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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61-78小结460-626(1/4)

创建日期:2022-05-09

  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61-78小结460-626(1/4)

  1、量=现量+比量=现量+比量(自利比量)=现量+比量(自利比量+他利比量)

  他利比量实际上是自利比量的果,所以说真正的比量可以包括在自利比量当中。

  有许许多多能现量见到的东西可以通过现量取得证明,而有一些比较隐蔽的事物则必须要通过三相齐全的推理比量来了知。

  三相推理具足就是真正的比量,三相推理不齐全叫相似的量,不是真正的量。

  2、比量之法相=自利比量之法相: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比量分为自利比量和他利比量,自利比量的法相是通过三相推理来了知所衡量的意义。

  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一个推理应该具足三相。任何一个人,如果以前根本不知道以推理的方式了知柱子是无常,现在通过所作因来推断出柱子决定是无常,这就是自利比量。

  实际上自利比量的法相也可以用在比量的法相上,为什么呢?因为真正的比量实际上就是自利比量,表面上看来比量分为自利比量和他利比量,实际上他利比量可以包括在自利比量当中。因此,以三相齐全的因来觉知未知的意义不仅是自利比量的法相,同时也是总比量的法相。

  3、宗法之定义: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宗法:在欲知法上面如果因成立,就叫做宗法。

  作为衡量的事就是欲知法,因在所诤事上成立,成立的情况有两种:有一种是现量成立,有一种是比量成立。

  如果是现量成立,“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此中的烟是眼睛现量见到的,在欲知事上面,现量的因已经成立,这叫做宗法。

  如果是通过比量成立,“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虽然所作我们不一定现量看见,但是可以通过别人比较可靠的消息,或者通过其他理证知道,这样就可以确定柱子是所作。既然它是所作,那肯定是无常,这样通过比量,因在宗法上成立。或者说在欲知事上面,比量的因已经成立,这叫做宗法。

  因在所诤事上成立,所作在柱子上成立,这样,第一相宗法就已经具足了。如果别人说:“柱子无常,它是牦牛之故。”我们说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三相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因为柱子根本不是牦牛,牦牛的因在柱子上不成立。

  4、宗法分类: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宗法之真实名称=有法+所立法,两者的聚合;柱子+无常=宗法

  宗法之假立名称=有法(所诤事);柱子=宗法

  宗法之假立名称=所立法(未知法);无常=宗法

  5、宗法之真实名称: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宗法之真实名称=三相推理中的宗法=有法+所立=聚义取名

  没有什么其他的理由,这就是真名———真实的名称。对佛教中的所有智者以及外道中所有懂得因明推理的人来讲,这种名称都是众所周知的,原本就是成立的,这是大家共称的一种名称。

  6、宗法之假立名称=有法;柱子=宗法之原因: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在因明学界,或者凡是懂得逻辑推理的人,一说宗法的时候,大家都会知道,“柱子无常,所作之故”中的宗法,就是指的柱子。

  虽然所立法也可以叫宗法,它们有法+所立法的聚合也可以叫宗法,但是一般情况下所诤事才叫宗法。在世间这是一种普遍的概念,是一种公认的现象。而如果说有法,以人们的习惯不一定能了知是所诤事,所以,将所诤事称为宗法,还是有其必要的。

  6、1第一个原因:若说有法具错事,

  在三相推理中的错乱,比如我们说有法的时候,那么有可能是指第一相中的柱子,也有可能是指第二相中它的同品法,也很有可能是指第三相中它的异品法。而如果称为宗法,以上的过失即可避免。

  6、2第二个原因:若遮诸边延误时,

  如果我们说:所谓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而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那这样就耽误了很长时间,所以没有必要。对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情,如果我们用很简单的语言就可以描述,那就没有必要遮破很多边,因为会耽误很长的时间。

  6、3第三种原因: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如果直接说真名是不太合理的,因为已经完全失去了词语的声律或者词语的组合。“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三相已经圆满了。但是如果你直接把宗法的名称———欲知有法之法说了,那在这一句话里面就根本没办法搭配词语,表述起来会有一定的麻烦。

  因此,为了准确而精练地表达某种意义,也就是指所诤事或者欲知有法,我们在三相推理时应该用宗法。

  7、宗法假名非所立: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未知法无常称之为所立,有法柱子叫做宗法,这两个分开是这样命名的。但分开命名只不过是假名而已,它们的真正名称如果称为所立或者宗法就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所立的法相不全,柱子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无常也不具足所立的法相。

  7、1所立的法相=没有已证+没有已违+认定的所量,因此,还没有成为已证的,还没有成为已违的,而必须要衡量的,这才叫所立。

  7、1、1所立的第一个法相:没有已证

  还没有被证明。对方和我对于柱子的话题进行辩论,一个人说柱子是无常,一个人说不是无常,我们对柱子到底是不是无常还没有真正论证完毕。如果已经得到证实,那它就不是所立,而是我们两人共同承认的法。

  7、1、2所立的第二个法相:没有已违

  相违在我们两人面前没有成立。比如说火不是热性,对方也不承认,我也不承认,我们都不承认火不是热性。

  7、1、3所立的第三个法相:衡量

  我们要判断这件事情,它必须要成为共同的话题。如果没有成为共同的话题,不管它是无常也好、常有也好,与我们并没有什么关系。既然拿到桌面上我们要探讨的话,那这已经成了认定的所量(衡量处)了。

  所以,只有具足这三种条件的法才叫做所立。

  7、2单独的有法和未知法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

  比如说单独的柱子,那我们之间有没有辩论呢?没有辩论。如果没有加上无常,那么不管是你说柱子,还是我说柱子,这样并不会引发我们之间的辩论。所以,单独的有法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

  单独的无常,它具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呢?也不具足。因为,是无常的话,那么不管是你说无常,还是我说无常,光说无常而没有柱子的前提,这也不会有什么辩论。所以说单独的法也不会成为所立。

  7、3真正的所立是什么呢?柱子是无常

  柱子是无常的话,我们两人就有辩论了。他认为柱子不一定是无常的,我认为柱子是无常的。所以,有法和法的聚合才是真正的宗法、真正的所立。

  8、同品异品的法相: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8、1同品+异品

  同品:宗法和对境(喻)以所立法相同叫做同品。柱子与瓶子是以无常的方式相同的,柱子跟瓶子相同,叫同品;柱子和瓶子之间的无常关系叫做同品。

  异品:宗法和对境(喻)以所立的法不相同叫做异品。

  8、2同品遍+异品遍

  同品遍:某法存在,另一法就存在,这就是同品遍;如果所作的因在所立无常上面存在或者容有,这就叫做同品遍。所作≤无常叫做同品遍,所作和无常之间的关系叫做同品遍。

  推同品遍的时候从因后推立宗:“如果是因,那么决定是立宗”,如果是所作,则定是无常;

  异品遍:某一法不存在或不是,另一法就不存在或不是,这就是异品遍。异法中不存在叫做异品遍。非无常(常有)与非所作之间的关系叫做异品遍。

  推异品遍的时候应该倒过来从立宗后推因:“如果非为所立,那么也绝不是它的因”。如果无常已经不是了,即无常已经倒转为常有,那么它的因所作也不是,或者说所作也不存在。

  “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柱子的无常和所作有一种随存随灭的关系,那么它的同品遍和异品遍都可以成立。

  8、3遣余安立

  相同的对境指的是宗法(欲知法、所诤事),这个相同的方式是以遣余的方式来相同的,而且是与假名的宗法相同。因为真名的宗法是(欲知事+立宗)聚合的法,那与聚合的法怎么相同呢?不可能。并且也不是以自相的方式来相同,柱子的自相和瓶子的自相也不可能相同,它们之间一点儿相同点也没有,因为都在刹那刹那地变化。

  9、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破立: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通过因明的推理来进行破立的时候,不管是自性因,还是果因,或者否定因,以什么样的因来进行破立都必须了解其中实体+反体

  第一个是实体。实体就是柱子、瓶子等事物,凡是具有自相的事物都叫实体,而并不是外道所说那样,微尘集聚的东西才叫实体。

  第二个是反体,反体是什么呢?它是分别念前出现的影像,也就是遣余,除了遣余之外没有别的反体。

  在运用的时候必须要把反体实体混为一体,一定要把实体反体误认为一体,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破立。

  比如说:我前面柱子不存在,如果柱子存在,那我就可以现量见;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柱子肯定不存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否定柱子存在,这种遮破是依靠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的。又比如:我前面肯定存在柱子,我现量见到的缘故;建立也是同样,必须以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所以,不管是破还是立,全部都需要实体反体混为一体。这就是因明推理中,对境的破立方法。

  10、自相和义共相结合起来破立: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以自相和义共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破立。比如,柱子是无常的,这个道理许许多多人都不知道,我们通过推理来进行论证以后,别人就知道:噢,原来柱子是无常的,只不过我自己没有知道而已!

  反体是在心里面安立的,实体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的。如果把事物的反体和实体两者完全分开,就没办法进行破立。

  10、1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如果将分别念完全抛开,而在外境的自相上真实行持破立,那就不能了知比量的对境。

  比如我们说柱子无常,应该说在柱子的自相跟我的概念———脑海中的总相混合一体的情况下,“柱子无常,所作之故”才可以成立。如果真是在柱子的自相上进行破立,那就没办法破立。因为柱子的自相是指柱子本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它如果是无常,那我们也没办法破,变成常有是不可能的;它如果是常有,我们也不能让它变成无常,柱子的本性不可能有破立。从自相的角度来讲,绝对不可能有。如果有,那么所有的比量智慧都不能了知对境了,有这种过失。

  10、2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反过来说,如果不是在事物的自相上破立,而是在单独的意识面前破立,那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在单独的意识面前进行破立的话,那就与外境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的意识一会儿说常有也是可以的,一会说无常也是可以的,意识怎么样胡思乱想都可以。决定有也可以,决定没有也可以,心里随随便便怎么样想都可以。所以,在单独的心前建立和破斥都不合理。

  11、遣余破立分类: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依靠有实法和无实法总共有三种意义和三种名称,如果没有分开就是三种名义,三种名义实际上就是三种遣余。这三种遣余可分为依靠有境方面的三种名词(名称)和依靠对境方面的三种意义,依靠这三种名义可以证成义理和名言,这是建立。因明推理中的破立既要有有实法,也要有无实法;但是有实法和无实法全部是遣余心识面前的一种破立。

  遣余=依靠对境方面的三种意义=A有实法+B无实法+C有实无实

  遣余=依靠有境方面的三种名词(名称)=实有的概念+无实的概念+第三品物体

  建立二种法=D证成义理+E证成名言

  A有实法是自相的柱子、瓶子、牦牛、黄牛等,依靠这些有实法,在遣余名称里面就会有存在、实有的概念,比如说有实有的瓶子等等。

  B依靠无实法的话,它的自相本体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我们分别念面前,依靠无实法也有无实法的概念,比如说兔角、石女的儿子、虚空等等。

  C依靠有实法和无实法两者,也会出现第三品物体或者说所知,这样的总法在分别念面前可以现前。

  D依靠意义的“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是证成义理;

  E依靠名称的“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是证成名言。

  12、安立因观待三种事: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12、1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

  安立因=宗法+同品+异品。

  第一相:观待宗法;因为第一相是指因在所诤事上面成立,如果离开宗法,这是根本不可能建立的。

  第二相:同品遍,观待同品

  第三相:异品遍,观待异品

  真正的推理必须在同品上遍而在异品上不存在,有些不见、有些没有,不管是没有也好不见也好,反正在异品上面不存在,这样的因才算是正确的因。如果异品方面也存在的话,那么这个因就已经成了相似因了,因为它不能论证这个事情。

  是不是相似因,你应该从同品遍和异品遍上面观察:是因是不是立宗,立宗反了是不是因也同时反了,如果是这样,那这是一个正确的因。

  12、2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纵然其中一个事在真实中不成立,但是在识面前成立。

  “一切万法是无有自性的,离一多之故。”该论式的同品在真实的事上是存在的,比如水月或者月影,这样的比喻在同品法方面存在,也是合理的。并且它的因———离一多因在一切万法上也是成立的。但是它的异品喻在事实上面不成立,也就是说在异品喻方面找不到一个真实的事物。“不是无有自性,非离一多之故。”自性存在的、不是远离一体他体的法在世间是找不到的。所以,找不到异品喻的现象在因明中是存在的。

  但是这样的因是不是合理的因呢?是合理的。因为异品喻在遣余识面前决定可以成立,它可以观待遣余而建立,所以说这种推理也是合理的,识前也承认三种观待事。

  13、因之四定数:遮破他边固定性,安立为因定数四。

  推理四种因=真因+三种相似因(不成因+相违因+不定因),多没有必要,少不能少,因为没办法说明事物。

  我们判断事物的时候有正确的判断和不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在真因当中可以包括(这是从总的类别来讲的),不正确的判断包括三种类别。

  因在宗法上有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

  因在宗法上成立=真因+相违因+不定因

  因在宗法上不成立=不成因

  如果因在宗法上面不成立,就成了一个相似的因,大家都知道这个因是不正确的,这个时候我们直接给他回答“不成”,是相似因当中的不成因。

  如果因在宗法上面成立,那就有三种情况:一个是决定能证成所立,所立完全能被因证实,这叫做真因;还有一种就是决定能遮破,如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因与所立完全相违,这是相违因;然后是因在所立上面模棱两可、犹豫不定,这安立在不定因当中。

  这样一来,所有因就可以包括在这四种因当中,除了这四因以外不能多也不能少,所以说因的定数决定是四种。

  14、因之四功能:所立之因有四种,功能亦当有四类。

  所立因有四种,它的功能也有四种。

  14、1依靠不成立的因,相续当中连怀疑也不会生起。

  比如说“这个瓶子是无常的,因为它是非所作之故”,瓶子非所作根本不可能成立,所以这种推理在人们的相续当中连一个怀疑也不会产生,马上给他回答“不成”,有这样一种作用。

  14、2凭借不定因,在我们心里面会产生一种怀疑。

  比如我们说“瓶子是无常的,所量之故”,这样一提的时候,相续当中就会产生一种怀疑:所量也有无常的东西,也有常有的虚空等,这样的话,所量到底是不是证成瓶子无常的真因啊?或者,“前世后世肯定不存在,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没有现见难道就能说绝对不存在吗?它也有可能存在啊!我们相续当中就会由此产生一些怀疑。

  14、3借助相违因,就能叙述一个根本不承认的或者说完全矛盾的观点。

  比如说“瓶子是常有的,它是所作之故”,这是完全相违的,不可能的事情。常有怎么会是所作,你马上一口就否定了。

  14、4通过真因,能使相续中产生一种承认,生起一种定解。

  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一点我是认可的。对方给我举出的论式是正确的,所以我就马上答应了:承认、承认。

  所以由于所立因有四种,功用对应也有四种。

  15、真因的法相: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宗法成立+相属决定就是因无错谬的法相,这个因必须要具足宗法成立和关联确定这两个条件。因和立宗之间必须有一种决定性的关联,这个关联必须要确定。

  真正因的宗法肯定是成立的,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声音上应该成立,这是宗法成立。

  相属决定就是无常和所作之间有关系,这个关系必须决定:要么是同体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如果这些相属没有的话,那么因不能成立。

  所作肯定是无常;如果不是无常,那就不是所作,它们之间有随存随灭的关联,这种关系决定了以后,才算是真实的推理。

  16、真因的事相: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区分时间、地点、形象,只是引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烟或者“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所作,作为推理的因就可以了。我们将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执著为一体,以这种方式来运用不会有任何过失。

  17、真因的名相分类: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17、1安立因的角度,因=安立无遮因+安立非遮因

  所立法的角度,因=建立无遮因+建立非遮因

  所相属的角度,因=同性相属因+彼生相属因

  所建立的角度,因=证成义理因+证成名言因

  所能立的角度,因=共称因+事势理因,共称因就是一般世间共同认可的

  所论式的角度,因=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自性因(不可得因)+果因

  17、2所论式的角度,因=建立肯定因+遮破否定因=建立肯定因(自性因+果因)+遮破否定因(不可得因)

  自性因=净尽差别自性因+观待差别自性因。

  果因=因反体证的果因+先因证成果因+因法推知果因

  不可得因=本体不可得因+相违可得因

  本体不可得因=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果不可得+能遍不可得

  相违可得因=互绝相违可得因+不并存相违可得因

  互绝相违可得因=直接相违(不需要推理)+间接相违可得因(含能遍相违可得因[含有害因的相违])

  不并存相违12=能灭3*所灭4=(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果可得因+相违所遍可得)*(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能遍)

  相违自性可得因=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自性可得+果相违自性可得+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全部是自性可得。

  相违果可得因=自性相违果可得+因相违果可得+果相违果可得+能遍相违果可得。

  相违所遍可得=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相违所遍可得+果相违所遍可得+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18、不可得因法相:遮破所破具三相

  遮破所破方面具有三相,它是在遮破某个法的过程中具足三相。如果不具足三相就成了相似的因,具足三相的遮破法就称之为不可得因。

  以上从相属的角度讲,不可得因可以归纳在自性因当中;为什么它可以包括在自性因当中呢?

  比如说:“前面的地方不可能有柱子或瓶子,因为没有见到之故”,我用这样一个论式。没有见到的原因,前面不存在柱子,这个时候在对方敌论者面前已经成立了前面不存在柱子。这种推理是证成名言量,因为只是建立瓶子的名言在前面不存在,瓶子的实体不存在早就在对方面前已经成立完了。实际上证成名言量可以包括在自性因中,归纳起来不可得因可以包括在自性因中。

  19、本体不可得因分类:体不可得有四类

  1本体不可得的推理=2自性不可得+3因不可得+4果不可得+5能遍不可得

  19、1本体不可得因:

  我们在任何一个地方通过现见能否定某法的存在。因为某法如果存在的话,就可以照见,正因为我们没有照见,所以这个法是不存在的,是用这种方式来推理的。在不可得因必须是在可以见到的情况下才可以应用。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可以见到;正因为这个法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它不存在。因此,应用本体不可得因的时候,理由一定要充分。

  如果说这个法不存在,不存在的话,要有一个理由,这样的推理叫不可得因。

  19、2第一个是自性不可得因,

  我们可以这样说“我前面瓶子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这种推理就是一个正确的推理。怎样推的呢?因为瓶子的自性如果存在,在我的眼根没有损害的情况下,在我前面的桌子上肯定能现见瓶子。这种推理,就叫做自性不可得因。

  19、3第二种叫做因不可得因。

  因不可得是通过它的因没有得到的缘故,得出果不存在的结论的一种推理。比如说晚上的时候,你可以断定说在冒出青色事物的湖泊上绝对不会有烟,因为火没有的缘故。

  一般这种因只有在晚上可以使用,否则白天你说“这里不可能有烟雾,因为火没有的缘故”,这是不行的。因为一般来讲,在白天的时候火即使存在,人们也不一定能发现。而晚上不管是在哪里,一生火,火焰在很远的地方都可以看得见。夜晚在小小的一个湖泊上肯定不会有烟,因为没有火的缘故,如果有火,我可以照见。以这种推理来进行推断,这是因不可得。

  19、4第三个叫做能遍不可得

  我们可以这样说:“前面没有任何缝隙的大石板上不可能有柏树,因为这里没有任何树的缘故。”

  能遍是一个种类的总概念,而所遍是这个种类中的某个别法。比如这个推理中的树就是一个总相的能遍,树能遍于所有个别树的别相所遍。具体来讲,树里面包括檀香树、沉香树、松树等,这些都包括在树里面。如果在前面的大石板上没有任何树的话,那这里所遍的檀香树或者沉香树、柏树肯定全部都能否定。这是能遍不可得的推理。

  19、5第四个是果不可得推理

  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任何遮蔽的虚空下不可能有火,因为烟没有的缘故。”如果有一些遮蔽烟的东西或者有一些房屋的遮挡的话,那很有可能见不到烟,但如果我们到了山顶上,就可以通过没有冒烟来决定它的亲因———火不存在。这种推理方法叫做果不可得的推理。

  19、6、当然有些不可见的法,我们就不能用本体不可得因推断。

  比如一个人说“我前面不可能有魔鬼,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那这种推理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什么呢?因为一般来讲我们凡夫人根本见不到魔鬼,唯有具足神通的人才可能见得到,这些不可见的地方,是不能应用不可得因的。

  20、相违可得因分类:相违可得分二种。

  相违可得因,相违是它的违品可以得到,而与违品相对的东西不存在。

  相违可得因=不并存相违+互绝相违

  21、不并存相违分类: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所灭=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能遍),四种

  能灭=自性方面的火+果方面的烟+所遍方面的檀香火,三种

  所破有四种,能破有三种,只是三四一十二,是这样安立的。

  不并存相违12=能灭3*所灭4

  1相违自性可得因=2自性相违自性可得+3因相违自性可得+4果相违自性可得+5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全部是自性可得。

  6相违果可得因=7自性相违果可得+8因相违果可得+9果相违果可得+10能遍相违果可得。

  11相违所遍可得=12自性相违所遍可得+13因相违所遍可得+14果相违所遍可得+15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21、1相违自性可得因:

  火的本体存在的缘故,冷触的自性、因、果和所遍全部都不存在。也就是说,当火本体存在的时候,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是这样的意思。

  21、2第一个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

  论式: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

  决定到量的火不会是一颗火星,特别小的火不能算决定到量。以量成立决定到量的火存在的东方也好、西方也好,或者我们前面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为什么呢?因为在这里有火的本体存在之故。我们把这种推理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为冷触是所灭的自性,火是能灭的自性,火与冷触两个物质自性相违,所以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火的自性可得的话,它的违品冷触的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是这样来推的。

  21、3第二个是因相违自性可得,

  论式:我们前面的东方无有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力量之故。

  既然汗毛直竖是寒冷的果,那为什么叫因相违自性可得因呢?表面看来这应叫果相违自性可得因,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从冷触的角度来讲,虽然汗毛竖立是它的果,但是冷触的果跟火的本体并不直接相违。火的直接相违是什么呢?汗毛竖立的因是冷触,冷触跟火才直接相违,所以在这里用因相违自性可得。

  但这跟《因明论集》后面,全知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的解释方法有点不相同。如果叫“果相违自性可得”的话,那就是寒冷(冷触)的果与火直接相违,应从这方面来理解。那蒋阳洛德旺波尊者为什么这样安立呢?因为汗毛竖立的因是冷触,冷触与火自性相违,应该这样来理解。

  21、4第三个是果相违自性可得

  论式:前面的东方没有冷触的因,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存在之故。

  本来是冷触的因不存在,但却叫果相违自性可得,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的果是寒冷(冷触),寒冷跟自性的火完全相违,所以这里叫果相违自性可得。

  21、5第四个是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

  论式:决定到量的火存在的地方不会有霜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

  为什么叫能遍相违自性可得而不叫所遍相违自性可得呢?因为霜触实际上是寒冷的一种所遍,而这种所遍的能遍就是寒冷,寒冷(冷触)与火的自性才完全相违,所以在运用的过程中安立为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

  6相违果可得=7自性相违果可得+8因相违果可得9果相违果可得10能遍相违果可得。

  21、6相违果可得

  火的果是什么呢?当然是冒出来的烟。冒出的烟存在的话,我们同样可以抉择: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本体、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因为浓烟滚滚之故。我们用这种方式来推理,当然原因全部是浓烟喷起、四处弥漫。

  用这个推理的时候,光是说有烟不一定决定有火。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烟必须是刚从火里面冒出来的烟;否则,火已经熄灭但烟一直停留在空中,以这种烟来推理是不合理的。

  因此,《释量论》讲了烟的几种特点:一种是从火里产生,也就是说具有火的差别法的烟;一种是正从火里面冒出来的烟,等等。因明中有些因有差别法,这一定要认识。

  21、7第一个是自性相违果可得因,

  论式: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我们说浓烟滚滚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有浓烟之故;或者前面浓烟密布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正在冒出烟之故。这种推理虽然是以冒出来的烟作为因,但是以烟也能推断出那个地方不会有寒冷。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既然火是直接相违的东西,那为什么不用火而非要用烟呢?因为,见到事物的过程中有些情况比较特殊,当然亲自见到火那最好不过,我们也可以说:“这里不会有冷触,因为有火之故”、“这里不会有冷触的果———汗毛竖立,因为有火之故”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在只看见烟、没有看见火的情况下要断定冷触不存在,那一定要用这种推理。

  21、8第二个是因相违果可得因,

  论式:在冒烟的地方无有寒冷的果汗毛直竖,因为有浓烟密布之故。

  这个推理表面上看来好像这应该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因为是寒冷的果不存在。“寒冷的果不存在,烟存在的缘故。”这是不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呢?这个怀疑与前面一样,原因也是同样的。

  21、9第三个是果相违果可得因,

  论式: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之因,因为浓烟密布之故。

  21、10第四个是能遍相违果可得因

  论式:刚才浓烟弥漫的地方不可能有霜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这四种全部都是用烟因来进行否定: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的自性、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所遍,这叫做相违果可得;因为相违的果得到的缘故,其他四种法不存在。

  相违所遍可得=11自性相违所遍可得+12因相违所遍可得+13果相违所遍可得+14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21、11相违所遍可得

  用所遍的檀香火(火是能遍,檀香火是所遍)作为因,证成四种寒冷不存在,是以这种方式来加以否定的。

  21、12第一个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

  论式: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

  21、13第二个因相违所遍可得:

  论式: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的果,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

  21、14第三个果相违所遍可得:

  论式:前面不可能有冷触的因,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

  21、15第四个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论式:前面不可能有所遍的霜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

  依靠这四种推理能断除相违的四种法,也就是说用所遍的檀香火(火是能遍,檀香火是所遍)作为因,证成四种寒冷不存在,是以这种方式来加以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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