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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1-3观六情之飞飞浮想

创建日期:2025-09-25

  中论释显句论1-3观六情之飞飞浮想

  一、小私飞飞浮想之口语

  第三观六情品释

  (一、因为眼不见自,所以眼不存在)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

  (他宗观点1)其他宗的人说:即使去、去者与所去不存在,但经典中普遍都承认见、见者与所见是存在的。比如这一点在《对法论》中说:“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根,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眼耳鼻舌身意六情为内六处,对应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为外六处,眼能见色、耳能听声、鼻能闻香、舌能尝味、身能觉触,乃至意能知法。所以眼见等的自性,是存在的。

  自宗中观反驳说:实际上,眼能见色并不存在。这里是指,眼根是因为见色而成为能见,色是眼的对境。

  下面来说明,为什么眼不能见到色法: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眼根不能见到自己的本性,因为眼根的本性见到眼根的本性,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不可能的事情。比如灯能自照也能照他,如果眼能见色法的话,也应该既能见自又能见他,但是眼根不能自己见自己。

  既然眼根不能见到自己,那就像耳根不能见到蓝色一样,眼根也不能见到蓝色,而这是不合理的,所以眼根并不存在。

  (二、以破去法,破:眼虽不能自见,但能见他,所以根存在)

  (他宗观点2)假如对方的人说:虽然眼根不能见到自已的本性,但可以见其他的色法,就像火一样。火只能燃烧他法的本性,而不能燃烧自体。同样的道理,眼根也只能见到他法,而不能见到自体。

  自宗中观反驳说:这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为了证明眼能见到色法,你们运用火的比喻,可是这个比喻并不能证明眼能见到色法。

  “不能”就是不可以、无能力、不合理的意思。为何不合理呢?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因为眼根、火都是不存在的,现在一起来说明这个道理,所以说是“已总答是事”。

  你们为了证明眼根成立而举出了火的比喻,现在一起答复遮破眼根成立与火的比喻。以什么方法遮破呢?以“去未去去时”。

  因为第二品中“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同样的方法也可以说,“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意思就是说,从火的所燃木柴方面观察,如果木柴已经燃烧成灰了,就没有燃了;如果木柴还没有燃烧,也没有燃了;除了已燃、未燃以处,以无分微尘方法观察,并没有正燃。用这个方法来证明已燃、未燃、燃时无有燃。

  再者,如同已去、未去、去时无有去一样,也可说“已见无有见,未见亦无见,离已见未见,见时亦无见”,意思就是说,从眼见的所见蓝色方面观察,如果已经见到蓝色了,就没有见了,因为不能再见一次蓝色;如果还没有见到蓝色,也没有见了;除了已见、未见以处,以无分微尘方法观察,并没有正见。用这个方法来证明已见、未见、见时无有见。

  如同“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一样,也可说“燃者则不燃,不燃者不燃,离燃不燃者,无第三燃者”,意思就是说,从火的能燃方面观察,燃者没有燃,因为燃者已有一个燃,不能再有另一个燃;不燃者也没有燃,因为不是燃者当然不可能有燃;除了燃者和不燃者以外,没有第三类的燃者,因此也没有燃。

  同样的,“见者则不见,不见者不见,离见不见者,无第三见者”,意思就是说,从眼见的能见方面观察,见者没有见,因为见者已有一个见,不能再有一个见;不见者也没有见,因为不是见者当然不可能有见;除了见者和不见者以外,没有第三类的见者,因此也没有见。

  以上遮破已去、未去、去时的方法,同样遮破了已燃、未燃、燃时的火存在的比喻,以及遮破已见、未见、见时存在眼见。

  因此“以火的比喻证明眼根存在”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所以,“不能见自而能见他物”的观点不成立。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

  眼根,在没有见任何色法的时候,就不是能见,因为没有见到色法,就不应该称为能见,所以说“而言见能见”是不合理的。眼根不能见,就像柱子不能见一样。

  假设从组成偈颂的侧面来看,“则不名为见”的后面接“以见名能见”,更合理一些;但在讲解时,应当是“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

  二、译者正儿八经之译文

  月称著论,索为译师,《中论释·显句论》之第三观六情品释:

  第三 观六情品释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

  他宗说:即使去、去者与所去不存在,但经典中观待极成(普遍成立之义)需要承许见者、所见、见等存在。这一点在《对法论》中说:“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根,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见等是自性存在。

  驳:实际并不存在,这里指明,眼根是以见而成为能见,色是它的对境。下面说明为何眼不见色: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眼根并非能见到自己的本性,因为自己对自本性行事相违。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己本身,那就像耳根等一样也就不见蓝色等他法,为此眼并不存在。

  假设对方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本性,但可以见其他色法,如同火。火只能燃烧他法的本性,而并非燃烧自体。同样,眼根也只见他法而不见自体。

  驳:这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为了证成眼见色法,你们运用火的比喻,可是它并不能证明眼见色法。“不能”就是不可以、无能力、不合理的意思。为何不合理呢?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因为与眼根一起已经总的来说明,所以说“已总答是事”。你们为了证明眼根成立而举出火的比喻,直接的意义也与眼一起答复遮破。以什么遮破呢?以“去未去去时”,因为“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同样也可以说“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再者,如同已去、未去、去时无有去一样,也可说“已见无有见,未见亦无见,离已见未见,见时亦无见”。如同“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一样,也可说“燃者则不燃,不燃者不燃……”及“见者则不见,不见者不见”等如同火的比喻一起,等同遮破已去、未去、去时。因此“以火的比喻证成眼根”的说法不合理。所以,“并非如自本性一样而见他物”这种观点不成立。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

  眼根,在丝毫也没有见任何色法的时候,就不是能见,因为未见色法就不应称为能见,所以说“而言见能见”不合理,如柱子等。假设从组成偈颂的侧面,“则不名为见”的后面接“以见名能见”,但在讲解时,应当是“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

  三、译本对比

  《中论》的颂词,“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索译本与鸠译本(《中论》,大正藏 No. 1564,龙树菩萨造,梵志青目释,姚秦 鸠摩罗什译)是基本一样的。只是最后一句,鸠译本是“是事则不然”,两译本的“亦”与“则”字不同,估计是不同鸠译本造成的。

  也就是说,索译本沿用了鸠译本的译法。

  四、专职索教师广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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