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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9笔记

创建日期:2022-04-03

  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9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戊一、认识法相+戊二、依此遣除增益之理。

  戊一、认识法相=己一、破他宗(354)+己二、立自宗(355)+己三、除诤论(356)。

  354、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己一、破他宗;

  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355、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己二、立自宗;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356、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己三、除诤论。

  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2、因明的意思就是量学,它包括正量和非量的定义、法相等内容。如果详细说明,整个因明的内容都可包括在量当中。

  量=现量+比量=一种正确的识=智慧

  量指的是整个世界上最正确、没有任何错误的识。

  具有这种正确识的士夫=量士夫=本师释迦牟尼佛=具足真正最究竟的量

  在《释量论·成量品》中先讲了量的法相,然后继续讲了释迦牟尼佛成为量士夫;本论也是,第八品介绍量的概念,第九品简单地宣说量士夫。

  3、关于量的法相,《量理宝藏论自释》中是这样说的:陈那论师的一些论典讲量的法相是“不欺”识———“不欺”惑的识,他的有些论典也讲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

  “不欺”,意思是不欺惑。我现量见到,在现量识面前它不欺惑;比量确定,在比量识面前不会欺惑,这就叫做不欺识,这是量的法相,这是一个意思。

  “明未知义”,“明”这里是指明白、通达、了达的意思。明未知义,就是以前没有知道的现在已经知道。如果我们以现量见,以前我们没有见到的现在见到了;如果我以比量了知,以前没有了知的现在已经了知,这叫做明未知义。

  正量的法相到底是不欺识还是明未知义?是这两者都需要呢,还是需要其中的一者?陈那论师有些论典说不欺惑的识是量的法相,有些论典说明未知义是量的法相。而法称论师在《释量论》宣讲量的法相的时候说,这两者都是量的法相。

  4、天王慧论师,他可以说是印度所有班智达中具有崇高智慧的人,亲自在法称论师面前听受过《释量论》,并且做了注释。他第一次做的注释,法称论师不满意,并将注释扔到火里面烧了;第二次做的注释,法称论师仍不满意,又将注释扔到水里;第三次的时候,天王慧论师也说了,人身是很难得、很短暂的,这次如果不过关就算了,再也不写了。这次法称论师说,虽然间接的意义和隐秘的意义没有表达出来,但是直接的意义还算比较过关。所以第三次的《释量论注释》没有毁坏,在藏文论著中现在是有的。可能法称论师也怕了,他知道他再也不发心了。

  5、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己一、破他宗:天王慧论师的观点: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

  这里首先遮破天王慧论师的观点:这二者是“异名”,刚才不欺惑和明未知义这两个都是量的法相,你用不欺识也可以,用明未知义也可以,这两个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天王慧论师所说的“异名”,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也是完全分开的两种异名。如果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我们自宗也可以这样承认。但是,他是从义反体的角度来承认的缘故,所以就有这个过失。

  第二个观点“分说”,这是《量庄严论》的作者———慧源论师的观点:量有胜义量和世俗量,胜义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不欺识不能作为胜义量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胜义量是圣者的智慧,也就是说远离能取所取的个别自证智慧才叫做胜义量。在这种胜义量面前,无欺惑是不存在的。什么叫做无欺惑呢?要成为无欺惑,必须断定一种意义,也就是说要获得断定的意义。可是在圣者的智慧面前不会有任何分别念,没有分别念的话,世间中的白色、红色、蓝色等等,这样的世俗性的断定意义在圣者的智慧面前就不存在。因此,胜义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而世俗量的法相既可以用不欺惑的识,也可以用明未知义,这两者都可以用。原因是什么呢?因为,世俗量是凡夫人的具有能取所取的分别心的正量,如现量和比量。在能取所取没有消于法界的识面前,无欺断定的情况是存在的;还有,以前没有了达而现在已经了达,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所以,慧源论师把胜义量和世俗量完全分开,胜义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世俗量的法相是不欺与明未知义两者,他的观点是这样的

  6、萨迦班智达遮破天王慧论师的观点: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此颂遮破天王慧论师的观点。“法相若以二安立”,如果你们承许有两种从本体上完全分开的真实法相,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如果真是这样安立,那名相必须变成两种———“名相亦应成二体”,但两种名相是不可能的。

  名相并不是依靠很多语言文字来表示的东西,而是分别心识面前出现的一种概念。比如说黄牛,凡是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就叫做黄牛。这是动物的名称和自相结合起来的一种名相,在脑海中显现一种瓶子也不是,柱子也不是,人也不是的动物———黄牛,这叫做名相。

  但是,两个名相在脑海中出现,这是绝对不容有的,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如果真的有两个法相,那每一个法相所表示的一种名相肯定是有的。如果说没有这样的名相,那也不合理。

  法相和名相数量相等。如果量不相等,比如说法相一个,名相两个,一个名相有法相,另一个名相没有法相,那么这个法相有不遍的过失。如果法相两个,名相一个,那也成了多余的事情。因为,一个法相能表示这个法的话,那法相的目的和法相的作用就是这样,另一个法相就没有必要。简而言之,如果真正按照天王慧论师的观点,在实际的本体上有两种法相,那么名相也成了两体。名相成为两个的话,那与事实相违;因为,在我们脑海里面出现两种概念是不可能的。

  7、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比如说柱子,我们叫做柱子,其他人叫其他的东西;那这样,应该有两种名相吧!比如我把它叫做柱子,另一个人给他取名为F轮,F轮也是柱子的名称,这样的话,是不是有两种名相呢?实际上,这不并叫两种名相。所谓名相,就是表示我们脑海里面显现的总的概念的名称。虽然汉族人、印度人、藏族人等对它的称呼都不相同,但是,不同称呼所表达的意义就是外面这个事物。所以,只有名称和自相混为一体的概念才叫做名相。这样以后,我们就不能承认有两种名相,这是一个意思。

  还有慧源论师所承认的,世俗量和胜义量完全分开,分别安立两种法相,这种说法也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颂词是这样说的:

  8、萨迦班智达遮破慧源论师的观点: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

  按照慧源论师所建立的观点,有胜义量和世俗量两种法相,胜义量的法相为明未知义,世俗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和无欺识两者。这样的话,胜义量有它的法相,世俗量有它的法相。

  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分开的时候,你们说得也对,世俗量有它的法相,胜义量有它的法相。可是,胜义量和世俗量综合起来,这两个毕竟都是量,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总的量的法相。就像虽然男人有男人的法相,女人有女人的法相,但是既可以遍于男人,也可以遍于女人,这样一个总法相必须要有,因为有一个总的名相———人之故。如果没有能遍于总名相的一个总法相,那也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量要表示的话,量作为名相,然后必须用一个遣除直接相违建立自反体的法相来表示它。但按对方的观点,名相是分开的,那么总的量的法相就根本没有。

  如果总的量的法相没有,那么一说请你找出量的法相,你胜义量的法相对世俗量没有遍,世俗量的法相对胜义量没有遍;那这样,总的量的法相就根本找不到,有这个过失。所以,按照萨迦班智达的看法来进行抉择,慧源论师的观点就不合理。

  9、萨迦班智达遮破法胜论师的观点: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法胜论师(不是法称论师)也是印度的一位大班智达,他认为量的法相就是不欺识,但是光说不欺识也不行这个不欺识是具有三种特点的不欺识。三种特点中,第一个是本体不欺,也就是说本体上面不欺。所谓本体不欺,就是依靠获得自相而遣除执著事物为量的法相,它有这么一个特点。意思就是说,如果从现量抉择,通过现量而得到自相;如果说从比量抉择,也能通过比量逐渐得到自相。也就是说,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在自己所判断的这个事物的自相本体上不会欺惑。以这个法相———本体不欺,能遣除顺世外道等认为执著的事物才为量以及所有比量、所有隐藏的东西都根本不承认的观点。所以,不欺惑中的第一个———本体不欺有这样一个作用。

  然后是第二个,对境不欺惑。比如说,我们用智慧全面分析某种照了境,然后就获得了这种照了境,所以根本不欺惑。它遣除了不容有的法相过失。因为法相必须要远离三种过失,三种过失里面,不容有的过失必须要遣除。为什么呢?因为,它依靠分析的智慧而获得了照了境:判断自相存在的话,那就能获得它的外境;如果判断为没有,照了境也就不存在。所以,它依靠获得照了境而遣除了不容有的过失,这是第二种不欺惑。

  第三种不欺惑,就是作用上面的不欺惑,这种不欺惑依靠肯定的意义而断除过遍的过失。意思就是说,依靠它而获得的能力、作用,就像无常,它完全是有为法的作用;如果我们断定是火,那火有燃烧的作用,从它的作用上获得了一种不共的能力,遣除了其他过遍之法。因为所有的火都有这种热性,所有的有为法都有无常的本性,所以认为它的作用上不欺惑,这也就断除了过遍。

  这样以后,量的法相里面既远离了不容有的过失,又远离了过遍的过失。但法胜论师认为,不欺惑的法相里面并没有远离不遍的过失,这必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补充。而且他认为,了悟真义实际上就是前面讲的明未知义,明未知义和了悟真义是一个意思。但是他的意思,不欺惑是量的法相,了悟真义或者是明未知义是量的作用。因为,了悟真义是以前没有知道的现在已经知道,所以这是量的作用,不是量的法相。当时,在他的观点中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法胜论师的观点是不合理的,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分析。怎么不合理呢?

  你刚才不是说,远离不遍的过失需要补充吗,但在这里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颂词“遣不遍式此非理”,在这里,遣不遍的方式、说法不合理。下面否定他的时候,其他观点都没有很明确地说,只是说,在这个场合中,你要补充远离不遍的法相过失,这实在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既然你没有遣除不遍的过失,那这个法相完全就已经成了有过失的法相了。因为你现在的法相的语言当中,如果没有遣除不遍的过失,那依靠其他的语言即使遣除了不遍的过失,但是对你在这里安立的法相来讲,也是无济于事,没有什么用。

  还有,法胜论师你认为了悟真义是量的作用,不是量的法相。而你这种了悟真义的意思,就是明未知义,明未知义和了悟真义的意思是相同的。但是,这样的分法并不是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意思就是说,你在建立量的法相的时候,只把不欺惑放在量的法相当中,并以具有三种不欺惑来进行解释,不遍的过失需要补充,而却将了悟真义或者明未知义放在量的作用中,并没有放入量的法相,但是,这样的说法在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殊胜论典中并没有发现。所以,你这样的说法并不接近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因此,你最好放弃自己的宗派,最好把了悟真义的法相不要放在量的作用当中。法胜论师的观点大家也应该清楚了,他对量的法相是这样认为的。

  10、萨迦班智达遮破婆罗门种姓论师的观点: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跟随婆罗门种姓的有些论师承认了悟真义具有三法,一说婆罗门的时候,不一定就是指外道。婆罗门种姓的上师中,有一位叫香嘎纳塔,他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因明大师,还有一位德谢嘎瓦。他们认为不欺惑的识不是量的法相,量的法相是了悟真义,了悟真义与前面的明未知义,这两个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量的法相是了悟真义,但是了悟真义也有三种特点,也可以说三种差别:第一个是本体上的差别,意思就是它遣除了反方的增益,反方面没有任何增益,这是了悟真义本体上的特征;第二个是对境上的差别,它通达了以前没有了解过的意义,已经完全通达了前所未解的意义,这就叫做对境上的差别;第三种是缘取方式上的差别,也就是说,它在缘取的外境上,识与外境的执著相互不错乱,怎么样缘取,在外境上根本没有错乱。这三种特点具足的了悟真义,才算是量的法相。对方婆罗门大师等,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对此,萨迦班智达说“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你们这样的观点有三种过失:不需要、不遍和不容有的过失。只要承许具有三种特点的了悟真义是量的法相,就具有上面所讲的三种过失。

  首先说第一个不需要的过失。不需要的过失怎么存在呢?你们刚才讲第三个差别———缘取方式上面的差别时说,外境上不错乱。如果说外境上不错乱,那么量的通达外境的作用就已经圆满了。也就是说,缘取外境的时候,只要通达外境上不错乱就已经足够了。因此你们第二个里面所讲的,前所未通达的意义完全了知,这种说法根本不需要,完全是多此一举。所以说,既然你们第三个观点缘取方式没有错乱,那第二个里面所讲的,它所了解的前所未有的境界,这种说法就不需要了。不需要的过失,他这里是这样讲的。

  然后是不遍的过失。怎么有不遍的过失呢?你们第一个差别中讲,这样的量遣除了反方面的增益。这种说法对比量来讲还可以,因为比量毕竟是一个分别念,所以它反面的增益全部会遣除的。但是,对现量来讲,它毕竟是一个无分别念的有境,这种无分别念的识怎么能遣除反方面的增益呢?所以,你们这种量的法相不遍于现量,有这个过失。

  第三个是不容有的过失。怎么会有不容有的过失呢?你们不是说了悟真义吗,所谓了悟真义,必须要原原本本地了解外境的真相,外境的真正意义要了达的。但是,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对这两个量来讲这都是不现实的事情。首先第一个,对现量来说了悟真义不可能。因为现量只不过是显现外面的行相而已,如果要完全通达,就像佛陀的智慧了达一切万法的真相一样,那是不可能的。要了达这种真义,对现量识来讲是无能为力的,它没有办法。然后第二个从比量的角度来讲,比量是依靠推理来进行宣说,它也没办法直接缘取原原本本的外境真相。如果所有外境的真相完全不折不扣了解才叫做了悟真义的话,那么对于现量和比量来讲,这也是不容有的事情。

  这里讲完了三大过失,第一个是不需要的过失,第二个是不遍的过失,第三个是不容有的过失。也就是说,只要你们这些论师把量的法相承认为这样的了悟真义,那必定会具有这三大过失。

  11、总而言之,大家要记住我们这里的四种观点:第一个是天王慧论师的观点,第二个是慧源论师的观点,第三个是法胜论师的观点,第四个是德谢嘎瓦的观点。这四种不同的观点都是围绕量的法相来建立自己的宗派。有些说两者都需要,有些说无欺惑的识需要,最后一个观点说了悟真义或者明未知义需要。但这些观点萨迦班智达都不承许,因此逐一遮破了四位论师的观点。

  12、己二、立自宗: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自宗的观点就是不欺的识和明未知义,无论哪一种都可以用。为什么呢?因为这两者都能了达一切事物的自相,所以它们是完全相同的。

  那这样,前面一者不是也说了吗,它们是“异名”而已;同样的道理,我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我们自己没有这种过失,因为我们在义反体上面并没有说具有两种法相。

  《释量论》中,法称论师先把量的法相安立为不欺惑,它也远离了不遍、不容有和过遍三种过失;但后面法称论师也说,明未知义也可以安立,所以说这也是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

  我们这里是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就全部落入到量的本体上,所以说并不会有由两种法相而引发两种名相的过失。

  我们自宗,名言量和胜义量都可以运用这两种法相。因为所谓名言量,就是我们凡夫人依靠自己的心识来进行决定的,真正能获得自相外境的现量和比量。其实这样的名言量也具有不欺惑的法相,它对外境、作者和作用都不会欺惑;所有的现量比量,以前没有了知的现在已经了知,这也具有明未知义的法相。所以这两种法相都可以安立。

  然后是圣者的根本慧定,也就是说胜义量。胜义量的智慧对外境和心识都不欺惑,它也具有一地菩萨那样的智慧,刚开始没有了知的后来了知。因此,这两种法相在胜义量和世俗量两者中都可以运用。

  13、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对于不欺惑,萨迦班智达认为它有三种特点,但他安立的不欺惑跟前面论师安立的不欺惑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量具有三种特征,作者认为不欺惑有三种:首先是作用上面不欺惑。什么叫作用上不欺惑呢?如果自相真实存在,则它的作用存在方面不欺惑;它的自相不存在,它的作用也不存在,这方面没有欺惑,这叫做作用不欺惑。比如说火,火的自相不存在的话,那么火燃烧的作用不会有;如果火自相存在,那么火的燃烧作用也能存在。

  然后是作者不欺惑。这种量,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断定存在的话,在存在上面不欺惑;如果断定不存在,那么在不存在上面不欺惑。这就是现量和比量,也就是从识自己本体的角度来讲的。

  第三个是所作方面不欺惑。也就是说,如果是趋入自相外境,那在所作的外境上完全会得到,这方面不欺惑。而对一些无实法,外境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你要去趋入的话,这方面也有欺惑的,这是所作方面来讲的

  在这里,按照萨迦班智达自己的观点来讲,对于量,这两种法相都可以运用。其中的不欺惑具有作者、作用和所作三个方面的不欺惑。

  14、为什么真实的伺察意不能安在正量中呢?

  我们讲伺察意的时候,比如对方认为在古老的水井中存在水,而实际上水确实也存在,水的作用也不欺惑。既然刚才的作用不欺惑也具足,外境的水也真实存在,那为什么不包括在量当中呢?因为,它没有作者不欺惑。为什么没有呢?作者通过现量见到,对作者不欺惑也可以的;通过真正有效的推理确定,对作者不欺也可以。但是,这两者不具有的原因,所以它不能安立为量。当时也说了,为什么真实的伺察意不能安在正量中呢?因为,真正的量必须要具足三种不欺惑,但这种伺察意却少一个不欺惑———作者不欺惑,它缺了非常关键的一点。

  15、为什么已决识不能安在正量中呢?

  已决识不是量,所谓已决识,实际上它也能了知外境,在了知外境方面应该说它有符合实际道理的这一层面。但是为什么已决识不能安立在真正的量当中呢?因为当时,它现量和比量的作者不欺惑不存在,也就是说现量和比量的无欺惑的识不存在,当时安立在非量中的原因是这样的。

  16、己三、除诤论: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

  刚才我们说量的法相是不欺惑,它能遣除对事物的增益,这样来讲的。对方给我们发出这样一种太过,你们说在自相上面不欺惑,但这是不合理的。

  比如说我们用一种量来衡量无实法,不管是衡量石女的儿子也好,或者是通过智慧来观察无我也好,实际上所衡量的对境都是无实法,它们根本没有自相;那这样,衡量无实法的量应该成为非量了,因为对境的自相不存在之故。所以说,你们这种量并没有遍于衡量无实法的正量当中。因此,你们这个量有不遍的过失。无欺惑安立在自相上的话,无实法根本没有自相,但是你也不能说这是非量,因为无我的智慧是正量之故。而且,我通过智慧来衡量前面没有石女的儿子,或者说前面没有瓶子,实际上这种自相不存在也有正量的一面。因此,你们不遍的过失绝对是存在的,对方这样认为。

  还有,如果认为获得自相是正量,那也有过遍的过失。怎么会有过遍的过失呢?比如说看见黄色的海螺,虽然有眼翳者看见的黄颜色是错误的,是染污性的,但是他当时也看到了海螺的形状,看见了海螺的微尘等,对这个人来讲,这些是正量。所以,如果真的要以自相作为量,当时的眼识已经真实看见了海螺的形状等,那么在这些方面就有一分正量。而且在白色方面虽然它是错的,但是在总的颜色方面也有真的一面。所以说,在染污的识面前会有过遍的过失。

  还有,比如我们坐车或者骑马的时候,旁边的树全部都往后跑,有这种感觉。虽然在当时的眼识面前,真正往后跑的树没有,但是不管怎么样,当时眼睛面前还是显现过往后行动的树木,也显现过往后动摇的房屋等。如我们坐火车的时候,在窗边就能看见,房子也好,树木也好,什么都一晃而过。实际上,在你的眼识面前这些都已经见到过,如果见到过,那自相也已经看见了;那这样,如果这种识以自相作为正量,那你的这种量就过遍于黄色的海螺和动摇的树木等。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两个问题。

  17、作者进行回答: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我们自宗没有这两种过失。首先是第一个,不遍的过失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分析的时候,并不是分析无我等无实法的本体或自相存不存在?并没有这么分析,我们在这里,虽然我们现在衡量的是有实法的自相,但是同时也能了知无实法的自相不存在。在这里,我们根本没有拿出单独的无实法来进行分析。所以我们在分析正量的过程中,这种量不遍于无实法的过失根本不存在,没有这个过失

  然后是第二个,在黄色的海螺和动摇的树木等方面也没有过遍的过失。怎么会没有过遍的过失呢?因为,虽然当时你的根识看见了黄色的海螺,但是那个时候的根识完全都已经被眼翳染污了,那染污的根识所见到的外境肯定是错误的,在这个角度上不会有正确的一分。虽然你看见了它的形状,但是它的形状实际上是黄色海螺的形状,并不是正确的白海螺的形状。所以说,在你的根识完全被染污的情况下,它所得出来的结论完全是错误的。因此,在这个上面根本立不出来一个正确的外境。

  同样的道理,你在坐车的时候,虽然已经见过树木,但是所谓的见,是你的根识错乱而产生的一种境界,在那个境界面前你所见到的就是动摇的树,其实动摇的树在外境上根本不存在。所以说,你面前所见的这种对境完全是错乱的。虽然树木一直“站着”不动,但当时它在你眼睛面前却是一晃而过,你的所见全部是动摇性的,而外境却根本没有动摇。如果你详细分析就会了知,由于你的根识错乱,所以对境根本不会有正确的一面。

  因此,对方提出的不遍和过遍的两种过失,对我们自宗来讲完全是没有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352、甲二乙二丙一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分二:

  353、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认识法相)分三:

  354、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己一、破他宗;(第49课)

  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

  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

  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355、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己二、立自宗;(第49课)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356、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己三、除诤论。(第49课)

  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

  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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