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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7-111讲讲记记之哲学名著经庄严3

创建日期:2023-10-13

  NO.17-111讲讲记记之哲学名著经庄严3

  [注1]《中观庄严论释讲解》81-128讲记:

  依他起是一切显现的来源,就像我们放电影的机器一样;正在放电影的时候,屏幕上出现的各种人物、场景,就是现在正在显现的法,也叫做遍计法;外面各种各样的形象,在实相中根本不可能存在,这就是圆成实。也就是说,幻化的来源叫依他起;如同毛发般幻化的各种显现,叫做遍计法;所谓的遍计法根本不成立,已经证悟到这一点,叫做圆成实。

  [注2]《五灯会元》卷第一/三祖僧璨大师者:

  不知何许人也。初以白衣谒二祖。既受度传法。隐於舒州之皖公山。属後周武帝破灭佛法。祖往来太湖县司空山。居无常处。积十余载。时人无能知者。

  至隋开皇十二年壬子岁。有沙弥道信。年始十四。来礼祖曰。愿和尚慈悲。乞与解脱法门。祖曰。谁缚汝。曰。无人缚。祖曰。何更求解脱乎。信於言下大悟。服劳九载。後於吉州受戒。侍奉尤谨。祖屡试以玄微。知其缘熟。乃付衣法。偈曰。华种虽因地。从地种华生。若无人下种。华地尽无生。

  [注3]《入菩萨行论讲解》(171至177)-201讲记之科判和颂词:

  庚二、深入法无我=辛一、身念住+辛二、受念住+辛三、心念住+辛四、法念住

  辛一、身念住=壬一、具支分之身不成立+壬二、支分不成立(794)+壬三、摄义(795)

  壬一、具支分之身不成立=癸一、对境身体不成立+癸二、身执说为迷乱(793)

  癸一、对境身体不成立=子一、破与分支相联之身+子二、破与分支不相联之身(792)

  子一、破与分支相联之身=丑一、破各自分支为身(789)+丑二、破身住于每一部分中(790)+丑三、摄义(791)

  辛二、受念住=壬一、受之自性+壬二、受之因触+壬三、受之对境(808)+壬四、执著不成立(809)

  壬一、受之自性=癸一、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癸二、修分别彼之对治(801)

  癸一、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子一、遮破之理证(799)+子二、破彼之回答(800)

  壬二、受之因触=癸一、破根境相遇+癸二、破与识相遇(806)+癸三、摄义(807)

  癸一、破根境相遇=子一、总破相遇(804)+子二、破微尘相遇(805)

  辛三、心念住=壬一、意识不成立(811)+壬二、五根识不成立(812)

  辛四、法念住=壬一、诸法成立无生之理(814)+壬二、遣除于彼之争论

  壬二、遣除于彼之争论=癸一、遣除无有世俗之过失+癸二、遣除分析不合理

  癸一、遣除无有世俗之过失=子一、辩诤(817)+子二、答辩(818)

  癸二、遣除分析不合理=子一、辩诤(820)+子二、答辩

  子二、答辩=丑一、能分析不需要实有(822)+丑二、若需要则有太过(823)+丑三、未分析亦成立空性(824)

  784、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深入法无我)分四:

  785、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身念住)分三:

  786、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具支分之身不成立)分二:

  787、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对境身体不成立)分二:

  788、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子一(破与分支相联之身)分三:

  789、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子一丑一、破各自分支为身;(第171课)

  身非足小腿,腿腰亦非身,

  腹背及胸臂,彼等复非身,

  侧肋手非身,腋窝肩非身,

  内脏头与颈,彼等皆非身,

  此中孰为身?

  790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子一丑二、破身住于每一部分中;(第171课)

  若身遍散住,一切诸支分,

  分复住自分,身应住何处?

  若谓吾一身,分住手等分,

  则尽手等数,应成等数身。

  791、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子一丑三、摄义。(第171课)

  内外若无身,云何手有身?

  792、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子二、破与分支不相联之身。(第172课)

  手等外无他,云何有彼身?

  793、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癸二、身执说为迷乱。(第172课)

  无身因愚迷,于手生身觉,

  如因石状殊,误彼为真人,

  众缘聚合时,见石状似人,

  如是于手等,亦见实有身。

  794、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二、支分不成立;(第172课)

  手复指聚故,理当成何物?

  指亦指节聚,指节犹可分。

  分复析为尘,尘析为方分,

  方分离部分,如空无微尘。

  795、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摄义。(第172课)

  是故聪智者,谁贪如梦身?

  如是身若无,岂有男女相?

  796、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受念住)分四:

  797、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受之自性)分二:

  798、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一(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分二:

  799、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一子一、遮破之理证;(第173课)

  苦性若实有,何不损极乐?

  乐实则甘等,何不解忧苦?

  800、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一子二、破彼之回答。(第173课)

  若谓苦强故,不觉彼乐受。

  既非领纳性,云何可谓受?

  若谓有微苦,岂非已除粗?

  谓彼即余乐,微苦岂非乐?

  倘因逆缘故,苦受不得生,

  此岂非成立,分别受是执?

  801、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修分别彼之对治。(第174课)

  故应修空性,对治实有执,

  观慧良田中,能长瑜伽食。

  802、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受之因触)分三:

  803、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癸一(破根境相遇)分二:

  804、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癸一子一、总破相遇;(第174课)

  根境若间隔,彼二怎会遇?

  无隔皆成一,谁复遇于谁?

  805、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癸一子二、破微尘相遇。(第174课)

  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

  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

  无分而能遇,云何此有理?

  若见请示我,无分相遇尘。

  806、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癸二、破与识相遇;(第174课)

  意识无色身,遇境不应理。

  聚亦无实故,如前应观察。

  807、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癸三、摄义。(第175课)

  若触非真有,则受从何生?

  何故逐尘劳,何苦伤何人?

  若见无受者,亦无实领受,

  见此实性已,云何爱不灭?

  808、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三、受之对境;(第175课)

  所见或所触,性皆如梦幻。

  809、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四、执著不成立。(第175课)

  与心俱生故,受非心能见。

  后念唯能忆,非能受前心,

  不能自领纳,亦非他能受。

  毕竟无受者,故受非真有,

  谁言此幻受,能害无我聚?

  810、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三(心念住)分二:

  811、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三壬一、意识不成立;(第176课)

  意不住诸根,不住色与中,

  不住内或外,余处亦不得。

  非身非异身,非合亦非离,

  无少实性故,有情性涅槃。

  812、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三壬二、五根识不成立。(第176课)

  离境先有识,缘何而生识?

  识境若同时,已生何待缘?

  识若后境起,缘何而得生?

  813、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法念住)分二:

  814、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一、诸法成立无生之理;(第176课)

  故应不能知,诸法实有生。

  815、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遣除于彼之争论)分二:

  816、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癸一(遣除无有世俗之过失)分二:

  817、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癸一子一、辩诤;(第177课)

  若无世俗谛,云何有二谛?

  世俗若因他,有情岂涅槃?

  818、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癸一子二、答辩。(第177课)

  此由他分别,彼非自世俗。

  后决定则有,非故无世俗。

  819、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癸二(遣除分析不合理)分二:

  820、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癸二子一、辩诤;(第177课)

  分别所分别,二者相依存。

  821、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癸二子二(答辩)分三:

  822、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癸二子二丑一、能分析不需要实有;(第177课)

  是故诸观察,皆依世共称。

  823、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癸二子二丑二、若需要则有太过;(第177课)

  以析空性慧,究彼空性时,

  若复究空智,应成无穷过。

  824、甲二乙二丙三丁五戊二己二庚二辛四壬二癸二子二丑三、未分析亦成立空性。(第177课)

  悟明所析空,理智无所依,

  无依故不生,说此即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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