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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70笔记

创建日期:2022-04-25

  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70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8品)+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丁一、现量(9品)+丁二、比量

  丁二、比量=戊一、自利比量+戊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己一、法相(462)+己二、抉择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庚一、通达之因+庚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壬一、真因+壬二、相似因+壬三、彼等因之定数。

  壬一、真因=癸一、法相+癸二、事相+癸三、名相之分类。

  癸三、名相之分类=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丑一、不可得因+丑二、自性因+丑三、果因。

  丑三、果因=寅一、真实宣说(540)+寅二、遣除诤论(541)

  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丑一、说对方观点(543)+丑二、破彼观点(544)+总结偈(545)

  壬二、相似因=癸一、法相(547)+癸二、分类

  癸二、分类=子一、不成因+子二、不定因+子三、相违因。

  子一、不成因=丑一、法相(550)+丑二、分类。

  丑二、分类=寅一、外境不成因(552)+寅二、心前不成因+寅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541、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三寅二、遣除诤论。

  立异体故无过失。

  543、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三丑一、说对方观点;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544、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三丑二、破彼观点。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545、总结偈:

  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54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一、法相;

  某因三相不成立。

  55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一丑一、法相;

  宗法因无不成因。

  552、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一丑二寅一、外境不成因:此科判无颂词(第70课)

  2、寅二、遣除诤论:立异体故无过失。

  通过瓶子、柱子的语言分别在脑海中出现瓶子、柱子的共相,这种方法在因明中是一种果因,也就是果的推理方式。比如说通过别人的语言在我的脑海中出现瓶子的概念,或者以我宣说瓶子的语言在别人的脑海中出现瓶子总相的概念。

  但对方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总相毕竟是无实法,而语言是有实法,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有这样的因果关系不太合理。所以说不管是瓶子的共相中出现语言也好,或者语言中产生瓶子的共相也好,这两者的因果关系或者果因的推理方式不合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回答:在事相上有实法和无实法既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所以这两者以真正的有实法和无实法而起因果关系不可能有,是不合理的。

  但是,依靠遣余识这两者可以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依靠总相产生语言,或者依靠语言的力量在我们脑海中出现共相,这没有什么不合理。

  因为我们有一种欲说法———想发出瓶子声音的念头,首先有一个欲说法的心作为近取因,有了近取因以后依靠我们的舌头、腭以及其他发音部位的勤作(它们的接触和操作)充当俱有缘,最后就发出了“瓶子”的这种声音或者说“瓶子”的语言。所以说,虽然执著瓶子的总相是一种概念,但是这种概念与心识结合起来的时候,依靠执总相的遣余识作一个因缘,然后发出声音,这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在遣余识面前瓶子的共相和瓶子的语言这两者完全是他体的,这两者是他体的话那就没有什么不合理。因此,在遣余上安立是合理的。

  3、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丑一、说对方观点:因明前派的章那巴等论师的观点: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3、1有谓相属分九类,

  自宗只有两种相属———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而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等个别论师认为:总的来说,所谓的相属应该有九种;而九种相属中真正能起关联、能起证成因作用的只有四种。他们认为相属总共有九类,其中能了知的相属总共有四种。

  对此,他们是怎样分的呢?在现在的藏文书籍中,因明前派的论典也不是特别多,因此他们的详细道理也不是特别清楚,但其大概的意思就是:所谓的相属有九种,这九种相属是怎么分的呢?首先分开相属法和相属境两者,相属境就是与烟相属的对境———火;或者用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来说明,苗芽所相属的对境是种子,这叫做相属境。而相属法指的是烟或苗芽。

  首先,从相属境来讲,有真实的相属境、相属境的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总共分三种。从火方面来讲,真正的相属境就是火自己的本体,它的能差别法是火的通红部分,它的所差别法是火能焚烧事物。

  然后是相属法,相属法是从烟方面来讲的。真实相属法就是烟自己,相属法的能差别法是烟的蓝色,所差别法就是闻到烟味,是这样来分的。

  关于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具有一种反体的叫做能差别法,具有两种反体的叫做所差别法。就像拐杖和持杖者一样,拐杖只具足一个反体,持杖者一个是人的反体一个是拐杖的反体,所以持杖者具足两个反体。这里的所差别法也具足两个反体,比如说闻烟味:一个是闻的反体,一个是烟味道的反体,总共具足两种反体。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

  这两者中,相属法有三种,相属境有三种,总共有六种。因明前派认为,三种相属法———真实相属法、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其中每一个上面都要分别对应三个相属境,而形成九种相属。

  具体而言,真实相属法的烟分别配上相属境的火、火的通红和火能焚烧事物这三部分,而成为三种相属;然后能差别的蓝色的烟,在它上面也是分别对应火、火的通红、火焚烧事物这三个,而成为三种相属;第三个所差别,就是闻到烟的味道,在它上面,也是分别安立火、火的通红、火焚烧事物这三个,而成为三种相属。总而言之,三种相属法各个分别对应三种相属境,或者说三个相属境,每个上面都要配上三个相属法,这样一来,共有九种相属。

  相属=相属境+相属法=相属境(真实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相属法(真实相属法+能差别法+所差别法)=实相属法(真实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能差别法(真实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所差别法(真实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

  相属境方面分三种,相属法方面分三种,这样一来每一个相属境上面配上相属法的三种,总共有九种相属。这是因明前派从概念上认为的九种相属。

  3、2能知相属有四种。

  其中的部分真正有相属的作用,而部分不能起作用。那么能起作用的是哪些、不起作用的是哪些呢?能起作用的真正相属有四种:

  第一,真实相属法的烟与真实相属境的火有相属关系。意思是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起真实的作用,因为火和烟有一种真实的关系:火中出现烟。所以说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有相属的关系。

  第二,真实相属法与相属境中的所差别法(所差别法是我们前面讲的火的焚烧)之间也有关系。对方认为真实相属法的烟跟火的焚烧有关系,而与能相属的境(就是我们前面讲的火的通红)之间没有相属关系。为什么呢?因为通过所差别法上面的周遍不一定能证实在能差别法方面也周遍。在安立它们的能所关系方面有这么一个原因,所以因明前派认为烟跟火的通红之间没有相属关系。

  第三、第四,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真实相属法及其能相属(能差别法)也有关系。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真实相属法的烟应该有关系,顾名思义,因为火和烟之间有彼彼所生的关系。所以不管是从相属境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相属法的角度来讲,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之间肯定有关系。真实相属境的火与能相属法(前面讲的冒出蓝色的烟)方面,它们之间也有关系。但是他们认为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烟的所差别法(前面讲的闻到烟味)之间没有关系。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认为能差别的法存在的话,那么所差别的法必定会存在,所以它们之间没有必要单独安立相属。

  这样一来,最后的结论是什么呢?真实的相属法与真实的相属境及其所相属境(所差别法)之间有关系,真实的相属境与真实的相属法及其能相属法(能差别法)有关系。真实的相属法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没有关系,真实相属境与相属法的所差别法没有相属关系。他们的说法和原因大概是这样的。

  相属=相属境+相属法

  =相属境(真实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相属法(真实相属法+能差别法+所差别法)

  =相属境(真实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相属法(真实相属法+能差别法+所差别法)

  =相属境(真实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相属法(真实相属法+能差别法+所差别法)

  =相属境(真实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相属法(真实相属法+能差别法+所差别法)

  4、丑二、破彼观点: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你们这样的安立在很多方面有违背。怎么有违背呢?

  首先烟和火(也就是说相属境和相属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彼生相属,从火中产生烟这一点是你们自己也承认的。相属法和相属境可以代表相属,既然它们两者代表相属,那么你们刚才说真实的相属法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不能相属,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既然火和火的烟两者之间有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么火的通红和烟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你们认为烟和通红之间没有关系,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两者之间真的没有关系,那么通过冒出滚滚浓烟这种理由推测在那个地方有通红的火存在的推理也没办法安立。所以说从相属法的角度来讲,你们的安立方式不合理。

  从第二个角度来讲,你们刚才已经承认相属法和相属境是彼生相属的关系,既然是这样,那么你们刚才所说的真实相属境的火和相属法的所差别闻烟味这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的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火中产生烟,烟里面发出味道,我们通过这个味道就可以知道它是烟的味道,而烟的来源是火,它们之间肯定有关系,没有关系是不可能的。如果它们之间没有关系的话,那么我们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推理也不应理。

  再者,你们认为通过烟的味道来推知火的存在不合理,那也不一定。因为这是因法推知果因的推理,我们通过烟的味道可以了知,在火上面既可以有产生烟的作用,也可以有产生味道的作用。这样,通过因法推知果因的方式来进行推断也非常合理。

  所以因明前派所认为的:虽然火和烟是彼彼所生的关系,但是它们二者及其差别法之间,有些可以有关系有些没有关系,这种分析方法实际上并不与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相关因明论典的究竟密意相符合。为什么呢?因为两大理自在的有关因明论典都已经宣说了所有的相属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中。所以你们已经超出这种范畴而建立宗派了,当然如果在教理上没有任何违害的话这样安立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在教理上有很明显的相违就不合理。因此对方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5、总结偈: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5、1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不管怎么样,依靠能所差别的相属力量都不能明确所立;意思是说,仅仅依靠能差别或者所差别这种方式来了知你以前根本不知道的所立,这是非常困难的。

  5、2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那么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所立法呢?唯一依靠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通过这种方式来了知。

  同体相属的法是通过自性因来了知的,彼生相属的法通过果因来了知。因此,我们想要知道一个真正事物的话,那一定要通过这两种关系来进行推断。

  这就已经足够了。如果这两种相属都没有,那就有不足的过失;如果具足这两种相属,那么内道、外道所承认的各种各样的相属全部都可以包括在其中。

  6、真因=自性因+果因+否定因=自性因+果因+否定因(可见不可得因+相违可得因)

  所有肯定方面的推理依靠自性因和果因来进行建立,所有遮破方面的推理依靠可见不可得因和相违可得因来进行否定。所有这以上的推理是真实的因,所以叫真因。

  7、壬二(相似因)癸一、法相:某因三相不成立。

  用三相推理进行推断的时候,如果因不具足上面所讲的立宗、同品遍和异品遍这三相,或者说三相在推理上根本不成立,那就叫做相似因。

  相似因的法相就是这样的,凡是三相不齐全的所有论式全部安立为相似因。

  相似因=不成因+不定因+相违因。只说不成、不定或者相违,通过这六个字就可以全部否定别人的观点,根本不用说很多话。

  8、子一(不成因)丑一、法相:宗法因无不成因。

  在宗法上运用的因根本不存在或者不成立或者说根本不是它,这就是不成因的法相。

  9、寅一、外境不成因:此科判无颂词
       外境不成因分六种。

  9、1因体性不成立:

  比如说:这个士夫作为有法,他有我,因为他具备我的自性之故。以具备我的自性作为因根本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我的自性是指外道所承认的常有自在的我,其实它在名言中也不存在,所以以他具有我的自性作为因根本不成立。这叫做因体性不成立。

  9、2有法的体性不成立:

  我们说:胜义中的声音是常有的,因为它是非所作故。胜义中的声音是第一个有法。其实胜义中一切万法都没有体相,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所以这里的有法根本不可能成立。

  9、3依因相属不成立:

  比如说“声音是无常的,是眼睛所见之故。”“依”指的是所诤事,所诤事和因之间的关系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声音是无常的,眼睛所见故”,声音怎么是眼睛所见呢?声音应该是耳朵所听的,它并不是眼睛所见的。如果你说“瓶子是无常的,眼睛所见之故”,这在某种角度上可以成立。

  9、4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面不成立:

  比如“显现二月的根识是现量,因为无分别、无错乱之故”,无分别的部分在显现二月上面成立,但是无错乱不成立。无错乱怎么不成立呢?因为显现二月毕竟是错乱的,所以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不成立。

  反过来说,虽然一部分不成立但是有一部分却成立,其中的无分别就是成立的,那可不可以说因成立呢?不能说成立。为什么呢?因为这里的成不成立是指因在有法上成不成立,而无分别和不错乱的总合才叫因,这种总合既无分别,也无错乱,所以它在有法的显现二月上绝对不可能成立。它这里一分成立而一分不成立,所以我们对他们回答,这是不成立的。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无错乱在有法上面不成立的缘故。

  9、5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不成立:

  “声音是无常的,勤作所发之故”,表面上看来这个论式好像成立,因为这对有些声音来讲还是成立的,比如人的口里面发出来的声音,实际上它是无常的,也是由勤作所发。但实际上这种因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它虽然对有些声音成立,但对有些声音并不能成立,比如水的声音,乃至从地水火风四大中发出的声音,虽然它们是声音,但并不是勤作所发,而是自然发出来的。所以,如果你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勤作所发之故”,那我们就说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请问:你说的声音是总的声音还是个别的声音?如果是你现在口里面发出来的声音,那我说成立;如果是其他的声音,像水声、火声,那就不成立。

  9、6反体同一不成立,它又可分为三种。

  9、6、1第一种是依因同一不成立,

  如“声音是无常,是声音之故。”它是不定因的原因,是因为同品比喻得不到,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声音是无常的,是声音之故。”是声音之故的话,那就成了声音是声音,所以这种因没有意义。

  这就如我们说“人是无常,是人的缘故”,人是人的缘故,根本无法进行论证。实际上,这种推理有因和有法变成无二无别的过失,所以我们说不成立。

  表面上看来,声音是声音怎么会不成立呢?不成立的原因是因为,它们完全是一体,即使在反体上也没有差别。我们利用一个论式的时候,是要对不知道的东西进行论证,已经知道完了的你还要对它论证:人是人的缘故,这有什么必要?没有必要。

  9、6、2第二个叫做依法同一不成立。

  如“声音是声音,是非所作故”,声音是有法,声音也是立宗,非作性之故是因。从某一角度讲非作性之故倒是可以说,但是声音是声音的话,立宗和有法就变成无二无别了,所以说这也不成立。

  9、6、3第三个是法因同一不成立

  如“声音是无常,是无常之故”,这里面因和所立变成无二无别,所以不成立。

  这些类似的推理全部都是举因不成立,这是从事物的对境上面来讲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541、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二丑三寅二、遣除诤论。(第70课)

  立异体故无过失。

  542、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分二:

  543、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三丑一、说对方观点;(第70课)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544、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癸三子三丑二、破彼观点。(第70课)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545、总结偈:(第70课)

  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546、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相似因)分二:

  54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一、法相;(第70课)

  某因三相不成立。

  548、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分类)分三:

  549、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一(不成因)分二:

  55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一丑一、法相;(第70课)

  宗法因无不成因。

  551、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一丑二(分类)分三:

  552、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一丑二寅一、外境不成因;此科判无颂词(第70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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