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中观庄严40笔记
1、科判
中观庄严论释=初义(顶礼+立誓)+论义(甲一+甲二)+末义(结文)
=顶礼(1,1课)+立誓(2,2课)+甲一、所说支分(4,2-32课)+甲二、所说论义(5-194,33-128课)+结文(195,128课)
甲二、所说论义=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乙二、如是分析之必要
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丙一、名义(7,33课)+丙二、译礼(8,34课)+丙三、论义+丙四、尾义
丙三、论义=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丁二、以赞如是二谛之理而摄义
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己一、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己二、宣说世俗中有实法存在
己一、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庚一、立根本因(14-21,34-38课)+庚二、建其理
庚二、建其理=辛一、建立宗法+辛二、建立周遍
辛一、建立宗法=壬一、建立离实一+壬二、建立离实多
壬一、建立离实一=癸一、破周遍之实一+癸二、破不遍之实一
癸一、破周遍之实一=子一、破别能遍之实一+子二、破虚空等总能遍之实一(49课)
子一、破别能遍之实一=丑一、破常法之实一+丑二、破补特伽罗之实一(47-48课)
丑一、破常法之实一=寅一、破他宗假立之常物(28,39-40课)+寅二、破自宗假立之常法+寅三、如是遮破常法之结尾(46-47课)
28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子一丑一寅一、破他宗假立之常物:
果实渐生故,常皆非一性,若许各果异,失坏彼等常。
2、对方的观点:在常因当中,可以产生一切果,在这一常因上,完整无缺地具足一切生果的能力,生果之常因的能力无有任何阻碍。
在具有唯一、不可分割、一个整体这三种特点的常因当中,可以产生一切果,比如上帝是常因,创造万事万物。
破法:如果常因在无有任何阻碍的方式下全部具足、生果之常因的能力无有任何阻碍的缘故,那么一切果法应该在同一个时间当中产生,而不会一环扣一环循序渐进、接连不断而生起、显现。
实际上生老死病、春夏秋冬、苦乐等舍全部是次第性显现的,那么就说明常因完全具足时,果却没有同一时产生,就说明果并非跟随常因而随存随灭。所以常因推出果的方式是错乱的,常因根本不存在。
比如,如果上帝是常因,那么他应该在同一时间创造出万事万物,因为创造万事万物的因完全具足了。实际上,上帝先创造出春,后创造出秋。在春时,秋的因缘也已具足了,但是没有产生秋。所以常因产生果的方式是错乱的,也就是常法不能产生果,也就是常法是不存在的。
3、对方的观点:果法不能在同一时间当中产生,是因为需要俱生缘的缘故,如果俱生缘具足,果法可以马上产生;俱生缘不具足时,果法也不会产生。
比如上帝是常因,没有同一时间创造出春秋,是因为先创造出春的时候,秋的因缘还不足。当秋的因缘俱足后,就创造出秋了。
破法1:如果承认因是常有的,既然是常法,又怎么会观待俱生缘呢?如果需要观待他法才能成立,就不可能是常法。
比如,如果上帝还要别人帮忙的话,那他就不是全能的常法了,
破法2:如果要观待俱生缘的话,那俱生缘具足时的常物和俱生缘不具足时的常物是一体还是他体?
如果是一体,那么具足俱生缘的常物,与不具足俱生缘的常物没有差别了。春就同于秋,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不是一体。
如果是他体,说明此二者有差别,原来具足俱生缘的常物,现在变成了不具足俱生缘的常物,因此已经成为无常了。从春变化成秋,就不是常物,而是无常了,所以也不是他体。
一体和他体都不成立,所以上帝是常因,当秋的因缘俱足后,创造出秋了。不成立
总之:上帝如果常有,上帝在最开始时因为具有俱生缘而创造了世界的万物,那么,正如一开始创造万物那样,现在也必须如此创造万物。为什么呢?因为你承认上帝常有,而且创造万法的所有因完整无缺存在的缘故。
4、对方的观点:上帝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有时候造、有时候不造。
破法:能力与上帝之间是异体还是一体?
如果二者异体的话,也仅仅是将俱生缘安上了能力的名称而已,同把“当秋的因缘俱足后,创造出秋了”中的“秋因缘”说成是“能力”,两者存在无常变化,所以不是异体。
如果说二者同体,常有一体的因具足的缘故,果法永远都不会灭。但这是不可能的,春天盛开的鲜花,到了秋天时已经凋零。春永远都是春,秋永远都是秋,所以也不是一体。
所以能力与上帝之间不是异体+一体,根本没有常法存在。
5、对方的观点:因虽然是恒常的,但由于阶段不同的缘故,不应该承认为一体。也就是说,万物的作者———上帝的本体虽然是常有的,但是并非一体。一切万法就像毒蛇一样,毒蛇的本体虽然是一体、常有,但毒蛇的身体具有很多弯曲的部分,这些部分是不同的。
破法:这只不过是一种说法而已。你们前面说因是常有的,现在却根据不同的阶段而有所改变,这样一来,难道不是已经失毁了你们自宗所承认的自在天常有的观点了吗?常有的法必定是一体的,不同阶段之法一定是无常法。
6、果实渐生故,常皆非一性,若许各果异,失坏彼等常。
颂词当中的前两句“果实渐生故,常皆非一性”已经破除了常有的“实一”,而后两句“若许各果异,失坏彼等常”则破除了常有的“非一”。也就是说,所谓的“非一”和“实一”两者已经在颂词中完全破斥了。
只要承认次第性产生果法,就说明常有的因根本不可能存在。只要前后一体无实,也就必定不是常有的法。
7、对于所谓“一”的概念真正去观察时,实体的“一”不存在,假立的“一”也是不存在的。如果假立的“一”和实体的“一”都不存在,那么,所谓的“一”存在又在何处有一个立足点呢?因此,所谓的“一”完全是一种颠倒分别念。
8、常因:具有唯一、不可分割、一个整体这三种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