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61-78小结460-626(2/4)
22、互绝相违可得因分类:真实互绝之相违,因与立宗无论式,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互绝相违可得因=直接相违(不需要推理)+间接相违可得因(含能遍相违可得因[含有害因的相违])
22、1真实互绝之相违,因与立宗无论式,
如果是真实的互绝相违,其因和立宗的论式是没有的。
真正的互绝相违就是常有和无常那样的互相对立。如果是互相对立,那么我们肯定一方面的时候已经否定、遮破另一方面了。就像是常有的话,无常已经否定了;是无常的话,常有已经否定了。这样一来,真实的互绝相违就没有真实的因和立宗之间的论式。
论式中因和立宗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法(立宗)不知道时以另一个法(因)来了知它。但是如果是互绝相违,就无法安立。比如说“柱子是非常有,无常之故”,无常作因本来是为了要知道立宗(所谓的因就是要知道立宗,依靠因来知道立宗或者所立法),可是如果立宗是非常有,那么再通过无常来知道是没有任何必要的。这样一来,真正的论式没办法在常和无常等互绝相违的本体上安立。
22、2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
但是以它的差别法,就可以安立能遍相违可得因。
比如说,无常的直接相违是常法,而常法的能遍是非所作,这样无常与非所作之间就存在间接的关系。那么具有这种关系的法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推理呢?是以能遍相违可得因的论式来推理,比如说“柱子无有常法,它是所作之故”。因为所作的对立法(也就是所作的直接相违)是非所作,而常法实际上是非所作,二者互相有能遍所遍的关系,这样通过所作因推断柱子不是常法,即是通过能遍的相违来证明另一个法不存在。也就是说所作的法得到(证明了所作法)的话,那么常有的法虽然不是所作法的直接相违(是所作法的间接相违),但是常法通过所作间接可以否定、遮破,这就是能遍相违可得因。
22、3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首先是有害因,比如说外道认为一切万法都是无常的,但是有个别的法是常有的,如大自在天,就像世间大多数的乌鸦是黑色的,但也有个别白色的。通过这种方式,外道认为有特殊的法存在。但是我们通过有害因进行论证的时候知道:一切万法不会存在常有不变的可能。有害因的相违可以包括在能遍相违可得因中。
然后不观待因,比如有些人认为瓶子或者树木是毁灭还是不毁灭不一定,他有一种犹豫不定的心态。然后我们对他进行论证的时候说,瓶子或者树并不是坏不坏不一定,为什么呢?因为它是毁灭性的,而且不观待任何法之故。我们利用这样一种论式来论证的时候,这里面不定的对立面就是决定。确切地说,不一定毁灭的直接相违是决定会毁灭,而毁灭肯定是不观待的,通过不观待因摧毁了不一定毁灭的心态。这就是以量有害。
为什么呢?如果你说一棵树不一定毁灭,这以什么样的因来有害呢?以不观待因来有害。因为一切万法的毁灭不观待任何能灭因的缘故,所以它肯定是无常的、毁灭的。我们可以通过这种论证方式来遮破不一定毁灭。树木或者瓶子并不是不一定毁灭的,它是必定毁灭的,因为不观待之故。这种有害相违的推理实际上不用单独安立,它可以包括在能遍相违可得中。
23、自性因法相: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凡是建立本体无二无别的“是”,且具有三相的法就叫做自性因,如果这个因是的话,那个所立也是,它们之间有这种“是”的无二无别的关系。
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是所作也是无常,它们之间并不是他体的关系,而是无二无别的一体关系,这叫做自性因。
24、自性因分类=净尽差别自性因+观待差别自性因。
它们两者之间的差别:第一个净尽差别自性因,它的理由找不到,除了自然规律以外再也找不到其他理由。第二个观待差别自性因,它要观待分析。
24、1第一个净尽差别自性因:
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因为存在之故”,为什么说这是净尽差别自性因呢?因为柱子是存在之故。存在与柱子的本体无二无别,只要是世间上存在的法全是无常法。
存在不观待任何理由之故。如果你问为什么存在?我们可以回答:这是事物的自然规律和法则,你要讲出它存在的原因,那是讲不出来的,所以这叫净尽差别自性因。
24、2第二个观待差别自性因:
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此中的所作是因,而用所作的时候要观待其他的法。为什么是所作呢?因为这是人们造作的,这也间接说出了它的造作者,它的作者隐含在内容当中。
25、果因法相: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彼之同分摄其内。
能证成其“有”的三相齐全的因就是果因的法相。凡是一法具有另一法,也就是说在所诤事上具有立宗,这都必须通过因来建立,而且具足三相,这就是果因。
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山上有烟的存在,而且烟的存在方面具足三相,这就是果因。
26、果因分类=因反体证的果因+先因证成果因+因法推知果因
果因可以分为三种:
26、1第一个是因反体论证的果因,
“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就是以因反体而论证的果因。这个论式的烟是指真正的烟,是与其他云雾不相混杂的烟,也就是说必须是正从火里面产生的烟。
26、2第二种叫做先因证成果因。
“空中烟雾缭绕(空中有烟)的缘故,先前应该有火”,意思就是说,火不一定现在存在,但是有烟的缘故,它的因(火)应该在前面存在,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因才会有果。虽然现在没有火,火已经灭完了,但是这毕竟是烟,所以它的前面肯定存在过火,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论证的。
26、3第三个是因法推知果因。
“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烟,因为林中失火之故”,通过一个法就可以推证另一个法,通过这种方式证知,叫做因法推知果因。
27、果因PK自性因
27、1果因的定义是“证成其有具三相”PK自性因定义是“证成其是具三相,”
27、2果因:“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果因的条件是彼生相属,用他体的方式存在,山和火是他体,这种果因的推理并不只是口头上说的,实际上烟是单独存在的;不能是同体相属;
27、3自性因:“柱子有无常,所作之故”,自性因完全是同体相属;与柱子同体的无常以无二无别的方式存在的。这种自性因的推理仅仅是在口头上说。如果说“柱子有无常,所作之故”,那就不太合理,因为是以一体的方式来存在的,所以不能用果因。
28、相似因法相:某因三相不成立。
用三相推理进行推断的时候,如果因不具足上面所讲的立宗、同品遍和异品遍这三相,或者说三相在推理上根本不成立,那就叫做相似因。凡是三相不齐全的所有论式全部安立为相似因。
只说不成、不定或者相违,通过这六个字就可以全部否定别人的观点,根本不用说很多话。
29、相似因分类=不成因+不定因+相违因(不容有因)
不成因=外境不成因+心前不成因+观待论者不成因
外境不成因=因体性不成立+有法的体性不成立+依因相属不成立+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面不成立+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不成立+反体同一不成立
反体同一不成立=依因同一不成立+依法同一不成立+法因同一不成立
心前不成因=有法犹豫不成+因犹豫不成立+依因相属怀疑不成立。
观待论者不成因=观待立论者不成立+观待敌论者不成立
不定因=不共不定因+共同不定因。
不共不定因=因在同品和异品中无有而不见+在同品和异品上有而未见+同品上面有而不见+异品上面有而未见
共同不定因=正不定因+有余不定因。
正不定因=同品异品俱遍+同品遍异品遍不遍+异品遍同品遍不遍+同品异品俱遍不遍。
有余不定因=真正有余不定因+相违有余不定因
相违因以欲说者的角度分=明说相违+暗说相违+说有法相违+说法相违,
相违因依相属分类=自性因的相违+果因的相违
相违因观待论式分类=不可得相违因+自性相违因+果相违因
30、不成因法相:宗法因无不成因。
在宗法上运用的因根本不存在或者不成立或者说根本不是它,这就是不成因的法相。
31、不成因分类: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论者一或双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说。
不成因=外境不成因+心前不成因+观待论者不成因
31、1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
不管在外境上还是在心识前,所运用的因在宗法上不成立,这就叫做不成立因。
外境上真实不成立,比如说“柱子是常有的,它是所作之故”,柱子常有在外境的事物上根本不可能成立,所以这是不合理的。
在外境上虽然成立但是在心识前不成立,在根本不承认前世后世的人面前,佛教徒说“你的来世会痛苦的、会快乐的,因为你有后世之故。”实际上后世是存在的,但是对具有邪见的人来讲,在他面前是不成立的。这也属于不成立,因为在他们心前是不成立的,所以可以说不成立。不成立,举因不成立!
31、2论者一或双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说。
在论者一方或双方前不成立,论者一方指的是敌论者或者立论者。一方不成立,另一方成立,这种情况也有;或者说双方都不成立,这种情况也有。
比如我们说“这个柱子是常有的,因为它是所闻之故”,当然柱子常有对有些人来讲成立,对有些人来讲不成立;但是,只有声音才叫做耳朵所听到的所闻,而柱子谁都不承认是所闻。这对双方来讲都不能承认。柱子是所见并不是所闻,大家都共同这样承认,柱子是所闻对双方都不成立。所以,对不成立应该加以分析并予以说明,不能一概而论。
32、外境不成因分类=1因体性不成立+2有法的体性不成立+3依因相属不成立+4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面不成立+5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不成立+6反体同一不成立
6反体同一不成立=依因同一不成立+依法同一不成立+法因同一不成立
32、1因体性不成立:
比如说:这个士夫作为有法,他有我,因为他具备我的自性之故。以具备我的自性作为因根本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我的自性是指外道所承认的常有自在的我,其实它在名言中也不存在,所以以他具有我的自性作为因根本不成立。这叫做因体性不成立。
32、2有法的体性不成立:
我们说:胜义中的声音是常有的,因为它是非所作故。胜义中的声音是第一个有法。其实胜义中一切万法都没有体相,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所以这里的有法根本不可能成立。
32、3依因相属不成立:
比如说“声音是无常的,是眼睛所见之故。”“依”指的是所诤事,所诤事和因之间的关系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声音怎么是眼睛所见呢?声音应该是耳朵所听的,它并不是眼睛所见的。如果你说“瓶子是无常的,眼睛所见之故”,这在某种角度上可以成立。
32、4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面不成立:
比如“显现二月的根识是现量,因为无分别、无错乱之故”,无分别的部分在显现二月上面成立,但是无错乱不成立。无错乱怎么不成立呢?因为显现二月毕竟是错乱的,所以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不成立。
反过来说,虽然一部分不成立但是有一部分却成立,其中的无分别就是成立的,那可不可以说因成立呢?不能说成立。为什么呢?因为这里的成不成立是指因在有法上成不成立,而无分别和不错乱的总合才叫因,这种总合既无分别,也无错乱,所以它在有法的显现二月上绝对不可能成立。它这里一分成立而一分不成立,所以我们对他们回答,这是不成立的。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无错乱在有法上面不成立的缘故。
32、5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不成立:
“声音是无常的,勤作所发之故”,表面上看来这个论式好像成立,因为这对有些声音来讲还是成立的,比如人的口里面发出来的声音,实际上它是无常的,也是由勤作所发。但实际上这种因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它虽然对有些声音成立,但对有些声音并不能成立,比如水的声音,乃至从地水火风四大中发出的声音,虽然它们是声音,但并不是勤作所发,而是自然发出来的。所以,如果你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勤作所发之故”,那我们就说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请问:你说的声音是总的声音还是个别的声音?如果是你现在口里面发出来的声音,那我说成立;如果是其他的声音,像水声、火声,那就不成立。
32、6反体同一不成立=依因同一不成立+依法同一不成立+法因同一不成立
32、6、1第一种是依因同一不成立
如“声音是无常,是声音之故。”它是不定因的原因,是因为同品比喻得不到,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是声音之故的话,那就成了声音是声音,所以这种因没有意义。根本无法进行论证。实际上,这种推理有因和有法变成无二无别的过失,所以我们说不成立。
表面上看来,声音是声音怎么会不成立呢?不成立的原因是因为,它们完全是一体,即使在反体上也没有差别。我们利用一个论式的时候,是要对不知道的东西进行论证,已经知道完了的你还要对它论证:声音是声音的缘故,这有什么必要?没有必要。
32、6、2第二个叫做依法同一不成立
如“声音是声音,是非所作故”,声音是有法,声音也是立宗,非作性之故是因。从某一角度讲非作性之故倒是可以说,但是声音是声音的话,立宗和有法就变成无二无别了,所以说这也不成立。
32、6、3第三个是法因同一不成立
如“声音是无常,是无常之故”,这里面因和所立变成无二无别,所以不成立。
这些类似的推理全部都是举因不成立,这是从事物的对境上面来讲的。
33、心前不成因分类=有法犹豫不成+因犹豫不成立+依因相属怀疑不成立。
这些都是根据不同的心识安立的,而有些推理实际上是正确的。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灰色的气体或烟之故。”实际上山上有火,这个推理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心识的关系往往成为不成因,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
33、1有法犹豫不成
比如我们说“鬼神拥有的瓶子是无常的,所作的缘故。”在没有神通的人面前如果运用这样的推理,他对有法就会产生怀疑。为什么怀疑呢?因为,虽然对有神通的人讲“我前面的鬼神拥有的瓶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对方可以相信,但是一般的凡夫人没有神通,这个瓶子到底是鬼神拥有的还是人拥有的,谁也分不清楚,这样对有法就会产生一种怀疑,也就是说有法到底是不是鬼神的根本分不清楚。这种推理,我们就称之为有法犹豫不成因。
本来所作和无常之间的关系是成立的。如果没有增加鬼神拥有这一点,光说“瓶子是无常,所作之故”,那这个推理是成立的。但是鬼神拥有的话,“鬼神拥有的瓶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这对有些人来讲就不一定成立,对有法就会产生怀疑。所以,这可以安立为不成因。
33、2因犹豫不成立
对方对它的因(推理)产生怀疑,比如说在对灰白色的气体没有分清楚到底是烟还是雾的人面前说:“具有灰白色物的山上有火,因为有烟之故。”本来山上冒出灰白色的烟,我们以这个因来论证的话,这个推理完全是正确的。但是因为对方根本不清楚到底是烟还是雾,所以就对“有烟之故”产生怀疑,这也属于不成因。他对有法和立宗没有什么怀疑,“山上有火”,这不管是在有法方面或立宗方面都可以成立;但是对后面的因———“有烟之故”产生怀疑。这是因犹豫不成立。
33、3依因相属怀疑不成立。
依因相属怀疑就是对因和立宗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怀疑。比如说一座山里面发出孔雀的声音,实际上这座山有三个山谷,在三个山谷里你确定中间的山谷肯定有孔雀,因为发出孔雀的声音之故。对于不能确定孔雀声音到底是从哪个山谷发出的人来讲,确定中间的山谷肯定有孔雀,这是不成因,也可以说是不定因。
34、观待论者不成因分类=观待立论者不成立+观待敌论者不成立
34、1第一观待立论者不成立。
“意识和快乐肯定是心识,因为有生灭之故”,观待立论者佛教徒的观点来讲,是正确的推理。
观待立论者数论外道的观点来讲,是不正确的推理,认为“有生灭之故”实际上是不成立因。因为他们认为所有快乐、痛苦等意识感受方面的法认为是无情法,不是心识。
34、2第二种是观待敌论者不成。
比如说对裸体外道而言,我们佛教徒是敌论者,他们对我们进行辩论:“世间上生长的这些树应该是有情,因为剥皮即死亡之故。”
对这样的立论我们可以分析,如果你们所谓的死亡只不过是它原来的相续逐渐逐渐毁灭干枯,那我们也承认;但从我们佛教徒所承认的真正死亡的观点来讲,就不成立。因为我们承许,只有具有心识的众生,其生命间断才是真正的死亡,所以树只有干枯而没有死,也即植物是没有生命的。佛教所讲的真正在生死轮回中流转的生命对植物来讲肯定是没有的。
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的存活干枯叫生死,安立这样的概念,那么说植物有生命也可以。但如果说是真正的生命,那除了一些孤独地狱的众生之外,对植物本身而言是没有的。关于孤独地狱的众生在有关佛经中也明确宣说过,有个别业力现前的众生变成植物的形象来感受痛苦,这种情况倒是有。除了这以外,在《俱舍论》里面所讲到的真正生命,对植物来讲是不存在的。所以在敌论者———我们佛教徒面前,对方这种推理是不成立的。
35、不定因法相:不定生起犹豫因。
宗法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在立宗上尤其是在同品和异品方面产生了怀疑,这样的推理叫做不定因。
不定因=不共不定因+共同不定因
36、不共不定因法相:非宗法外不成立
除宗法欲知法外,因在同品和异品上均不成立,这样的推理叫做不共不定因。
37、不共不定因分类=因在同品和异品中无有而不见+在同品和异品上有而未见+同品上面有而不见+异品上面有而未见
37、1因在同品和异品中无有而不见:“声音是无常,它是所闻之故”
所闻是不是声音呢?是声音,那因在宗法上就是成立的;
由于声音=所闻,所以就找不到同品喻,无常>所闻=声音(比较有同品喻:无常>所闻>柱子+瓶子)
而在异品上,所闻在常有上成立,这样的例子也找不到;在同品和异品上面没有。怎么没有呢?因为同品喻和异品喻没有,所以这叫做同品异品中无而不见,也就是说本来是不存在的。不管在谁面前,大家都认为这种推理是不定因。
在这个论式中声音作为所诤事,所闻作为因,实际上所闻和声音是一体。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由于有法和因无二无别,所以不成立,这样来分析也可以。
37、2在同品和异品上本来存在,但是没有见到,也就是说在二品上有而未见。
例如“此人是从天上降下来的,因为他有眼之故”,这个因存在两方面的可能:有些人真正是从天上降下来的,也有眼睛;有些人虽然有眼睛,但不一定是从天上降下来的,同品和异品上面有是有,但是未见,所以这也属于不定因。
37、3同品上面有而不见:“声音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如同吠陀之声。”,
37、3、1“声音是无常的,所作之故,犹如瓶子。”这个推理是正确的:
(1)同品上遍
是所作就遍是无常,所作和无常之间有一种能遍所遍的关系。因在立宗上有这样一种关系,只要是所作一定是无常,有这么一种遍的关系;但这里并不是说凡是无常全部是所作,没有这种关系。所以声音肯定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所作,所作已经包括在无常中,在同品方面是这样的。
“A是B的,C之故”,只要是C一定是B,有这么一种遍的关系;在同品方面遍了
A声音=C所作→→C所作≤B无常→→A声音≤B无常
(2)异品方面根本不存在。
我们用所作来证明声音是无常的,如果所作在异品———非无常上面存在,那就是同品方面也遍了、异品方面也遍了,这样一来因不成立。
C所作≤B无常同时 C所作≤-B非无常,同品方面也遍了、异品方面也遍了
37、3、2“声音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如同吠陀之声。”这个推理是错误的:
这个推理,实际上在同品上面有,如果是无常的话那一定是所作的,同品比喻是存在的,如果把这个同品比喻(如同吠陀之声)换成其他比喻(犹如瓶子),那就是合理的。而在吠陀派面前,虽然同品方面存在,但这一点他们并没有明白也没有见到,所以说这是不定因。
37、4异品上面有而未见,
如在吠陀派面前说“虚空是常有的,非所作性故,犹如吠陀之声音。”当然,如果光是“虚空是常有的,非所作性之故”这样的理论,那我们佛教徒运用这个推理也是可以的。因为,按照《俱舍论》的观点来讲虚空是无为法之一,是无为法就可以加上一种常有的概念,那就可以说虚空是常有的。它常有的原因是什么呢?非所作性之故,也就是说它并不是人们造作的。所以,这种推理应该是正确的。
但是在吠陀派面前,“虚空是常有的,非所作性故,犹如吠陀之声音”,这种推理并不正确,因为它的比喻是如同吠陀的声音。从正面看这种推理好像也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承认吠陀之声是常有的缘故。而从异品方面来讲虽然存在,但对方根本找不到。“如果不是常有,那绝对是所作,如同柱子”,从无常的比喻来讲,这在我们佛教徒面前是成立的。从对方来讲,本来异品方面存在,但是对方并没有见到这一点,所以这个推理就变成了不定因。
38、共同不定因法相:异于宗法俱涉共,分类正余不定因。
首先我们看它的因在宗法欲知法上成不成立,如果不成立,我们说不成立就可以了。
如果因在宗法上可以成立,即在第一个成立的情况下,因在同品和异品两方面都涉及,因此有过遍的过失。它不但在异品上存在,而且在同品上也存在,这样的因怎么能证明一个事物呢?不可能的。这就叫做共同不定因,
“共同”是指它在同品方面也存在,在异品方面也存在。所以这个因就已经过遍了,过遍的话,我们论证一个事情时就不能成立。
共同不定因=真实的正不定因+具有怀疑的有余不定因。
39、正不定因法相:见于二品不断异。
它在二品上面都存在,也就是说因在同品方面也存在、异品上面也存在,在二品中都已经见到。那这样我们认定一品的时候,另一品就不能排除,因为另一品也存在。所以没办法用这个因来论证。
40、正不定因分类=同品异品俱遍+同品遍异品遍不遍+异品遍同品遍不遍+同品异品俱遍不遍。
正不定因在同品和异品上面都存在,所以即使认定一个但不能断除另一个,这是真实不定因。
40、1第一个同品异品俱遍。
在同品方面也有在异品方面也有。
例如“声音是无常,是所量故”,用所量来建立声音为无常。无常的部分是同品,非无常的部分是异品,而所量既遍于同品也遍于异品,就是说它在同品方面也遍、异品方面也遍。
例如,除了声音以外还有柱子等诸多无常的法均是所量,所以所量遍于同品的无常方面,也就是其因所量在同品方面是遍的。然后,我们再于其异品方面进行观察。它的异品是常有,所量在常有方面也遍,因为虚空等无为法也是所量。
因此,对方如果说“声音是无常,所量之故”,那我们就可以回答:不定。为什么呢?因为它如果是一个正因,那所量只能遍于同品的无常方面,而不会遍于异品的常有方面,可是现在它已经遍到异品的虚空等常法上了。所量既在同品无常法的柱子、瓶子等方面涉及,在它的异品方面的非无常,也就是说常有的虚空等方面也涉及,所以它不是一个正确的因。这个过失应该叫做同品异品俱遍。
40、2第二个同品遍异品遍不遍。
在同品方面已经遍了,而在异品方面遍和不遍两种情况都存在,这叫做同品遍异品遍不遍。
比如说“声音是勤作所发,是无常之故”,勤作所发是指声音是通过人们的发音部位———声带的振动而发出来的,那么我们用无常来建立所有的声音是勤作所发的,这能不能决定呢?不能决定,所以这也是不定因。怎么是不定因呢?它的同品方面是勤作,那无常可不可以遍呢?大家都知道声音以外还有很多勤作的法,如瓶子、柱子等,这些勤作的法肯定是无常的,所以同品方面是遍的。
然而,异品有遍和不遍两种情况。异品遍的情况:非勤作是无常的,就像水的声音和电发出来的声音等等,这些非勤作的法也是无常的。异品不遍情况:非勤作是常有的,如虚空等。在它的异品方面有遍和不遍两种情况:非勤作是无常就像水声等等,这种情况也有;非勤作是常有的就像虚空,这种情况也有。这样一来,如果说“声音是勤作所发,因为是无常之故”,我们就回答:不定。为什么呢?因为在非勤作中,无常的法也有,常有的法也有。
40、3第三个异品遍同品遍不遍。
也就是异品已经遍,同品有遍不遍两种情况。
比如“声音是非勤作所发,是无常之故”,它的同品是非勤作,而非勤作所发又是无常的东西也是比较多的,就像自然界的水声;但是也有跟前面完全相反的情况———虽然是非勤作,但却不是无常而是常有,犹如虚空。所以,在同品方面有遍和不遍两种情况。然后它在异品方面遍:是勤作的就决定是无常的,犹如鼓声。现在因在同品上有遍和不遍,在异品上也遍,这样一看就知道原来是个相似因。
当然,此处的观察方法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同品遍异品遍的观察方法不同,这里是在正不定因的基础上确定其分类。通常所说的观察方法,其三相中的同品遍是所立随着因而存在,而异品遍是立宗与因完全倒过来。如果是一个正确的因,二者可以倒过来。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其同品遍为“是所作决定是无常,犹如瓶子。”异品也完全可以推出来“是常有决定是非所作,犹如虚空。”如果它是一个正确的因,其同品异品必须要完全周遍。
所以是不是相似因,你应该从同品遍和异品遍上面观察:是因是不是立宗,立宗反了是不是因也同时反了,如果是这样,那这是一个正确的因。但是在这里是绝对不可能的:同品遍方面,是无常是不是非勤作呢?不一定,因为无常的法在非勤作法当中也是有的,在勤作法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异品遍方面,反过来说非勤作的异品是勤作,是勤作法是不是常有呢?这一点也绝对不成立。既是勤作也是常有的东西,这样的异品遍的比喻要举出来也根本找不到。
40、4第四个是同品异品俱遍不遍。
同品上面有遍和不遍的情况,异品上面也有遍和不遍的情况,四种情况都存在。在承许四大之微尘是常有的而且它是有所触的同体存在的胜论外道面前,我们立论说“声音是常有,非所触性故。”这个论式的同品是常有,异品是无常,而非所触的因在同品和异品上都有遍不遍的情况。
同品方面的遍不遍。首先是同品方面遍,也就是说非所触可以涉及常有的法,这就像虚空,因为虚空既是非所触(虚空没办法接触)也是常有。然后是同品方面不遍,它虽然是常有但不是非所触之法,这就像微尘。也就是说非所触不能涉及常有中的微尘,因为对方胜论外道承认微尘既是常有也是所触,所以这是同品方面的不遍。虚空是周遍的,因为它既是常有又是非所触;而微尘,因为它既是常有又是所触,所以不遍,这是从同品方面来讲的。
异品方面也有遍与不遍。常有的异品是无常,而无常的法既有非所触的法,也有所触的法,共有两种。这样,非所触在异品上也有遍与不遍的两种情况。首先是不遍,比如说瓶子、柱子,它们是无常也是所触,这叫不遍。无常的法还有是非所触的,像电;虽然它是无常的,但是它并不包括在所接触之法的范畴内,属于非所触,这叫遍。
可见,它在同品方面涉及遍和不遍,异品方面也涉及遍和不遍。那这种因是正确还是不正确?我们说不正确。如果别人说“声音是常有的,非所触性之故”,非所触的话,它正面也有遍不遍的情况,反面也有遍不遍的情况,涉及很多法;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对他回答“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