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观业品释
第十七观业品
他宗说:轮回是存在的,因为业和果是相属的关系。由于以相续不断的次第使生死接连辗转,因果法运转,导致诸行或我流转。那时业和果才相联。如果所说的流转不存在,那么心产生即刻就灭的缘故,引业之时便无有异熟,为此业和果的相属就绝对成了无有。如果轮回存在,那么在此世造的业于他世也会与异熟果相系,因此诸业与果相属并不相违。正因为业和果是相属的关系,所以轮回是存在的。
若问:那些业是什么,它的果又是什么?
他们承许说:
人能降伏心,利益于众生,
是名为慈善,二世果报种。
自己处于我慢中或产生我慢,故为“我”,依于蕴假立的人称为我,真实调伏自我,能制止因贪心等驱使不由自主趋入对境,故为“人能降伏心”。由所积累的善不善业必定感召异熟果,所以是心,所谓心、意、识是不同的异名。人能降伏心,就是制止行杀生等,以那种善心能从走向恶趣中拽出来,因此叫法。法的这一词,佛经中安立有三种意义,即以持受自法相之义、能从走向恶趣中拽出之义、能从五道轮回中拽出之义。一切有漏与无漏法是以持受自法相之义而称为法;十善等法,是以从走向恶趣中拽出之义,称为法,如云“于此世他世,行法则安眠”。所谓“皈依法”,是以从走向五道轮回中拽出之义而对涅槃称谓法。在此,是以从走向恶趣中拽出之义而承许为法的名词。
若问:唯有人能降伏的心这一个才是法吗?
答:并不是。
那是什么?利益他众及慈心,也是法。利他和慈心,在此没有明显说明自身的词。能摄受他众,因此是利他的心,行持四摄,救畏等之心也是法。由亲密友善中生,与众生不相违的心就是慈心。或者,慈是善知识,利益自己的心是慈心,所说的这三种称为法。可类推与之相反则是非法。详细分析说明的心,它是果的种子,对因形成果是不共同的法就称为种子,如稻种是稻芽的因,土地等是共同法,它们不是种子,它们只是缘而已。对于明显形成悦意异熟果,三种心是种子,士夫的造作等仅是缘。
如果问:什么时间种子形成果呢?
此他二世会成熟果报,所谓“此”是指可见的现世,所谓“他”是指未见的他世。这也要从教证中广泛了解。
安立心之本性一法后:
大圣说二业,思与从思生,
是业别相中,种种分别说。
由于通达胜义,因此为圣,既是圣也是大,故为大圣。由于完全通达了胜义,故又比声闻缘觉超胜,由此为大圣,也就是指佛陀出有坏。大圣佛陀在经中宣说了思业与思所生业两种。
佛所说思者,所谓意业是,
所从思生者,即是身口业。
心中存在的就是意业,从心的途径趋至究竟,并且不观待身语运行,为此唯有与意识相应的思才称为意业。第二种业叫思所生业,指身语业。心里思维“要如此这般”身语便随之造作,即称思所生业,它也有身业和语业两种,由经它们而趋至究竟的缘故,是身业及语业。如此有身语意三种业,这三种业还可再分成七种。世尊宣说了业的许多差别。到底是怎样的呢?
身业及口业,作与无作业,
如是四事中,亦善亦不善。
语业明显是说文字。作是指身体之动摇,“语业”具有善与不善语无表之断除与不断除的法相,总的都是等起所执受。同样,善与不善的作业(即身业)具有无表色之断除与不断除的法相,也都是以等起执受。如有表色的两种分类一样,无表业也有两种,因为有具不断除法相的无表业与具断除法相的无表业。具不断除法相的无表业是如此:当人许诺“我从现在起以杀生、偷盗来维生”罪业时开始,即使没有造那种恶业也会恒常不断生起不善业之因的无表色。从作网捕之事时起,渔夫等即使没有做捕鱼之事,也生起不善无表业。这些称为具有不断除法相的无表业。如同这些一样,具有断除法相的无表业,也就是其余善自性业。以承诺“从今起戒杀”身语之有表业完全圆满时开始,即使后来在迷醉的阶段,也生起积善自性的无表业,这些就称为具有断除法相的无表业。虽是色法与造作的自性,但并非像有表色一样他众能了知,故称为无表色。
从用生福德,罪业亦如是,
及思为七法,能了诸业相。
“从用生福德”,是指善业的意思。因为是从受用中产生,故称为“从用生”。受用,是指完全施舍的事物为僧众等所享用。生是随之产生,意思就是布施者的相续中所生的善法增长。非福德业的道理也是这样,“从用生”的罪业,如杀生建寺等,在寺庙中杀生来使用寺院,建寺者的相续中会生起受用所生的非福德业。因此说“罪业亦如是”。
具有意业之法相的现行心,称为思业,总之共有这七种业。善不善的语业与身业两种,善无表业与不善无表业两种,受用生福德业与受用生非福德业两种,加上思业,这七法显然是业,明显是业,并具足业的法相。
对此,有些人进行辩论:所说的多种业是到果报成熟之间一直存在还是产生后立即毁灭而到受报时就不存在?
业住至受报,是业即为常,
若灭即无常,云何生果报?
假设认为这个业从产生到成熟果报之间,自本体一直安住。如此一来,在此期间就成了常有,因为没有毁灭。
如果说:后来将毁灭的缘故不是常有。
驳:并非如此,前面离开了毁坏就如同虚空等一样,后来也与毁灭无关,不毁灭也就应成了无为法,不见无为法有成熟果报的现象,无有成熟果报就成了常存,所以绝对就成了承许诸业常有,这样一来就成了常有的过失。
如果说:承许产生后立即毁灭。
驳:倘若真是这样,那么就成了:“若灭即无常,云何生果报?”既然业已灭,那就是不存在了,由于是不存在的自性,因此不会生果。
对此,有些他宗回答:我们不会有诸行常有的过失,因为生后立即灭。
对于所说的“若灭即无常,云何能生果?”再给予答复:
如芽等相续,皆从种子生,
从是而生果,离种无相续。
种子虽然成立是刹那性,但绝对具有能产生相续芽、茎、苞、叶等果的差别及自己同类的能力,这样的因法虽然灭了,可是芽等相续由种子中产生,虽然是小小的因,但逐渐在俱有因无不齐全的情况下,会产生广大果。如果种子不存在,无有种子,也就不会产生芽等相续。为此,说明彼有则有,彼无则无,说明苗芽等相续的果就是具有种子的因:
从种有相续,从相续有果,
先种后有果,不断亦不常。
假设种子没有成为苗芽等相续之缘,依靠火焰与火烬等相违的外缘而毁灭,那么当时就不会见到其果的相续产生,结果就成了断见。再者,假设种子不灭而产生苗芽等相续,那么由于承许当时种子不灭,结果就成了常见。但事实也并非是这样。所以,种子不会成为断灭与常有。
就像对于种子所讲的这种道理一样,心相续也是如此:
如是从初心,心法相续生,
从是而存果,离心无相续。
心与善心的差别相应,从中产生它的果——心的相续,由善心熏染的心相续,在俱有因无不齐全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悦意果报。如果没有一颗心,心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它的相续。
所以:
从心有相续,从相续有果,
先业后有果,不断亦不常。
假设像阿罗汉最后心那样的善心,心的相续因果接连辗转的次第相续不断产生的因法没有形成就灭了,那么业就成了相续断灭。再者,如果未来相续的因法形成后没有失去自本体,那么当时业就成了常有,但事实也不是那样。所以,已经承许业是刹那性,也就没有成为常断的过失。所说业的详细分析在此也就是讲十善业道:
能成福业者,是十白业道,
二世五欲乐,即是白业报。
十善业道,是修成正法的方便,也就是作为成就之因的意思。
若问:这些安立为修行之方便的法是与善业道他体吗?
答:法的名词,唯一是心的某种特点,“人能降伏心,利益于众生,慈心是为法”已宣说了法。一方面,十善业道究竟的本体,是“法”的所诠,正做的本体是善业道的所诠。十善业道,成立具足已说之法的法相,安立为因。
再者,业的分类时已讲述的,它如何成为十善业道呢?
作答:身三业、语四业,以“身业及口业,作与无作业”等说明了。意三业,就是无贪心、无害心及正见,是以“及思”说明。如此一来,也就完全解说了十善业道。它们成了所谓成就正法的因。十善业道法的果,是享受色声香味触的五种欲妙。所谓“此”是今世之义,“他”是未见的他世之义。这样就回答了有些人的辩论。
为了答复其余对此指责过失进行辩论而说:
若如汝分别,其过则甚多,
是故汝所说,于义则不然。
假设以与种芽相同的道理来说明心的相续断除了常断的过失,那当时对他宗来说是个大过失,由于见与未见相违、数量多而成为多种过失。是怎样的呢?
假设种子是相续的比喻,那么水稻的种子只能产生稻芽等相续,而不会产生不同类,稻芽等相续中也只产生稻子的果,并不会产生不同类山豆根的果。同样,这里也是同类的缘故,善心只能产生善心相续,不同类的缘故,不会产生不善心与无记心的相续。同样,不善心与无记心也只会变成不善心与无记心的相续,由于种类不同故不会产生其余种类。行于欲界、色界、无色界的心与无漏心也只产生相同的行于欲界、色界、无色界的心与无漏的心,而不会产生不同类。人的心也只能产生人的心,并非产生其余天人、地狱、饿鬼、旁生等的心。所以,是天人唯一成为天人,是人唯一变为人。造不善业的天人和人、趣、生处、种姓、智慧、根基、力量、相貌、受用等均不同,也不会有堕入恶趣的情况。但实际上,这些是谁都不承许的。如果觉得与种子相续相同,那就成了大过失,并有许多太过,为此那种安立在此也不合理。
今当复更说,顺业果报义,
诸佛辟支佛,贤圣所称叹。
若问:那种安立又是什么?
不失法如券,业如负财物,
此性则无记,分别有四种。
已造善业,是刚刚产生立即就灭,虽然业已经灭了,但也不会成为无果的过失,原因是,在业产生的当时,作者的相续中就产生了某业的不失毁法的不相应行,如同债物的债券一样。所以要知道,如债券般不会失毁,而产生“不失毁法”的业如同债物一样。就像放着债券而享受财物,但财物的主人不会失毁自己的财物,在某个时候会连同利息的财物一并收回。同样,业虽然已经毁灭,但由于另外的不失毁法存在,所以作者就会有与因相关的果报。再者,如同凭着债券放债者会收回财物,到那时已经作废的债券不管有没有,都不能再收财,同样不失毁法产生异熟果报后不管存不存在,都如同作废的债券一样,再不能使作者受果报。
再有,其他经中所说与我们所讲的不失毁法,由界而分四种,行欲界、色界、无色界及无漏的不失毁法自性是无记法,由于它不能指明是善不善故唯一是无记法。假设不善业的不失毁法是不善业,那么当时对于离开了欲贪者来说就无有它了。假设善业的不失毁法是善业,那对于断了善根者来说就无有它了。所以,它自性就是无记法。
此外:
见谛所不断,但思维所断。
以是不失法,诸业有果报。
不失毁法,不是以见道所断,否则圣者也应具有凡夫业了,依靠见道只能断除凡夫的业,虽然断了凡夫的业,但见道并不能断除不失毁法,它是修道所断。真实超越界也能断除不失毁法。
尽管业已经毁灭,但不失毁法不会毁灭,虽然已经断除了业,但也不是断除不失毁法。所以,是以不失毁法产生业的果报。
再者,假设问:如果这个不失毁法,因为断了业而舍弃断除,以业迁移即业毁灭,趋向其他业的本体而灭,那有什么过失呢?
答:
若见谛所断,而业至相似,
则得破业等,如是之过咎。
假设就像异生凡夫的业一样,不失毁法是以见道所断,那么当时业是绝对毁灭,由于业灭,故诸圣者即便有先前的业因但也不会有悦不悦意的业果了。未造的业也会生果,由于视无有因果,故也成邪见。如果这样承认不失毁法是见道所断,那么应成“破业等”的过失。
也可如此类推业迁移:
一切诸行业,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生,尔时报独生。
相似,是指同类业。不相似指不同类业。一切相似业与不相似业的不失毁法,在结生到欲界、色界、无色界时,所有业毁灭,而唯它独自产生。对于界也是同样,只会生起同等界的不失毁法而不会成为不同界的不失毁法。
如是二种业,现世受果报,
或言受报已,彼法犹故在。
不失毁法,在今世中,以有漏与无漏的分类有两种,这两种一一都产生具有思业与思所生业之自性的业与业的不失毁法。不失毁法在成熟果报时也必定不灭,虽然它存在,但就像债券失效一样,也不能产生果。
若度果已灭,若死已而灭。
于是中分别,有漏及无漏。
不失毁法在升迁果时就会灭,如云“但思维所断”。已经死亡时也会灭,如云“一界初受身,尔时得独生”。也就是说,应当了知,一切有漏业的不失毁法是有漏,一切无漏业的不失毁法是无漏,要知道它的分类。
所以:
虽空亦不断,虽有而不常,
业果报不失,是名佛所说。
他宗(有部宗)说:因为造了业以后业就灭了,不是以自性安住,所以就成了空性,但也不会因为业不安住而成为断见,因为不失毁法受持而有业果的缘故。如果无有果报,那就成了断见。由于有不失毁法,如同种子相续的常有不存在,因此以众生、种姓、趣、种种界的差别来分,也成立鲜明的五道轮回。因为承许业自本体不安住,也就不会有常派的过失。由于有不失毁法,故一切业都不会虚耗,这样的法是离开了一切无明而觉悟的佛陀出有坏所说,为此前面他宗所说:“若成熟时住,彼业应成常,若灭即无常,云何能生果?”所说的这一点对于我们宗派来说不具合理性。所以,唯有我们所讲的观点才合理。
驳:业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对果的因进行辩论:
诸业本不生,以无定性故,
诸业亦不失,以其不生故。
你们为何因为寻香城的围墙倒塌而担忧,费尽心思不辞劳苦去保护它呢?假设业以自本体产生,那么它在没有成熟果报之前一直安住,结果就成了常有。由于毁灭就成了断灭。自性空性中业无有生,观察业就变成这样,它怎会有住与灭呢?“诸业本不生,以无定性故”,因为业无有自性故无生。
若对方说:假设业由于无自性而不生,那为何世尊说“众生之诸业,百劫不毁灭,因缘聚合时,其果定成熟”?
答复:世尊这样说是有密意的,意指“诸业亦不失,以其不生故”。
所以此理对我们没有妨害。应当了知,所谓的业无自性无疑就是如此。
否则:
若业有性者,是即名为常,
不作亦名业,常则不可作。
假设业以自性存在,那么无疑成为常有,因为自性不会有变异。为此,业就成了非所作性。为什么呢?因为常法无有所作。所谓常就是永存,永存的法不该是所作,也不观待因。所以,即使没有行善不善业在世间也将成熟果报。
因此:
若有不作业,不作而有罪,
不断于梵行,而有不净过。
假设业是无为法,那么当时没有造罪,也成了有罪业,没有造杀生业的人,没有造罪也有杀生罪业,因为彼此相联,故成了未造也会遭遇。没有失坏梵净行,也成了破梵行,为什么呢?因为梵行清净者,没有造非梵行业也有非梵行业,结果一切都成了非梵行者,由此不会有谁趋入涅槃。
是则破一切,世间语言法,
作罪及作福,也无有差别。
耕田、经商、养牛等为了结果所做的一切事,没有造作中就存在的缘故均成无义,这也与制瓶子、织氆氇此等世间的一切名言相违,瓶子等一切本就存在。所谓“这是造福、这是造罪”也没有差别了,因为造福、造罪二者一一都没有作也有福罪。
若言业决定,而自有性者,
受于果报已,而应更复受。
此外,业的果报已经成熟,还是要再三受果报,因为就像果报没有成熟的阶段一样,没有失去自本体。假设认为业自性存在,那么就是有自性,因为业有安住,所以无疑会有所说的过失。为此,业无自性。对于说“业无自性”的我们来说,不会有常见断见的过失。
他宗说:业是以自性存在的,因为它的因存在。不存在的法不会有因,如龟毛的衣服。业的因——烦恼也是存在的,因为以无明之缘生诸行,以取之缘生有。所以,业是存在的。
驳: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呢?
若诸世间业,从于烦恼生,
是烦恼非实,业当何有实?
此业是烦恼的本性,具有烦恼的因,而那些烦恼也并不是真实存在,如下文要讲到:“净不净颠倒,皆从众缘生,若因净不净,颠倒生三毒,三毒即无性,故烦恼无实。”所以,那些烦恼并非真实。具有烦恼因的业又怎能真实呢?因此,业并非自性存在。
他宗说:业与烦恼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果存在。业与烦恼的果——“身体”是可得的,任何法的果可得,它就存在,如空中的鲜花等不存在的法,它的果不可见。
驳:假设它们的果“身体”存在,那么业和烦恼也就存在,可是它们的果并不存在。下面说明:
诸烦恼及业,是说身因缘,
烦恼诸业空,何况于诸身?
业与烦恼如何为空性的道理已经宣说完毕。所以,业与烦恼并不存在,那它们的果——身体就不存在,这还有什么可说的呢?因为前文已经证成它们不存在,所以对此没有丝毫还要说明的。
他宗说:业是自性存在的,因为受果报者存在。不存在的法不会有受果报者,如空中的芒果。受业果者是存在的:
无明之所蔽,爱结之所缚,
而于本作者,不异亦不一。
无明、无知、黑暗与愚痴是异名。因无明所遮障、所蒙蔽,众生辗转投生五趣轮回,故为生。所谓有情、补特伽罗、含生都是异名。爱、贪欲、贪执、贪著也均是异名,具有爱的束缚,故为爱结,就是具有爱束缚之义。如经中云:“无明障有情,具爱之结缚。”“然自造罪业,各自受果报。”其中所说的就是业果的受者。他并不是作者以外的他性,也不是自性,因为不可说为自性他性。由于感受果报者存在,因此业就存在。
驳:假设业存在,那么业的作者与受果报者也就存在,可是业并不存在,如何不存在呢?
业不从缘生,不从非缘生,
是故则无有,能起于业者。
假设有个所谓的业,那么它是从缘生还是从非缘生?假设承认从缘生,那不合理,因为《观因缘品》中已经讲述过。如果从非缘生,“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在《观作作者品》中已详细说明。因为业既不是缘生也不是非缘生,所以业的作者也不存在。业与作者不存在,那又怎能有业生的果呢?既然果不存在,那么又怎会有受果者?要了知所有这些都绝非自性存在。
无业无作者,何有业生果?
若其无有果,何有受果者?
他宗说:虽然你们安立诸法无自性,世尊说“自造业自受果报”,以此可破你们承许的一切观点。由于抹杀业果,故你们是无有派主尊。
驳:我们并不是无有派,我们遮破有派与无派而走向无二道涅槃城,这是很明显的。我们也并不是说业、作者、果等不存在。
那是什么?
是安立“这些无自性”。
如果认为:无自性的一切法,不应该能起作用,因此有过失。
驳:并没有这种过失,绝对有自性的法,不曾见过有作用,可见只有无自性的法才有作用。如此可见瓶子等无自性的法,才能在世间中起自己的作用。
另外,此义由极明显的比喻可了知:
如世尊神通,所作变化人,
如是变化人,复变作化人。
比如,本师佛陀出有坏神通圆满,依靠神变力变出幻化人,幻化人是由佛陀出有坏所幻化,他又再度幻化其他幻人。所幻化的另外幻化人是空性无自性,是说远离了如来的自性之义。幻化者幻化的另外幻化人也是空性,就是远离了如来的自性。
无自性的一切法,如何能起到无自性的作用,如何有业与所作、作者之说?
如初变化人,是名为作者,
变化人所作,是则名为业。
这里业的作者,如同幻化的形相,是自性空性,自性空的作者造作少许业也是自性空。要知道就像幻化人又幻化出其他幻化一样。所以,无二中观宗怎会有邪见呢?如云:“善逝所说语,怙悯行路人,佛化幻化相,于彼示佛法。百千众生闻,发愿求佛智,思我何时得,知意佛授记。人君迎请佛,彼施无边际,胜得不可思,有者生信解。”其中有广说。《毗奈耶经》中也说:“世尊幻化为恶行沙门,彼自诩与持戒清净者相伴。”以幻化的比喻不仅仅是指明无自性见正理的本体,而且以这些比喻也说明要了知万法无自性。下面说明:
诸烦恼及业,作者及果报,
皆如幻如梦,如焰亦如响。
烦恼是指贪心等,因为能使众生的心相续染污。业指善业、不善业及不动业。身指躯体,作者指我。果报指异熟果、增上果、等流果。要了解烦恼等就像寻香城等一样无自性。所以应了知,由于不承许诸法之自性,因此唯有中观宗才无有常断见的过失。对分析业果相属进行恶劣争论其余的辩答详细内容当从《入中论》中了解。这里,幻化的两位比丘调伏五百比丘的公案,在《大宝积经》中有完整记载。
月称论师亲造之《显句论》·第十七观业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