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65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8品)+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丁一、现量(9品)+丁二、比量。
丁二、比量=戊一、自利比量+戊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己一、法相(462)+己二、抉择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庚一、通达之因+庚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壬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壬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癸一、破他宗+癸二、立自宗+癸三、除诤论。
癸二、立自宗=子一、分析同品异品+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500)+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501)
子一、分析同品异品=丑一、法相(497)+丑二、认识相同对境(498)+丑三、遣除诤论(499)
癸三、除诤论=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503)+子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
499、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三、遣除诤论。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50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501、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503、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三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2、《影尘回忆录》
外道是基督教徒,他说上帝是万能的。
倓虚大师说,你们的上帝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是万能的,那么耶稣受到损害被钉在十字架上的时候上帝也没有能力制止,而且现在世间有很多坏人也没办法制裁,也没有使他们获得解脱的能力。
后来外道说,如果这样,那你们的佛陀也不是万能的。
倓虚大师说,所谓佛陀万能是可以说的,因为佛陀为大家所宣说的真理是:如果有人作恶事,就会转到三恶趣;如果有人受持三皈五戒,就能获得人天的果报;如果有人行持六度万行,就能获得菩萨的果位;如果以自他觉悟为目标而修行,最终能获得佛陀的果位。
并且佛陀告诉我们,每一个众生都有如来藏,每一个众生都平等可以获得如来的果位,这种殊胜的教言唯一存在于释迦牟尼佛的教法中,所以天上天下唯有世尊是万能的。而你们的上帝,只能自己成为上帝,其他众生却没有能力、没有权利或者资格成为上帝,所以这就是你们的不足之处。
3、遣除诤论: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你们因明后派的观点,从立宗而言,与所诤事相同是同品,与所诤事不同的是异品。如果按照这样讲,那么你们真实推理的所诤事应该变成违品。为什么呢?因为所诤事并不是与自己相同,所诤事自己对自己相同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如果自己对自己没有相同,你们因明后派的所诤事应该都变成异品了。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驳斥他的观点,自宗根本没有你们所说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所诤事虽然自己对自己无法相同,这一点你说的是对的,但是所诤事可以与比喻相同。比如说“柱子无常,所作之故”,柱子自己对自己相同是不可能的,但是柱子与瓶子是以无常而相同的,因此所诤事变成违品的过失绝对没有。这一点,应该是陈那和法称两位论师的究竟观点。
4、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通过因明的推理来进行破立的时候,不管是自性因,还是果因,或者否定因,以什么样的因来进行破立都必须了解其中的几个内容。
第一个是实体。实体就是柱子、瓶子等事物,凡是具有自相的事物都叫实体,而并不是外道所说那样,微尘集聚的东西才叫实体。
第二个是反体,反体是什么呢?它是分别念前出现的影像,也就是遣余,除了遣余之外没有别的反体。
在运用的时候必须要把反体实体混为一体,一定要把实体反体误认为一体,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破立。
比如说:我前面柱子不存在,如果柱子存在,那我就可以现量见;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柱子肯定不存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否定柱子存在,这种遮破是依靠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的。又比如:我前面肯定存在柱子,我现量见到的缘故;或者,我前面肯定有光明,没有见到黑暗的缘故。建立也是同样,必须以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所以,不管是破还是立,全部都需要实体反体混为一体。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这就是因明推理中,对境的破立方法。
5、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遣余=依靠对境方面的三种意义=有实法+无实法+有实无实
遣余=依靠有境方面的三种名词(名称)=实有的概念+无实的概念+第三品物体
二法=证成义理+证成名言
遣余破立的详细分类有三种。哪三种呢?依靠有实法、无实法、有实无实二者,总共有三种概念(意义)和三种名称。怎么会有三种名称呢?比如说依靠有实法,有实法是自相的柱子、瓶子、牦牛、黄牛等,依靠这些有实法,在遣余名称里面就会有存在、实有的概念,比如说有实有的瓶子等等。依靠无实法的话,它的自相本体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我们分别念面前,依靠无实法也有无实法的概念,比如说兔角、石女的儿子、虚空等等。依靠有实法和无实法两者也会出现第三品物体或者说所知。
当然,所知的概念比较大,它遍于所了解的一切万法。
《释量论》里面也讲了,依靠有无二者出现三种法,三种法指的是总法。因为,在分别遣余面前,依靠有实法柱子就会产生一种柱子的总法;依靠无实法石女儿,就会产生一种石女儿子的概念总法,而这两者都是法。这个法可以算第三品物体,这样的总法在分别念面前可以现前。在《释量论》中,也有这样的道理。
意思就是说,依靠有实法和无实法总共有三种意义和三种名称。当然,三种意义、三种名称分开说也可以,如果没有分开就是三种名义,三种名义实际上就是三种遣余。这三种遣余可分为依靠有境方面的三种名词(名称)和依靠对境方面的三种意义,这样分开也是可以的。依靠这三种名义可以证成义理和名言,这是建立。比如说依靠意义的“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是证成义理;依靠名称的“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是证成名言。这就是“立二法”,建立二种法。
因明推理中的破立既要有有实法,也要有无实法;但是有实法和无实法全部是遣余心识面前的一种破立,这一点非常重要。
6、癸三(除诤论)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因明前派始终认为: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实体反体一定要分开,如果没有分开实体反体而进行建立,很多推理就无法成立。比如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和“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两个推理中,前一推理中有灰白色的实体,后一推理中有所知总反体的总法(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它们一定要包括在同品异品任何一者之中,但分别观察它们到底是同品还是异品时,结果却不可确定,如此一来会毁坏你们对名言的安立,或者说将失毁你们关于量的安立。
因为,他们心里面一直这样想:在依靠实体法灰白色的实体而进行建立时,在实体上可以断定两品,这时对反体而言即使出现第三品物体也是可以的。在依靠反体法所知总反体而进行建立时,在反体上面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这是可以断定的,那个时候在实体上面第三品物体可以成立。
7、破斥: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并没有这样的过失。怎么没有呢?因为,表面上看来,灰白色实体和所知总反体这两者好像是单独存在的法,实际上它们与事物的自相息息相连、密切相关。
比如说灰白色的东西,实际上它与山上烟的自相完全相连。从自相的角度来讲,这两个法与它们的自相法完全相连,所以说单独的一个反体和实体存在的必要完全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三品物体根本不能成立。
从单独反体的角度来讲,灰白色也好、所知也好,这两者都可以具足三品物体。
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灰白色的实体之故”,这个时候对方给我们提问:烟的灰白色是同品,非烟气体的灰白色是异品,除了这两者以外,第三品物体存不存在?
我们对因明前派这样回答:你刚才所说的灰白色事物是从真正事物的实体上讲,还是从心识前的反体上讲?如果你说是反体上的灰白色,那么第三品物体可以存在,我们也承认。为什么呢?心识中的灰白色既可以变成气体,如灰白的雾等;又可以变成由火(因)产生的烟。如果从心识的反体上讲,与二者不相分割的三品物体可以存在。
然后“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个时候你说:如果所知成为同品,那么所有的所知法都变成建立无常的因了;如果它是异品,那么建立无常的因也变成异品了。
我们也可以同样回答:如果你从自相的角度来讲,建立无常的真因与同品异品就不能双融。如果你从所知反体的角度来讲,因为所知是心识中的概念,在这种概念中,它既可以成为建立无常的同品法,有很多无常方面的法;又可以成为建立非无常的虚空等。这样,第三品方面的法在心识遣余面前可以成立。
你们因明前派始终都认为,任何一个法要么在同品上存在,要么在异品上存在;除了这两个以外,第三品物体在实体反体没有混合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成立。实际上,你们没有把运用和宣说分开,运用的时候我们把它们混用,宣说的时候反体实体可以分开;但是你们并不是这样的,你们在运用的时候把实体反体完全分开,但在这种情况下因明的任何破立绝对无法成立。所以,因明前派分开实体反体的观点不应理。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499、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三、遣除诤论。(第65课)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50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第65课)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501、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第65课)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502、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三(除诤论)分二:
503、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三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第65课)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