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31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乙二、摄集彼之一切义。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丙一、遮破承许无能立+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
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戊二、说由救护知善逝+戊三、说由善逝知导师+戊四、说由导师知具悲。
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己一、宣讲四谛说救护(203)+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
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庚一、宣说当知之苦谛+庚二、宣说当断之集谛+庚三、宣说当得之灭谛+庚四、宣说当修之道谛。
庚一、宣说当知之苦谛=辛一、宣说痛苦之事相+辛二、宣说苦谛之法相。
辛一、宣说痛苦之事相=壬一、真实(207)+壬二、破邪分别。
壬二、破邪分别=癸一、破无轮回之承许(209)+癸二、破彼遣过之答复。
癸二、破彼遣过之答复=子一、破无轮回之依据+子二、立有轮回之依据+子三、说无轮回有妨害——破无轮回由大种新生有情
子三、说无轮回有妨害——破无轮回由大种新生有情=丑一、略说(239)+丑二、广说+丑三、摄义(249)
丑二、广说=寅一、唯大种因太过分(241)+寅二、大种差别不合理。
寅二、大种差别不合理=卯一、真实(243)+卯二、破彼答复。
卯二、破彼答复=辰一、遮破意义(245)+辰二、遮破比喻理。
辰二、遮破比喻理=巳一、比喻意义不相同(247)+巳二、若许相同太过分(248)
辛二、宣说苦谛之法相=壬一、无常(251)+壬二、苦(252)+壬三、空(253)+壬四、无我。
壬四、无我=癸一、真实(255)+癸二、彼合理性。
247、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一、比喻意义不相同;
热次第有别,然无无热火,如是此亦尔。非尔以热外,火已遮破故。何法余有德,
具差别次第,彼等彼差别,有断如白等。
248、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二、若许相同太过分。
如色等不定,彼与大无别。设谓与之同,非尔贪心等,应成俱生故。执相有境故,
境亦非依据。
249、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三丑三、摄义。
同类因离故,贪等不一定,或因接近故,诸识常时生。
251、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无常
彼者偶尔得,故是无常性。
252、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苦。
过患所依故,因主故亦苦。
253、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三、空。
非我非加持。
255、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四癸一、真实
非因非加持。
2、最近我看了一下《中论讲记》,里面的科判是我根据藏传佛教格鲁派、萨迦派、宁玛派高僧大德的科判,结合汉译颂词而立,科判对法义的归纳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应该说,在有关《中论》的著作中,算是非常好的了。这次讲《成量品》,不用另立科判,麦彭仁波切的科判非常到位。
3、巳一、比喻意义不相同:热次第有别,然无无热火,如是此亦尔。非尔以热外,火已遮破故。何法余有德,具差别次第,彼等彼差别,有断如白等。
如果对方说:就像檀香火与普通火一样,虽然热量的次第有大小差别(《毗奈耶经》等经典中讲:普通火温度的七倍是檀香火的温度,檀香火温度的七倍是末劫火的温度,末劫火温度的七倍是复活地狱火的温度……),然而并不会存在永无热量的个别火,同样的道理,尽管四大种会产生他体大小不同的贪嗔痴烦恼,但不会有永远不生贪心的情况。
驳: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除了热性以外,并不存在单独的火,否则就有火不是暖热的,以及同一时间当中,火与暖热有能依所依或能生所生关系等过失,这在前面已经遮破完毕。简而言之,比喻与意义没有共同点,不堪作为意义的比喻。
形象地说,这就像有人说“人的头上应该长角,因为牛的头上有角之故”那样荒唐可笑!因为,两者并无任何关系或可比性。因此,以火作为比喻来说明地等意义是不合理的。
再者,如果某法(指四大种)以他体的方式具有的功德(指贪欲等)具备增减的差别次第,则那些功德即有法或所依的差别,也有中断的可能性,如同氆氇的白色等由染涂蓝绿等其他颜料而中断一样。因此,大种具有的功德贪欲等与火的热性也不相同,因为火与暖热无二无别。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观察,也非常清楚:火与暖热是同一本体的法,两者不能分离;而地水火风与贪嗔痴,前者是无情法,后者是心法,两者是别别不同的他体。因此,不能以火或水来比喻地等,也不能以暖热或湿性来比喻贪嗔痴。还有,若用火与暖热来说明四大与贪嗔痴之间的关系,就等于说身体或四大与心识无二无别。但是,四大是有阻碍的无情法,而心识是无阻碍的心法,两者绝不相同。
前面讲过,若除四大之外,人的心态没有其他因,双胞胎的性格就应完全相同,但现实往往与之相违,比如:一个愿意成家立业,经营世间事业;一个对感情等世间事兴趣索然,蒙生出尘之志。一个贪心极大;一个贪心极轻……若承认四大是心识的唯一因,这种差别就无法解释。因此,必须承认佛教所说,“众生都带着前世的习气和业力”以及“心识的近取因是心”的观点。否则会招致诸多过失,这在前面已经详细宣说。
4、巳二、若许相同太过分:如色等不定,彼与大无别。设谓与之同,非尔贪心等,应成俱生故。执相有境故,境亦非依据。
若对方说:虽然以火和火的热性不可分割、无二无别来比喻四大与贪心等,是合理的。但你们却声称,不是他体的缘故不能堪当比喻,其实他体也有不可分割的比喻,比如色、所触等虽然与大种是他体,但也是不可分割、无二无别的,大种与它的功德贪心等也与之相同。
驳:你们根本分不清楚本体与反体,一本体异反体。实际上,这个比喻恰恰说明,若大种存在,贪等并不一定(不定)存在,因为色等法与同时的大种本体无二无别(彼与大无别),而贪等与大种并非如此。
假设对方说:与之相同(与之同),贪等和大种也是无二无别而存在,因此并没有这种过失。
驳: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否则贪心、嗔心、我慢等一切心态皆应成了同时产生,甚至与身体形成一起出现,因为你们承认大种与贪心、嗔心、傲慢、智慧、信心等心态无二无别。这样的话,博士毕业时所拥有的智慧,在母胎或出生时就应该圆满具足,因为肉体跟心识一体,但这是谁也不会承认的。因为婴儿刚出生时,不要说具有智慧,连贪心、嗔心都不明显,否则人在童年时代就应像成年人一样,为了满足各种欲望而不断追求,但这与现量是相违的。另外,如果心跟身无二无别,只要身体存在就会有心,那么人死以后也应该具足贪嗔痴等,因为身体还存在。但实际上,此时身体虽然存在,心识已经远离。总之,身心不存在成住同质的关系,身心无二无别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
若对方说:不会有一起产生的过失,因为生起贪心需要的悦意对境,和生起嗔恨需要的不悦意对境等,不会同时并存。
驳:任何对境都不会决定产生贪嗔,否则只要有一个人将其执为美丽或者丑恶,世界上其他人都会缘他产生贪心或者嗔恨。但在日常生活中,再美的人,也不可能所有人都对她产生贪心,也有生起嗔恨等各种心态的。这说明,缘同一对境,若心执著为功德,则会产生贪心,若执著为可恶,则会生起嗔恨。或者说,所谓贪心或者嗔恨,就是将某对境执为可爱相或可恶相的有境。因此,仅仅是色等对境存在,也并不是一定能生起贪嗔等的可靠依据。所以,你们所说“只要贪等的对境现前,就会产生贪嗔等”的说法并不合理。不然,所有众生都应该缘同一对境产生贪嗔了,但是,很多我们看来特别恶心的动物,同类异性却觉得异常好看,而对它生起强烈的贪爱;很多人类执其为可爱者,天人、旁生等他类众生却不会生起一丝一毫的贪执。
其实,今生的分别念不但与今世的执著有关,还与前世的业力有关。比如,对同一异性对境,不同人会有热情、冷漠等不同状态,这与今生的教育、成长环境有关,也与前世相互之间的因缘有关。在同一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比如双胞胎,一者极其贪爱异性、财物等,一者身心都很清净,是完全相反的两种心态,这不可能没有前世业力的原因,前面已经详细阐述过。
5、丑三、摄义:同类因离故,贪等不一定,或因接近故,诸识常时生。
本颂为“说无轮回有妨害”这一科判的摄义。前面以强有力的依据,破斥了顺世外道所许轮回不存在的观点,若连佛教最根本的观点都不承认,那其他修行就更谈不上,如同没有墙,墙上的花纹始终无法呈现一样。
而比前世今生、六道轮回更难认识的是深细的业果。佛在经中讲的万法皆空、前世今生和六道轮回的道理,依靠理证可以了解,而最深细的业果以推理也无法认识,因此凡夫不能抉择深细的业果。当然,我们可以了解粗大的因果规律,这也很有必要。
颂词说:贪心等若不是由以前串习的因中产生,而仅仅依靠身体产生,就没有自己前面的同类因。(《俱舍论》讲六因、四缘、五果,这些在因明中并不完全承认,因为有些只是假名,没有实质的作用。)由于远离同类因的缘故,贪心、嗔心、信心、智慧等也成了不一定有大有小,因为因是相同的。或者,由于和作为因的身体恒常接近的缘故,一切众生的贪嗔等心于一切时分皆应连续不断地产生。这样的话,就没有心态上的差异,少年、青年、老年等不同年龄段的心理也不会有变化,但这根本不符合实际。因此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
这个推理很尖锐,大家应该牢牢记住,尤其是发了菩提心的人。因为现在这个社会极其繁杂,需要以简洁有力的语言来遣除他人的邪见,特别是在辩论时。就像上战场,若没有身穿护身的铠甲,则非常危险。
到此为止,“宣说苦谛的事相”这个科判已经圆满结束,也再次推翻了顺世外道所许前生后世或轮回不存在的观点。
6、辛二(宣说苦谛之法相)壬一、无常:彼者偶尔得,故是无常性。
前面讲,苦谛的事相是生死相续不断流转的有漏五蕴。这个科判讲,苦谛的法相是无常、苦、空、无我。所谓无常,指有漏五蕴在偶尔的地点、时间里可以得到,而非永恒存在。
正因为无常,所以说是痛苦。今天有人问我:“您为什么要说‘苦才是人生’呢?”我说:“再美好的东西都会毁于一旦,因为无常,所以是苦。”正因为一切都是不安定、不安稳的,所以不离痛苦的本性。更何况谁都不能逃离生老病死四大剧苦。当然佛教并不否认吃美食、看歌舞、长寿、无病等快乐,但这也包括在变苦和行苦当中。所以快乐只是远离了苦苦,其本质并不离开苦性,人生本苦千真万确。
无常分粗无常和细无常两种。所谓粗无常,比如:在这个经堂里面,听课的人不断变换面孔;所谓细无常,指万法刹那生灭。
7、壬二、苦:过患所依故,因主故亦苦。
这样刹那性的五取蕴,是所有业、烦恼、痛苦过患的所依,故而是痛苦的。在《心性休息》、《四百论》等论典中,就用苦处、苦器、苦聚、苦源、苦依等来称呼五蕴身。再者,有漏五蕴身由以往的业惑之因所生,像仆人一样受它(前世的业)主宰,没有自在,比如:本想开心,但是因业力现前,心情不好;本想在一个地方好好安住,前世业风一刮,就被吹走了……佛经云:“所有随他者皆苦。”因此,的确是“苦才是人生”。
8、壬三、空:非我非加持。
这里所讲的空性,并非大乘的空性,而是小乘的我与我所空。人们认为我是常恒、一体、自在的,但这并不符合实际,实际上五取蕴是多体、刹那、无有自在的。在多体、刹那、无有自在的五蕴上,根本不存在独一、常有、自在的我。既然与蕴一体的我不存在,那与蕴异体的我也不会有。如果我不存在,那么眼等也并非受它加持或者被它驾驭,由此我所也就不存在。
9、壬四(无我)癸一、真实:非因非加持。
我并不是产生五蕴的因,因为用智慧来观察,所谓的我根本不成立。既然我不存在,那也不会有我加持或者驾驭之说。
无我和空性稍微有一点差别,分别是从我与我所空的角度来讲的。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246、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二辰二(遮破比喻理)分二:
247、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一、比喻意义不相同;(第31课)
热次第有别,然无无热火,
如是此亦尔。非尔以热外,
火已遮破故。何法余有德,
具差别次第,彼等彼差别,
有断如白等。
248、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三丑二寅二卯二辰二巳二、若许相同太过分。(第31课)
如色等不定,彼与大无别。
设谓与之同,非尔贪心等,
应成俱生故。执相有境故,
境亦非依据。
249、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一壬二癸二子三丑三、摄义。(第31课)
同类因离故,贪等不一定,
或因接近故,诸识常时生。
250、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宣说苦谛之法相)分四:
251、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一、无常(第31课)
彼者偶尔得,故是无常性。
252、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二、苦。(第31课)
过患所依故,因主故亦苦。
253、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三、空。(第31课)
非我非加持。
254、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四(无我)分二:
255、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一辛二壬四癸一、真实(第31课)
非因非加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