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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11品观他利比量80笔记

创建日期:2022-05-13

  逻辑学-量理宝藏11品观他利比量80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8品)+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丁一、现量(9品)+丁二、比量。

  丁二、比量=戊一、自利比量(10品)+戊二、他利比量

  戊二、他利比量=己一、他利比量之法相(628)+己二、补特伽罗之安立+己三、辩论语言之分类。

  己二、补特伽罗之安立=庚一、各自之法相(630)+庚二、胜负之安立(631)+庚三、见证者如何建立之理

  庚三、见证者如何建立之理=辛一、总说制服与摄受之理(633)+辛二、分别抉择负处。

  辛二、分别抉择负处=壬一、宣说合理观点(635)+壬二、遮破错误观点

  壬二、遮破错误观点=癸一、破雪域派观点(637)+癸二、破足目派观点(638)

  638、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壬二癸二、破足目派观点。

  所谓坏宗之负处,即是说非能立支。所谓异宗之负处,了知遮破归不定。
立宗与因等相违,若说立宗无所需,未说则成因三过,因无过失非负处。
舍宗归属不定中,第二负处乃无义。异因如若词圆满,不定未完非负处。
异义立论不定故,负处敌论非过咎,由说而言予折服,非为除此之负处。
无义说非能立支,此外他者实非有。不可解义非义名,摄于说非能立中,
具义说三敌论者,不解绝非立论负。缺义诬赖无关语,归属非能立支中。
不至时即序颠倒。如若解义非负处,若不解义则归属,说非能立支之中。

  2、负处:

  是指辩论的时候对方生起的邪见,或者是他的语言有一些冲突、矛盾、错误的现象,也就是我们应该加以驳斥的对方的失败处。总之,负处就是败处,是应该加以遮止、折服的内容。

  我们安立的负处是:敌论者有两种,不说过失和说非过失;立论者有两种,不说依据和说非理的依据。萨迦班智达的自宗大家应该清楚,不管立论者还是敌论者,除了这四种负处以外,其他的安立都是多此一举,没有任何必要。

  外道足目派说负处应该有二十二种,萨迦班智达认为:这二十二种可以归纳在上面所讲的四种当中,因为有一些根本不是负处、不是过失,不应该加以折服;有一些虽然是负处,但是没有必要单独安立。

  3、足目派的二十二种负处,一、坏宗:所谓坏宗之负处,即是说非能立支。

  当立论者提出“声音无常,是根之所量故”这样一个论式的时候,如果敌论者承许共相是根之所量与常有,并对立论者进行驳斥:“根之所量的缘故,声音是常有的。”这样遮破的时候,足目派认为后面的观点对前面是有害的。因为立论者认为“声音是无常,是根之所量故”,而敌论者认为共相是根之所量而且也是常有的,因此认为根所量可以遍及到常法,于是敌论者驳斥说“声音是常有的,因为根之所量故”,他们认为根之所量可以是常有的。这个时候足目派认为,前面的观点会受到后者的违害,所以这是坏宗之负处。

  我们对此分析后认为,尽管敌论者遮破立论者的观点的时候有可能产生怀疑,但不会成为妨害。立论者说:“声音是无常的,根之所量故。”敌论者反驳说:“声音是常有的,根之所量故。”这样的话,声音到底是常有还是无常呢?可能会产生一种怀疑。但是这能不能真正违害前者的观点呢?不一定。因为后面常有的观点怎么会违害无常的观点呢?不会有违害,最多产生一种怀疑。如果产生怀疑的话,那么这就成为不定因,它可以包括在说非能立支当中。因此,你们没有必要单独安立一个负处。

  外道认为这是一种负处,但是我们通过分析后得知,它可以包括在不定因当中。包括在不定因是由于它的依据不充分。所以如果说“声音是无常,根之所量”的话,我们说不定。因为根之所量不仅涉及无常法,而且也涉及常法,所以这是一种不定因。

  4、二、异宗:所谓异宗之负处,了知遮破归不定。

  所谓异宗就是有两个不同的立宗,对方认为其中一个立宗成为另一个立宗的理由、能立。

  比如前面立论者说:“声音是无常的,是根之所量故。”敌论者已经对此遮破说:“声音是常有的,是根之所量故。”在这个时候如果立论者经分析、观察后认为,诸法能遍及一切而瓶子柱子这些法不能遍及一切,在这种情况下立论者另立一个宗:“如瓶子不能遍及一切法,同样声音也不能遍及一切法。”因为前面的立宗“声音是无常的”受到别人的攻击没有成立,他就举另一个立宗说:“瓶子不遍及一切,同样声音也不能遍及一切。”这种立宗并不能建立第一个立宗,其实也不合理。足目派认为这也是应该折服的,所以安立为负处。

  我们并不这样认为。为什么呢?因为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瓶子不能遍及一切的比喻说明根之所量只能遍及这一点(无常)而不能遍及常有,所以它成了一种能立而不能成为所立。

  足目派的观点是,这种在一个所立上面再增加一个所立的做法就是负处。但是我们经过分析后认为,所运用的这种推理实际上并不是所立而是一种能立;而依靠能立来进行论证的话,这不成为两种所立或立宗,所以你们的观点不合理。

  如果以这个能立作为所立的因,那这个因就可以包括在不定因当中。比如前面的“声音是无常,是根之所量故”这个论式,对方说“声音是无常”是第一个立宗,第二个立宗是“如瓶子不能遍及一切法,同样声音也不能遍及一切”,如果第二个立宗成为第一个立宗的因的话,那就成了不定因。为什么呢?

  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时候你说“水的对立法是火”,用这个来论证前面的所立“山上有火”(外道的论典当中有这种比喻来说明),其实这是与所立没有什么关系的不定因。同样,前面说“声音是无常,根之所量故”,然后说“如柱子不能遍及一切,同样声音也不能遍及一切”,你根本没办法用这个推理来论证前者,由此这完全成了一种不定因。因此没有必要像外道所说的那样单独安立负处,而应该安立在说非能立支当中。

  5、三、相违宗:立宗与因等相违,若说立宗无所需,未说则成因三过,因无过失非负处。

  相违宗就是相违立宗的意思。相违宗有两种,一个是立宗与比喻相违,另一个是立宗与因相违。

  首先,立宗与比喻相违。比如我们说“声音是常有的,如同瓶子”,声音是常有的,按理来讲应该举一个常有的比喻,像虚空或者无为法,但是他举了无常的瓶子,那么比喻和立宗就是完全相违的。

  然后,立宗与因相违。比如说“一切法是异体的,因为会合运用有实法的名称之故”,一切法是有法,异体是立宗,会合运用有实法的名称作为因。如果举了这样一个例子的话,对方认为一切法是异体的(异体指他体),而他体和会合完全是相违的。会合是指一体的东西,他体与会合之间是因和立宗相违。

  这两种相违也应该是负处。足目派是这样认为的。

  我们并不这样认为,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所谓的立宗与因相违和与比喻相违,如果我们用推理来观察,则显然知道第一种比喻和立宗相违是一种不定因。为什么呢?因为“声音是常有的,如同瓶子”,瓶子是无常法,而常有和瓶子之间不会有同品比喻,根本得不到同品比喻,既是常有也是一种像瓶子那样的法在这个世界上是找不到的。所以说,同品比喻找不到的缘故,它可以包括在不定因当中。如果包括在不定因中,那么就是说非能立支。所以说第一个相违可以推翻,没有必要单独安立相违立宗。

  第二个立宗与因相违,实际上立宗不能承认为一体,由此也不承认它所包含的会合是一体,因此没有相违的机会。为什么呢?因为一切诸法如果是他体的话,那么刚才所说的会合的物体也应该包括在里面。因为一切诸法不可能不包括会合物。所以一切诸法是他体,而其中的会合物是一体的东西,如果你能举出来的话,那么这两者是相违也可以说;但是一切诸法既然是他体,那么会合物也肯定是他体的,因此这两者不可能产生矛盾,这两者相违的机会是没有的。足目派认为因和立宗相违———他体和会合相违,但是我们分析后认为他体和会合不相违,既然一切诸法是他体,那会合也是他体,所以不会相违。再者,你们这样的立宗与因相违是口里说出来的相违,还是没有说出来的相违?如果是口里说出来的话,那在这里就是多此一举。为什么呢?

  我们下面会讲到五支的推理方法。因明前派认为因、喻,再加上立宗、应用、结论,总共有五支,自宗认为立宗没有必要。比如说“声音是无常的(立宗),所作之故(因),如同瓶子(喻),如同瓶子是所作性一样声音也是所作(应用),为此证明声音是无常(结论)。”依此论式得出声音无常的结论,对方有这样的观点。但是,对方观点当中的立宗是多余的。所以如果你口里说出立宗是多此一举,没有必要说出来。因为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的话,那即使没有说出来,声音无常的道理也可以成立;如果你没有充分的理由,即使说一百遍也没有什么用。它多余的原因就是这样的。

  如果你没有在口里说出来,只是在自己的意图中立宗与因相违,那这可以归纳在不定、相违、不成的三种过失当中。而除了这三种过失以外,我们在分析论式的时候并没有别的过失,因此没有必要单独安立。它可以安立在三种相似因当中,没有必要像外道所说的那样单独安立一个负处。因此对方所承许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6、四、舍宗:舍宗归属不定中,第二负处乃无义。

  立论者首先立了一个宗,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便把自己前面的立宗放弃了。比如立论者首先说:“声音是无常的,是根之所量故。”于是敌论者进行攻击:根之所量不一定是无常,根之所量应该常有,因为根之所量还涉及总相、虚空等。这样对他进行反驳的时候,他就没办法回答,于是立论者说:我没有这样说过,谁说声音是无常是根之所量故?我从来没有这样承认过。他马上就变了,足目派认为这就是舍宗。足目派认为这是一种负处,因为他刚刚已经承认了,但第二次却不承认,所以应该制服。

  作者认为,这不应该制服,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对能立还没有生起真实定解的原因导致的:他先说是根之所量,后来说不是根之所量,这说明立论者对因还没有产生坚定不疑的定解,由此它可以包括在不定因当中。

  而且,在他刚开始承认“声音是无常,根之所量故”的时候,你就应该马上说“根之所量不一定是无常”,当下你就应该用你的语言来进行推翻,而到第二次的时候你就不应该说他了,可见敌论者也有一定的责任。作者的观点是刚开始就应制服,没有必要安立第二种负处,这没有任何实义。

  7、五、异因:异因如若词圆满,不定未完非负处。

  立论者认为:一切别法(别法和总法中的别法)的自性是一体,因为有量之故,就像泥碗一样。他已经肯定了世间中的所有别法全部是一体,因为有量的缘故。敌论者对他进行反驳说:痛苦、快乐等也属于别法,但它们并没有量。这是敌论者用痛苦和快乐等没有量来制服对方的观点。那个时候对方马上就变了,他说别法中有两种:一部分是有量的,这些我承许;而痛苦、快乐等我并没有承许有量,它们是无量的。有量无量是指具不具足身体,但主要是指具有微尘。他首先承认一切别法全部是一体的,因为有量之故。后来他看自己的观点好像立不住脚,于是就说:我所谓的有量并不是说所有的法,是指个别的法,痛苦、快乐等除开,而其他法是一体,因为有量之故。足目派认为,他在最初的时候没有好好鉴别,已经立了宗,后来才进行辨别,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成为一种负处。立论者刚开始的时候他说一切别法是一体,因为有量的缘故;后来发现别法里面的苦乐等没有量,于是就说:除了苦乐以外,其他的别法都具有量。足目派认为,这也是一种负处。

  我们稍微进行分析,就可以了知这种说法不合理。原因是这样的,立论者(这里基本上是讲立论者的过失)的语言全部说完了没有?圆满结束了没有?如果圆满结束,那就是前面所讲的能立不充分,也就是理由不充分,所以它可以包括在不定因中。因为你前面说“别法的自性全部是一体,因为有量之故”,并且话已经说完,那当出现苦乐等例外情况的时候,你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因为它们并没有量,所以这是不定因。“若词圆满,不定”,若词圆满就是不定因。

  “未完非负处”,没有说完则不是负处。为什么不是负处呢?因为一个立宗可以利用很多因来进行论证,比如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所作之故;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有为法之故;声音是无常的,它是刹那刹那灭尽之故,等等。同样他们也可以说:一切别法是一体的,有量之故;一切别法是一体,无量之故,如同苦乐等。所以,在心里的意图或所论证的道理不相同的情况下,对一个立宗可以用很多不同的理由来进行论证,这也不会有过失。

  所以可以这样说:论式全部圆满的话,它可以包括在不定因当中,因为能立不完整。如果还没有说完,那现在(这么早的时候)还不能判决,应该再进行观察;在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就会知道,这并不能立为负处,应该包括在非负处里面。所以,不能单独安立这样的异因。

  8、六、异义:异义立论不定故,负处敌论非过咎,由说而言予折服,非为除此之负处。

  对方是这样讲的,辩论时口出与本义毫不相干的语言(音同义不同),这也是一种负处。

  比如,立论者举出这样一个论式:“声音是常有的,非所见之故。”在藏文中,“常有”这个词的发音与“推理”是完全相同的,它们是同音词。如果将常有说成推理,那这也是一种负处。

  当然,如果从汉语上讲,可能大家更容易理解。比如,立论者举出这样一个论式:“声音是常有的,非所见之故。”本来“常”是恒常不变的意思,但对方光在词句上挑毛病,马上用长短的长来理解,这样的话就与它没有什么关系。对方认为这种辩论是异义的负处,因为他运用的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语言———同音词(音同,但意义完全不相同),所以这种说法应该予以折服。

  作者认为,这种负处不合理。原因是什么呢?因为,如果是对立论者来讲,这就不一定,它可以包括在说非能立支中,因为它是不定因。比如我是立论者,我立宗说:“声音是常有的,非所见之故。”如果我自己说的是长短的长,这样的话,我的能立就不具足。对别人说的时候一定要具足能立,如果能立不具足或理由不充分,那就应该包括在说非能立支中。如果是从敌论者的角度来讲,本来是说“声音是常有的,非所见之故”,但他将常有的常理解成长短的长,那他所说的过失就不圆满。既然要遮破对方的观点,那就要说一个很好的过失,但是他并没有说出过失,自己所说的只是一种误解而已,因此它不能单独安立为其他负处,应包括在说非过失当中。

  前面所讲的,萨迦班智达对敌论者和立论者分别安立的两种过失,我们一定要记住。因为对方二十二种负处中的大多数,都可以包括在前面所讲的立论者的过失当中,也有部分归在敌论者的过失里面。

  9、七、无义:无义说非能立支,此外他者实非有。

  足目派认为:口中所说的话没有任何意义,就像以字母的顺序来说一样,这就是无义负处。《自释》中也举例说:“‘嘎喀嘎阿’是‘加恰加呀’,因为‘打塔打拿’之故。”或者“bpmf是aoe,因为zcs之故。”这样来推的话,谁也不知道到底在推什么?这是从字母方面来讲的。其他方面也可以说,比如:“你是中国人,因为美国人的缘故,就像新加坡人一样。”这样说的话,别人也不知道到底在说什么。

  其实,这种负处没有必要单独安立。对立论者来讲,它可归在说非能立支当中,因为他说的理由一点都不充分,并没有说出真正的依据。因此,单独安立的意义一点都没有。

  10、八、不可解义:不可解义非义名,摄于说非能立中,具义说三敌论者,不解绝非立论负。

  足目派这样认为,如果说了三遍还不懂,那就是不可解义,它应该是一种负处。比如,立论者明明说了三遍:声音无常所作之故、声音无常所作之故、声音无常所作之故。但敌论者:啊?啊?说什么呀?一直听不懂,或者听不清楚。这是不可解义的负处。

  萨迦班智达分析说,将这种情况单独安立为一种负处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作为立论者来讲,如果他故意说一些不共称的名词,比如本来应该讲“声音是无常的,所作之故”,但是他故意用一些我们根本不懂的英语、日语,或者虽然是中国语,但用的是中国语中的从来没有听过的古文。很明显,他在故意刁难,那肯定听不懂。或者他以速度特别快的语言来说,导致别人根本听不清楚,等等。依靠这些语言实际上并不能理解它的意义,所以这些可以包括在说非能立支当中。

  如果他一五一十说得非常圆满,而且很有次第性,里面的内容讲得非常细致,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如同瓶子”,一个字一个字讲得清清楚楚,但是敌论者并未听懂。一遍不懂可以说两遍,最多说三遍,如果还不懂那就说明敌论者太笨了。这是敌论者的负处,不应该是立论者的负处。

  11、九、缺义:缺义诬赖无关语,归属非能立支中。

  足目派声称:说出前后毫无瓜葛的一些抵赖语言,比如前面说的是“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但是后面却说“柱子是无常的,虚空的缘故”,像这样说一些没有任何瓜葛的抵赖语言来故意刁难,就是缺义负处。

  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不应该单独安立为一种负处,因为它是理由不充分,应该包括在说非能立当中。

  12、十、不至时:不至时即序颠倒。如若解义非负处,若不解义则归属,说非能立支之中。

  足目派这样认为,如果论式言词的顺序颠倒,那就是一种负处。但萨迦班智达认为,顺序上颠倒不一定是负处。如果能了解意义,那就不是负处,比如金质的黄色瓶子和黄色的金质瓶子,因为这两种语言完全可以表达所要表达的内容和意义,所以不是负处,而是正确的语言。假设不能理解它的意义,那就应该包括在说非能立支当中,没有必要再单独安立一种负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638、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壬二癸二、破足目派观点。(第79+80课)

  坏宗异宗相违宗,舍宗异因及异义,(第79课)
不可解义与无义,缺义重言不至时,
缺减增加不能诵,不知以及不能难,
认许他难与避遁,忽视应可责难处,
责难不可责难处,离宗义及相似因,
即是足目本师说,二十二种之负处。
于彼具德法称师,说彼部分非负处,
若是负处可归二。
所谓坏宗之负处,即是说非能立支。(第80课)
所谓异宗之负处,了知遮破归不定。
立宗与因等相违,若说立宗无所需,
未说则成因三过,因无过失非负处。
舍宗归属不定中,第二负处乃无义。
异因如若词圆满,不定未完非负处。
异义立论不定故,负处敌论非过咎,
由说而言予折服,非为除此之负处。
无义说非能立支,此外他者实非有。
不可解义非义名,摄于说非能立中,
具义说三敌论者,不解绝非立论负。
缺义诬赖无关语,归属非能立支中。
不至时即序颠倒。如若解义非负处,
若不解义则归属,说非能立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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