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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观和合品释

创建日期:2025-05-20

  第二十观和合品释

  第二十观和合品

  他宗说: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产生果的俱有缘。没有的法不是俱有缘的本体,如石女儿。所以,时间是存在的,因为是俱有缘,苗芽依靠种子、地水火风空及时间之因缘聚合而生,种子等因缘虽然聚合,但因为时间差别而不产生。外界如何内本性也是如此。如世尊曾说:“众生之诸业,百劫不毁灭,因缘聚合时,其果定成熟。”由于观待时间存在,故对苗芽产生作为俱有缘的时间是存在的。

  驳:假设生苗芽等果存在,那么就有作为俱有因的时间,可是果并不存在。如何不存在呢?如果认为种子等因缘聚合产生苗芽等果,那么认为果在聚合中是由一个安住的法中产生还不安住的法中产生?那会怎样呢?假设是安住的法,那不合理,下面说明: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假设因缘聚合中有果,那么聚合中已有如何还由它产生呢?盆中有的酸奶不是由盆子产生。此外,已有就是已经成立,如已经成立的瓶子在前面也就不观待产生。

  假设说:是使它明显或粗大。

  驳:并非如此,对这一观点,前文中已答复。“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已经回答。

  如果认为聚合中无果,那也不合理,下面说明: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假设因缘聚合中无有果,那么因缘聚合如何产生果?由于其中不存在如同沙子中不会出芝麻油,因此不容。“是中无果者,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意思就指果不是由因缘聚合中产生。

  此外: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何处有某法,它在那里就可得,如盆里的酸奶。何处没有的法,它在那里就得不到,如同沙子中得不到青油。

  如果对方说:虽然诸法存在,但由于极细微、极近、极远、根沾有染污、身体不现、意不取,诸如极微、放在眼睛上的眼药、太阳运行、有眼翳者的每根毛发、盲人的色法、聋子的声音等,墙等阻隔的瓶子,成就者、天神、食肉鬼等的身体,故作意他境的其他对境不可得。

  驳:那依靠什么来说明这些存在而不可得、不可取,而这些存在着,恒常存在着呢?

  如果说:通过比量、衡量、教证可认定的缘故,它们是存在的。

  那样就不可以说“他们不可得”,因为以比量等可得。

  假设说,虽然有色根所得到的法存在,但以行为不可取。

  驳:我们是说明存在的法以有色根不可取吗?

  那是什么?

  我们是说“和合中应有”。何处不存在的法,就不是由它所生,如沙子中不出青油。

  如果认为:果也是由因缘聚合中产生,所以聚合中有果是由比量可得。

  驳:何处有的法并非由它产生,如盆中不生酸奶,比量不该得出由此有彼。所以说聚合中无果,也就不可得。

  如果说:两种观点都与比量相违的缘故,如存在不合理一样不存在也不合理。

  驳:我们并不是建立此无。那是什么?是遮破他宗遍计此有。同样,我们也不是建立此有。那是什么?是遣除他宗遍计此无。也就是遣除二边而建立中观道。《四百论》中也说:“承许有果者,承许无果者,宅内柱子等,庄严无有义。”为此,并不是由因缘和合中产生果,否则有的法应成了可得。

  如果认为:和合中无果。

  驳:那也不合理。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犹如火与炭等中没有苗芽,所以它们不成为苗芽的因。同样,所说的种子等也不成为因缘,因为它们中无有苗芽。由不是因缘中生果也不合理,因此无有果产生。

  对方说:在聚合中有果还是没有果这个观点中,聚合中无有生果的能力。那是什么?因中有生果的能力,聚合是能助益于因,因才能生果,所以它给予因之后就灭了,因所利益的果也就产生。

  驳:未能生果的因并没有利益,没有产生就如同石女儿一样丝毫也不能起到作用,所以这种观点并不合理。

  此外: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假设认为因生果的缘故那个因作为因、给予因之后就灭了。这样一来,因的体性就成了给予者与灭者二体,那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一半应成常有、一半应成无常,常与无常互绝相违,也就完全不存在。

  如果为了断除因的本性成为二体的过失,而承许能生果,少许也不给予,所有本体的因都灭。

  如此一来: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假设因少许也不给予果,一切本性作为因后就灭亡,那么因灭以后产生的果就绝对成了无因。无因是不存在的,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

  对方又说:假设果从因生有这种过失,但与聚合一起就能生果,如同灯与灯光一样。

  驳:这种想法也不合理,下面说明: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牛的左右角同时存在,但它们不可能是所生能生的关系。这并不合理。对此,有些人说:万法并不存在由无生中产生,否则就成了突然性的,所以,果在因缘聚合之前处于未来阶段,因缘聚合于现在阶段产生,而实体是安住的。

  对此说明: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假设因缘和合之前果自本体就已存在,那么就不观待因缘,所以就成了无因生,无因生的事物也是不存在的,否则驴角等也应存在。

  先前已成立,就无需再观待因缘,为此也不合理。此外,如果对方狡辩说:果唯由因能生,而并不是因缘和合中生,也不会成为已说的过失。

  那么需要分析如此因对果给予因之后灭还是没有给予而灭?并非因是他法、果也是他法,而因灭以后变为果的本性。

  如此一来: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假设认为因灭生果,果也就是因的本性,这样一来因就完全迁移了,就像演戏人脱掉其他服装又换上另外装束一样,因已迁移,而果并非是之前没有而生。结果因就成了常有,常有的法也是不存在的。如《四百论》中云:“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

  另外,这种观点中,先前之因也将再生,生已复生不合理,因为无有必要并且应成无穷的过失。

  如果认为:本性已存在的法不生,而唯一本性不存在的法才生。

  驳:这也不可能,因之自本体不舍因的自性称为果,仅是不同的名称,因此,即使在不同阶段,也不能证成是相同实体,果的阶段完全舍弃因的自性,才称为果,所以“因存住于果本性中”这种说法很愚痴。

  再者,假设因能生果,那么它是已灭的一个法还是未灭的一个法能生果?是产生已生之果还是未生之果?这两种情况均不合理,下面说明: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又若因在果,云何因生果?

  假设认为已经灭亡的因产生果,产生存在的果,那不合理。为什么呢?已灭、不存在的因如何能生果呢?假设它能生果,那石女儿也能生子了。果本来已有、已经存在,也就不观待产生,又如何以因产生呢?

  再者,由于无有能力故已灭的法不会生果。那是什么呢?

  若认为:唯有因存住才能生果。

  驳:“又若因在果,云何因生果?”与存在的果相关联,真实中相属的因以自性而安住,又如何生果呢?本论中说:“因者若改变,则成他法因。”因在作为因法的同时,无疑需要变异,而不变异,它就不具有因的法相,所以与果相属又如何生果呢?因为果已存在。

  如果认为:虽然果存在而不需再产生,与果不相联,唯从无有真实相属的因中生果。

  驳:这也不合理。

  若因无关果,更生何等果?

  假设承许因与果不相关,那么现在能生什么果呢?因为不相关,故就成了要么生一切果要么丝毫不生果。

  此外,假设因能生果,那么它是见到还是不见到果而能生果?这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假设认为因见到果以后生果,那是不合理的,因为唯有存在的法才能见,而不存在的法并非能见。如果说是存在,那么它就不是所生,因为已有。由此可知,因见果而不能生果。因不见果也不能生果,否则它就成了一切果的能生。

  如果问:这个见是指什么?

  见就是可得,这是世间共称的。

  假设说:由于无根故对种子来说难道这不是不可能的事吗?

  不管可不可能,对我们不该反驳和观察。

  那对谁呢?

  对说有生者。

  对方说:假设说有生者声称见到以后能生果。

  驳:“种子等能见”,这在世间中也是谁都不会说的,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

  如果认为因不见果而生果。

  驳:如此一来,那它就能产生凡是存在的一切不见的法了,但事实上它并不能产生一切。所以因不见果也不能生果。我们是以建立对方观点不被承许来遮破他宗遍计的观点,而声称士夫等是因者前应成的“承许众生心先前的作者”以及裸体派应成的“种子等在一根前圆满”的过失不会反落到我们头上,因此我们无有过失。

  此外,假设说:因果相互聚合之法相的接触存在,那它们二者应成所生能生的法,因为相互接触不存在,如同光明与黑暗或轮回与涅槃不是所生与能生的法。为此,如果承许因果二者是所生能生的法,则必须承认以他法接触。如果加以分析,则三时都不存在,所以并非以因生果。

  接触如何不存在呢?下面说明:

  若言过去因,而于过去果,

  未来现在果,是则终不合。

  过去果与过去因永远不会一起接触,因为两者时间都是过去,已不存在。过去果永远不会与未产生的因接触,因为已灭与未生两者都不存在并且是不同时间。过去果与现在产生的因也无有接触,因为时间不同,果已灭已不存在,如同石女儿与天赐。

  如同过去果与过去因、未来因、现在因永远不会一起接触一样,现在果与三时的因也无有一起接触的情况,下面说明:

  若言现在因,而于现在果,

  未来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现在正产生的果不会与未来的因、过去的因一起接触,因为时间不同。现在的果也无有与现在因一起接触的情况,因为因果不存在同时并且已有再接触无义,已有的法相互不观待,再接触又何必呢?所以无有接触。

  现在说明未来果如何与过去因、未来因、现在因无有一起接触之理:

  若言未来因,而于未来果,

  现在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未产生的果还不存在,它与时间不同的现在因及过去因不会一起接触,因为时间不同。也不会与未来因一起接触,因为两者都不存在。

  一切情况下因与果二者都不会接触,下面说明: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由于没有接触故因不生果,如石女儿。

  如果认为:有接触,因生果。

  驳:那也不合理,因为三时中都得不到接触。

  如果认为:因与果二者无论如何都接触。

  驳:“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即便是有接触,因又如何能生果呢?因为与果同时并存,再生无义,而且不是同时并存接触也不合理。

  此外:

  若因空无果,因何能生果?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承许因能生果者,是认为空的一个法还是不空的一个法生果?无有果的因不能生果,如同非因一样果不存在的缘故。有果的因也不能生果,因为已有故如同已有的天赐。由此可见,果空不空的因都不能生果。

  再者,要生的法,生空的果还是不空的果?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灭,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灭。

  不空的果,不是依缘而生,自性存在,这种安住的果不会产生,由于自性不可逆转故不会灭。所以,如果承许果不空,就成了不生不灭。可实际并不会这样承许。因此果并非不空,因为承许有生灭。

  现在说明空果也不存在,否则应成无生无灭之理: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灭,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灭。

  空的法就是说自性不存在,自性不存在的法如何有生有灭呢?谁也不见自性不存在的虚空等有生灭。所以,如此承许果是空性,也应成不生不灭。

  此外,假设有个因能生果,那么它是与果他体还是与果同体来生果?两种情况均不合理,下面说明: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

  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

  这仅是立宗,如何证成呢?下面说明: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假设因与果是一体,那么就承许了所生与能生为一体,可这两者也并不是一体,否则父与子、眼与眼识也应成了一体。可见,因与果并不存在一体。

  现在讲也不存在他体。为什么呢?假设因与果是他体,那么由于他法无观待故果就成了不观待因,事实也并非如此。所以,因与果也不存在他体。如果这般加以分析,自性他性均不存在的它们并非是所生能生的法。因此,因不生果。

  此外,假设因能生果,那么它是生有本性的果还是无本性的果?结果会怎样呢?这两者均不合理。下面说明:

  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

  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果本性已有、自性已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因为已有,如已有的瓶子。无有本性的果也不以因生,因为无有本性如同驴角。

  假设说:以影像说明不一定。

  驳:虽然成了不定性,但诸法无自性是成立的。所以,应该放弃有自性之说,跟随我们所讲的,有自性的法少许也不存在,由于无有违品故无自性的法也不存在,为此怎会不一定呢?按照我们的观点,影像不具自性,也非无自性,如果有法不存在,则它的法也不存在。诸圣者并非照见所谓影像有少许自性及无自性。

  要了解:前文中说“果不空不生……”两颂就是直接遮破生果的作者。这里是以因生果的所作加行而破作者,此处与前文有这样的差别。

  对方说:虽然遮破了因生果的所作行为,但因自性是存在的,倘若果不存在,那么因之法相也不成立,所以果也是存在的。

  驳:假设不是能生同时又是因,那不合理,下面说明: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若认为:虽然无有因的本性,但果是存在的,无因有果也不合理,所以果存在,因也存在。

  驳:不能生果,就是说不具备因的本性。

  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为此,果也不存在。

  对方又说:既然因不是作生果所作加行,那是什么?是因缘聚合生果。

  驳:那不合理,关于其过失已经讲述过。

  此外,假设认为因缘和合能生果,那么是自性能生自性还是非自性生自性?假设自性能生自性,那不可能,自性不可得,也不见它能造作,所以无疑需要聚合得到自性。即使自法得到,但产生自己也不合理,所以聚合不生自本性。不生自己如何能生果呢?下面说明:

  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

  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

  众因缘聚合不能产生自己,因为对自己造作相违,并且产生自己无义,不生自己如何能生果呢?如石女儿不能生自己,说她能生子不合理。如此聚合尚且不能产生自本性,生果显然不合理,所以因缘聚合所造出的果不存在。

  再有,假设认为:聚合造作的果不存在,那么非聚合造作的果存在吧。

  答:

  是故果不从,缘合不合生。

  和合造作的果不存在,非和合造作的果就更相违,又怎能存在?非和合造作的果也不存在。

  再者,如若认为:果虽然不存在,但因缘和合是存在的,无有果也不可能有因缘和合,因此果也存在。

  驳:假设果存在,那么因缘和合也就存在。可是以上述的理证说明 果并不存在:

  若无有果者,何处有合法?

  如若果不存在,那么由于无有理由故因缘和合也不存在。《方广庄严经》中云:“依唇喉结腭,舌转出字音,非喉结非腭,一一不得字。依彼和合语,由心意所起,意语不现色,内外皆不得。智者尽思择,语音妙生灭,见语如回响,刹那无实质。”《优波离请问经》中也云:“世尊,极喜此法中,舍俗而出家,具果堪为最,悲尊如此言:“舍家而出家,获得一切果,若量法自性,无果无得果。'然得果当得,奇哉大悲尊,佛说殊妙理,彼生大稀奇。”《般若经》中也说:“瞿昙菩萨大菩萨披大铠甲,不住于色,不住于受,不住于想,不住于行,不住于识。不住于预流果,不住于亦来果,不住于不来果,不住于阿罗汉果,不住于独觉,不住于真实圆满正等觉。”

  月称论师亲造之《显句论》·第二十观和合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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