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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73笔记

创建日期:2022-04-28

  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73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8品)+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丁一、现量(9品)+丁二、比量

  丁二、比量=戊一、自利比量+戊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己一、法相(462)+己二、抉择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庚一、通达之因+庚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壬一、真因+壬二、相似因+壬三、彼等因之定数

  壬二、相似因=癸一、法相(547)+癸二、分类

  癸二、分类=子一、不成因+子二、不定因+子三、相违因。

  子三、相违因=丑一、法相(566)+丑二、分类

  丑二、分类=寅一、依事物而分+寅二、依所欲说者而分+寅三、宣说承许其余分类不合理(577)

  寅二、依所欲说者而分=卯一、陈述他宗观点(574)+卯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575)+卯三、遣除于彼之辩论(576)

  壬三、彼等因之定数=癸一、遮边之定数(579)+癸二、彼等之功能(580)

  574、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一、陈述他宗观点;

  有谓以法及有法,差别而有四相违。

  575、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

  明说暗说法有法,相违是以欲说致。

  576、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若谓真因亦相同,作用渺小故置之。

  57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三、宣说承许其余分类不合理。

  意图所说此二者,同等乃为所立故,证成利他相违等,此三相违外不许。

  579、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三癸一、遮边之定数;

  遮破他边固定性,安立为因定数四。

  58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三癸二、彼等之功能。

  所立之因有四种,功能亦当有四类。

  2、在日常生活中对很多事情分析时,根据人们的幻想和思想的结构而形成了一些论式,这叫做根据欲说者的角度来分。

  今天讲依靠欲说者而分。实际上在事物的本体上不一定如是存在,但是根据立论者和敌论者的说法———想说的角度可以这样分。

  3、寅二(依所欲说者而分)卯一、陈述他宗观点:有谓以法及有法,差别而有四相违。

  相违法按照欲说者的观点来讲的话,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相违可以分四种:遮破法的本体和法的差别、遮破有法的本体和有法的差别,总共有这四种相违。

  其中遮破法的本体和法的差别这两者,意思是以因跟法的本体(差别事)、因跟差别法之间的关系来安立。同样,他们在有法上也安立本体和差别两种相违。

  3、1第一个遮破法的本体的相违。

  如果因与法的本体有相违,这叫做遮破法的本体的相违。比如说“声音是常有的,是所作性故”,这里声音是有法,常有是立宗,所作性是因。此处声音安立为常有,常有实际上成了它的本体,常有的法和所作的法两者应该是相违的,因为常有不可能是所作的。对方认为这叫做遮破法的本体或者与法本体相违。

  3、2第二个遮破法的差别。

  刚才是本体,现在是差别,我们用论式来说明,比如“声音不是勤作所发,是所作性故”,勤作所发实际上是本体中的差别。声音如果是无常,也就是无常成为本体的话,当然无常中有勤作的、不是勤作的、声音是所量或者声音是所闻等很多差别,而这其中的一个差别法就是非勤作所发,非勤作所发和所作性实际上是相违的。当然,这里的勤作所发是指因缘勤作而非单指人力勤作,否则非人力勤作所发与所作性也有不相违的地方。在这里,既是所作又不是因缘勤作,这两者完全是相违的。如果是所作,那不是因缘勤作的法是不可能的,肯定是因缘勤作的法。因此,差别法与因就成了相违。因明前派的法的本体和法的差别上面的两种相违是这样安立的。

  3、3第三个遮破有法的本体(也就是说与有法相违)。

  比如说“有实法的虚空是常有,非所作性故”,虽然非所作性跟虚空不相违,但是这里的有法是有实法的虚空,而有实法是有为法,因为非所作与有为法完全是相违的,所以有为法的虚空跟非所作相违。所以这里在有法的本体上是相违的,原因是虽然虚空与非所作不相违或者常有与非所作不相违(如果法相违则是常有跟非所作性相违),但是这里有法相违的话,就是有实法的虚空跟非所作性两者相违。

  萨迦班智达对这个观点是不承认的,遮破的原因是,这种推理其实已经成了不成因,因为我们只有在宗法成立的基础上才可以观察相违因,否则就是不成因,而这里的推理的宗法是根本不成立的。《量理宝藏论自释》中也讲,这就像“胜义谛中的声音作为有法,它是常有的,非所作之故”,跟这个论式已经没有什么差别了。所以,这是有法不成立的一种推理。而我们前面已经讲过有法不成立的推理包括在不成因中,它并不是相违因。

  3、4第四遮破有法的差别。

  举例说明:“声音是无常的,非勤作所发故。”当然,在某种情况下,这个是刹那刹那无常的,也是非勤作所发,这种情况是有的。但是,“它是无常的,非勤作所发之故”,这个推理论式不一定是合理的,因为无常当中由勤作所发的也有,非勤作所发的也有。比如说,通过人们的辛勤劳动而做成的瓶子,是勤作所发的东西;而自然界的水声或者自然形成的水晶等等,这些并不是由勤作劳动形成的。

  当然,这里的非勤作所发是指非自然因缘勤作所发,那么不是因缘勤作所发和无常肯定是相违的。这里的无常其实是有法上的一种差别,声音的差别法是什么呢?就是无常。所以无常跟因———非勤作所发两者有相违的关系。

  3、5因明前派认为相违可以分这四种。但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遮破有法的本体,那宗法就不能成立;而如果宗法不成立,那就成了不成因。

  前面安立相违因的法相的时候是“因成遍反即相违”,也就是说,宗法已经成立,而因和所立之间有相违,这就是相违因的法相。

  所以,这里因明前派的说法不合理。再者,因明前派认为这完全是在事物的本体上面分析的,但这并不是在事物的本体上面安立的,而应该是从欲说者的角度来安立的。

  4、卯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明说暗说法有法,相违是以欲说致。

  我们自宗相违也可以分四种:明说相违、暗说相违、说有法相违、说法相违,总共分四种相违。这四种相违全部是以欲说者的角度来安立的,下面我们对此一一说明。

  以欲说者的角度来安立相违=明说相违+暗说相违+说有法相违+说法相违,

  4、1第一个明说相违,

  比如说“无常的声音是常有的,是所作性故”,大家都清楚,“无常的声音”———凡是声音都可以这样讲,那声音既是常有的,又是所作性的话,这是很明确的直接相违。因为所作性绝不可能是常有的,这跟谁说都不用转弯抹角,大家都知道:既然是常有那绝对不是所作的;如果是所作绝对不是常有。这是明说的相违。

  4、2第二个是暗说的相违。

  比如“虚空是常有的作者,因为它无功用的缘故”,这里无功用在虚空上是可以安立的,因为无功用实际上是无为法的一种法相;反之,如果是有为法那就是有功用了。所以,无功用在虚空上面是可以安立的。然后“虚空是常有的作者”,常有跟无功用这两者本来是不相违的,但是“常有的作者”这个说法有问题,既然是作者,那么无功用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是通过功用而造作的,没有功用它怎么造作呢?所以这有间接的相违,有的地方说间接相违叫暗说相违。其实,暗说相违也就是间接相违,它并没有形成直接的相违,但是间接来讲,它既然是常有的作者,从作者两个字的角度来分析的时候,无功用绝对不可能成为作者,要成为作者,必须是有功用,而有功用就与常有相违。

  4、3第三叫说法相违。

  比如“此花是虚空中生长的,因为它具有芳香之故”,具有芳香之因在花上可不可以成立呢?在一般的花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花的来源如果是虚空的话,那在这个花上就不能成立。所以如果说“此花是虚空中生长的,因为它具有芳香”,那么这个推理就有相违的过失。我们都知道,芳香不是从虚空中来的,在它的法的差别上芳香不可能成立,因为虚空中从来没有生长过任何花,所以虚空花上面的芳香怎么会成立呢?根本不能成立。这里并不是有法相违,因为有法是花,大家都知道花确实具有芳香,这一点也是可以成立的。但是你说虚空中(也就是说法的差别事)生长的花上具有芳香,这不成立。因此,这是一种说法的相违。

  4、4第四是说有法相违因。

  比如说“虚空中的花具有光芒,无有颜色之故”,我们用这样的一个推理。无有颜色这个因在虚空中的花上面成不成呢?这是成立的。但是在具有光芒上成不成立呢?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因为,一方面虚空中本来没有花,没有花具有光怎么成立呢?这不成立。另一方面无颜色跟具有光也是相违的,怎么相违呢?如果没有颜色,那光不可能有。实际上按照《俱舍论》的观点,光属于一种颜色,属于色蕴里面的八种支分显色。因此,这是说有法相违。

  这全部是从欲说法的侧面来分析的,而并不是从意义上分析的。真正的事物的本体上有两个相违的东西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是从人们的想象或者分析的角度进而在心里这样安立,实际上真正虚空中的花,我们拿来作为推理的所依来分析,那是不可能的。

  5、卯三、遣除于彼之辩论:若谓真因亦相同,作用渺小故置之。

  有些论师认为,如果按照你们相违分四种———暗说相违、明说相违、说有法相违、说法相违的观点,那真因(我们前面讲的果因也好、自性因也好)也可以这样分;比如说自性因,它也可分为明说自性因、暗说自性因、说法自性因和说有法自性因。对方认为,应该也可以这样分。

  回答:如果你一直忍不住非常想分,那也未尝不可,也可以这样分。比如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所作之故”,无常和所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同体相属;而有些论式,因和立宗之间有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相违反过来是相属,相属有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两种,从这两方面来这样进行分析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这并没有多大的必要。

  而我们在这里进行的分析很有必要,因为很多外道认为相违是真因。比如说“虚空中的花具有光芒,它没有颜色之故”,他们认为这样的推理可以包括在真因当中,是一种真实的推理。相当多的人有这样的邪见。我们在这里相违分这么多的目的,就是为了遣除对方这样的邪知邪念。

  而对真因这样分,它的作用极其渺小,没有多大的必要。因此,因明创始者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在他们的相关论典中对真因并没有这样分析,可以说不破不立,并没有特意去建立,也没有特意说真因不能这样分。

  6、寅三、宣说承许其余分类不合理:意图所说此二者,同等乃为所立故,证成利他相违等,此三相违外不许。

  除了我们前面所讲的相违因分为三种以外,其他分类都不合理,它们都可以包括在这三种相违因当中。

  实际上,心中的意图和口头上所说的相违与我们前面所说的相违完全相同,像外道所承认的利他的相违等都可以包括在上面所讲的三种相违里面,除此之外根本不用承许。

  数论外道说:“眼等能利他,聚集之故,如同卧垫。”他们认为卧垫对人们的身体有利,以此可以说明眼等与神我之间的关系。意思就是说,他们认为眼等对他们的神我有利,但是直接这样说害怕我们佛教徒不承认,所以用一种狡诈的语言如此宣说。

  其实这是一种相违的论式,为什么相违呢?因为,既然它是聚集而成,那对神我就不可能有饶益。用卧垫来比喻也不成立,因为卧垫对人的身体虽然会带来一些好外,但对你们所谓的神我不可能起任何作用。所以说,这种口是心非的说法是相违的。

  那么,这样的相违可不可以包括在我们前面所讲的相违当中呢?可以。因为,无论是你心里的意图也好,还是口头上所说的也好,都成立为所立;而且不管正确、不正确,都安立为所立。所以,外道所承认的这样的相违也可以包括在这里面,没有必要以别的论式来安立。因此,这类相违可以包括在以上所说的安立当中。意思就是说,外道也好、内道也好,凡是大家心里面想的、口中说的,在这里都称为所立,这个很关键。

  7、壬三(彼等因之定数)癸一、遮边之定数:遮破他边固定性,安立为因定数四。

  我们的推理包括在四种因当中,有一种真因三种相似因。这四种为什么能决定数目呢?因为,多没有必要,少不能少,它的定数已经遮了其他的边。遮什么边呢?多的边在这里已经遮破了,如果多了,如五种因、六种因、七种因,那除了外道以外没有人承许,我们内道所有推理的因全部可以包括在这四种因当中;如果少了,那也不行,因为没办法说明事物。

  我们判断事物的时候有正确的判断和不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在真因当中可以包括(这是从总的类别来讲的),不正确的判断不能包括在一种当中,它也有不同的三种类别。

  因为,因在宗法上有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成立的话就成了一个相似的因,大家都知道这个因是不正确的,这个时候我们直接给他回答“不成”,是相似因当中的不成因。

  如果因在宗法上面成立,那就有三种情况:一个是决定能证成所立,所立完全能被因证实,这叫做真因;还有一种就是决定能遮破,如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因与所立完全相违,这是相违因;然后是因在所立上面模棱两可、犹豫不定,这安立在不定因当中。这样一来,所有因就可以包括在这四种因当中,除了这四因以外不能多也不能少,所以说因的定数决定是四种。

  因在宗法上成立=真因+相违因+不定因

  因在宗法上不成立=不成因

  8、癸二、彼等之功能:所立之因有四种,功能亦当有四类。

  下面讲所立因有四种,它的功能也有四种。

  8、1依靠不成立的因,相续当中连怀疑也不会生起。比如说“这个瓶子是无常的,因为它是非所作之故”,瓶子非所作根本不可能成立,所以这种推理在人们的相续当中连一个怀疑也不会产生,马上给他回答“不成”,有这样一种作用。

  8、2凭借不定因,在我们心里面会产生一种怀疑。比如我们说“瓶子是无常的,所量之故”,这样一提的时候,相续当中就会产生一种怀疑:所量也有无常的东西,也有常有的虚空等,这样的话,所量到底是不是证成瓶子无常的真因啊?或者,“前世后世肯定不存在,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没有现见难道就能说绝对不存在吗?它也有可能存在啊!我们相续当中就会由此产生一些怀疑。

  8、3借助相违因,就能叙述一个根本不承认的或者说完全矛盾的观点。比如说“瓶子是常有的,它是所作之故”,这是完全相违的,不可能的事情。常有怎么会是所作,你马上一口就否定了。

  8、4通过真因,能使相续中产生一种承认,生起一种定解。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一点我是认可的。对方给我举出的论式是正确的,所以我就马上答应了:承认、承认。所以由于所立因有四种,功用对应也有四种。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573、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依所欲说者而分)分三:

  574、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一、陈述他宗观点;(第73课)

  有谓以法及有法,差别而有四相违。

  575、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第73课)

  明说暗说法有法,相违是以欲说致。

  576、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三、遣除于彼之辩论。(第73课)

  若谓真因亦相同,作用渺小故置之。

  57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三、宣说承许其余分类不合理。(第73课)

  意图所说此二者,同等乃为所立故,

  证成利他相违等,此三相违外不许。

  578、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三(彼等因之定数)分二:

  579、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三癸一、遮边之定数;(第73课)

  遮破他边固定性,安立为因定数四。

  58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三癸二、彼等之功能。(第73课)

  所立之因有四种,功能亦当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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