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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观六情品释

创建日期:2025-05-02

  第三观六情品释

  第三 观六情品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

  他宗说:即使去、去者与所去不存在,但经典中观待极成(普遍成立之义)需要承许见者、所见、见等存在。这一点在《对法论》中说:“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根,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见等是自性存在。

  驳:实际并不存在,这里指明,眼根是以见而成为能见,色是它的对境。下面说明为何眼不见色: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眼根并非能见到自己的本性,因为自己对自本性行事相违。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己本身,那就像耳根等一样也就不见蓝色等他法,为此眼并不存在。

  假设对方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本性,但可以见其他色法,如同火。火只能燃烧他法的本性,而并非燃烧自体。同样,眼根也只见他法而不见自体。

  驳:这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为了证成眼见色法,你们运用火的比喻,可是它并不能证明眼见色法。“不能”就是不可以、无能力、不合理的意思。为何不合理呢?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因为与眼根一起已经总的来说明,所以说“已总答是事”。你们为了证明眼根成立而举出火的比喻,直接的意义也与眼一起答复遮破。以什么遮破呢?以“去未去去时”,因为“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同样也可以说“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再者,如同已去、未去、去时无有去一样,也可说“已见无有见,未见亦无见,离已见未见,见时亦无见”。如同“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一样,也可说“燃者则不燃,不燃者不燃……”及“见者则不见,不见者不见”等如同火的比喻一起,等同遮破已去、未去、去时。因此“以火的比喻证成眼根”的说法不合理。所以,“并非如自本性一样而见他物”这种观点不成立。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

  眼根,在丝毫也没有见任何色法的时候,就不是能见,因为未见色法就不应称为能见,所以说“而言见能见”不合理,如柱子等。假设从组成偈颂的侧面,“则不名为见”的后面接“以见名能见”,但在讲解时,应当是“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再者,说“见能见”,观察见的所作是与见者相联还是与非见者相联?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有见之所作的见者还有见不合理,否则见的所作就有两个的过失,能见也应成两个。非见者也不能见,因为离开了见的行为,如同指尖。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要与“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相结合。

  有些人认为:如生一样,这种相似的法无有所作,生而即灭,而不见少许对境,因为无有所作,为此“见不能有见”是证成已成。

  回答:假设成为名言支分的所作不存在,那么假法也不存在,因为离开了所作,如同空中花。所以怎能理解成是离开了所作的假法。假设是名言谛,那么就像假法一样也应承认所作,但若站在真如的层面考虑,就应当承许如所作一样,假法也不存在。《四百论》中云:“有动作无常,虚空无动作,无用同无性,何不欣无我?”为此,他宗的这种道理不能妨害这种观点,我们也不会有证成已成的过失。

  他宗又说:既然不承认“而言见能见”证成作者,那是什么?

  这里是以能见证成见,所以不会有所说的过失,成为能作的这个见能见,它是作者,这是识,也可以是我,它是存在的。由作者存在,也就证明见成立。

  驳: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前文中以“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破了见。同样,要知道遮破见者也与破见一样,可以说:“见者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所以,如见一样,见者也不存在。

  他宗说:见者是存在的,因为它的作业与能作存在。这里无有的法它不会有作业与作,如同石女儿。作者,由能见与所见也可证明是存在的,所以如同砍伐者一样有作业与能作的缘故见者是存在的。

  驳:所见与能见并不存在,怎么会由此而使见者存在?所见与见观待见者,决定应当分析见者: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如果这里有个所谓的见者,那么它观待见(指眼根),还是不观待见?假设承许观待见有个不离见的见者,那么当时是已成立的见者观待见还是未成立的见者观待见?已成立的见者并不观待见,因为已经成立后作者还观待见有何用呢?已成立也不应该再建立。如果说:是不成立的见者观待见,那么由于不成立,故如石女儿一样不会观待见。不离见,也就是观待见后成为见者是不存在的,离开见的见者也不成立,因为不观待见,这一点前面已阐述。所以,离见不离见的见者均不存在。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如果见者不存在,那么无因的所见与见也就不可能存在,又怎能由它们存在来证成作者呢?

  对此他宗说:“所见(即可见)存在,因为它们的果存在,如依父母而生子,依于眼色生眼识。”依于所见与见产生识,三者集聚中产生有漏触。与触同时产生的是受,依靠受的缘生爱,如此具足有四支,所见与见的果是存在的。由于它们的果存在,因此所见与见存在。

  答:假设识等四者存在,那么所见与见两者就存在,但识等并不存在。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由于无有见者,也就无有所见与见,这一点已阐述。为此,识、触、受、爱即识等四法怎会存在?所以,识等四法并不存在。

  对此,他宗说:它们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果存在。这里,以爱的缘产生取等,取、有、生、老死等是由识等四法产生,所以识等存在,因为它们的果存在。

  驳:假设识等四法存在,那么取等就存在,因为所见与见不存在,识等四法就不存在。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意思就是近取等一切均不存在。

  现在类推剩余诸根也与见(眼根)等同: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世尊曾说:“眼不见诸色,意不知诸法,谁不入世间,此为第一谛。何以缘聚见,尽说作引导,彼地执胜义,精通为假立。”又言:“依于名色已,虽生此眼识,色非依于眼,色亦非眼移。无我不净法,立名我与净,于无颠倒立,彼中生眼识。由识灭生中,见识尽与增,皆无去来空,如幻瑜伽见。”《圣优波离请问经》中也说:“眼具一切见,是眼见众色,夜无缘不见,不具是分别。眼依光明见,悦不悦众色,如是依光见,故眼永无见。耳闻悦意声,彼永不入内,彼去不可得,分别生诸声。”再有,“歌舞乐音非所取,如梦愚者贪执因,毁贪妄念无知者,凡惑如仆成我耶?”

  月称论师亲造之《显句论》·第三观六情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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