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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中观庄严41笔记

创建日期:2023-02-05

  哲学-中观庄严41笔记

  1、科判

  中观庄严论释=初义(顶礼+立誓)+论义(甲一+甲二)+末义(结文)

  =顶礼(1,1课)+立誓(2,2课)+甲一、所说支分(4,2-32课)+甲二、所说论义(5-194,33-128课)+结文(195,128课)

  甲二、所说论义=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乙二、如是分析之必要

  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丙一、名义(7,33课)+丙二、译礼(8,34课)+丙三、论义+丙四、尾义

  丙三、论义=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丁二、以赞如是二谛之理而摄义

  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己一、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己二、宣说世俗中有实法存在

  己一、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庚一、立根本因(14-21,34-38课)+庚二、建其理

  庚二、建其理=辛一、建立宗法+辛二、建立周遍

  辛一、建立宗法=壬一、建立离实一+壬二、建立离实多

  壬一、建立离实一=癸一、破周遍之实一+癸二、破不遍之实一

  癸一、破周遍之实一=子一、破别能遍之实一+子二、破虚空等总能遍之实一(49课)

  子一、破别能遍之实一=丑一、破常法之实一+丑二、破补特伽罗之实一(47-48课)

  丑一、破常法之实一=寅一、破他宗假立之常物(28,39+40课)+寅二、破自宗假立之常法(29-37,41-45课)+寅三、如是遮破常法之结尾(46+47课)

  寅二、破自宗假立之常法=卯一、略说能破之理(30,41课)+卯二、广说彼理

  卯二、广说彼理=辰一、以前识之境跟随后者不合理而破(32,41-45课)+辰二、以前识之境不随后者不合理而破

  辰二、以前识之境不随后者不合理而破=巳一、对境无为法有刹那性之过(45课)+巳二、若如是承认则有过

  巳二、若如是承认则有过=午一、若观待缘则成有为法(45课)+午二、若不观待则成恒有或恒无(45课)

  30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子一丑一寅二卯一、略说能破之理:

  说修所生识,所知无为法,彼宗亦非一,与次识系故。

  32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子一丑一寅二卯二辰一、以前识之境跟随后者不合理而破:

  前识所了知,自性若随后,前识亦变后,后亦成前者。

  2、卯一、略说能破之理:说修所生识,所知无为法,彼宗亦非一,与次识系故。

  前两句:小乘观点,无为法是常法而且实体法。小乘有部宗说:修行过程中,最后获得的智慧所了知的对境,应该是抉择灭无为法。比如获得预流果时,当时通过修行所得智慧的对境就是抉择灭无为法。

  后两句:破斥这种观点,无为法也并非一体存在,因为无为法与它的有境存在次第性关系的缘故,根本不可能存在常有的机会。所谓的无为法实际并不是实有存在的一体,因为现见无为法的智慧———瑜伽现量的识具有前后次第,因此与其密切相关的对境———无为法根本不可能成立为常法。

  3、小乘承认所谓的三种无为法,也就是指虚空、抉择灭、非抉择灭;唯识宗承许应该加上真如,

  3、1对于任何一个法来说,由于因缘不具足而不产生某种法,比如石头上不具足生长青草的因缘,因缘不具足而不生的这一部分就称之为非抉择灭。

  3、2凭借修道的力量而远离烦恼的这一分,则称之为抉择灭。按照小乘的说法,凡夫依靠精进的修道,最后获得预流果时,自相续中所有见断的烦恼全部离开,烦恼离开的这个部分就叫做抉择灭,

  3、3本论着重破斥的不是虚空无为法,也不是非抉择灭无为法,而是要破斥通过修道力量使自相续烦恼远离的部分——抉择灭的实一。依靠这种推理,其他两种无为法的“实一”也就不攻自破了。

  4、对方观点:有部宗所承许的抉择灭无为法具有三个特点:首先,补特伽罗断除烦恼以后现量见到一切万法的这种识,属于四种现量当中的瑜伽现量,而所谓的抉择灭即是瑜伽现量的对境;其次,抉择灭远离了一切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第三,这样的抉择灭无为法在胜义当中存在。

  虽然瑜伽现量可以了知抉择灭这一对境,抉择灭本身却并不会产生缘自己的这种识。原因是,生果是有为法的特征,而抉择灭属于无为法。

  也就是说:圣人在入定境界中,能见到“抉择灭”这件东西,但是“抉择灭”这件东西不会让圣人产生眼识,因为眼识是有为法,“抉择灭”这件东西属于无为法。

  中观破法:依靠因明观察方法来分析,境和有境是观待而安立的,只要缘取对境就必定会产生它的有境,假设未能产生有境,所谓的对境也就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眼识与“抉择灭”这件东西是观待而安立,要有一起有,要无一起无;不可能只有“抉择灭”这件东西而没有眼识。依靠无为法产生有为法的果具有很大的过失,是不合理的。

  5、对方观点:对境应该有两种,一种对境能够产生各种各样的识,可以起到因果的作用;还有一种虽然是对境,但不一定产生它的果,就像无为法一样。因此说,并不是所有的对境都会成为唯一因的本体,他们认为:瑜伽正识虽然按照先后次第而了知对境无为法的抉择灭,但此无为法与识之间无有任何关联。

  以瑜伽现量了知的无为法与瑜伽现量之间,根本不存在能产生和所产生的因果关系,由此来证明对境无为法完全是一种恒常不变的实有法。

  这一点与从未学过宗派的人的心理非常相合。因为一般人都认为:眼识虽然是变化的,但柱子却恒常安住于一处——昨天见到的柱子、今天见到的柱子和明天见到的柱子其实都是一个柱子,只不过眼识方面产生了一种变化。比如昨天戴近视镜、今天没戴眼镜、后天戴了个墨镜,这样便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眼识,而从柱子的角度来说,这三天当中从未改变过,应该是一体的。

  中观破法:从一地菩萨到十地菩萨之间,如同初一到十五的月亮一样,无分别智慧越来越明显。那么,对境方面有没有变化呢?如果对境无有变化,法界是唯一的无为法、无有丝毫改变的话,一地菩萨与十地菩萨所见的法界应该相同,为什么呢?对境无有差别的缘故。

  昨天的瓶子微尘许也不会在今天的瓶子上存在,只不过我们未能认识而已。今天缘取瓶子的眼识与明天缘取瓶子的眼识如果异体,对境也决定不会成立为“实一”。

  6、对方观点:大乘菩萨从一地到十地之间的有境如果存在差别,那外境是否有差别?外境有差别的话,很显然就不是无为法了,这样一来,法界已经成了无常法,会不会具有这种过失呢?

  中观破法:诸佛菩萨见法界的方式并不是因和果之间的推理,因为所有的产生、一体异体、境和有境的关系等,全部是依靠分别念的方式来安立的,而真正的瑜伽现量则以远离一切分别的方式来缘法界。

  7、为什么大乘佛教说法界是无为法呢?一方面,大乘并不承许所谓的法界是一种实有法;另一方面,诸佛菩萨缘法界时,并不像具有分别的识取柱子一样,存在前刹那与后刹那的联系,而是如同在空中寻找鸟迹一样,根本无法得到,是以分别念不可衡量的。

  8、辰一、以前识之境跟随后者不合理而破:前识所了知,自性若随后,前识亦变后,后亦成前者。

  今天缘取瓶子的眼识与明天缘取瓶子的眼识如果异体,对境也决定不会成立为“实一”。

  前一刹那的境A如果跟随后一刹那的识b不合理。比如昨天眼识看见的瓶子A与今天所看见的瓶子B,在对境方面没有任何变化,那么,昨天见瓶子的眼识a也应该成为今天见瓶子的眼识b。假设昨天因为眼睛疼痛而没有戴眼镜,今天却戴了眼镜,那么,今天所见的柱子B与昨天完全A相同的话,就应该如同今天戴眼镜b一样,昨天也戴了眼镜a;或者说,如昨天没有戴眼镜a一样,今天也应该不戴眼镜b。但是,大家可以现量见到,昨天没有戴眼镜而今天戴了,会出现这样的过失。

  9、对方观点:对境无为法毫无疑问是存在的,这一点依靠凡夫人的识根本无法了知,唯有依靠瑜伽现量的识才能够了知,而识也决定是以次第来缘的。

  中观破法:既然如此,你们承许以瑜伽现量缘的时候具有一定的次第,那么必定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前识现量缘取的对境,到后识时依然不变、一直存在;二是到后识时,前识所缘取的对境根本不存在。除此之外,不会再有其他情况。

  假设承许第一种情况,预流果所见到的无为法和阿罗汉果所见到的无为法在对境上无有丝毫差别,应该见到同样无为法的法界。因为对境完全相同,所以依靠对境所产生的两个识决定不应该存在任何差别。

  但是预流果所见到的无为法和阿罗汉果所见到的无为法根本就不相同,所以不能承许第一种情况,即“前识的对境,到后识时依然不变”是不可能的。对境是变化的,所以无为法不是常法。

  10、比如我看见柱子,我的眼识称为见柱子的眼识,也可以说是柱子产生我的眼识。那么,我的眼识作为柱子的有境,柱子作为我的眼识的对境,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能知所知的关系,除此之外,境和有境之间不可能存在诸如朋友、主尊等这类关系。因为对境与有境之间相互对应而存在,依靠第一刹那的外境、第二刹那的外境,今天的外境、明天的外境,或者白色的外境、蓝色的外境,由于各种不同的外境,我的眼识也随之产生种种不同的差异。否则,外境全部是一个实体,而有境却存在千变万化的各种差异是完全不合理的。

  本课整理一下:对方观点认为“无为法”这件东西是实有的,“见”与“所见”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见”是有为法,而“所见”是无为法。

  中观认为,“见”与“所见”是观待安立,不可能只存一方。10层菩萨见到了不同的10层次的“无为法”,所以“无为法”根本不是实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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