。

  14、4因明前派刚才说了三种不同观点,概括而言我们可以这样遮破,这个话简单说很容易:没有了知法相的情况下,你们的果(名相)知不知道?如果说知道,那法相就不需要;如果说不知道,那你们因明前派永远也没有了知名相的时候,因为你们承认法相无穷的缘故。

  15、对方说: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因明前派认为,我们无穷无尽的过失绝对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呢?因为因的事相,它能够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义。不仅仅是依靠法相来了知,而且推理的事相,它能够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义。因的事相指的是推理的事相。推理的事相呢,比如说“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我们说这种推理完全是正确的,因为三相齐全之故;到第二次推理的时候,这个推理的事相就变成了刚才的“所作”。

  所谓因的法相就是三相齐全,因的事相指的是第一次推理中的所作等,在这里所作等是因的事相。所以对方认为,虽然法相无穷无尽,或者法相不了知的情况倒是有的,但是我们认为,依靠因的事相可以了知所立,不管是黄牛也好,或者是声音的无常也好,这些都是依靠因的事相来了知的,所以你们给我们发的过失绝对是不存在的。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

  16、破他们的观点: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

  本来,表示这是正确的推理(因),需要三相齐全;表示这是黄牛,也必须要知道它具有项峰和垂胡;但是,如果你们这样承认,尽管没有了知表示因的三相推理,以及表示黄牛的法相———项峰垂胡,虽然这些都没有决定,仅仅了知所作或者是看见花白,无常和黄牛就应该能了知。

  在三相推理中,仅仅知道所作,无常的道理就完全可以明白了;仅仅看见花白的动物,就完全应知道:“噢!这是黄牛。”应该是这样的。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说,依靠因的事相足能建立所立的意义。这样的话,三相推理中所作就是事相,以所作能了知无常的话,那知道所作的人,在他的相续中永远也不可能产生柱子是常有的增益了,有这个过失。

  然后,如果依靠事相真的能了知名相,那么凡是看见花白动物的人,都会知道这是黄牛。比如说,从来没有去过印度的人,谁都不知道黄牛;但按你们的观点,当一个从来没有学过因明,也从来不了知黄牛的汉族人看见花白的时候,他也应该知道这是黄牛了,因为你们不是依靠事相来了知名相吗。那这样一来,凡是看见这种花白动物的众生,都会知道它就是具有项峰垂胡的黄牛,有这个过失。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必须要依靠法相才能了知。我们可以这样说,现在看见的前面这头花白动物,它就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以这种推理我们完全能了知:噢,原来我看见的这个动物就是黄牛。但是,按照你们因明前派的观点,这也完全是不合理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314、甲二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

  315、甲二乙二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

  316、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

  317、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第43课)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318、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分二:

  31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一、认识本体;(第43课)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320、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各自之法相)分二:

  321、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一、总说;(第43课)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322、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别说)分三:

  323、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法相之理由)分三:

  324、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第43课)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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