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28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乙二、摄集彼之一切义。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丙一、遮破承许无能立+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
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戊二、说由救护知善逝+戊三、说由善逝知导师+戊四、说由导师知具悲。
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己一、宣讲四谛说救护(203)+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
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庚一、宣说当知之苦谛+庚二、宣说当断之集谛+庚三、宣说当得之灭谛+庚四、宣说当修之道谛。
庚一、宣说当知之苦谛=辛一、宣说痛苦之事相+辛二、宣说苦谛之法相。
辛一、宣说痛苦之事相=壬一、真实(207)+壬二、破邪分别。
壬二、破邪分别=癸一、破无轮回之承许(209)+癸二、破彼遣过之答复。
癸二、破彼遣过之答复=子一、破无轮回之依据+子二、立有轮回之依据+子三、说无轮回有妨害。
子一、破无轮回之依据=丑一、风等惑因不合理+丑二、亦破大种许为因。
丑一、风等惑因不合理=寅一、略说(213)+寅二、广宣说。
寅二、广宣说=卯一、遮破+卯二、自不同理(225)
卯一、遮破=辰一、因果应成皆错乱(216)+辰二、因果应成颠倒矣+辰三、应成决定唯一果(224)
辰二、因果应成颠倒矣=巳一、真实(218)+巳二、破彼答复。
已二、破彼答复=午一、对方承许(220)+午二、破彼。
午二、破彼=未一、真破(222)+未二、破除过失(223)
丑二、亦破大种许为因=寅一、真实破(227)+寅二、除诤论。
寅二、除诤论=卯一、除教义说之相违(229)+卯二、除于彼时之诤论。
223、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二巳二午二未二、破除过失。
色等亦分支,非尔皆不定。不定皆会生。
不执德亦尔。设执德是支,一切成执德,因无差异故。
224、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三、应成决定唯一果。
何时具贪欲,如是不成嗔,彼二体异故,不见此固定。
225、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二、自不同理。
自许贪心等,依赖于同类,习气差别转,是故无彼过。
227、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二寅一、真实破
此破大种法,所依亦遮故。
229、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除教义说之相违;
非白等依土。所依名因义。或与自所依,无别存是依,否则非合理。
2、未二、破除过失:色等亦分支,非尔皆不定。不定皆会生。
驳斥完精液增上产生贪心的观点后,假设对方说:不仅四大调合精液增上能产生贪心,对方相貌美丽可爱、行为庄严诱人等,也是生起贪欲的分支。
驳: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因为对所有人来说并不一定都是如此。也就是说,若身相美妙、行为如法等是产生贪心的因,那所有人都应该产生贪心,但也不全是如此,因为只有执为功德的人才会产生贪心,而不执为功德的人则不会产生贪心。比如,对毒蛇、青蛙等特别丑恶的众生,你不但不会生起贪欲之心,反而会产生厌恶之心,而它们的同类,尤其是同类中对它有贪执的异性,则会认为非常好看,而生起强烈的贪欲。在此世间,六道众生各自的业力并不相同,所以对事物的判断也不一样,若所谓的美丽或好看真实存在,那所有人或众生都应该产生贪心,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所以此等唯是自己的分别执著。
再说,若美妙的身相真的是产生贪心的条件,那人们只会对好看的人产生贪心,而不好看的人任谁也不会生起贪爱。虽然对于世间共称相貌庄严的人,大多数人都会生起欢喜心,但如果说“没有一个众生会喜欢相貌丑陋的人”,那也是不一定的,因为再丑恶的众生都会有其他众生贪爱。
若对方说:那不正好说明贪心是从外境或地水火风中偶尔产生,而不是无始以来就存在吗?
驳:虽然产生贪心需要依靠外缘,但心的近取因依然是心。如《中观四百论》云:烦恼的产生需要具足内因和外缘,若只有外缘,没有内因种子,也不可能产生。因此,产生贪心的根本因并不是外境或四大,而是前世的习气。当然,外境或四大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星相学中讲,人的贪心等烦恼与降生当日的星宿排列等有关;占卜学中也说,人的心态与出生时辰有关;医学中讲,人的心理与遗传、血缘等有关。但是,嗔心的种子不可能产生贪心,贪心的种子不可能产生嗔心,所以外境只是助缘而非决定因素。否则,根本无法解释外缘一样,而两个众生心态不一的现象。
3、不执德亦尔。设执德是支,一切成执德,因无差异故。
另外,若外表庄严是贪心的因,那不将其执为功德的具有精液者也应该产生贪心,比如多年修习不净观者,以禅定压伏贪欲的人,以及阿罗汉等远离贪欲的成就者,都应该对她生起贪心。但实际上,历史上有无数成就者和修行境界很高的出家人,再好看的异性出现在他面前,也不会产生丝毫贪欲之心,因此你们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
假设对方说:将对境执为功德也是生起贪心的分支。
驳:这样一来,只要见到容貌美丽的人,所有精液增长的人都成了执为功德、生起贪心者(汇集对方观点的矛盾之处),因为容貌美丽在外境上存在、身体调和的精液增长是贪心的因,如果贪恋,则需要执为功德,因此执著这样的功德以后,贪心的因存在这一点,所有人都无有差别之故。但世间屡屡发生,一人喜欢者,其他人都不欢喜,甚至讨厌的现象;有的虽然也心生欢喜,但并不会产生贪心。所以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否则就要承受前面所发的太过。
世间人都有贪爱心,真正观察就会知道,它的根本就是我执,是我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分别念。无始以来这种习气就潜伏于众生的相续中,变成人时,相续中贪爱人的习气就会复苏;变成旁生时,相续中贪爱旁生的习气就会成熟……而且,在人生的不同阶段,贪爱也不一样,比如在孩童时,对玩具特别耽著,对异性、财物等却不一定有兴趣;中青年时,对感情、事业特别执著;老年时,最执著的是房子、钱财、身体、儿孙……其实,无论是认为对境美或丑,其本身就是一种非理作意,因为美丑、高下、怨亲、远近等皆是错误的分别。
4、辰三、应成决定唯一果:何时具贪欲,如是不成嗔,彼二体异故,不见此固定。
若承认从风胆涎或四大中产生贪嗔痴,那果就应该只有一个。详细地说,什么时候相续中产生了贪欲之心,就应恒常处于贪心的状态,永远不会变成嗔恨,因为这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心态。(所谓贪心,即愿意接受对境的心态;所谓嗔心,即于对境不但不愿接受还要舍弃、避开的心态。)但谁也不敢这样承认,因为在生活中,偶尔会产生贪心,偶尔会产生嗔恨,并不见它们完全固定。因此,对方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
贪等并非由身体产生,而来源于内在的分别念和习气。否则,就无法解释众多因(身体的状态)相同而果(心理的状态)不一的现象。当然,这是从近取因的角度来讲的,俱有缘也不可或缺。比如:对方对我好,我就产生贪;对方对我不好,我就产生嗔。不过,根本因还在于习气成熟。
5、卯二、自不同理:自许贪心等,依赖于同类,习气差别转,是故无彼过。
贪嗔痴等烦恼阶段不固定且有不同变化,说明它们并非从风胆涎中产生,因为并没有因与果随存随灭的关系。那自宗怎样承许才没有这些过失呢?
自宗承许,贪心等依赖于无始以来连续不断的同类习气的不同差别而转,或者说,因为众生有这些无明习气的近取因,才不断在轮回中流转。当然,如同前面所说,俱有缘也会对心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你相续中有贪心的习气,但没有去大城市,或没有看电影、电视等,贪心也不会生起;你相续有嗔心的习气,但没有怨敌以攻击等方式给你制造违缘,也不会产生嗔恨。然而,一旦对境现前,习气就会成熟,贪嗔等烦恼也会产生。
自宗这样的承许,能无误解释贪嗔等烦恼阶段不同、有强有弱、时有时无等现象。具体而言,因为士夫根机不同、内在串习不同、所遇外境不同等原因,烦恼也不一样。比如,十个成年人共住,有人常说贪心方面的话,有人常说嗔心方面的话,有人常说愚痴方面的话;十个孩童一起玩耍,有的孩童喜欢看动画片,有的孩童喜欢看武打片等,这是因为每个人前世今生串习的不同所致。众生的贪心、嗔心并非依靠美丽庄严的外境等而生,也不是从自己身体的四大中产生,其根本因是自己的心,这些只是俱有缘。
6、丑二(亦破大种许为因)寅一、真实破:此破大种法,所依亦遮故。
依靠前一科判的详细分析,已经证明了风胆涎并非产生贪等的因法。用同样的推理方法,也可遮破有些人所承许的“心依靠大种产生”的观点,也就是说,以地水代替涎界,以火代替胆界,以风代替风界,按照前一科判的推理方法进行论证,完全能遮破地水火风是贪嗔痴的因。
虽然它们没有随存随灭的因果关系,但四大种对心识的产生还是会起到俱有缘的作用,就像眼根在眼识生起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一样。但眼识的根本因并不是眼根,而是前面的明清的心识。同样的道理,心的近取因是心而不是大种。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身体好时,心识敏锐;身体差时,心识迟钝。虽然身体对心会起到外缘的作用,但却不能认为心识的近取因是身体,否则就有失去身体的支分,心的支分也会失去等过患。
7、卯一、除教义说之相违:非白等依土。所依名因义。或与自所依,无别存是依,否则非合理。
假设对方说:如果这些大种不是所依,那不就与《对法论》中所说“色等这些大种所造依于大种”的教证明显相违了吗?
驳:这并不是说,白等色和香味所触等所有大种所造,在同时不饶益的情况下依赖于地等大种。那为什么要说色等依于地等呢?或者说,为何要用所依这一名称呢?其意义是指,以前面这些大种作为因,后面这些大种所造的果会得以产生。当然,这是从非同时的角度来讲的。或者解释为:因为果法大种所造与自己的所依——大种微尘因法无二无别而存在,所以说因法大种是所依,就像一匹白色的布由许多微尘组成,微尘是白布的所依一样,或如糖依于组成糖的各种成分一样。概而言之,因为大种产生大种所造,所以大种是所依;或大种与大种所造无二无别,所以大种是所依。若不这样来理解则不合理,因为不作任何饶益之事,则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正因如此,他体同时的法是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的。
世间名言虽讲身心聚合、身心健康等,但不能因此认为,从身体中产生心。对于这个道理,希望大家再三思维,不要仅停留在口头上,一定要有颠扑不破的理由。比如:从身体中产生心,有泯灭性格、个性等方面的差异等诸多过失;从心产生心,有能安立轮回、前生后世、纷繁人生等诸多功德。
8、烦恼产生的因缘是什么?
自宗承许烦恼是依赖于自心无始以来连续不断的同类习气而生起,比如你相续中本来有贪心,一旦对境现前,产生非理作意,这些因缘具足时,贪心、嗔心等烦恼自然而然出现。《俱舍论》云:“由具尚未断随眠,境住非理之作意,此三因中生烦恼。”
另外,也可安立能引生烦恼的因有六种,即:①所依:指烦恼种子。平时未缘时,烦恼种子随眠潜伏,一旦随缘则会现起。②所缘:指诱发烦恼的境界现前。如眼见色法、耳闻音声等时,顺我之意引生贪心,违我之意引生嗔心,这贪嗔的烦恼在外因环境的诱发下容易现前。③猥杂:指随学恶友、恶知识。因人与人之间相处即会产生影响,与恶友相处,受其染污,惟有引生烦恼、增长罪恶。古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故染不可不慎也。”④言教:指听闻邪法,受了邪法的染污。⑤串习:指不断增长烦恼之串习力,如再再习贪,则不待贪境现前,贪心自会炽盛生起。⑥作意:指虚妄增益可爱与厌恶之相,及对原本无常的法妄执为常等的非理作意。如遇所爱境,如果作意思维,贪心必定增长;遇可憎境,作意思维,嗔心转更猛厉。所以烦恼初起如火初生,不断作意即是火上浇油,使火势加猛。
以上六因当中,第一所依(随眠)、第二所缘(境界现前)、第六非理作意,这三者是主因,不可缺少。这三因当中,又以非理作意最为主要。在未生起证空智慧之前,无法根除烦恼种子,由于因缘力,也无法避免出现所缘境,因此,遮止非理作意就显得极其重要,修行的进步也体现在能否安住在如理作意上。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223、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二巳二午二未二、破除过失。(第28课)
色等亦分支,非尔皆不定。
不定皆会生。
不执德亦尔。设执德是支,
一切成执德,因无差异故。
224、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三、应成决定唯一果。(第28课)
何时具贪欲,如是不成嗔,
彼二体异故,不见此固定。
225、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二、自不同理。(第28课)
自许贪心等,依赖于同类,
习气差别转,是故无彼过。
226、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二(亦破大种许为因)分二:
227、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二寅一、真实破(第28课)
此破大种法,所依亦遮故。
228、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二寅二(除诤论)分二:
229、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除教义说之相违;(第28课)
非白等依土。所依名因义。
或与自所依,无别存是依,
否则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