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宝宝的法相=鸭科天鹅属定义;名相=天鹅;前面宝宝的事相是白天鹅,后面宝宝的事相是黑天鹅。
吃瓜逻辑名著量理宝宝碎碎念3
12、留种瓜籽之八:识缘境规律之三法相+名相+事相误为一体(8品,43-53,314-387)
12、1所知=法相+名相+事相: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所知:凡是我们心了知的对境,就叫做所知=法相+名相+事相=有实法+无实法=有为法+无为法=所有法=万法=所知万法
不论何法,只要心里可以浮现出来,它就有不共的特征,都具有名相、法相和事相。此三种法周遍所有的万法,依靠法相能了知所知的名相,然后通过名称能了知它真正事物的本体事相。这三者,一定是依靠遣余识来了解的,是通过自己的自证来了知的,是一体法。
法相是境之法,外境之法,是能了知,是了知的因;从耽著的角度来讲,法相是境法。
名相是心之法,心识之法,是所了知,是了知的果;
事相是所依法。是所了知,是了知的果。
如果我们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还知道事相,那么这个法就可以无有困难地表示出来;如果我们不知道,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法跟其他法混为一体。
名相、法相、事相这三者都是在遣余识面前建立的三种反体,在显现境上面,这三法根本无法安立。
12、2法相的法相:乃遣直违义反体。
通过自证了知一个所知法,当它浮现在我们心前时,所出现的与其他任何法截然不同的、不混杂的、唯他具有的特点,就叫做法相。依靠法相能了知它的特点、作用、本体等。
A:法相的法相:排除直接相违成立义反体的法=1排除直接相违+2成立义反体
排除直接相违:将它同类以外的非同类的事物全部抛开,这是遣除直接相违。
成立义反体: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成立“义反体”,即已经否定了自已名相和自已事相的反体。
B:正确的法相远离三过失: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三个过失=不遍+过遍+不容有;三种否定=非有否定+别有否定+非可能否定
从意义上、词句上已经遣除了、否定了三个过失,正面建立了远离不遍、过遍、相违三大过失的法相,只有这样的法相才算是正确无误的法相。
C:正确法相推理三论式=根本因→→证成义理因→→证成名言因
怎么样推理法相成立?//怎么样推理因成立?
根本因:第一次推理“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
证成义理因:意义证成理,在意义上起怀疑“垂胡是不是真实的因?”第二次推理“垂胡是黄牛的法相,为什么呢?它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
证成名言因:回忆名言、回忆名相,态度不能肯定“虽然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但它叫不叫法相啊?”第三个推理“可以叫法相,因为最初的时候,因明家是这样安立法相的法相之故。”//“因明家最初的时候如是立名之故。”
所以,从法相//因的角度或从推理的角度来讲,最多就是三个推理,第四个以后就再不用分析了。
D:法相的三相: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法相、名相、事相三者。其中的法相,它具不具有法相、名相、事相呢?我们说,第二次的时候应该是有的,第三个以后没有必要。
建立法相和名相的时候,不能与外境中所判断的事物完全脱离。所判断的名相跟外面具有法相的事物,这两个应该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如果得到建立,再也没有必要去分析。黄牛的名称跟外境动物项峰垂胡的意义在我们的脑海里面结合起来,我们现在立法相和立名相的必要就已经完成了。什么时候名和义———名称和意义的关系建立起来,那个时候就已经成立了名言,也就不用再分了。然后你再法相有没有法相?名相有没有名相?这样一再追问的话,那永远也得不到一个完整的结论。
12、3名相的三相: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A:名相的法相:依靠法相的理由,外面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就叫做名相的法相。法相实际上是跟其他的人和事物不同特征的一种影像显现出来。依靠法相的理由,对它进行假立名称,这就是名相。名言指黄牛的名称,心识指执著黄牛而在分别念前显现的总相,总相和分别名言混为一体,就有一个执著黄牛的心识,这叫做名相的法相。
名相是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对境。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如果没有黄牛的名称,法相光是在脑海里显现,那就没有办法表示。所以人们就通过法相对所了知的法立名。它的名跟心里面所执著的对境,这两个互不错乱,这样的一种法叫做名相。
B:名相的事相:在给一个事物建立名称的时候,是以其法相作为理由而命名的,因此最初的命名就是名相的事相。
C:名言:一旦最初的命名进入运用的过程中,这个时候的名称就叫做名言了。
最开始的名称是名相,后来人们运用过程中的名称不叫名相,这个叫做名言。比如把愚笨的人就叫做“牦牛”,这个“牦牛”虽然是人的一个名字,但它是不是人的名相呢?肯定不是,人的名相是人,不是牦牛。但是是不是他的名称呢?应该是,人们称他为“牦牛”。所以有时候名称不一定是名相,名言不一定是名称或者名相,名相应该是名言。因为名相,后来用的时候,应该有名言的时候。
12、4事相的法相: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A:事相的法相是法相的所依。任何一个法相,它必须依靠具有特征性的事相才能安立,事相也是名相依靠处。
B:事相=真实的事相+假立的事相。真正的事相是指一个论式中真正所表示的事物;假的事相就是颠倒的、错误的。只不过在名称上用,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事相。
12、5名相、法相、事相相互关系: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A:法相和名相都是同性相属;而事相与法相、名相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是同性相属,但也不完全决定,因为事相也有不存在的时候。
B: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同性关系通过自证现量可以证实,法相是义共相,名相是名言共相,这两者在我们分别遣余识面前错乱为一体。依靠这种名称和意义混为一体的错乱,能获得照了境,在世间面前它根本不欺惑,因此,它们之间同性相属关系是合理的。
C:事相名相之间的相属,在愚者面前应该用推理来进行建立,以使他能回忆起这一名称;而智者,它们之间的关系自己会一目了然,因为他精通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
D:名相、法相、事相互相不混杂论式:12个论式,非常难绕清。
肯定角度=自反体(事相是事相+法相是法相+名相是名相)*(总+别)=3*2=6论式全对
否定角度=非他反体(事相不是名相和法相+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名相不是事相和法相)*(总+别)=3*2=4对论式+2不对论式
12、6量之法相: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A:量总法相:不欺惑的识,凡是所取的对境不具有欺惑性的识就是量。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的,量之法相=不欺的识+明未知义=不欺的识(作用不欺惑+作者不欺惑+所作不欺惑)+明未知义,无论哪一种都可以用,因为两者都能了达一切事物的自相,所以它们完全相同。
B:非量总法相:不欺不成即非量。(2品)
不欺惑不成立,即欺惑的识是非量。不欺惑分作者、所作和作用三个方面。不管是犹豫识、颠倒识还是不悟识,以它去寻找对境肯定具有一定的欺惑性,不会按我们的想象而得到真实的对境。
12、7量的分类=正确的识=现量识+比量识:是故正识即为量,由此理当作分基。分类现量及比量,观察彼等一异体,二量皆是有实法,是故非为遮一体;观待对境一与异,即非一体非他体;是故心之本体一,观待对境为异体。
正确的识=量=衡量外境自相的现量+衡量隐蔽外境本体的比量,因为现量是符合实际道理的一种有境,它们所照见的对境自相全部是了了分明的,没有任何错谬之处。因为比量是依靠三相齐全的推理来进行论证的,所以推出来的法也是符合实际的一种推断识,这种识也是非常正确的。量观待对境和有境才能安立,从对境的角度来讲,现量、比量是他体;从自心的角度来讲,现量、比量是一体。现量和比量各有不同的作用,不能互相代替。
现量=意现量(说词+释词)+根现量(说词+释词)+自证现量(说词)+瑜伽现量(说词)
比量=极成比量(说词+释词)+比喻比量(说词+释词)+事势理比量(说词+释词)
12、8量如何引生决定性定解:
A: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4品)
现量的第一个特征:无分别;第二个特征:如理如实地照见对境,不会出现任何错乱的情况,所以现量根本不需要具有决定性,如实照见称为正确地认识对境。
B:现量引生决定性之方式: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4品)
现量引生决定性有两种方式=自力+他力。自力:在没有什么错乱因的情况下,依靠现量自己的力量,自然而然生起决定性。比如,看见柱子是红色的。他力:在有各种错乱因的情况下,由现量不能生起决定性,只有依靠其他的外力在相续当中生起决定性,然后再进行破立。比如,看不见柱子是无常的,要借助人工造作之故,知道柱子是无常的。
C:现量+比量引生决定性之方式:二种境证与自证,以及比量自决定;初者心未专注者,诸具错因他决定。依起作用具串习,比量悉皆可决定。
量决定性=自力+他力+人弗智=自定量(二种境证+自证+比量)+他决定量(初者+心未专注+具错乱因)+人弗各别自证=自定量(二种境证{作用力境证+串习力境证}+自证+比量)+他决定量(初者+心未专注+具错乱因)+人弗各别自证
所决定量=他决定量,能决定量=自决定量。
量的法相要安立的时候,一个是自决定量,一个是他决定量(最终依靠自决定量),还有非为凡夫分别念的人弗的各别自证境界,人弗的这种智慧不是分别念的自力、他力,但是对于外境或事物也是根本不会欺惑的,所以也叫做量。
作用力境证+串习力境证两个境证、自证和比量,是自决定量。最初的心、心未专注还有具有错乱因,这几个虽然对境已经现量现前,但是并没有引生真正的定解,必须要依靠其他的量来了知。通过起作用+具串习+比量这三者,原来你不知道的道理就会明白的。
从照了境的相续来讲,或者说从本体的角度来讲,能决定的量和所决定的量是一体。比如说心未专注的量,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专注,后来通过比量或者串习力已经了知,而前面的量和后面的量这两者,从心的本体的角度来讲应该是一体的。
而从相续前后不同实体的角度来讲,它们又不相同。一个是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依自力产生定解,一个是通过串习力或者作用力已经产生定解,所以他们的对境是不相同的。
D:依靠定解遣除增益:定解增益耽境一,耽式相异故遣余。
依量之力引定解,定解违品乃增益。彼之法相弃真理,分别他边有二类,分别倒识及怀疑。
所谓定解,就是依靠、凭借量的力量,遣除怀疑而引生出来的智慧;增益的法相=弃真理+分别他边,增益=分别颠倒识+分别怀疑,是指本来不存在的反而认为存在,本来存在的却认为不存在;其完全是一种邪知邪见,或者是一种捏造的、虚构的分别念。
定解和增益这两者实际上都是分别念,都是以遣余的方式来取外境的、破立的。这两者就像光明和黑暗一样,是不并存相违,定解的违品就是增益,也即以定解决定能遣除增益。我们的心相续当中有正确和错误的两种分别心,执著柱子常有是错误的分别心,它虽然断除了自己的违品,但这是不符合实际道理的一种遣余;而执著柱子无常的分别心,就是符合实际道理的一种遣余,断除增益,就是从这个角度讲的。
从耽著的对境的角度来讲,增益和定解的对境是一个。比如说柱子,对无常的执著叫定解;对常有的执著叫增益,它们耽著的对境都是柱子。从缘取的方式上来讲它们并不是一个对境。一个人,他的缘取方式符合实际道理,如他把柱子执著为无常,这没有任何量的危害;而另一个人,他把柱子执著为常有,这不符合实际道理。
现量为什么不能断除增益,因为现量只能显现对境,不能断除它自己的违品,断除违品并不是它的作用,只有分别心才有断除违品的功用。
12、9建立+遮破的定义:显现有实之有境,遣余之前有破立,遮破则有遣除立,及不遣除二方式。
“因明没有什么不懂的,它只是包括在破立两者当中。不合理的观点要进行遮破而合理的观点要进行建立。”
遣余识的建立→非遮;遣余识的遮破→非遮+无遮;非遮→建立+遮破
建立:比如柱子存在,在分别念面前成立,这叫做建立;遣余识面前的所有建立全部是一种非遮。在显现面前的现量见到,人们称之为建立,但是这不是没有真正的建立,真正的破立是在分别念面前安立的,在实际物质本体上不可能有破立。
遮破:柱子不存在,在分别识面前将之安立为遮破。这是我们在语言、思维上的一个详细的判断方式。
非遮:不遣除其他的建立就叫做非遮;遮破后引出其他的法就叫做非遮,我们说“这个东西不是瓶子”,虽然否定了瓶子,但这个东西已经有了,间接已经建立了一个法;非遮中有遮破,也有建立。
无遮:遣除建立叫做无遮;遮破后不引出任何其他的法而直接一口否定就叫做无遮。比如“这个地方没有瓶子”,因为没有瓶子这个语言没有建立任何东西,只是把瓶子的本体否定了,所以叫做无遮。
12、10建立+遮破的分类:是境是识有境识,由此建立二二四。遮破反之分为四,破立亦以量证实。
A:量=遮破+建立,所有的法=境+识=所境+有境
建立=“是”+“有”=“是”对境+“是”心识+“有”对境+“有”心识,
遮破=“非”+“无”=“不是”+“没有”=“不是”对境+“不是”心识+“没有”对境+“没有”心识
破立是谁来决定的呢?全部是现量和比量来决定的,如果我们不懂现量和比量,柱子是无常的也很难说,柱子是常有也很难破。
B:“建立”方式=因和所立无二无别的方式+因和所立完全他体的方式+因和所立也不是他体,也不是一体的方式。
因和所立无二无别的方式:“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种推理是自性因,自性因完全是真因,这是无二无别的一种建立方式;因和所立完全他体的方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因和所立完全分开,这种推理是果因,果因也是正确的因,这是他体的建立方式。不可能存在第三种方式。
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不能将自体和反体完全分开,它们必须混合一体才能建立。除了这两个以外,也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以这样一个单独的反体来建立的论式(或者说是法),绝对不可能存在。
12、11建立+遮破以相违和相属推理: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第10品)
所谓的破立并不是用同品和异品来进行的,真正的建立和遮破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进行决定这个法存在与否。通过相违的关系证明:一个法火存在的时候,另一个法水不存在;通过相属的关系证明:我们知道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彼彼所生,这是以前通过现量见到的,或者是依靠比量来推知的。山上只要有烟的时候,就会知道这个地方肯定有火,因为了知它们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靠所立和因之间的相属或者相违的力量,才能决定它们之间另一个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如果所作存在,那么无常也存在,它们之间有随存的关系;如果无常倒转或者说不存在,那么所作也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随灭的关系。
12、12建立+遮破规律: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
A: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第10品)
实体:实体就是柱子、瓶子等事物,凡是具有自相的事物都叫实体。反体:反体是分别念前出现的影像,也就是遣余,除了遣余之外没有别的反体。在运用的时候必须要把反体实体混为一体、误认为一体,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破立。
B: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第10品)
反体是在心里面安立的,实体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的。如果把事物的反体和实体两者完全分开,就没办法进行破立。如果将分别念完全抛开,而在外境的自相上真实行持破立,那就不能了知比量的对境。反过来说,在单独的意识面前进行破立的话,那就与外境一点关系都没有,心里随随便便怎么样想都可以。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