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4品观建立遣余18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缘取方式(107)+戊二、决定各自之自性。
戊二、决定各自之自性=己一、显现+己二、遣余。
己一、显现=庚一、境之实相(110)+庚二、识缘取方式(111)+庚三、识境一致。
庚三、识境一致=辛一、如何一致(113)+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
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115)+壬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壬三、分别不取显现境之理。
壬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117)+癸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
107、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一、总说缘取方式;
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110、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一、境之实相;
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111、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识缘取方式;
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113、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如何一致;
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115、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三辛二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
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117、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三辛二壬二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
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2、第四品观建立遣余=成立和遣余=显现和遣余=遣余品
大恩上师法王如意宝在宣讲因明的时候,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过,所有通达因明的根本就是看你懂不懂遣余,如果遣余学得非常好,那么因明涉及的所有内容就会了如指掌,不会有很大的困难;如果遣余这一部分没有搞懂,那么学习哪方面的因明知识都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法王如意宝当时也是一再要求大家认真地学习,并领会其中的道理。
所谓的遣余,就像世间的明目或者人活在世间当中的命根一样重要,所以要想通达因明必须要懂得遣余。要求不但要背诵遣余品的颂词,而且在考试的时候,还要通过笔考、辩论等种种方式来检验诸位是否了解了遣余的含义。因此,大家应该认认真真、反反复复地看。
3、第一品宣说了外境,第二品宣说了能执著外境的识,第三品宣说了识以总相和自相的方式如何缘取对境,现在第四品宣说的是以显现和遣余的方式证知对境。
现在并不是单独讲外境,也不是单独讲有境,而是主要讲有境通过何种方式来取外境的道理。从本品而言,取外境的方式有两种,即显现与遣余。
什么是遣余的方式呢?就是遣除了与自己不同类别的法。比如说以语言来取“瓶子”时,是用名称遣除了与“瓶子”不同类的法,由此而得到“瓶子”。
4、戊一、总说缘取方式: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显现和遣余是从取境方式的角度而安立的。
4、1“无分别以显现取”,
不管是无分别的根识,还是无分别的意识,都是以显现而取境的;即只要外境在识前一呈现,就已经完成了识的事,根本不用破立,也不需要去执著对境如何。因为所有现量的对境,即物体的自相在识前已经浮现出来以后,识就已经完成了显现的工作。
4、2“名分别以遣余执”,
名分别与无分别完全不同,因为无论是错乱分别,还是真实分别,这些分别心都是以遣余的方式来执取外境的。
用分别念来取境时,主要由遣余来取,比如说我执著瓶子的时候,瓶子以外其他非瓶的事物全部遣除,从而单独建立瓶子,即在我心里执著为瓶子的时候,必定是以遣除非瓶的这种方式来取境的。
4、3“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这样的分别和无分别或者说显现和遣余,如果进行分类,则各有错乱和不错乱两种(或者颠倒和不颠倒),共有四种。
无分别=根识前无分别的正确对境+无分别识的(根识+意识)错乱对境
分别=不颠倒+(环境、时间和形相等错乱因)颠倒
5、己一(显现)庚一、境之实相: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我们现量的对境,即一切事物的本体到底是怎么样存在的呢?或它的真相到底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安住的呢?
5、1“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
此处是宣说一切万法在作为对境时的真相,即不管是什么样的事物,它的真相是事物所拥有的一切性质都属于一个本体。以蓝宝石为例,实际上在它的上面有三角的形状、蓝色的颜色、刹那的无常性以及所作性等,这些法是否属于多种的异体性呢?不可能的。
既然不是他体,那么刚才这些分类又是怎么样分出来的呢?其实这些都是在分别念当中分的,比如说一个瓶子,它的颜色是红色、形相是大腹小口、是所作性、是刹那无常(不相应行)、是有为法等有许许多多的反体,但这些毕竟都是众生的分别念进行假立的。实际上在它自己的本体上有没有这些分类呢?绝对没有!
为什么呢?如蓝宝石的颜色与形状是无法分开的一体,同时它也是刹那无常、人们造作等,真正从本体上讲这些都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从本体上来讲,对境上所有的一切性质都是一体,既然是一体就不可能变成多体。当然,在遣余识面前,可以安立一个事物有许许多多的反体。
5、2“众多住一不可有”,
众多不同的法住在一个本体上,这也是不可能的。比如说我们都认为蓝宝石、青莲花、蓝天和大海等这些蓝色是一种颜色,即不同事物的蓝色在分别念面前被安立为一种蓝色,但是这种蓝色绝对不存在真实的本体。所谓的总只不过是心识的分别假立而已,其本体根本不存在;在外境中,虚空、大海及蓝宝石等的蓝色是不同的物体,在外境事物的真相上根本不可能是一体。
所以,从外境的角度观察时,外境的一个行相不是众多,众多的行相也不是一体,这是事物的自然规律及性质。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如果能够通达,那对我们观察一切万法的名言真相,会有非常大的利益。
5、3“一法无有明不明”,
即一法不可能同时具备明显和不明显的部分。比如说蓝宝石上具有无常、所作、蓝色、形状等许许多多不可分割的部分,当你看见它时,其实这些都见到了,不可能是一个见、一个不见,即在无分别识面前,一个物体不可能有现和不现的两部分。
当然,这里明和不明的实体法是论典中所讲的实体法。当然,这是从论典的角度宣说的。而对于世间人来讲,这颗蓝宝石朝向我的这一面已经见到了,但它的后面并没有见到;看到瓶子时,瓶子的外面已经见到了,而里面并没有见到,这就是世间人们称为的事物。对于这些由很多微尘积聚在一起的事物,世间人根据串习和名言而称之为一个法;而在论典中的法是指在心识面前的法,不管是它的颜色、形状,还是无常、所作,全部都在眼识面前显现了。
总的来说,一切外境中,多不可能变成一,一不可能变成多。意思就是说,凡是在根识前显现的事物,它全部的特性已经呈现了,并没有一个不现的;即从对境的角度来讲,一个法上不可能同时出现明显和不明显的两个部分,应该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6、庚二、识缘取方式: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从缘取的角度来讲,现量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里的现量不是相似现量,而是指真实现量。
6、1“诸现量前境尽现”,
在取境的过程当中,所有外境的特征已一五一十、原原本本地全部呈现在识前;也就是说,所有现量的识,不管是眼识、耳识、鼻识等还是或意识五根识,凡是呈现在它们面前的对境,不可能有一部分现前、一部分不现前的情况。
6、2“一法不现不同相”,
一个本体的法,不可能显现不同的相。比如说外境是蓝色的物体,识必定显现蓝色,不可能显现白色;或者瓶口、瓶腹等都是属于一个瓶子,它们也不可能显现成很多的异体法。
6、3“异体不容显现一”
而如果是异体法,也不可能显现为一个本体。从更细微的角度而言,瓶子可以包括瓶口、瓶腹、瓶底等很多法,而瓶腹又是由东南西北的许多微尘组成的,其中一个东方的微尘,也是由无数更细小的微尘组成。这些微尘从显现的角度来讲,都一五一十、原原本本地在你的眼识面前呈现了。所以,在根识面前,原来东方的微尘现在显现为西方的,原来白色的微尘现在显现为黄色的,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以因明的观点进行观察时会发现,外境具有何种特点,有境也会如是现前。比如说我眼识面前显现的花色布匹上面有白色、红色、蓝色等多种颜色,外境有什么样的特征,我的有境也会如是现前。也就是说,外境中“多”的东西不可能在有境面前显现为“一”;外境中的“一”的东西也不可能显现为“多”,这方面根本不会错乱的。
不管怎样,外境中的法有什么样的特征,就会如理如实、不折不扣地全部呈现在根识面前,这是“异体不容显现一”。当然从取境的角度来讲,一体法也不容显现成他体。
6、4“以显现取无轮番”,
即以显现取境的时候,不会是轮番的方式。比如说我看见某颗蓝宝石的时候,它的颜色、形状、无常、所作和有为法等全部会呈现在我的眼根识前;如果它会发出某种声音,那这种声音也会在耳根识面前呈现;如果与它接触,那产生的触觉也会在我的身根识前全部如理如实地呈现。而根本不可能首先显现它的颜色,然后显现它的形状,再显现它无常的本体等。因为无分别取境的方式是同时顿现的,就像某个物体在镜子中显现影像时,不可能首先显现它的颜色,然后显现形状一样。
但在分别念面前,这是可以的,比如说我看见有人穿着红色的衣服,但当时并没有对红色的衣服生起决定性的定解,后来才想起他穿的衣服是红色的,刚才已经有一个红色的信息传过来了,虽然现在了知了衣服是红色的,但是衣服的款式、质量等情况,现在根本想不起来,所以在分别念面前,会有生不起全部定解的情况。比如说知道“无常”时,却不知道是“所作”;知道“所作”时,又不知道是“无常”;知道颜色时,不知道形状等等。所以虽然是一个本体,但在分别念前产生定解的时候,也有某些方面知道,某些方面不知道的情况;而在无分别念面前显现外境本体的时候,所有的这些差别会全部顿现在根识面前,这些都是因明的窍诀。
7、庚三(识境一致)辛一、如何一致: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此处讲外境有何种特点,同样识也具有这些特点。
所谓的缘取对境,实际上是凭着外境的各种特点或者说是它如何存在的这种力量,才产生了具有与外境相同行相的根识;也就是说,根识是随着外境的行相而产生的。如果外境不存在,那么眼识、耳识、鼻识等根识以及意识也无法产生。
所以,现量的识与其对境的自相,这两者是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具有了这种关系,所以它们根本不会出现错乱的现象。
比如我们瞭望蓝色的大海,当时海上波涛的形相、颜色等,全部如理如实在我们的根识前显现,即我们的根识产生外境波涛的影像,就像外境瓶子的任何形相皆可以显现在镜子当中一样。当然这是从真实现量的角度来讲的。
如果是错乱现量或相似现量,外境中本来就没有两个月亮,而在根识前显现两个月亮;外境的山河大地没有动摇,但是我们坐车的时候,看见这些外境往后跑……这些都是境相错乱,是由造成错乱的因而导致的。
如果没有这些错乱的因,看见白色的海螺,其颜色是白色,形状是左旋或右旋等,这些形相无谬的在眼识前显现,此时境和识就是不错乱的。
因此,我们也应该承认,在名言中真正能抉择事物的名言量是正确的。比如说人怎么知道火是热的、水是冷的呢?就是我们用身体接触火、水时,由身识感触而知的;玫瑰花是红色的,这是我们用眼识来了知的;某某声音是粗的、细的,这是我们用耳识来分辨的。这些在名言当中谁也破不了,也没有必要破。因此,为什么一切万法虽然是假的,但是在名言当中也存在正量,其原因就在这里。
8、按照全知麦彭仁波切的观点,承许取境时是能所等量,那么外境中所有的这些差别,都会如实地呈现在心识前。比如说外境有一匹花布,花布上面有白、红等各种颜色,按颜色它可分为一百个部分,那么我们的眼识当中也会有对应一百个部分的能取,所以能取所取是根本不会错乱的(当然,这是从正量的角度讲的,如果是相似量则与正量有所不同);
反之,如果没有按能所等量承许,认为外境有多种颜色,而有境只有一种眼识,那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二者不相合之故;或者认为外境只有一种颜色,而有境具有多种眼识,这也是互相错乱,故而也不合理。
从世间的角度来讲,人们都是说我看见一个瓶子,而不是说瓶子是由无数的微尘组成,在我的眼识中有无数个眼识,他们是不会这样承认的;而在论典当中,我们如果稍微详加观察时,才知道虽然我们说是一个瓶子,但是这个瓶子上面的微尘与我的眼识是能所等量,所以在名言当中,我们承认真相唯识宗的观点,这是合情合理的。
9、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此科判是讲现量为何不需要决定性。现量识现前外境以后就已经完成了它的事,没有什么破立、执著等。
有些人可能会这样想:既然现量识没有什么分别,那怎么成立它是量呢?
它可以成立为量,所谓的现量是指首先见到不共的对境,比如说有一个不共的对境,其呈现的时候,识已经现量照见了,这就是现量识;所谓的量不管是现量还是比量都是一种识,并且全部都是正确的识;也就是说,这种识所判断的对境是没有错乱的,这就是所谓的量。
为什么称本师释迦牟尼佛为量士夫一样,因为本师所判断的对境没有一个错误,全部是正确的。同样的道理,如果现量和比量所判断的对境是存在的,对有境方面不欺惑;或者所判断的对境不存在,在不存在方面不欺惑,这就是所谓的量。
10、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10、1“现量亦即无分别”,
实际上所谓的现量是没有分别的,如不会分别对境的纸是白色、红色等。
10、2“是故无需决定性”,
所以现量根本不需要具有决定性,因为它的本体是无分别而照见,如实照见也可称为正确地认识对境,而这种认识并不是由分别心决定的。
眼识能如理如实地照见某个色法的本体,那这不是由分别念执著的,而是现量无分别取境,仅仅是缘取对境,并没有分别,这不叫决定性。如果说眼识能取舍、分辨这是红色、那是白色等,这在因明七论的任何一部论典中也是不可能有的。
11、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11、1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
有些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现量没有任何分别,那么要断除增益是很困难的。比如说,现量见到柱子的本体时并没有任何取舍分别,柱子存在或不存在的决定性都没有,这样一来,就无法断除增益,如是它怎么会成为量呢?所谓的量要准确,由它判断外境才具有正确性,如果没有判断外境的分别念,那它如何成为衡量对境的正量呢?”
对方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虽然所谓的现量已经离开了分别念,也没有决定性,但这里是以未颠倒错乱对境的角度而立为量的。
意思就是说,现量虽然是对某个事物没有决定性的无分别念,但它所缘取的对境是无颠倒的,以事物无颠倒呈现在识前的理由已经足够使它成立为量。为什么呢?因为量不一定要有决定性,比如说我看见面前这根红色的柱子,虽然根识并没有生起“这是红色柱子”的定解,但是其所有特征已经在根识面前显现了,从这个角度它可以成立为量,所以现量的第一个特征就是无分别。
第二个特点是如理如实地照见对境,不会出现任何互相错乱的情况。具备这两个特点,我们就可以安立它是现量,也是正量。为什么呢?因为它所判断的对境没有任何差错,所以安立为正量。
12、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此时有些人可能会这样想:“如果现量没有决定性,那么怎么依靠它进行破立、取舍呢?因为量应该具有破立的功能,比如说这是正确的,就把它建立起来;这是错误的,就把它破斥掉,量应该有这种破立的功能。但现量没有任何分别,怎么依靠它进行破立呢?就世间当中的任何一法而言,应该是以破立来进行取舍的,但这个现量任何执著、分别、决定性都没有,那怎么进行破立呢?”
下面对此回答:“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依彼的意思是依靠现量本身,依靠它本身可以引生决定性;或者现量自己本身不能引生决定性,但是依靠其他的外力可以引生决定性之后进行破立。这个道理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是说,虽然外境所有的特征在现量面前已经如理如实地现前,但是众生在取外境的时候,有时候对外境可以自然而然生起定解,即在没有什么错乱因的情况下,自然而然生起决定性,然后进行破立;有时候现量对外境虽然已如理如实地照见,但是凭它自己的力量不能生起决定性,必须依靠外力才能产生。
13、看花
对此可以举例说明,比如说前一刹那,我看见了红珊瑚或者是红色的玫瑰花,它的红色在我眼识面前已经呈现了,因为没有其他错乱因的缘故,下一刹那自然而然生起决定性:“我刚才已经看见了红色的珊瑚、红色的玫瑰花,我刚才看见的就是红色的。”或者“这就是红色的东西啊!”依靠现量自己的力量,在自相续中可以生起辨别红色的决定性,之后进行破立:这个红色的珊瑚,我要还是不要?就可以依靠自己的意愿进行取舍了。
14、看柱
当红色的柱子现前时,虽然它有诸多不可分割的本性如刹那无常、所作、形状等,但是不一定能全部同时认识。比如说对无常来讲,因为有其他错乱因的缘故,从而使你无法对它产生认识;
那有什么其他的错乱因呢?首先有内在的错乱因,因为我们相续中具有把万法执为常有的不良习气;然后,红色的柱子虽然在刹那地生灭,但是以凡夫人的根识却无法了知,因为刹那生灭不是根识的对境之故,根识的对境是物质的粗大结构,但粗大的结构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变化。由于上述种种错乱因的缘故,我们虽然已经看见了红色的柱子,看到了与它不可分割的无常刹那性,但是却不能了解它是无常的。而如果依靠其他外力之后,我们就可以了知柱子是无常的。
依靠什么外力呢?因为它是人工造作的缘故,以此就可知道柱子肯定是无常。
此时在你相续当中,无论是珊瑚还是柱子,都会知道它们的无常本性。所以,要生起决定性,没有错乱因时很容易,当下依靠现量马上产生,然后就可以进行破立了;而在有各种错乱因的情况下,由现量不能生起决定性,只有依靠其他的外力在相续当中生起决定性,然后再进行破立,只有这样才可以。
15、“现量无分别,如何成为量?”
依靠现量引生决定性有两种方式:一个是自力———依靠现量自己的力量产生决定性,我们前面讲非量识时已经讲过,其中的已决识就是如此;还有另一种方式,是依靠他力来产生决定性的。
这样一来,从现量来讲虽然其本身不具备“有”和“无”的决定性,但是依靠自力或者他力可以最终引生出来。因此,现量没有决定性不能成为量,也不能破立的过失是根本没有的。也就是说,现量缘取的外境是正确的,并没有错误,所以我们把它安立为量。虽然它自己是不分别的,但是依靠它可以逐渐引生真实的定解,有了真实的定解以后就可以进行破立了。所以由现量所决定的名言,一点也不会错乱的原因就在这里。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106、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分二:
107、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一、总说缘取方式;(第18课)
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
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108、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决定各自之自性)分二:
109、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显现)分三:
110、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一、境之实相;(第18课)
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
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111、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识缘取方式;(第18课)
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
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112、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三(识境一致)分二:
113、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如何一致;(第18课)
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
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114、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三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分三:
115、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三辛二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第18课)
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116、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三辛二壬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分二:
117、甲二乙一丙三丁二戊二己一庚三辛二壬二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第18课)
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
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