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看见虚空=看见虚空,汝之心性+犹如虚空+无一物可见+无一物可知+本源清净+觉体圆明
吃瓜逻辑名著量理宝宝碎碎念2
8、留种瓜籽之四:识缘境的方式=显现+遣余(4品,18-25,106-181,要求背诵最重要)
8、1识取境的方式=显现+遣余: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
8、2显现取境的方式: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无分别识就像镜子显现外境的影像一样缘取外境,所有外境的特征已原原本本地全部呈现在识前;只要外境的自相在识前一呈现,就已经完成了识的事,根本不用破立、执著。
以显现取境的时候,不会是轮番的方式,而是同时顿现的。根识是随着外境的行相而产生的,现量的识与其对境的自相,这两者是无则不生的关系。
8、3遣余取境的方式:否直接违而缘取,许为遣余之有境。假立故遣无实境,颠倒取境即自相。于自相之一异体,遣余缘取共有四。
遣余乃识缘取式,无情外境无遣余。
遣余就是以否定或者遮破与自己直接相违之分别念的途径,来缘取它自己的对境,这样的有境就承许为遣余。以分别念的方式浮现外境的总相,即在你的脑海里面浮现出对境的行相,这就是遣余,通过这样的分别念可以对事物产生决定性。
遣余需要具足三种特征=假立+没有真实对境+耽著自相(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而取境)
遣余取境方式分类=把一体的事物执著为一体+他体的事物执著为他体+他体的事物执著为一体+一体的事物执著为他体
8、4遣余的分类:依于执著有与无,遣余即有二分类。凭名分别之差异,有无遣余亦分二。
遣余=有实遣余+无实遣余=1有实遣余(2名言遣余+3心识遣余)+9无实遣余(10名言遣余+11心识遣余)
有实遣余=4现前遣余+5隐蔽遣余=现前遣余(=随现量已决识)+5隐蔽遣余(6真实的遣余+7颠倒的遣余+8犹豫识的遣余)
无实遣余=12“有”的无实法遣余+13“无”的无实法遣余
8、5虚空是什么东西?无自相故非现量,无相属故无比量,是故所谓有虚空,绝无能立之正量。呈现蓝色乃显色,孔隙即未见色故,庄严孔隙之虚空,非为虚空之能立。
真正的虚空是不存在的,人们只不过是把没有任何阻碍的法称之为虚空;除此之外,虚空的实体是不可能依靠正量来成立的。人们将这种不存在任何东西的空间,假立共称为虚空。以虚空来比喻一切诸法不存在,也是可以的。
9、留种瓜籽之五:识缘境规律之二(真实所诠+耽著所诠)误为一体+(真实能诠+耽著能诠)误为一体(5品,25-29,182-203)
9、1识取境规律:(真实所诠+耽著所诠)误为一体+(真实能诠+耽著能诠)误为一体
由讲用者之差异,各各有二共有四,讲时分析而精通,入时误为一体得。
名言真实所诠无,耽著所诠乃自相,误为相属而实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从讲者的角度来讲:语言=能诠+所诠=能诠(1真实+2耽著)+所诠(3真实+4耽著)
从听者的角度来讲:语言=能诠+所诠=能诠(1真实+2耽著)+所诠(3真实+4耽著)
所诠能诠=真实+耽著=真实(=总相)+耽著(=自相),全部误认为一体,混合运用。
名言真实的所诠,除了一个总相的所诠以外,真实的所诠并不存在;耽著所诠就是指外面的自相,是存在的。人们把耽著所诠认为是真实所诠,把义共相和自相误认为一体,这就是所谓的相属或说所谓的关系。能诠所诠的关系,其实是执著把它们连成一体。依靠这样的错乱,实际上也能得到境的自相。
9、2所诠能诠的法相:由名所知与能知。
A:所诠的法相:依靠名称所了解的内容。依靠语言文字的组合,能通达“瓶子”这个语言所表示的内容或者对境,这叫做所诠。
能诠的法相:能理解所诠意义的名称。前面的瓶子,我口里面说出瓶子的声音或者名称,这属于能诠当中。
B:没有真正能诠所诠PK真实能诠所诠=名言总相+义总相+外境总相+名言共相+义共相
真正从外境的角度进行观察的时候,确实任何一个法都不是所诠,但建立名言的时候,我们暂时按照众生的分别念来讲,真实能诠所诠=总相共相。真实所诠不存在和所诠总相存在的道理,就像没有看见虚空和看见虚空。
10、留种瓜籽之六:推理关系之一相属(6品,30-38,204-269)
10、1相属的法相: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相属=同性相属+彼生相属,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二者中间有一种由分别念假立而成的法,这叫做关系=相属。建立关系,应该有三种法:一种是甲有实法,一种是乙有实法,还有一种是它们两个连在一起的分别念法。
10、2相属的事相:单独自相及共相,相属事相非应理,乃是唯独于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所有的相属唯一在分别念面前成立,全部是以自相和共相误认为一体的方式来互相连结的。比如火和烟,心里面的总相和外境的火、烟混为一体的过程中,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将这种关系———共相与自相混为一体的遣余安立为事相。
10、3相属如何产生:依量之力所产生,具有遣余决定性,错乱伺察一实法,由此决定彼相属。有实外境无相属,二种相属皆增益,共相误认为自相,由此生起相属念。
现量的智慧+决定识=现量+遣余,这两者结合是确定相属的量。首先必须有现量,现量的三层力量不可缺少。因为在清净的地方,首先没有火和烟,然后有火,最后有烟;或者说,首先是从火当中冒出烟,然后火不见了,最后烟不见了。不管是同品还是逆品的三层关系,或者说随存和随灭的三层关系,现量的识都是不能离开的,这是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具有遣余意识,以决定性的遣余作为有境,将自相和共相错认为一体。比如火是烟的因,火里面一定会产生烟,这是现量见到的;现量见到以后,心里面马上产生这样一种分别意识,决定知道火和烟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分别识和现量识不能离开。
如果全部是依靠现量来决定,这是不行的,因为如果现量能见到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那么相属应该在事物的自相上存在,有这个过失;如果全部是依靠分别念来决定,前面没有现量见到,那光凭自己的分别念,很有可能会有错误。相属只不过是我们的意念来假立的,虽然符合实际道理,但没有像现量见到那样真实,仍属增益。
10、4心如何假立相属:分别念境之前依,世间名言而分摄,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A:分别念安立同性相属:柱子、柱子的无常以及柱子的所作,在分别念面前,断除了非能支撑屋梁、非刹那、非所作三种反品,建立了柱子、刹那无常、所作三者。这三者可以分开建立,也可以归摄在一个柱子上面。按照分别念那样去迷乱执著,也的的确确符合实际道理,这就叫做同性相属。
B:分别念安立彼生相属:首先要有因和果(火和烟),我们以分别念来安立因和果的关系(依靠火而产生烟),有了这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运用它来进行推理:这个山上有烟的缘故,一定会有火。依靠推理,照了境自相的火,也会得到。
因此,虽然在外境的事物上没有任何相属,但以分别念来衔接的时候,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就非常合理。如果这样的关系没有,世间当中的交流、判断、论证,就无法展开。
相属实际上是假立的,假立有两种=符合实际道理的假立(可以获得所需求的事物自相)+不符合实际道理的假立(根本不能得到所需求的事物自相)
10、5同性相属以(证成名言量+证成义理量)成立
同品相属不仅在名言上成立,而且意义上也是完全成立的。
A:证成名言量: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能立所立关系,依靠三相齐全的方式来进行建立,这叫做证成名言理。
B:证成义理量1自性因: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义理成立=凡是有(存在)的东西,必定是无常(毁灭)的,就像瓶子一样。我们发出来的声音也是如此,这就是自性因。无常、存在、声音三者的关系是同性相属,是一体的。
论式:声音,它是无常,因为是所作之故,如同瓶子=声音,它是毁灭性或者无常的,因为它是存在之故,如同瓶子。这样,声音是这里的欲知事,毁灭是立宗,存在是因,如同瓶子是比喻,是这样的一种清净自性因推理方法。
C:证成义理量2无观待因: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论式:凡是存在的万法,它决定会灭,因为不需要其他的灭因。
一切万法,只要产生,只要存在,它的本体就是刹那性的,就是灭亡性的,不需要其他任何东西把它摧毁之后才灭亡。万法必定会毁灭,因为不观待故。如果需要其他的因,恐怕很有可能:灭因没有遇到它,或者灭因接触到它之前,它一直存在。但万法并不是这样,而决定是,只要它存在就会灭的。
D:证成义理量3无观待因:若观待时所作变,则成毁灭无观待,不变如前无损住。
是不观待因当中的,最主要、最尖锐、最犀利的一个理证。如果观待时间,那请问:这个瓶子从形成的那一天开始,到最后毁灭的第一百天之间,它自己的本体有没有毁灭?这样进行推理,瓶子乃至一切万法,要么永远恒常,要么永远不能安住,一刹那间马上毁灭,有这种过失。
10、6彼生相属之因果关系: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A:因的法相:是能利益饶益他法的法;果的法相:被他法所利益所饶益的法。
B:因=近取因+俱有因。
近取因:直接饶益果本体的叫做近取因;对事物的自己本体起作用的因。它自己前面的相续能产生后面的相续,能不断地产生自己同类的物体,这就叫做近取因。
俱有因=俱有缘:饶益果之差别法的叫做俱有因;对事物的差别法起作用;对事物的本体不起作用。比如地水火风,实际上只是对种子生果起一个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产生果的因。
C:确定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需具备前际随存的三种条件或后际随灭的三种条件:
以前际随存条件:首先,我们亲自看到这里没有烟,也没有火,依靠可见不可得的量了知是一个清净的地方;然后,我们看见这里有火,不管是在钢炉里面,还是火灶里面,有火是第二个条件;之后,火当中产生烟。有了这三个层次,一定能确定因果关系。这三个层次再不能多了,也不能少了。
以后际随灭条件:首先,我们看见火当中产生烟,产生烟是通过现量了解的。然后火灭了,这是第二个条件。之后,烟也随之而灭,这是第三个条件。
首先这个地方因和果两者都没有,这个是很重要的;然后出现因,出现的因一定要现量见到。没有见过的话,就有可能前面出现的是果,或者果不依靠这个因产生;因前面没有果,而且果并不是它处而来的这两点。如果这两点没有确定,就不知道是否是事物真正的因。
不管是哪一个人建立因果关系,首先要有现量的经历。如果没有现量经历,因果关系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有些人看见因和果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从此以后他就可以决定。这种决定,以后在世间的万物当中也会出现的。所以说,因和果之间的关系谁也没办法破除的。
随存方式的三种步骤,应该说是先以现量来成立的,然后后面以分别念和现量结合起来才可以成立,有这三种条件,在遣余识面前可以安立它们之间因果的关系。
随灭也是同样的:首先是因中产生果,看见火中出现烟,后来火不见(因灭了)的时候,因灭果就没有了。果没有的原因就是因灭了,果产生的原因就是因存在。所以,从随灭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的因果也能成立。
10、7对方观点:比如第一刹那的烟是在火当中产生的,火的第一刹那从木头当中产生,那这样心的第一刹那就是在身体当中产生,身体当中突然冒出心识。
破法:绝不会有这种可能的!
比如说火从木柴当中产生,或者烟从火当中产生,是用三层随存和三层随灭的因果推理。可是所谓的心在身体当中产生,这一点并没有正量。我们只看见有身体的人有心,并没有看见在胎中或者中阴身的时候,先有身体,然后从身体当中产生心,这一点并没有正量。人的身体不是心的近取因。从心的本体方面而言,心的近取因是前一刹的心,就是依靠近取因而直接、不断地产生它后面的相续。身体是心的俱有缘,它对心的差别起一定的作用。
11、留种瓜籽之七:推理关系之二相违(7品,39-42,270-313)
11、1相违法相: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一个东西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东西根本不可能与它同体或者以接近的方式来存在,这就叫做相违。如果一个法对另一个法有违害或伤害,或者说对另一个法的产生、发展以及相续不断存在等有一定的违害,那么这就是它的违品。
相违=不并存相违(对境有实法)+互绝相违(对境无实法)=不并存相违(外境的不并存相违+意识的不并存相违)+互绝相违(直接相违+间接相违)
11、2不并存相违双方=能害+所害: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不并存相违法相:能害将所害变成无有能力、无有力量了。第一刹那接触,第二刹那无力,第三刹那再不能延续下去。能害和所害不可能同一个时间变成同体的方式存在,而是观待前后是遮一体的他体。是从相续的角度来安立,而并不是在刹那上安立的。两者都是有实法,比如火和水。
11、3不并存相违分类=意识的不并存相违+外境的不并存相违:生起决定令增益,不复生即识相违。接触令无能力生,三刹那境违品灭,
意识的不并存相违:什么时候生起无我的智慧(定解),那个时候,你原来我执的习气本体(它违品的增益)就全部断掉,从此以后,你有了无我的智慧,再不可能产生我执。
外境的不并存相违:经过三个成事刹那才可以灭尽它的违品。第一刹那火和水接触,第二刹那水变成无力,第三刹那水毁灭,我们的眼识根本见不到三个刹那之间的关系,必须要有一种推理。我们通过比量知道,这是现量性的东西。
心识的相违不需要三刹那,是在一个同类的相续上安立的,而外境事物上的相违,是从不同类的两个物体,互相排斥、互相矛盾的过程来安立的。
11、4互绝相违的法相: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互绝相违的法是遮破一体的他体。违品是无实法,比如柱子的违品是非柱。在这里,非柱子是指柱子不存在的无实法部分,也就是说无遮的部分,这个无遮的部分跟柱子互绝相违;并不是说,凡是非柱的所有其他有实法全部包括在这个违品当中。
11、5互绝相违分类=直接相违+间接相违: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A:直接相违的法相:是遮破了非自己。一个事物与它所遮遣的反方面的无实法,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叫做直接相违。凡是一个有实法的对方,就有一种无实法的遮遣部分。
B:间接相违的法相:是一个法它自己的本体已经破了非它的能遍。
比如说A所作和-A非所作,这两个之间是直接相违,-A非所作的能遍是B常有的法,A所作与B常有就变成了间接相违。-A非所作肯定跟B常有的法有能遍所遍的关系,凡是常有的东西肯定是非所作,非所作的东西肯定是常有,它们之间有互相的同等遍的关系。
11、6一体+异体=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他体。
A:一体他体=实体上面的一体他体+反体方面的一体他体
实体上面的一体他体:凡是依靠真实事物本质的因而产生的一体他体。每个事物都有它自己的不共近取因,依靠近取因而真实产生的事物,如果是一体,那么这叫做一体;如果是从不同的因缘中产生的不同事物,那么这叫做他体。
反体方面的一体他体:凡是依靠心识分别念而产生的一体他体。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并不是显现在无分别念面前。在柱子的本体上,所作+无常是同性相属,是一体法。如果把同性相属里的无常、所作分析出来,那就变成心识面前的他体,这就是反体上面的他体。
B:异体法=他体法=相属+相违+既不相属也不相违的他体
相属:一法不舍弃另一个法,能利所利,如火和烟;相违:一法妨害另一个法,能害所害,如火和水。他体:互相饶益也没有,损害也没有,事物自己住在自己的本体上,如瓶子和柱子。
C:相属+相违=分别念相续安立+实相刹那上安立: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不管是相属还是相违,全部是用相续来安立的,依靠前前的刹那,后后的、前所未有的本体不断产生,人们将之增益为相续。这种相续,如果第三刹那以后再不能继续下去,被推翻了,那么这就叫做不并存相违。随存随灭三刹那,那么这就叫做彼生相属。
说相属相违的时候,就是遣除,是我们的分别念把它安立为相属相违。真正的相属和相违是在刹那上安立的,实际中并没有一个相续的实体存在。
D:有实法与无实法之别:有实皆由因所成,无需观待无实法,无实非由因所生,故遮有实心前成。(4品)
11、7能生所生+无则不生=相违(能生所生+无则不生)+相属(能生所生+无则不生)
A:相违(能生所生+无则不生)的关系:能害和所害
依靠一个事物,使另一个事物的相续不能再继续发展下去,称为依靠相违关系的能生所生+无则不生。依靠强大的火微尘,能产生水微尘再不能延续下去的状态,人们用词来表示的时候,这就叫能生所生+无则不生。不能认为是水尘就变成了火尘的近取因。
B:相属(能生所生+无则不生)的关系:能饶益和所饶益
因对果有饶益,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因果关系,依靠一个产生另一个,相续不断地产生。真实因果,它的近取因和近取的同类果,可以不断地延续下去,这叫做相属能生所生+无则不生。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