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3-53科判颂词314-387
第八品 观法相
314、甲二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
315、甲二乙二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
316、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
317、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第43课)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318、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分二:
31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一、认识本体;(第43课)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320、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各自之法相)分二:
321、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一、总说;(第43课)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322、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别说)分三:
323、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法相之理由)分三:
324、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第43+44+45课)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第43课)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第44课)
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
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
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
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第45课)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325、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第45课)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有许三法皆齐全。
待名相故此非理。
乃遣直违义反体。
326、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分三:
327、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一(破他宗)分二:
328、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一子一、对方观点;(第45课)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32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一子二、破彼观点。(第45课)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330、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二、立自宗;(第45课)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331、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三、除诤论。(第46课)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332、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名相之理由)分三:
333、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破他宗;(第46课)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
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
334、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立自宗;(第46课)
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
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335、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三、除诤论。(第46课)
谓法名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
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
世间事中不欺故,
焉违共许之比量?
336、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三、事相之理由。(第47课)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337、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分三:
338、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一(认识自反体)分二:
33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一庚一、破他宗;(第47课)
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
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
340、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一庚二、立自宗。(第47课)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
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341、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二(相属之方式)分二:
342、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二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第47课)
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343、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二庚二、能确定相属之量。(第47课)
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
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344、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分二:
345、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分二:
346、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一、论式之分类;(第47课)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347、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三:
348、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第48课)
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34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壬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第48课)
谓名相违遮名言,直违事名无诤论。
350、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一辛二壬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第48课)
是故有者显相违,相同论式亦容有。
351、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三己三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第48课)
谓法名相境一体,异体量不等皆误,
实有假有决定性,
名法等量一本体。
彼等相互皆颠倒,安立于此无妨害。
352、甲二乙二丙一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分二:
353、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认识法相)分三:
354、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己一、破他宗;(第49课)
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
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
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355、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己二、立自宗;(第49课)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356、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一己三、除诤论。(第49课)
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
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357、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二(依此遣除增益之理)分二:
358、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二己一、如何决定;(第50课)
依量之力引定解,定解违品乃增益。
彼之法相弃真理,分别他边有二类,
分别倒识及怀疑。
359、甲二乙二丙一丁二戊二己二、遣除诤论。(第50课)
有谓未悟骤然中,了悟尚未遣增益。
比量非由显现取,乃是遣余彼对境,
执著同他无有火,是故许为颠倒识。
定解增益此二者,对境本体时间中,
观察一体及异体,三种辩论不害此。
定解增益耽境一,耽式相异故遣余。
360、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分四:
361、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一(名相之详细分类)分四:
362、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一己一(分类之根本)分二:
363、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一己一庚一、破不合理之宗;(第51课)
非量真实已遮破,真实分说即错谬。
364、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一己一庚二、立合理之宗。(第51课)
是故正识即为量,由此理当作分基。
365、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一己二、分类之本体;(第51课)
分类现量及比量,观察彼等一异体,
二量皆是有实法,是故非为遮一体;
观待对境一与异,即非一体非他体;
是故心之本体一,观待对境为异体。
比量非境与自证,一体故离诤过失。
366、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一己三、定数;(第51课)
所量二故量亦二,除此他数已遮故。
367、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一己四、词义。(第51课)
名称释词及说词,彼者释说有四类,
相违以及不相违,时尔相违时不违。
此等名称种类词,诸位智者分二类。
368、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分二:
369、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二己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三:
370、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二己一庚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第52课)
有许境时及行相,错乱之分为现量。
无自相故非现量,由因决定可比量。
有者声称取色识,彼于所触是现量。
不明处之差别致,因法误解为现量。
371、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二己一庚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第52课)
有谓分别境时相,错乱之故非现量。
分别错乱然不障,根识犹如取蓝量。
372、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二己一庚三、破妄执是非相同。(第52课)
个别师言是非同。不同对境异体故。
373、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二己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二:
374、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二己二庚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第52课)
有谓依于珠宝光,推知宝珠非比量。
若尔稻芽稻种等,果因多数成荒谬。
375、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二己二庚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第52课)
谓因所立纵错乱,外境及分乃正量。
如是之因无三相,证成无有因差别。
376、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分二:
377、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三己一、提问;(第52课)
谓彼等量决定者,由自他何所证知?
378、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三己二(回答)分三:
379、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三己二庚一、破他宗之回答;(第52课)
有者承许自决定,个别宣称他决定。
此二弃理说理许。
380、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三己二庚二、立自宗之回答;(第53课)
二种境证与自证,以及比量自决定;
初者心未专注者,诸具错因他决定。
依起作用具串习,比量悉皆可决定。
381、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三己二庚三、遣除于彼之诤。(第53课)
有谓对境及本体,分析不容他决定。
彼等现量与分别,作用混淆一起已。
382、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四(如何进行破立之理)分二:
383、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四己一、破立之安立;(第53课)
显现有实之有境,遣余之前有破立,
遮破则有遣除立,及不遣除二方式。
384、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四己二(依其如何证境之理)分三:
385、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四己二庚一、破他宗;(第53课)
有谓直接与间接,亦是建立与遮破。
比量成为间接知。若非则成第三量。
386、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四己二庚二、立自宗;(第53课)
是境是识有境识,由此建立二二四。
遮破反之分为四,破立亦以量证实。
387、甲二乙二丙一丁三戊四己二庚三、除诤论。(第53课)
所谓间接之证知,意趣作用或比量。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8品)+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317)+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己一、认识本体(319)+己二、各自之法相。
己二、各自之法相=庚一、总说(321)+庚二、别说。
庚二、别说=辛一、法相之理由+辛二、名相之理由+辛三、事相之理由(336)
辛一、法相之理由=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324)+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325)+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癸一、破他宗+癸二、立自宗(330)+癸三、除诤论(331)。
癸一、破他宗=子一、对方观点(328)+子二、破彼观点(329)
辛二、名相之理由=壬一、破他宗(333)+壬二、立自宗(334)+壬三、除诤论(335)
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己一、认识自反体+己二、相属之方式+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己一、认识自反体=庚一、破他宗(339)+庚二、立自宗(340)
己二、相属之方式=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342)+庚二、能确定相属之量(343)
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351)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辛一、论式之分类(346)+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348)+壬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349)+壬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350)
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戊一、认识法相+戊二、依此遣除增益之理。
戊一、认识法相=己一、破他宗(354)+己二、立自宗(355)+己三、除诤论(356)。
戊二、依此遣除增益之理=己一、如何决定(358)+己二、遣除诤论(359)
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戊一、名相之详细分类+戊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戊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戊四、如何进行破立之理。
戊一、名相之详细分类=己一、分类之根本+己二、分类之本体(365)+己三、定数(366)+己四、词义(367)
己一、分类之根本=庚一、破不合理之宗(363)+庚二、立合理之宗(364)
戊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己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己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
己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庚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370)+庚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371)+庚三、破妄执是非相同(372)
己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庚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374)+庚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375)
戊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己一、提问(377)+己二、回答。
己二、回答=庚一、破他宗之回答(379)+庚二、立自宗之回答(380)+庚三、遣除于彼之诤(381)
戊四、如何进行破立之理=己一、破立之安立(383)+己二、依其如何证境之理。
己二、依其如何证境之理=庚一、破他宗(385)+庚二、立自宗(386)+庚三、除诤论(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