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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8笔记

创建日期:2022-04-03

  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8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317)+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己一、认识自反体+己二、相属之方式+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辛一、论式之分类(346)+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348)+壬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349)+壬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350)

  348、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

  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34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壬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

  谓名相违遮名言,直违事名无诤论。

  350、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壬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

  是故有者显相违,相同论式亦容有。
       351、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谓法名相境一体,异体量不等皆误,实有假有决定性,名法等量一本体。
       彼等相互皆颠倒,安立于此无妨害。

  2、十二种论式中,有十种论式是正确的,两种论式不正确。总的来讲,我们前面的三种相,实际上它们并不是混为一体的。应该说法相的自反体就是法相,而名相的自反体就是名相,这三个相在义反体上是同一的、一致的,在自反体上是分开的。

  3、法相,比如说项峰垂胡是法相,它有总的法相、别的法相两种论式;然后名相,黄牛的这种名相,也有总的名相、别的名相;事相也有总的事相和别的在此论式中的事相。这样在建立自己的自反体上面,用了六种推理。项峰垂胡是法相,它总的来讲也是法相,别的来讲也是法相,主要是建立它自己的本体。

  下面的非他反体中,比如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名相不是事相和法相,事相不是名相和法相,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其中一者并不是其他两者,是这样来建立的。这个也是在建立方式上面有总的三种和别的三种。

  一共讲了十二种。

  4、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对方提出问题: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建立黄牛的总论式=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遣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意思是说,项峰垂胡是法相,在建立事相或者名相的论式中,它就遣除了直接相违。

  于此,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法相的法相在名相和事相上遮不遮遣?意思就是说,项峰垂胡的法相———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遮不遮遣名相和事相?大家应该清楚,当时的名相和事相就是黄牛和花白。也就是说,刚才那个法相在名相和事相上存在还是不存在?

  因为我们在前面说“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是遣除直接相违之故。”讲出了这样一个原因。于是对方有这么一个疑问:法相项峰垂胡的法相,它在名相和事相上存在还是不存在?

  假如我们说,它在花白的事相和黄牛的名相上被遮遣,也就是说遣除直接相违建立义反体,这个法相的法相,它在名相的黄牛和花白的事相两者上面不存在。

  对方说:如果说这种法相不存在,那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法相的法相在名相上不存在,名相本来是黄牛,那就成了黄牛没有项峰垂胡了。因为,项峰垂胡的法相就是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在事相上也可如此分析。如果黄牛上没有项峰垂胡,或者说花白的动物没有项峰垂胡,那实际上,刚才项峰垂胡的法相就没有遍于黄牛的名相和事相,它就不是黄牛的法相的法相了。为什么呢?因为在名相和事相上它没有遍。按理来讲,法相的法相应该遍于它的名相和事相;可是你们这样承许,那刚才的法相就没有遍于黄牛和花白。

  如果别人问我们:在名相的黄牛上和事相的花白上,刚才法相的法相存不存在?我们说法相的法相在名相和事相上肯定不存在,因为它是法相的法相,并不是名相的法相,也不是事相的法相,所以,黄牛上法相的法相不存在,花白上法相的法相也不存在。

  而如果说法相的法相不存在,那法相本身也无法存在,因为法相的法相所成立的就是法相项峰垂胡本身,从这一角度而言,它们应该是无二无别的。这样慢慢推下来以后,项峰垂胡在黄牛、花白上就不存在了。本来这个法相应该遍于名相和事相,但最后推出来法相不能遍于名相和事相,有这个过失。

  从另一角度而言,如果法相的法相不遍于名相和事相,而名相、事相与法相又是一体,这样就有法相的法相不遍于或者说遮遣法相本身的过失。此时,法相———项峰垂胡实际上是法相的法相———遣除直接相违建立义反体的事相,那这样,就会出现法相不遍于事相的过失,这是第一个。

  然后是第二个,如果我们说存在,刚才法相的法相在花白上是存在的,在黄牛上也是存在的,那么对方就说,这不合理,因为,法相的法相应该唯独是法相的法相。可是这种法相不仅成了法相的法相,还成了名相的法相,又成了事相的法相。这样一来,法相的法相已经有过遍的过失。

  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刚才,它遮遣还是不遮遣?我们引申出来,就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说不存在,那就遮遣了事相的垂胡,因为在此论式中应该把垂胡作为事相。法相的法相如果在名相和事相上不存在,那在事相的垂胡上也就不存在了,这样就有不遍的过失。如果说存在,那就有过遍的过失

  5、义反体+自反体+非他反体

  什么叫做义反体呢?比如说,柱子、无常、所作三者在本体上是一体,它们无二无别;如果在本体上不是无二无别,那自性推理就没办法建立,因此这叫做义反体。也就是说,它们的意义———外境自相是无二无别的。

  什么叫做自反体呢?当时柱子的反体、无常的反体、所作的反体,这几个全部在我们分别念面前各自安立:无常不是所作,所作不是柱子,柱子不是无常。如果这几个是一体,那三相推理就没办法展开。一个作为有法,另一个作为立宗,还有一个作为因,这样的论证就没办法进行。因此,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完全是分开的。

  非他反体,比如说法相的反体不是其他反体,法相的反体就是自己的反体,就是这个意思。

  6、回答: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法相、名相和事相,是在心上面安立的。在心上面安立的时候,法相、名相和事相完全可以分开。在本质的意义上它们是一体,可以说,当时的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是无二无别的。我们前面讲“这一棵檀香是树木,因为它具有枝叶之故”,当时的枝叶作为法相,它所表示的事相檀香树和名相的树木,这三者全部是无二无别的。应该说,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存在于一个事物的本质上。

  同样的道理,我们这里的法相、名相、事相,然后法相的法相、名相的法相、事相的法相,等等。三相每一个都可以分三种,总共有九种法。如果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这九种法是他体。而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这九种法是无二无别的,是一体。

  刚才他们问,法相的法相到底遍不遍于名相和事相?我们可以这样回答: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法相的法相应该遍于名相和事相。乃至名相的名相上面,事相的法相上面,等等,这些上面全部可以周遍。法相的法相已经遍于名相、事相以及它们的各个支体上面,可以这样说。

  别人说:如果这样,那你们有过遍的过失!你看,这个法相的法相既在名相上存在,又在事相上存在,那这样,肯定有过遍的过失。

  我们对他说:没有过失,为什么呢?因为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法相的法相就是法相的法相,它并不是名相的法相,它并不是事相的法相。所以,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根本没有过遍。

  7、比如说柱子有它的法相、名相和事相,然后名相也有名相的名相、名相的法相和名相的事相等等,你就可以这样安立;而安立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

  我们可以说,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三相应该是无二无别的。这是从外境为主来讲的,也就是说,这是观待外境事物的事实、实质、本体而言的。

  从我们的分别念来讲,每一个都不相同。法相的事相、名相的事相等,每一个都有不同分别念的反体。这些反体互相都以互不混杂的方式来存在,应该这样来安立。

  8、下面是第二个问题。刚才是自反体方面讲的,现在是非他反体。

  前面的论式是这样讲的,比如说“项峰垂胡和黄牛的反体不是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法相的所依之故”,等等,是以这种方式来推理的。这种推理的方式也有总的三种推理和别的三种推理,我们这里选择了个别推理来进行辩论。

  9、壬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谓名相违遮名言,直违事名无诤论

  这里总共有三个辩论,应该说这三个辩论都比较难,尤其是前两个辩论比较复杂,大家要好好分析一下。

  对方有些论师认为,虽然你们讲了六种推理,但有些并不符合实际道理。第一个,他们认为是“名相违”,是名相相违方面的辩论;第二个,是“遮名言”方面的辩论;第三个是“直违事名”,是事物直接相违方面的辩论。对方总共以三种辩论来与我们进行探讨。

  9、1首先是第一个“名相违”。

  对方经常把意义上的东西和分别念的东西混在一起来提问。花白的名言和项峰垂胡的名言是不是名相?是名相的话,与前面所说的直接相违;如果不是名相,那花白的名称和项峰垂胡的名称,就不观待任何安立的因了,而成了不依理由的存在了,如此所有名言就混乱了,有这样一种过失。

  关于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和项峰垂胡的名言:花白是事相,它不是名相;项峰垂胡是法相,它不是名相,所以才说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和不是名相的项峰垂胡的名言。

  名言和名相,我们前面也已经分析过,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名言里面可以包括名相,但名相不一定是名言。比如我们说项峰垂胡,实际上它是一种名言,但是它是不是名相呢?它不是黄牛的名相。对方说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因为名相不是事相,所以说不是名相。按照前面的论式,黄牛才是名相。

  对方问我们: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和不是名相的项峰垂胡的名言,这两个名言究竟是不是名相?因为我们前面有这样的意思,花白和项峰垂胡不是名相,为什么呢?因为它们是事相和法相的缘故。于是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到底项峰垂胡的名言和花白的名言是不是名相?如果我们说是名相,那就不合理。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名相的法相是具有理由的名言心识,或者是义反体成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而事相和法相肯定不是名相,因为只有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才是名相的缘故。这个问题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对方说:你们现在说,花白的名言和项峰垂胡的名言是名相,但你们却在前面的论式中说,这两者不是名相,很明显这两者成了直接相违。

  对他们我们可以这样回答:我们昨天所说的,名相不是事相和法相,其意思是黄牛名相的反体绝对不是项峰垂胡和花白,因为花白也是自相的东西,项峰垂胡也是外境上真正存在的自相东西,这两者肯定不仅仅是一个名称,而名称本来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所以说这种名相肯定不是花白和项峰垂胡。而且,我们昨天的道理从境和心法分开也可以说的。

  对方说:如果你们回答,花白和项峰垂胡的名言肯定不是名相,那就不合理。因为这些非名相的名言,已经成了不观待真实安立的因了。也就是说,花白的名称和项峰垂胡的名称就不观待真实安立的因了。如果这样,那非名相的名言就不观待因而存在了。本来任何一个名言,都应该观待它的理由。比如为什么叫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所以我们把这类众生叫黄牛。本来名相有这样的特点,但是你们不观待真实安立的因,那瓶子也可以叫黄牛,黄牛也可以叫人,等等。最后,名言和意义完全都已经混乱了,这是不合理的。

  我们对他们回答,不会有这种过失。因为,非名相的名言是名相的事相与法相,而不是名相自反体的缘故,这是很重要的。

  对方问刚才那个名言是不是名相?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它们肯定不是名相。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花白的名言和垂胡的名言都属于名相。这样的回答没有任何过失。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名言是名相,那么他们说的相违的过失也没有;如果这些名言不是名相,那所有诠说的名称全部混为一体,成为混乱一片,这种过失也是没有的。应该说,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花白和垂胡就是它的名相黄牛。也就是说,黄牛的名言、花白的名言以及项峰垂胡的名言,从意义上面讲,这几个并没有别体的存在。

  9、2第二个是“遮名言”,遮名言的辩论跟前面的辩论基本上相同。

  对方说,项峰垂胡上到底否不否定名相的总法相?项峰垂胡,我们前面说它是法相。前面也讲了,名相的总法相是具有理由的名言心识,或者说是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意思是说,依靠义反体的理由而证成的名称是名相的法相。那项峰垂胡上面,名相的法相到底否定还是不否定?也就是说存在还是不存在?

  如果说已经否定了、不存在了,那有什么样的过失呢?有整个法相的名言全部都已经毁坏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项峰垂胡上面,成立义反体的理由不存在。义反体实际上就是法相的意思。那就成了法相项峰垂胡上面,建立名称的自己的本体,已经不存在了。不存在的话,法相的本体已经没有了;结果名相也没有了,所以有断绝名言的过失。

  如果不否定,也就是说名相的法相在项峰垂胡上存在。如果存在,那就有过遍的过失。怎么有过遍的过失呢?因为,名相的法相不仅在名相上存在,而且在法相项峰垂胡上也存在,因为不否定嘛。这样以后,就有过遍的过失。对方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我们对他们的回答也是一样。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确实存在,名相的法相在事相上也存在,在法相上也存在,在名相上也存在,它在这些上面都存在。而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名相的法相在名相自己上面存在,在事相和法相上面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回答,完全能驳斥对方的观点。这是第二个问题“遮名言”。

  9、3然后是自相违。

  因为我们前面说,事相是花白的有实法,名相是一种无实法的总相。对方说:既然这两个,一个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那直接相违的两个法怎么会变成一体呢?(因为我们经常讲,法相和名相在一个论式当中成为一体。)

  我们对此回答:其实并没有这个过失,因为我们在外境上并没有承认,有实法的花白和无实法的名相两者成为一体,并没这么讲;而遣余意识的分别念面前,是将耽著的花白和名称的黄牛(名称跟意义)结合起来执著的。

  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心识面前,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实际上有实法和无实法,外面的自相和心识的总义是混为一体的。这一点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它们以错乱的方式成为一体绝对不会有上面的过失。

  10、壬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是故有者显相违,相同论式亦容有。

  推理完全是依靠它的意义来进行的,而仅从表面或从声音、词句上不一定能了知。有些论式表面上看起来相违,但实际上不相违;有些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并不合理。有些论式,如“声音是常有的,它是所作之故”,推出这样论式的时候,所作法是相似的,因为三相不齐全之故。我们给他可以这样推翻,刚才所作这一推理的因,是相似的因,不是真正的因,因为三相不齐全故。接下来我们说,三相不齐全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样说会不会有矛盾呢?不会有矛盾。

  刚才说“所作法是相似因,三相不齐全之故”,是对建立声音是常有的论式而说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说它是一种相似的法。

  我们后面说“三相不齐全是真正的因,三相齐全之故”,从表面上看好像不对,你看三相不齐全是真正的因,因为三相齐全。那意思是什么呢?刚才前面推出的三相不齐全的这种推理(因),是所作立为相似因的真因,因为三相不齐全完全可以成立所作是相似因,从这一论式而言,它三相齐全之故。我们这样说,三相不齐全的推理是真正的因,三相齐全之故。

  一个是三相齐全,一个是三相不齐全,表面上看来好像相违,但实际上不相违的。前面指的是,在声音立为常有的论式中,所作是相似因,因为三相不齐全之故;三相不齐全是成立相似因的真因,因为三相齐全之故。所以,这样的论式也不会有过失的。

  还有有法和立宗二者本不相同,但却显得相同,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比如“所知的反体是所知,因为它充当心的对境之故”,表面上看来“所知的反体是所知,因为它是心的对境”,这三者好像完全一样,有这种感觉,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个过失。因为前面所知的反体,指的是所有世间万法的反体,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后面的所知,是指世间万法的反体通过我们人的分别念都可以了知。第一个所知,是从范围的角度来讲的;后面的所知,它是充当心的对境之故,这是分别念的对境,从这个角度来讲的。我们表面上看来“所知是所知,因为它是心的对境”,好像有点相违,但实际上也有不同的内涵在里面,所以并不相违。

  11、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谓法名相境一体,异体量不等皆误,

  一种观点,藏地的一些论师这样认为,法相和名相在外境上是一味一体的,这是“法名相境一体”的观点;然后是“异体”,有些声闻部的论师认为,要表示瓶子是无常,必须依赖有为法的四种法相———生住衰灭,他们认为瓶子的法相和瓶子的名相是不同的他体;还有一些论师,他们认为一个法相有很多的名相也可以,一个名相有很多的法相也可以,他们认为法相和名相的“量不等”,有这种说法。

  但是萨迦班智达认为彼等“皆误”,这些观点全部是有错误的。怎么有错误呢?

  12、萨迦班智达认为:实有假有决定性,

  首先破因明前派的观点,萨班说:实有和假有是决定的。法相项峰垂胡是实有的东西,而名相只不过是表示名称而已,它是假有的东西,因此,因明前派认为的法相和名相在外境上(不是在分别念面前)真实一体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13、萨迦班智达认为:名法等量一本体。

  这个“一本体”,应该说是破声闻乘的,但“一本体”的意思就是说,声闻乘这种异本体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声闻乘认为,瓶子的名相和瓶子的无常、住灭,这些完全分开,那么已经成了瓶子虽然具足无常、具足毁灭和衰败,但不能证成瓶子是无常了,有这个过失。所以我们自宗认为,瓶子的法相和瓶子名相的本体是一体。如果不是一体,那名相的瓶子和法相的无常,这两个应该完全变成他体了。这样以后,瓶子就不是无常了,有这种过失。

  最后是“名法等量”,我们自宗认为,法相一个,它的名相一定也是一个;名相一个,法相也是一个,这就像盖印的章和章印出来的印纹一样。因为能表的法只有一个,所以所表的法在总体上也应该只是一个。如果没有这样,那有很多的过失。所以,对方的观点完全是不能承认的。

  14、彼等相互皆颠倒,安立于此无妨害。

  总而言之,不管是法相、名相互相颠倒也好,或者是词和意义互相颠倒也好,凡是他们心里承认的这些观点,对我们自宗来讲,根本不会有害。

  15、你看法相和名相,法相的法相遍不遍于名相?你说遍,那名相也变成法相了,法相的法相遍于名相之故。如果你说不遍,那你的名相成了除了法相事物以外的一个东西了,因为法相的法相不能遍于名相之故。这样说的时候,表面上好像有理由,但实际上可以这样分析:你说的名相是义反体还是自反体?是从它的本体上还是它的意义上,或者是从它的词句上还是它真正的自相上,这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分析,在因明中也是开许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347、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三:

  348、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第48课)

  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34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壬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第48课)

  谓名相违遮名言,直违事名无诤论。

  350、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壬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第48课)

  是故有者显相违,相同论式亦容有。

       351、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第48课)

谓法名相境一体,异体量不等皆误,
实有假有决定性,
名法等量一本体。
彼等相互皆颠倒,安立于此无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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