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68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8品)+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丁一、现量(9品)+丁二、比量。
丁二、比量=戊一、自利比量+戊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己一、法相(462)+己二、抉择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庚一、通达之因+庚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壬一、真因+壬二、相似因+壬三、彼等因之定数。
壬一、真因=癸一、法相+癸二、事相+癸三、名相之分类。
癸三、名相之分类=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丑一、不可得因+丑二、自性因+丑三、果因。
丑一、不可得因=寅一、法相(525)+寅二、分类+寅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
寅二、分类=卯一、本体不可得因(527)+卯二、相违可得因(528)
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辰二、互绝相违可得。
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530)+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531)
525、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一、法相;
遮破所破具三相。
52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卯一、本体不可得因;
体不可得有四类。
528、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分二:
相违可得分二种。
53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531、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2、因=不可得因+自性因+果因,所有真正的推理都可以包括在这三种因中。
自性因和果因是在肯定或者建立方面具足三相,不可得因是在否定或遮破某个法的过程中具足三相。
不可得因=本体不可得因+相违可得因=本体不可得因(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果不可得+能遍不可得)+相违可得因(不并存相违+互绝相违)
相违自性可得因=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自性可得+果相违自性可得+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全部是自性可得。
3、丑一(不可得因)寅一、法相:遮破所破具三相。
不可得推理的法相是什么呢?遮破所破方面具有三相,它是在遮破某个法的过程中具足三相。如果不具足三相就成了相似的因,具足三相的遮破法就称之为不可得因。
4、丑一(不可得因)寅二(分类)卯一、本体不可得因:体不可得有四类。
1本体不可得的推理总共有四种分类=2自性不可得+3因不可得+4果不可得+5能遍不可得
4、1本体不可得因:
我们在任何一个地方通过现见能否定某法的存在。因为某法如果存在的话,就可以照见,正因为我们没有照见,所以这个法是不存在的,是用这种方式来推理的。在不可得因必须是在可以见到的情况下才可以应用。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可以见到;正因为这个法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它不存在。因此,应用本体不可得因的时候,理由一定要充分。
如果说这个法不存在,不存在的话,要有一个理由,这样的推理叫不可得因。
4、2第一个是自性不可得因,
我们可以这样说“我前面瓶子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这种推理就是一个正确的推理。怎样推的呢?因为瓶子的自性如果存在,在我的眼根没有损害的情况下,在我前面的桌子上肯定能现见瓶子。这种推理,就叫做自性不可得因。
4、3第二种叫做因不可得因。
因不可得是通过它的因没有得到的缘故,得出果不存在的结论的一种推理。比如说晚上的时候,你可以断定说在冒出青色事物的湖泊上绝对不会有烟,因为火没有的缘故。
一般这种因只有在晚上可以使用,否则白天你说“这里不可能有烟雾,因为火没有的缘故”,这是不行的。因为一般来讲,在白天的时候火即使存在,人们也不一定能发现。而晚上不管是在哪里,一生火,火焰在很远的地方都可以看得见。夜晚在小小的一个湖泊上肯定不会有烟,因为没有火的缘故,如果有火,我可以照见。以这种推理来进行推断,这是因不可得。
4、4第三个叫做能遍不可得。
我们可以这样说:“前面没有任何缝隙的大石板上不可能有柏树,因为这里没有任何树的缘故。”
能遍是一个种类的总概念,而所遍是这个种类中的某个别法。比如这个推理中的树就是一个总相的能遍,树能遍于所有个别树的别相所遍。具体来讲,树里面包括檀香树、沉香树、松树等,这些都包括在树里面。如果在前面的大石板上没有任何树的话,那这里所遍的檀香树或者沉香树、柏树肯定全部都能否定。这是能遍不可得的推理。
4、5第四个是果不可得推理,
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任何遮蔽的虚空下不可能有火,因为烟没有的缘故。”如果有一些遮蔽烟的东西或者有一些房屋的遮挡的话,那很有可能见不到烟,但如果我们到了山顶上,就可以通过没有冒烟来决定它的亲因———火不存在。这种推理方法叫做果不可得的推理。
5、当然有些不可见的法,我们就不能用本体不可得因推断。
比如一个人说“我前面不可能有魔鬼,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那这种推理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什么呢?因为一般来讲我们凡夫人根本见不到魔鬼,唯有具足神通的人才可能见得到,这些不可见的地方,是不能应用不可得因的。
有些唯物论的观点“前世后世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没有现见照见之故”,这种说法也不是真正的不可得因。为什么呢?因为后世对我们凡夫人来讲不是所见境,不要说是后世,就是明天的一切境相,作为一个凡夫人来讲也是不可见的。比如你说“明天一切的万法不存在,因为我现在不可见之故”,这种说法是非理的,是相似的推理。
你没有照见不一定不存在,你没有照见的东西多着呢!世界上有多少个你没有照见的知识啊!所以,现在很多人认为的前后世或者业因果不存在的理由全部是相似的。这些人根本不懂推理,因为自己没有看见过、没有听见过或者自己心里面想不出来,于是就就妄下断言“地狱怎么会存在呢?肯定不存在”,那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6、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相违可得分二种。
相违可得因,相违是它的违品可以得到,而与违品相对的东西不存在。
相违可得因=不并存相违+互绝相违
7、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7、1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按照因明前派章那巴论师的观点,相违可得因分为十六种。
我们分析相违可得因的时候,大家首先要分清楚能灭和所灭(也可以说能相违和所相违),这两个法一定要搞清楚。比如说寒冷方面的水和冷触作为所灭,然后火就是能灭,这两个之间的关系搞明白的话,下面的很多分类就比较容易理解。
那么对方到底是怎么分的呢?所灭方面分四种,一个是冷触———就是真实的寒冷,大家都知道冬天的时候那种非常寒冷的气候就叫做冷触;
冷触的因就是功能无阻,也就是真正的寒冷还没有生起来,但是一刹那中马上就能生起寒冷的因,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是冷触的果,也就是汗毛直竖,有些人因为寒冷而汗毛竖立、打哆嗦的现象就叫做冷触之果。
还有冷触的能遍,意思就是说冷触中的所遍就是冷触中的一部分,比如说霜,或者像这几天下的大雪一样。总的冷触是能遍,其中包含的一部分,如霜、水或者冬天的寒冷等叫做所遍。
总之,冷触的本体、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这四种就是所灭———所要灭除的相违之法。那我们用什么把这四种法灭除呢?通过这四者的不同违品来灭除。
如果我们用燃烧的火来灭,那么就有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因。什么意思呢?我们用论式来说明:“前面不可能有冷触,因为具有火的缘故。”具有燃烧的火则不可能有冷触,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前面不可能存在寒冷的因———功能无阻,因为有火的缘故。”
第三个“前面不可能有冷触的果———汗毛直立,因为有火的缘故。”
第四个“前面不可能有霜,因为有火的缘故。”
这四种推理就叫做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就是运用能灭的火的自性来灭除四种冷触法。
第二种用檀香火来灭,当然关于檀香火后面也有辩论,实际上它是火的一个部分。我们说,前面不可能有寒冷、不可能有寒冷的因、不可能有寒冷的果、不可能有寒冷的所遍,因为具有檀香火的缘故。这四个推理都应用檀香火作因,用所遍的檀香火作因灭除四种所灭就叫做相违所遍可得因。当然,相违所遍可得因里面可以再分类。
第三种用果———冒出的烟,把这个作为因,比如说“前面不可能有冷触以及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因为烟存在之故”,这叫做相违果可得因。
第四种用火因,比如说“前面不可能有冷触以及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因为火的功能无阻存在之故”,对方认为这叫做相违因可得因。
因明前派认为,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推理,能灭的法有四种:自性、因、果和所遍。而这四种能灭在分别运用的时候,其四种违品会分别灭掉。这样四四一十六,总共有十六种相违可得因。
7、2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萨迦班智达说,这种说法不合理。当然前面的十二种说法是合理的,这与自宗相同,所以没有遮破。但功能无阻的四种说法不太合理,为什么呢?
因为功能无阻是火还没有生起时的木柴的刹那,有了木柴的因缘,之后火一刹那间就生起来了。所以功能无阻并没有一个相续,它也不是火的本性,所以说你用它来证成对方冷触的四种法不存在,理由不充分。
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并不是真正的火,它只是木柴的最后一个刹那,它并没有能力灭除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和冷触的所遍。
所以萨迦班智达认为,相违可得因中的这四种可得因不能成为真正的推理,其他十二种推理才是合理的。颂词也讲了,功能无阻不是火,因为没有相续的缘故它不能作为能灭。因为真正的推理(因)必须成为能灭,所以说这种推理不合理。
8、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尽管在有些因明论典中,能破的相违可得因总共有十种、九种、八种等不同说法,但是萨迦班智达根据印度哲达日论师的观点,认为只有前面的十二种能破才是合理的,而对后面所说的四种不予承认,所以自宗以十二种来进行安立。
所灭=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四种
能灭=自性方面的火+果方面的烟+所遍方面的檀香火,三种
所破有四种,能破有三种,只是三四一十二,是这样安立的。
1相违自性可得因=2自性相违自性可得+3因相违自性可得+4果相违自性可得+5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全部是自性可得。
6相违果可得因=7自性相违果可得+8因相违果可得9果相违果可得10能遍相违果可得。
相违所遍可得=11自性相违所遍可得+12因相违所遍可得+13果相违所遍可得+14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8、1自性可得:火的本体存在的缘故,冷触的自性、因、果和所遍全部都不存在。
8、2第一个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
论式: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
决定到量的火不会是一颗火星,特别小的火不能算决定到量。以量成立决定到量的火存在的东方也好、西方也好,或者我们前面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为什么呢?因为在这里有火的本体存在之故。我们把这种推理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为冷触是所灭的自性,火是能灭的自性,火与冷触两个物质自性相违,所以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火的自性可得的话,它的违品冷触的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是这样来推的。
8、3第二个是因相违自性可得,
论式:我们前面的东方无有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力量之故。
既然汗毛直竖是寒冷的果,那为什么叫因相违自性可得因呢?表面看来这应叫果相违自性可得因,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从冷触的角度来讲,虽然汗毛竖立是它的果,但是冷触的果跟火的本体并不直接相违。火的直接相违是什么呢?汗毛竖立的因是冷触,冷触跟火才直接相违,所以在这里用因相违自性可得。
但这跟《因明论集》后面,全知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的解释方法有点不相同。如果叫“果相违自性可得”的话,那就是寒冷(冷触)的果与火直接相违,应从这方面来理解。那蒋阳洛德旺波尊者为什么这样安立呢?因为汗毛竖立的因是冷触,冷触与火自性相违,应该这样来理解。
8、4第三个是果相违自性可得
论式:前面的东方没有冷触的因,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存在之故。
本来是冷触的因不存在,但却叫果相违自性可得,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的果是寒冷(冷触),寒冷跟自性的火完全相违,所以这里叫果相违自性可得。
8、5第四个是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
论式:决定到量的火存在的地方不会有霜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
为什么叫能遍相违自性可得而不叫所遍相违自性可得呢?因为霜触实际上是寒冷的一种所遍,而这种所遍的能遍就是寒冷,寒冷(冷触)与火的自性才完全相违,所以在运用的过程中安立为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
这是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就是说,当火本体存在的时候,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是这样的意思。
6相违果可得=7自性相违果可得+8因相违果可得9果相违果可得10能遍相违果可得。
8、6相违果可得。
火的果是什么呢?当然是冒出来的烟。冒出的烟存在的话,我们同样可以抉择: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本体、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因为浓烟滚滚之故。我们用这种方式来推理,当然原因全部是浓烟喷起、四处弥漫。
用这个推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清楚,光是说有烟不一定决定有火。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烟必须是刚从火里面冒出来的烟;否则,火已经熄灭但烟一直停留在空中,以这种烟来推理是不合理的。
因此,《释量论》讲了烟的几种特点:一种是从火里产生,也就是说具有火的差别法的烟;一种是正从火里面冒出来的烟,等等。因明中有些因有差别法,这一定要认识。
8、7第一个是自性相违果可得因,
论式: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我们说浓烟滚滚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有浓烟之故;或者前面浓烟密布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正在冒出烟之故。这种推理虽然是以冒出来的烟作为因,但是以烟也能推断出那个地方不会有寒冷。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既然火是直接相违的东西,那为什么不用火而非要用烟呢?因为,见到事物的过程中有些情况比较特殊,当然亲自见到火那最好不过,我们也可以说:“这里不会有冷触,因为有火之故”、“这里不会有冷触的果———汗毛竖立,因为有火之故”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在只看见烟、没有看见火的情况下要断定冷触不存在,那一定要用这种推理。
8、8第二个是因相违果可得因,
论式:在冒烟的地方无有寒冷的果汗毛直竖,因为有浓烟密布之故。
这个推理表面上看来好像这应该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因为是寒冷的果不存在。“寒冷的果不存在,烟存在的缘故。”这是不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呢?这个怀疑与前面一样,原因也是同样的。
8、9第三个是果相违果可得因,
论式: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之因,因为浓烟密布之故。
8、10第四个是能遍相违果可得因,
论式:刚才浓烟弥漫的地方不可能有霜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这四种全部都是用烟因来进行否定: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的自性、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所遍,这叫做相违果可得;因为相违的果得到的缘故,其他四种法不存在。
相违所遍可得=11自性相违所遍可得+12因相违所遍可得+13果相违所遍可得+14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8、11第一个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
论式: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
8、12第二个因相违所遍可得:
论式: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的果,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
8、13第三个果相违所遍可得:
论式:前面不可能有冷触的因,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
8、14第四个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论式:前面不可能有所遍的霜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
依靠这四种推理能断除相违的四种法,也就是说用所遍的檀香火(火是能遍,檀香火是所遍)作为因,证成四种寒冷不存在,是以这种方式来加以否定的。
9、这个时候对方说,以檀香火作为火的差别法证成四种相违法不存在的缘故,相违所遍可得因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因此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安立。对方论师的意思,檀香火实际上是火的一种,而前面“火存在的缘故,四种相违法不存在”都已经遮破了,因此后面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单独安立。
回答:没有这种过失。为什么呢?因为,虽然檀香火也是火,但是它确实能灭除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和寒冷的部分。还有一种原因,在我们分别念面前檀香火与其他火有不同的本体,这在人们的脑海中可以浮现,所以有必要安立。如果这不能安立,那么世间中以很多别法来进行的推断就全部灭绝了。
但我们却常说:“前面不存在黑暗,因为有酥油灯的光之故”、“前面不可能有黑暗,因为有日光或月光之故”。有很多光可以成立无有黑暗。如按你们的观点,只说一个总法———光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而是“这个屋子里面肯定不会有黑暗,因为有酥油灯的缘故”、“这个地方不可能有黑暗,因为有阳光之故”等等。所以,在不同的场合中运用不同的相违法是允许的,世间也有这样的传统和概念。
如果你说别法不能引用,把它们一概否认,那就毁坏了世间的名言,这有很大的过失,所以说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10、有些人认为:以檀香的烟遮破四类冷触而运用自性相违所遍果可得等四种因也是合理的。如果你说檀香的火可以用,那么檀香的烟也可以用,如“这个地方不可能有寒冷,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这里不可能有寒冷的果,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所以对方认为,上面的四种寒冷用檀香的烟进行否定也是合理的。
回答:但是这种说法并不合理。为什么呢?不合理的原因是这样的,比如说在浓烟滚滚的时候,如果你没有认识到檀香火存在,那么也不一定知道它是檀香的烟;如果你知道这里有檀香火,那么单独分出檀香的烟也没有必要。再加上,冒烟的时候“这是檀香的烟”也很难分辨;如果冒烟的时候真的知道这是檀香的烟、这是柏树的烟、这是松树的烟等不同差别,那倒是可以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523、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分三:
524、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不可得因)分三:
525、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一、法相;(第68课)
遮破所破具三相。
526、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分类)分二:
52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卯一、本体不可得因;(第68课)
体不可得有四类。
528、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分二:(第68课)
相违可得分二种。
529、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分二:
53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第68课)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531、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一寅二卯二辰一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第68课)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