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3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乙一、宣说量之总法相+乙二、是故说佛为正量。
乙二、是故说佛为正量=丙一、安立成量之自宗(12)+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
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丁一、遮破正量为常有(14)+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
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戊一、观察彼常无常破(16)+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
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己一、无能立+己二、有能害。
己一、无能立=庚一、说非真实之能立(19)+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
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辛一、真实+辛二、破他宗理+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
辛一、真实=壬一、形义不能堪当因+壬二、唯独形名非是因。
壬一、形义不能堪当因=癸一、具特点形无宗法(23)+癸二、唯形是因不决定。
癸二、唯形是因不决定=子一、不定(25)+子三、若定极过分(26)+子三、遣成果同似能破。
14、甲一乙二丙二丁一、遮破正量为常有
常性量非有,证知有实量,所知无常性,彼无常性故。
16、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一、观察彼常无常破;
次第产生者,由常生非理,不容观待故,缘非能利故。无常亦无量。
19、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一、说非真实之能立;
住行形差异,能起作用等,许成喻不成,抑是怀疑处。
23、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具特点形无宗法;
随有无所造,形等极成立,由彼比量者,其是合理性。
25、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一、不定
证实异事等,名同无别故,比量非应理,如灰物推火。
26、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二、若定极过分;
非尔则陶师,造瓶等泥形,故蚁穴亦成,由彼所造作。
2、具足因三相:首先因在宗法上要成立,其次要具有同品遍,即因成立所立就成立,最后要具有异品遍,即所立退转因也退转。
3、丁一、遮破正量为常有:常性量非有,证知有实量,所知无常性,彼无常性故。
诸外道徒声称:先前不是正量,后来通过修行变成量士夫是不可能的,故而佛陀不可能了知万事万物。而具有八种功德,如虚空般周遍一切的不可思议圣尊————常有大自在天才是正量,所有器情世界都是他创造的。
驳:恒常性的量不可能有,即:如果他是常有的,就无法成立为量。因为,只有一五一十衡量或证知有实法自相的心识才是正量,而虚空等他法并不是真正的量。
再者,由于柱、瓶等所知万法都是无常的,若要正确了知每一个所知,那有境也必定是无常的。也就是说,所知无常的缘故,缘取它的心识也需要是无常的。
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如果所缘缘的对境是常有的,就没办法缘它。如果所缘缘无常,能缘心识常有,也不可能缘取。所以,能境和所境一定是无常的。否则,一切万法没有白色、蓝色、红色,或粗细、高下、长短等差别,那我们怎么去辨别呢?若不能辨别,就不可能用心识来决定,也不可能获得无欺的自相。同理,唯有无常的心识才能衡量所知万法。
在因明当中,包括释迦牟尼佛的遍知智慧也承认为刹那无常。虽然有些了义经典里面说:宁可让舌根接触熊熊烈火,也不能说佛陀的无分别智是无常的,但这是中观应成派以上的观点,而随理唯识宗、经部宗、有部宗,佛陀的智慧都通过推理成立为无常。
其实,在世间人面前,我们也应该这么说。如果说:佛陀的智慧不可思议、无法言说,他们就不会承认。因此,在与世间人交流时,最好介绍以量成立的因明观点:佛陀原来是一个凡夫人,慢慢修行以后,获得了最高的智慧;但这种智慧是刹那性的,它可以了知刹那无常的万事万物。或许他们就会接受佛陀。
但佛陀的遍知智慧并不成为苦谛。虽然《中观四百论》、《亲友书》里面讲过:只要是无常,决定是行苦。但这是中观宗的观点。按随理唯识宗、经部宗、有部宗的观点来讲,无常性并不一定是行苦。在无常里面,有些是有漏的,有些是无漏的,无漏的无常不会引造后面的痛苦,也不会成为流转轮回的业。所以,按照小乘和随理唯识宗的观点,一定要成立佛的智慧是无常的,量是无常的心识。
4、戊一、观察彼常无常破:次第产生者,由常生非理,不容观待故,缘非能利故。无常亦无量。
A外道说:具有正量的大自在天,虽然是器情万物的作者,但他并非一次性而是次第性造作。
驳:大自在天是一切万物的造作者的说法并不合理。因为你们承认大自在天的本体是常有的。如果因是常有,而季节、房屋、坦克、装载机等无情,和人、牛、马等有情的果,却在世间次第现前,就明显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常法远离造和不造,即它不可能有造和不造两个不同的阶段。造的话,永远都要造作;不造的话,永远都不造作。否则,就是无常法。(在《释量论》第一品当中,对常法有广泛破斥。)
B对方说:虽然自在天是常法,但这个常法观待俱有缘(即同时配合的助缘)才可以造作万物。
驳:这更不合理。如果他是常法,就不容观待任何因缘。比如虚空是常有的,它就不需要观待地水火风、春夏秋冬等。所以,常有的法观待他法是不可能的。还有,其他因缘对常有的法也不可能有利益,就像地水火风等有为法,不可能对无为法的常有虚空起任何作用一样。所以,其他因缘让他产生、开发、造作等,是不可能的。否则,就成了无常法。因此,你们所谓的常有自在天能产生万物是不合理的。如果大自在天是自生量,即无生、常有、自然的量,那么常有的自生量无法以无常的因来成立。
5、己一(无能立)庚一、说非真实之能立:住行形差异,能起作用等,许成喻不成,抑是怀疑处。
众外道徒宣称:世间当中,所有众生的身体、处所—器世界、能作—眼根等,全部都是有能力策划、具远见卓识的大自在天—造物主造作的。理由如下:
因为,身体、处所、根等一切万法时而停住、时而运行,是智慧士夫大自在天在进行设计、规划、加持;就像用斧头砍柴,时而砍、时而不砍,是士夫在支配一样。
还有,具有四方形、圆形、三角形等各种各样的形状差异,也是士夫大自在天造作的;就像柱子、瓶子、桌子、美宅等具有不同形状,是士夫造作的一样。
再者,能起作用的缘故,是士夫大自在天造作;就像火、斧子、武器等能起燃烧、砍柴等作用,是士夫造作的一样。
“等”指具数、具量等(比如身体具足多少骨骼、手指等,身体有多高、多重等),因此是士夫大自在天造作;就像经堂有多少梁柱皆为设计师设计的一样。
驳:“许成喻不成”。所谓“许成”,指对方的比喻我们承许,如时而用斧子砍柴、时而休息等个别停住、运行的现象是士夫所做,个别形状是士夫所造,火燃烧等部分起作用的现象依靠士夫的作用等。不仅如此,若承许不是由士夫所造的高山、河流等,由士夫的心集业形成,我们也承许成立。因为,依靠有情各种各样的心行,才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根身世界。
所谓“喻不成”,指对方所运用的比喻不能证成所表达的意义。因为,停住等是无常的士夫在背后控制,而大自在天却是常有的,即无常的事不能由常有的大自在天来造作。若大自在天是常有的,他要么永远拿着斧子砍柴,要么永远不拿斧子砍柴,等等有许多过失。如果用因来推,则云:大自在天创造万物无法以士夫住行等来比喻,因为常与无常相违故。也就是说,没有常有士夫作无常事的同喻。而无常的士夫,却可以一会儿挖地,一会儿吃饼干、喝百事可乐,或昨天挖地、今天休息、明天又开始挖地等。
“抑是怀疑处”,指对方的异品遍值得怀疑(同品遍不成立故)。为什么呢?因为对方说:器情万物由士夫大自在天造作,有住行等之故。如果住行等全部由大自在天所造,异品遍(不是大自在天所造,就无有住行等)就可以成立,但并非如此,因为大自在天也时而停住、时而运行等,但他并非自己所造等。或者说,他也应该成了士夫所造,因为彼宗承许有住行等就是士夫所造故。因此,大自在天创造万物,以及大自在天非士夫所造的立宗根本不成立。
6、若有人问:他们说因为有大自在天在背后默默操作,才有万物的形成,而你们说一切都是业力造作的,这两者是否相同呢?
答:并不相同(这在下文会广说)。常有的自在天不可能造作万物,否则万物就没有差别,因为因相同故。而众生的业力创造器情万物非常合理,因为众生的业力千差万别故。
7、癸一、具特点形无宗法:随有无所造,形等极成立,由彼比量者,其是合理性。
对方认为:加持者或造作者存在,形状、住行、起作用等就存在,造作者不存在,形状、住行、起作用等就不存在,即这些特点跟作者具有此有彼有、此灭彼灭这样一种关系;就像瓶子和瓶子的造作者————陶师一样,陶师在时,他就会做瓶子,如果没有陶师,就不可能造,两者之间有随存随灭的关系。因为这些所造者特点在宗法(即一切万法,或器情万物、世间万物等)上完全成立,由此来比量推出一切万法由士夫所造就合情合理,就像瓶子和斧子一样。(对方的论式为:一切万法作为有法,是士夫所造,皆具士夫所造的形状、住行、起作用等特征故,就像瓶子的形状和斧头的使用等是士夫在支配一样。)
驳:并非如此。虽然有些形状会是士夫所造,如桌子的四方形,篮球的圆形等,但贡嘎山、喜马拉雅山、冈底斯山等山脉和河流等的形状,跟士夫的造作并没有随存随灭的关系。同样,停顿、运行等也是如此。比如,在冬天的时候,我们山沟里面的水全部都停了,而夏天时,又不断哗哗地流淌。这是气候的原因,并非士夫在山沟上面掌控开关。而起作用方面,有些会是士夫的造作,比如点火、开车、摇发动机等,但宇宙大爆炸、夏威夷火山爆发等,并非士夫在操纵。可见,世间万物具有士夫所造特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此你们的宗法不成立。
8、癸二(唯形是因不决定)子一、不定:证实异事等,名同无别故,比量非应理,如灰物推火。
A外道徒说:虽然你们说,天人依靠自己的福报,不需要刻意造作,美宅自然而然就会出现,就像极乐世界的宫殿一样;而人间的美宅要依靠勤作,比如找工人,买木板、砖头等,或谈单包、双包等。但实际上,从形状的角度来讲,天人的美宅和人间的美宅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天人的美宅也有形状,人间的美宅也有形状,在形状方面并没有差别。因此,所有形状都是士夫所造的特殊形状。
驳:同理,万物皆非士夫所造,因为与我们所许非由士夫所造的人天宫殿的形状无有差别故。
B对方说:万物由士夫所造,现量成立。
驳:何时也没有这样的现量。如果坚持先前的比量,那绝对不合理,因为以瓶子等具有士夫所造的形状,来证实全然不同的事物————山河大地、悬崖峭壁等也具有这一形状,只不过是以“形状”的名称相同,就认为它们无二无别,并以之推断而已。
其实,这样的比量推断非常可笑,根本不合理。就像还没有分清是烟是雾,看见一个灰色的东西,就以之推断某个地方有火一样。当然,灰色是烟若已确定,就可以成立火的存在。若没有确定,灰色的东西很有可能是云、雾等,那怎么成立火的存在呢?根本不能成立。因此,以有“形状”的名称,来成立万法是大自在天所造,是不合理的。
可见,在《释量论》的理论观察下,只有士夫所造的个别事物具备士夫所造的特点,而荆棘的尖锐、苹果的圆形、河流的长形等,并没有任何理由成立为士夫所造,也不具备士夫所造的特点。因此,世界有万物造作者的观点只是说法而已,根本不可能成立。
9、子二、若定极过分:非尔则陶师,造瓶等泥形,故蚁穴亦成,由彼所造作。
A若不随我宗承许,仍以先前所讲的理论,确定所有形状是造物主大自在天所造,还有这样的过失:因为陶师用泥做瓶等形状之故,所有泥做的形状全都成了陶师所做,甚至蚁穴和在洞口周围堆积起来的浮土,也应该是陶师所做。为什么呢?因为你们承许,一个形状由士夫所造,其他形状全部由士夫造作故。因此,在世间当中,一定要承许佛陀的观点————万法都是在各自因缘具足后现前的。
B但外道认为:在世界毁灭时,常有的微尘全部存在于虚空当中,后来大自在天想:现在应该造世界了,就把这些微尘全部聚集在一起,然后在这里造一座山,那里造一个人……而佛教说:世界遭受火水风三灾而毁灭时,原来的微尘要么被火烧毁,要么像盐溶入水一样与水融为一体,最后荡然无存。当世界形成时,在因缘聚合后,万物都在空性中自然而然显现,这就是正确的观点————所谓的因缘生。
为什么大自在天以常有的微尘造作万物不合理呢?因为,常有的微尘在会合前后是一模一样的,这样的话,所起作用就不会有差别,即不可能由它产生万物,否则常有的观点就失去了。而且,大自在天有聚集微尘造作和不聚集微尘不造作两个时间段,故常有的微尘也不可能成立。因此,万物由业显现、由心变造的观点非常合理。
10、为何大自在天不是正量,而佛陀是正量呢?这是因为,大自在天是常有的,其所具有的自然量也是无生、常有、自然而有的。也就是说,要成立为正量,必须具备正量的法相,即无欺的心识,但这必须是因缘生的、无常的。而大自在天与之恰恰相反,佛陀则反之。
11、常有为何不能改变?这是因为,所谓常有,即恒常、实有。而要成为恒常,则必须始终保持同一状态而无有变化,否则就不是恒常,而是可迁变的无常。而要成为实有,则必须具备不观待他缘而成立的真实自性,否则就是假有,比如“我”等万法,都是观待蕴假立的,故可变迁。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13、甲一乙二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分二:
14、甲一乙二丙二丁一、遮破正量为常有(第3课)
常性量非有,证知有实量,
所知无常性,彼无常性故。
15、甲一乙二丙二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分二:
16、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一、观察彼常无常破;(第3课)
次第产生者,由常生非理,
不容观待故,缘非能利故。
无常亦无量。
17、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分二:
18、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无能立)分二:
19、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一、说非真实之能立;(第3课)
住行形差异,能起作用等,
许成喻不成,抑是怀疑处。
20、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分三:
21、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真实)分二:
2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形义不能堪当因)分二:
23、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具特点形无宗法;(第3课)
随有无所造,形等极成立,
由彼比量者,其是合理性。
24、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唯形是因不决定)分三:
25、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一、不定(第3课)
证实异事等,名同无别故,
比量非应理,如灰物推火。
26、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二、若定极过分;(第3课)
非尔则陶师,造瓶等泥形,
故蚁穴亦成,由彼所造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