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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11品观他利比量79-84小结627-687

创建日期:2022-05-20

  逻辑学-量理宝藏11品观他利比量79-84小结627-687

  1、他利比量之法相:他利比量自所见,于他宣说之语言。

  所谓的他利比量实际上是立论者将自己的见解、自己觉知的意义,通过推理的方式在对方面前进行宣说的一种语言。

  1、1他利比量不是真正的量

  因为他利比量是我们将自己的见解告诉别人的一种推理的语言。语言毕竟是一种声音,这种声音并不是意识。所谓的量必须是一种无有欺惑的识,所以比量应该安立在见解和意识上面,而不应该建立在外面的声音等无情物上面。这样一来,他利比量不成为真正的量,在比量当中真正的量就是自利比量。

  1、2他利比量是正量

  这是以因果之间的取名方式而安立的。因为我们通过他利比量来推断的时候,别人的相续当中会由此生起无欺的意识,所以果的名称安立在因上面。因为依靠因(自己的语言)可以在别人的相续中建立无误的推理。

  比如说“山上应该有火,有烟之故”,通过我们的语言,别人的相续中生起了有火的意识。我们给别人宣说的时候,虽然这是一种语言,但通过这种语言使别人的相续当中生起正念,因此也属于一种正量。

  2、立论者+敌论者+见证者之法相:立论敌论见证者,次第立破与裁决。

  立论者:是说出能立者,也就是说建立自己观点者叫做立论者。

  敌论者:就是遮破对方观点者。比如别人说声音是常有的,敌论者对他辩论,辩论过程中把别人承认的声音常有的观点推翻,间接建立声音是无常的,这样的人叫做敌论者。

  见证者:就是在两者之间没办法分判胜负的时候,通过正确的途径加以分析然后辨别胜负,这叫做见证者。

  一般在正规的因明辩论场合中,这三者都具足。敌论者和立论者之间,一个是遮破为主,一个是建立为主。

  3、三者过失:负处双方共有四,乃知理者之意趣。

  负处:是指失败的地方或者说不合理之处,是应该加以遮止、折服的内容。

  负处是:立论者有两种,不说依据和说非理的依据;敌论者有两种,不说过失和说非过失.

  失败=立论者负处+敌论者负处=立论者(不说能立+说非能立)+敌论者(不说过失+说非过失)

  见证者不应该有过失,因为那个时候双方对见证者都已经承认了。

  3、1立论者负处=不说能立(不说依据)+说非能立(不是真正的依据)

  从立论者的角度来讲,有不说能立和说非能立两种过失。因为立论者需要建立他自己的观点,如果他没有说自己的能立,比如声音是常有,为什么是常有呢?他根本不讲任何依据,那这就是立论者的一种过失。

  其次是说非能立,比如“声音是无常,因为它是柱子的缘故”,如果他这样说,就是说非能立,因为这并不是真正的依据。他说了一些非常不合理的依据,这是立论者的一种过失。

  3、2敌论者=不说过失+说非过失

  第一种是不说过失,如对方立论者说“声音是常有的,因为它是非所作之故”,作为敌论者,他必须通过自己的智慧进行分析并遮破别人的观点,也就是说必须要说过失,但在这个时候他一句话都不说,可见这并没有敌论者的法相。那算不算敌论者呢?肯定不能算。不说过失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是说非过失,也就是说一些与它无关的语言。本来对方承认“声音是常有的,如虚空的缘故”,而我们却对他说:你是不是说牦牛是常有还是无常?这里辩论的主题是声音到底常不常有,这个时候我们却说一些不符合实际道理的无关紧要的语言,那这就是说非过,也就是说讲了很多不是过失的语言。这是敌论者的两种过失。

  4、三者说法:三种人有六说法。

  立论者、敌论者和见证者在辩论的时候有六种说法,语言的范畴:

  立论者=建立自宗+除过失;敌论者=询问+说过失;见证者=裁决+分析。

  4、1立论者=建立自宗+除过失

  建立自己的观点:我承认声音是无常的观点是正确的,等等。

  遣除过失:建立自己的观点的时候,敌论者给他发太过,说他的过失,说他所立的宗不合理。在这个时候,立论者就开始遣除过失,此时不能啰啰唆唆地说很多,你说“承许”就可以了;如果你觉得他的观点不合理,那只有三种回答,要么说“相违”,要么说“不成”,或者说“不定”。一般来讲,在非常如法的辩论场合中,除了这八个字以外,立论者不会说很多。

  立论者一般没有必要说过失。因为他是建立自己的观点,只要这个成立就可以了。

  4、2敌论者=询问+说过失

  询问的权利:比如对方说“声音是无常的,根之所量故”,敌论者可以问:你说的是五根的所量还是意根的所量?因为有些人的说话不清楚或者他的观点有点模糊,这时敌论者可以对他询问。

  说过失:问完之后就开始驳斥对方的观点,开始说过失:你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然后就开始用论式遮破。所以说过失主要是敌论者的责任。

  4、3见证者=裁决+分析

  裁决:是指两者辩论到最后,结果谁输谁赢应该由见证者来抉择。

  分析:有些地方他要分析:你刚才说得不对,应该是这样的……对此进行分析,是见证者的任务。

  他不可能站在敌论者的角度对立论者发太过,这是不合理的;或者他站在立论者的位置上,让敌论者给自己发个过失等等,这也没有必要。因为三者的分工是很清楚的。

  5、真正论式的法相:宣示三相真论式。

  似论式的法相:运用错误之能立,即似论式之法相。

  真正的论式是指具有三相齐全的能立语言,这就是真论式的法相。

  似论式是指运用不正确的能立,这就是似论式的法相。三相不齐全的论式就是相似论式的法相。

  三相推理=立宗+同品周遍+异品周遍

  正确论式有立宗、同品周遍、异品周遍,这三者齐全叫做正确的三相推理,以三相推理完全能说明一个隐蔽物的实相。

  因的法相:“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第一个条件宗法要成立,第二个条件它们同品和异品之间的关系要确定。如果这两个条件已经具足,那才是因的无误法相。

  宗法、同品遍和异品遍(关联确定)要具足,也就是说比喻和因一定要具足。

  6、于愚者前真论证方式:愚前应用简与繁,二者先后无差异。

  在辩论的过程中,根据对方的情况,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论证方式。首先是愚者,这里的愚者是指并不是特别聪明,但也算比较不错的人。哪些方面不错呢?比如说“在瓶子上面只要所作成立,那一定是无常”,这个道理他明白。但是,如果是所作,那不管是声音还是柱子,总之一切万法都决定是无常,这样的理念他还没有完全了达。在这样的人面前需要用语言简单、内容丰富的两支齐全论式来进行论证,因为这能让他真正想起三相推理的意义。

  这种方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以同品遍与宗法两者具同品关系的语言来进行论证,如云:凡是所作全部是无常,如同瓶子,声音也是所作。这个论式具有两支,第一支是“凡是所作全部是无常,如同瓶子”,这个是同品遍;然后,第二支是“声音也是所作”。这是以具同品关系的语言来论证的。

  另一种是以异品遍与宗法具异品关系的语言来进行论证,如云:凡是非无常决定不是所作,如同虚空,而声音是所作。这是以异品关系的语言来论证的。

  前面的语言也好,后面的语言也好,它们完全能让对方明白,因为对方并不是特别笨。但从最聪明的人的角度来讲,他还是比较笨,因为他原来虽然知道在瓶子的范围内只要是所作就是无常,但是在跟声音等结合起来应用的时候,他就不是特别明白。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如果运用了这样的理论,那对方就会认为这是合理的。

  其中,所作的因和两种周遍无论谁在前面、谁在后面都可以。

  7、于智者前真论证方式:于智者前唯凭因。

  在智者面前只用一个因就可以了,不用立宗,也不用比喻,这是智者前的建立方法。

  只要是所作就决定是无常,对方已经说出来了。当然,如果对方没有说出来,虽然他心里面比较明白,但他到底承不承认也就无从判断。在承认只要是所作就决定是无常的人面前,我们只说一句“声音也是所作”,那么声音是无常的道理他就完全会明白,不用再啰唆。

  所以,在非常有智慧的人面前并不需要三相全部说出,只说一相就可以了。比如我知道这个人很会做生意,这方面他很精通,那他肯定知道金子的价值很昂贵,这时我只要在他面前说“这枚戒指是金子做的”,他马上就会知道这是很贵重的物品,它们之间的关系他当下就能忆念起来。我不用说“这枚戒指非常珍贵,因为它是金子所作之故,如同什么什么”,这没有必要,因为他完全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这种人面前,我们只说出因就可以了。

  8、真论式之作用:令他生起果比量。

  我们以这种论式在敌论者的相续中能产生果比量,因为这个是因比量。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种语言。我们把自相续中存在的这些道理通过语言表达出来,敌论者听到后,在其相续中就会生起真实的量,所以因立果名叫果比量。跟自利比量比较起来,这毕竟只是一种语言,所以这是从果名安立在因上的角度来讲的。

  比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样的语言是我们的口里面发出来的,别人懂了这个道理,然后也通过语言表达出来,那对方心相续中原来不知道的道理现在已经生起来了,也就是说对符合事物真相的实际道理生起了决定,这就是一个真正的量。所以,它的作用应该是让别人的相续中生起真正的比量或者说真正的道理。

  9、相似论式分类:义理思路语言分,相似论式亦三种。

  相似论式三种=义理有过+思路有过+语言有过

  9、1义理有过:

  比如三相不齐全的论式:“声音是无常的,它是非所作之故。”这样三相不齐全的论式在意义上有过失,这是义理上的过失。

  9、2思路有过:

  虽然三相已经齐全了,但是敌论者不能完全理解它的内容,根据对方补特伽罗的意乐来讲这是不成或者不遍,这叫做思路有过的论式。

  9、3语言有过失:

  尽管对方了知了三相,但是用词不当,当时语言说得不清楚或者论式用得不如法,等等。这是用词不妥当的过失。

  通过这样的三类途径,相似论式也有三种。

  10、真能破的法相:说过而除邪思维。

  似能破的法相:似能破过不说过。

  通过说过失的方式来遣除别人的邪思维和邪知邪念,这就是能破的法相。真能破是指原来别人不知道自己有如是的过失,而通过我们的语言论证(说别人的过失)之后,别人了解到自己的过失或者遣除了相续中的邪念,这叫做能破。

  所谓似能破,其实对方本来是有过失的,但是他说不出过失。原因可能是各种各样的:有些是害怕别人生气所以不说过失,有些是自己说不来,有些害怕说了以后别人威胁自己。总之,似能破就是对于过失不说为过失。

  真能破是正确的,它能破掉对方不合理的观点。似能破则不能破掉对方的观点,只是表面上看起来是能破。

  比如说有两种老师:真正的老师和假老师,真正的老师能将弟子或者学生带入智慧的领域,一些假老师虽然表面上挂着老师的名字,但实际上他不能起到老师的作用。能破实际上也有这种差别。

  11、真能破的分类:对境本体用词分,故真能破有三类。

  能破从对境方面分有三种,从本体方面分有三种,从用词或者论式方面分两种,总共有八种。

  能破从对境方面分有三种=1说因有过失的能破+2说法相有过失的能破+3说所立有过失的能破。

  从本体方面分有三种=4说义理有过失+5说思路有过失+6语言上面有过失

  从用词或者论式方面分两种=7自续能破+8应成能破

  总共有八种,不管怎么分,我们不能认为能破有过失,能破自己绝对是正确的,之所以讲有过失是因为能破的对境———所破是错误的。比如说有三种武器:杀人的武器、杀牦牛的武器、杀山羊的武器。其实,在武器自己能杀的本体上是没有什么差别的,但是因为它的对境有三种,所以武器也可分为三种。同样的道理,根据所破错误的角度不同,能破也可以对应有不同的类别。总之,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能破有过失,如果能破有过失那就破不了所破,所以不管是哪一种语言,能破本身是没有过失的,但是对境或者本体是有过失的。

  11、1说因有过失的能破:

  比如别人立一种因“柱子是无常的,非所作之故”,这其实是因有过失的一种推理,而能破斥这种推理的语言就叫做说因有过失的能破。这里能破自己没有过失,但是能破的对境(也就是所破方面)有过失,因为别人用的因是相似因,所以在因上面发太过,这就是说因有过失的能破。

  11、2说法相有过失之能破:

  比如将人的法相安立为具有项峰垂胡,这是以黄牛的法相作为人的法相了,那这在法相上是有过失的,而能遮破它的语言就叫做说法相有过之能破。

  11、3说所立有过失之能破:

  我们前面讲了很多外道内道所承认的所立,比如“柱子是常有的,所作之故”,这在所立上是有问题、有过失的,所以能破斥这种所立的语言叫做说所立有过失的能破。

  11、4说义理有过失:

  对方在论证的过程中意义上存在着矛盾,比如声音承认为是常有的、非所作的,这些是义理上存在矛盾,谁也无法认可。

  11、5说思路有过失:

  虽然义理上没有什么矛盾,但是立论者的思维方式与正常的方式不相同,这是以思路有过失。

  11、6语言上面有过失:

  思路和意义都没有过失,但是所用的语言不恰当,因此在语言上面有过失。

  11、7自续能破

  自续因是这样的:“是什么什么,因为什么故。”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用的是自续因。

  11、8自续能破

  如果我们用应成因的话,那就是:“柱子应成无常,因为所作之故。”“应成”有一种在别人面前发太过的味道,大家从词句上也能知道这一点。而在自己或别人面前建立或者以比较温和的语言论证的时候则是:“柱子是无常的,因为什么什么之故。”别人通过这种论式,就能知道这个道理。如果我在别人面前进行论证,而且论证的态度是让别人不得不承认(要么以因[量]来承认,要么以承许来承认),这就是应成因的推理。有些人对某一个道理是承认的,以这种承认作为理由,让他必须承认另一个道理,这叫做应成的方式。

  我们千万不能将此处的自续因和应成因与中观中的自续因和应成因混为一谈。因为在因明当中,根本没有涉及中观应成派和自续派问题,这两个只不过名词相同而已,意义上是完全不相同的。因明中的这二种因只不过在词句上与中观的两种因相同而已。总之,这里能破所用的论式要么是自续因要么是应成因,以这两种因进行遮破就是能破因。应成因和自续因,一方面内容上有差别,一方面论式运用的方式及词句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12、似能破的分类:即不说过说非过,详细分类不可思。

  似能破=不说过失+说非过失

  从敌论者的角度而言,似能破可以包括在不说过失和说非过失两种中。因为说能破是敌论者的语言,立论者只是遣除过失就可以了,破对方的观点并不是立论者的主要的责任。

  而敌论者光是在自己心相续中有一个正确的观点还不行,必须要破掉对方的观点,如果没有破掉,那就不是敌论者了。所以对于敌论者来讲,一定要遮破别人的观点。在遮破别人的观点的时候,要看你的能破是相似能破还是真能破,如果是相似能破,那全部可以包括在不说过失和说非过失里面。

  如果你在这两种负处内部再分,那最终的数目会多得不可思议。不管是这两种过失中的哪一个,不说过失也好说非过失也好,我们说这是似能破就可以了,除此之外再没有必要安立很多了。

  13、真应成因法相:说承许而立不许。

  似应成因法相:说许未立不承许。

  说出对方承许的观点而建立对方不承许之观点的语言,即是真应成因的法相。比如说对方承认声音本来是常有的,那么我们就以对方这个观点作为理由,然后建立对方根本不承认的一种观点,这就是应成因的法相。应成因=引出能立之应成因+不引能立之应成因

  尽管说出他宗的观点却没有建立别人不承许的观点,这就是相似的应成因。这类因一般通过回答能够驳斥。比如首先我建立一个道理,然后别人对我的观点以应成因进行遮破,而我在根本的道理上一回答,对方就没办法继续反驳我的观点,这就是相似的应成因。

  如果是真正的应成因,即以对方所承认的观点来进行推理的时候,能建立一个他根本不承认的道理。但是没办法、没有能力在对方面前依靠他的观点建立他不承认的观点,这种因叫做相似的应成因。

  14、引出能立之应成因:建立应成具三相,虽非真实证成语,反之则有立法相。

  应成因具足这三相=敌论者以实执来承许因+周遍以量来成立+立宗有量的相违

  这三者就是应成因的三个相,而自续因不具足这三相。

  14、1第一相:

  它的因必须是别人承许的而并不是以量成立的,也就是我们以对方的承许作为理由来反驳他的观点;山上无火是别人承许的。

  14、2第二相:

  同品遍和异品遍应该以量来成立,比如我们用一个论式“无有火的缘故应成山上无烟”,山上无火是别人承许的,这个承许很重要,如果没有火则没有烟,这个遍(同品遍和异品遍)是以量来成立的;

  14、3第三相:

  如果这样成立,对方的立宗就有量的违害。所以说,应成因必须要具足这三相,而自续因一般不具足这三相。

  15、应成因倒转引出自续因:应成语引自续因,宗法失毁诸论式,应成语引自续义,语言反之非如实。

  应成的这种语言倒转过来的时候,它的周遍应该是引出的,但是宗法不会引出,如果引出宗法则存在毁坏论式的过失。

  应成因倒转过来的时候,虽然可以引出自续因的意义(对于“山上无火之故应成无烟”,在意义上倒转过来是可以的),但是原原本本的语言是不是能引上呢?不能引上。应成因反过来时周遍存在,但立宗不存在。

  15、1应成因并不是真正的论式

  虽然具足这样的三相,但应成因并不是真正的论式。真正的论式是三相齐全的自续因,通过三相齐全的因可以在自相续当中生起真正的定解,所以真正的量是一种心识,不是外面的语言。虽然应成因不是真正的论式,但是如果反过来,它可以具有三相齐全的法相。因为倒转过来的时候,它就变成了一个自续因,而变成自续因,它就成为具有三相的推理了。

  自续因只要三相齐全就可以了,但是应成因是以别人的承许作为理由进行反驳,最终在他自己的语言内部引出矛盾,在这个时候别人不得不承认他前面的承许是错误的,这就是所谓的应成因。

  15、2应成因倒转的时候,周遍存在

  比如说,如果有一个人承认山上没有火但是有烟,

  在这样的一个人面前我们说“山上无火之故应成无烟”,我们可以给他发这样的一个太过,意思是山上不可能有烟,没有火的缘故。

  没有火是他自己承认的,这其实是一个真正的应成推理。

  我们现在把它倒转过来,把刚才的因变成立宗,立宗变成因(应成因倒转过来的时候是这样运用的)。那么,刚才说“山上无火之故应成无烟”,现在倒转过来就成了“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完全成为一个自续因。这样,倒转过来的时候它的周遍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有烟则有火这一点是周遍存在的。

  15、3应成因倒转的时候,宗法不存在

  如果承许“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有火作为立宗,那就有多余的过失,因为已经可以用有烟的因来推出有火。宗法不成立的原因就是立宗(所立)多余。如果所立多余的话,当然这个论式不可能是正确的。

  16、不引出能立之应成因:真应成反不引义

  真正的应成因反过来的时候,不引出意义的完整三相。真正的应成因是不引能立的,原因是它反过来的时候三相不全。

  17、应成因倒转引出自续因种类:当知果自性法相,三不可得不招引。余真因皆引能立。倒转四种引自类,招引异类有十四。

  应成因倒转过来哪些引自续因,哪些不引自续因;如果引自续因,哪些是自类的自续因,哪些不是自类的自续因,不是自类也就是异类的自续因。

  17、1自续因20=果因1+自性因2+不可得因=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本体不可得因+相违可得因)

  本体不可得因=自性不可得3+果不可得4+因不可得5+能遍不可得6

  相违可得因=不并存相违可得因7-18+互绝相违(俱生相违可得因)19+20

  17、2不能引出三相齐全的自续因的有多少?2.5=自性不可得应成+果不可得应成+法相不可得应成

  这三种因原来用在应成因的时候完全是合理的,现在反转过来则不合理,它不引出自续因。

  17、3自性不可得应成因

  原来在应成因的时候是“瓶子不得故应成无瓶”,意思是在我们的前面因为瓶子没有得到的缘故应成瓶子不存在。这原来是应成因,其中“不得故”是因,“无瓶”是所立,

  现在我们将其倒转过来则是“瓶子可得,存在故。”现在我们把因上的“故”去掉,加在所立上,再将二者的内容反转,这已经变成了自续因了。

  这个自续因的三相是否齐全呢?肯定不齐全。为什么呢?因为只要知道瓶子已经得到,那再用“存在之故”来印证没有必要。所以,自性不可得应成因不能招引自续因。

  17、4果不可得应成因。

  原来在应成因的时候是“无烟之故应成无有烟因功能无阻”,烟的因叫功能无阻,我们用果不可得应成因的时候,对方已经承认烟是没有的,既然烟没有那应该成为无有烟的因功能无阻,这是应成因。

  而倒转过来的时候就成了“我的前面有烟,因为具足功能无阻的烟因之故。”

  那这种推理合不合理呢?不合理,它的三相是不齐全的。为什么呢?因为知道功能无阻而不知道烟的现象是没有的。其实,我们的肉眼一般都是看不到烟的前一刹那功能无阻的,已经发现烟产生前的一刹那而没有发现烟的情况是没有的。所以“我前面有烟,因为具足功能无阻的烟因”,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因此原来是一个非常合理的果不可得应成因,但是现在倒转过来已经成了不合理,它不招引正确的自续因。

  17、5能遍不可得应成因。

  原来用应成因的时候是“不具足项峰垂胡的缘故应成不是黄牛”,我们可以说,这个动物因为不具足项峰垂胡的缘故应该不是黄牛,这在应成因的时候是非常正确的一个因。

  现在将其倒转过来则成了“它具足项峰垂胡,因为是黄牛的缘故”,这个论式合不合理呢?肯定不合理。本来是用法相来证明它的名相,但是明明知道了它是黄牛,再用黄牛论证它的法相,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你知道这是黄牛,那完全会明白它是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所以到了自续因的时候,以“它具足项峰垂胡,因为是黄牛的缘故”来推理,绝对是不合理的。这个因其实是能遍有可得当中的法相不可得应成。在能遍不可得因中,可以分出法相不可得因。

  17、6能引出三相齐全的自续因的有多少?17.5=招引自类的4+招引异类(他类)14

  因为能遍不可得中的法相不可得是不能引自续因的,但是能遍不可得当中还有部分的因可以引出自续因。所以,能遍不可得既包括在不能招引自续因中也包括在能招引自续因当中。比如说“我们前面树不存在的缘故应成沉香树不存在”,这是能遍不可得,因为树是沉香树的能遍,树不存在则不可能有它的所遍沉香树存在,所以这样的推理可以包括在能遍不可得当中。

  17、7这十八种应成因倒转过来变成自续因的时候有两种。有一种是招引自类的,一种招引异类(他类)。招引自类的有四种,招引他类的有十四种。

  什么叫招引自类呢?如果原来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应成因,那么到了自续因的时候也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它没有变,这就是招引自类。

  如果原来它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现在变成果相违自性可得因或者因相违自性可得因,原来的种类已经变了,这叫做招引他类。

  所以这十八种因当中有一部分反转之后不改变类别,比如说“前面有冷触的缘故应成无火”,这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应成因,把它反过来我们说“前面无有冷触,有火故”,这也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原来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应成因,现在倒转过来也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这样没有改变种类就叫做招引自类。其他招引自类还有三种,这三种你们可以自己在书上分析。

  第二种招引他类有十四种因。这十四种当中我也顺便举个例子,比如因不可得应成的一个例子:“无有火的缘故应成无烟。”这就是因不可得应成因。如果我们把它倒转过来就是“有火,有烟之故”,这样它所招引的自续因已经变成果可得自续因。原来是因不可得应成因现在变成果可得自续因,原来是“因”现在变成“果”,这叫做招引异类。

  下面还有果可得应成因;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果可得因以及相违所遍可得,这三类每一个都各有三类,总共有九种;还有相违所遍可得因、能遍不可得因和自性因。以上总共有十三种,再加上前面我举的一个例子(因不可得应成)共十四种,这十四种都是能招引他类的。

  18、应成因以四种方式回答:是故智者应成答,以四方式而答复,以答不能颠覆者,随从彼乃智士轨。何者了知诸破立,正理论典之教义,彼等智者得受持,圆满正觉教真义。

  所以作为一位立论的智者,他在与敌论者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对应成因应该以四种方式来进行回答。这叫做四种回答方式,或者四种解脱回答,有几种说法。

  一般我们因明自宗,前面也讲过,辩论的时候敌论者要给对方发太过,所以有很多话需要说;但是立论者并不要说很多话,说不成等就可以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对此承许的话,你就点点头,说承许承许。

  如果对方说:“柱子是无常的,非所作之故”,那你就直接说相违。

  “柱子无常的,所量之故”,这样的时候,你就可以说不定。

  “柱子是无常的,耳所闻之故”,你可以说不成。

  总之,对所有的因,你只能有四种回答,没有啰里啰唆说很多的权利。

  因明辩论的时候,立论者应该注意,无论敌论者怎么问,如果是用论式来进行回答,那就是不成、不定、相违、承许这几种方式。

  不过,在这样的时候还是可以稍微加一点,比如别人说“柱子无常,所作之故”,你可以说在名言量中承许,在胜义的情况下不成。如果自己害怕到时候对方用另外一种语言来进行遮破,那就可以在上面加一些简单的简别,这倒是可以的。如果别人把胜义谛和世俗谛结合起来与你辩论,那你就说在世俗中承许、在胜义中不承许,可以以这种方式来回答。除此之外,一般立论者不能加很多。可见,在辩论的时候,敌论者和立论者的语言还是要分得非常清楚。总之,立论者应该通过这四种方式来进行回答。

  立论者回答的时候,如果实在没办法推翻对方的观点,因为对方说出来的这些太过极其尖锐,自己无能为力对他进行回答,那自己就要规规矩矩地跟随他的观点。如果是真正有智慧的人,别人说出来的理由也非常合理,自己也实在没办法回辩,在这个时候就应该随顺他的观点,这才是智者的风范。

  不管是什么身份的人,只要知道我们前面所讲的因明中的这些破立关系———不合理的观点要进行遮破而合理的观点要进行建立,就能领会正理论典的无垢教义。

  因明没有什么不懂的,它只是包括在破立两者当中。

  19、对方观点:“海螺声是无常的,它是勤作所发之故,如同瓶子”的观点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请问:因和所立之间的关系是接触还是不接触?如果因和所立之间的关系是接触,那么就像江河水和海水融为一体一样,成了不可分割,这样就没办法证成。如果它们是他体(不接触),那么就像声音是眼睛的所取一样,永远也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破法:“海螺声是无常的,它是勤作所发之故,如同瓶子。”这是一个正确的论式,

  因和立宗之间是依靠遣余来进行破立的,不可能一一观察接触还是不接触。对方所说的这些道理与正理没有任何关系,完全不相符。我们通过这种方式很容易就能遮破对方的观点。

  20、对方观点:应成因里的承许因存在,那么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三种因再加上一个承许因,这样你们的因明就有四种因了。

  破法:于他遍计之假立,以应成证无过失。

  这是没有任何过失的。作为一个自续因,它的因一定要以量来成立。如果因没有以量成立———自己不能证实自己,那它就不是真正的因,也无法建立所立。所以对于自续因来讲,承许因是不合理的,因必须要用量来成立。

  但我们在这里讲的是应成因,应成因与自续因是完全不相同的。不相同的原因是这样的:在世间当中,已经承认了所遍而不承认能遍的情况是有的,比如有已经承认了檀香但是不承认树的情况,这样我们就以对方自己的观点使其内部产生冲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以这种方式来破斥对方。又比如,有人认为“山上无烟,有火之故”,因为对方承认山上有火,那么我们说“有火的缘故应成有烟”,可以用这种推理来让他承认有烟。

  虽然应成因真正与自续因相比较起来是假立的,但是在别人面前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证实对方的观点自相矛盾。

  21、名词解释:

  21、1、因明八种事:

  现量和相似现量、比量和相似比量、能破和相似能破以及能立和相似能立,总共八种事。

  第九品当中讲了现量,间接已经说明了相似现量;

  第十品当中讲了比量(自利比量),间接已经说明了相似比量;

  在第十一品当中主要讲能立和能破,讲能立和能破的时候也顺便论述了相似能立和相似能破。

  21、2自利比量+他利比量

  自利比量:是通过三相推理在自相续中对某一个事物的隐蔽分获得定解。

  自利比量=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通过这三种因对任何一个事物遣除怀疑,生起定解,这就叫做自利比量。自利比量实际上是一种定解,通过因在自相续对某个法生起正见。比如原来我对柱子的无常有所怀疑,而通过三相推理进行论证之后认识到,柱子决定是无常的。这种决定存在的意识或者智慧就是自利比量,因为它决定是一个正量。

  他利比量:是自相续已经对某个事物有所认识、有了定解之后,这样的意义通过所宣说的语言让别人的相续中生起定解,这就是他利比量。

  虽然我已经承许了这个道理,但是别人不一定承认,这时我就要通过语言来与别人进行交流、沟通,让他产生定解。那么这种交流的语言就叫做他利比量,

  21、3自续因+应成因。

  自续论式的分类=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这三种因就是自续因,也就是说三相齐全的推理是自续因的法相。

  “应成”的含义:对别人不愿意承认的有些道理,我们可以根据他自己的承许而使得他不得不承认。以这样的方式发出一种太过,就叫做应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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