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中论释显句论第二观去来品
中论= 甲一、首义+甲二、论义+甲三、末义
甲二、论义=乙一、宣说见解而顶礼+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乙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丙一、宣说缘起特法+丙二、宣说缘起空性+丙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丁一、宣说主要特法+丁二、宣说其他特法+丁三、断除太过。
丁一、宣说主要特法=戊一、第一观因缘品+戊二、第二观去来品
(一、因为三去的道路不存在,所以无去)
(二、以微尘等无间分,破正踩的道路存在)
(三、以一个去的行为不能同时观待去时与去法,破去时有去)
(四、以去法不存在,破:去者存在,所以去存在)
(五、以三去者不存在,破:去法存在,所以去存在)
(六、以一个去的行为不能同时观待去者与去法,破:去者有去)
(七、以三去者不存在,破:天赐去)
(八、以三去的道路中无出发,破:去的出发存在,所以去存在)
(九、以三去无出发,破:三去是存在的,所以出发存在)
(十、以三去者无住,破:去的相违法住是存在的,所以去存在)
(十一、以无去就无去者,破:去者有住)
(十二、以三去的道路中无返回,破:去的返回存在,所以去存在)
(十三、以上破去的方法,破:相违法去与住,互依存在)
(十四、以三住无始发,破:住的始发存在,所以住存在)
(十五、以三住无返回,破:住的返回存在,所以住存在)
(十六、因为去与去者非异非一,所以无去)
(十七、以一个去的行为不能同时观待去者与去法,破:天赐去)
(十八、因为三者无三法,所以去法、去者与所去三法不存在,所以去不存在)
(十九、教证)
第二观去来品释
第一因缘品通过破“产生”,证明了“缘起具有不灭等特点”,是成立的;本品要证明,缘起还具有“无去无来”的特点。为特地破“去来的行为”,继续讲解大家共同认可的其他理由。
(一、因为三去的道路不存在,所以无去)
假设肯定有一个所谓的“去”存在,那就要观察这个“去”,是存在于已去的道路上、还是未去的道路上、还是正去的道路上。实际上,这三种情况都不合理。下面用理证来说明:
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
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
去往道路的行为已经灭了,称为已去;去的行为还没有产生,称为未去;现在正进行去的行为,称为正去。
如果说正去是,去的行为与现在相关联;那么已去就是,去的行为已经灭了。以此可以说明,“已去”与“去”就没有关系了。因此把已去命名为去,是不合理的。
未去也不是去,因为未去是说,去的行为还没有产生、是未来去的行为。而所谓的“去”,是指发生在现在的行为,由于未来与现在是两个完全不同时间,因此把未去命名为去,也不合理。如果是未去的话,那又怎么会是现在去呢?如果是现在去的话,那又怎么会是未去呢?不会的。
正去也不是去,因为除了已去与未去之外,所谓的正去是不可了知的、不存在的。为什么呢?如果去者已经越过了某某道路,那么这个道路就是他已经去过的道路;如果去者没有越过这个道路,那么这个道路就是他未去的道路。既不是已去过的道路、又不是未去过的道路的、第三种去时的道路,是见所未见的、不存在的。
所以说是“去时亦无去”,因为去时的道路是不可了知的、不可通达的,所以去时是不存在的。由于去时的道路不存在,也就没有正在去的行为,从这方面讲,去时也没有去。
(二、以微尘等无间分,破正踩的道路存在)
(他宗观点1)有的人认为:正在去的去者,他的脚所踩的地方,就是正去的道路。
自宗中观反驳说:不是这样的。因为,脚是由很多极微尘的集聚而组成的,位于脚趾尖的极微尘的后方,属于已去的范围;位于脚后跟的极微尘的前方,属于未去的范围;除了极微尘以外的脚,是不存在的。所以,既不是已去、又不是未去的正去,并不存在。
就像这样对脚进行分析一样,对所有的极微尘也通过与东方分、西方分相关的方式,进行观察。由此,用等无间分的方法分析正在去,可以证明,脚一半已去、一半正去的观点,是不合理的,所以说是“去时亦无去”。
(三、以一个去的行为不能同时观待去时与去法,破去时有去)
(他宗观点2)其他宗的人说:去时,应该就有去,为什么呢?
动处则有去,此中有去时,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时去。
这里的动,是指脚的起落。
正在去的去者,他的脚起落某个地方,这就有去。脚的起落,既不在已去的道路上存在,也不在未去的道路上存在,但是在正去的道路上存在。所以,只有去时才有去,正在去往某处是存在的,这就是正去,此时正进行着脚的起落。因此,唯独只有去时才是去。
此处的去,一个是指心识正在指挥脚起落的动作,另一个是指脚起落前往其他地方的作业。
自宗中观反驳说,以你们这样观察的话,去时应该也不是去。为什么呢?
云何于去时,而当有去法?
若离于去法,去时不可得。
你们宗派的说法是:有去的动作,才是正去时。那么这个去的动作,也可以叫做去法。
实际上在去的过程中,只有一个去的行为、而没有多个行为,是用这一个行为来说明正在行路。
这样的话,所谓的去,同时观待了去时与去法两种法,这就不合理了。因为一个行为只能观待一种法,要么与去时观待;要么与去法观待,不能同时观待多种法。
因此说“云何于去时,而当有去法”的理由是——“若离于去法,去时不可得”
第一种情况,一个去的行为,如果没有观待去法,那么这个行为就观待了去时,这样的话,去时就是正在去的意思。
因为去时必然有且只有一个去的行为,不可能有第二个行为;而去法,也不能没有去的行为。因此,你们认为的“去时名为去”不具有完整的论式之义。完整的论式应该是,去时,观待一个去的行为;去法,观待第二个去的行为。由于没有第二个行为,所以这个去时,就不能称为去。
第二种情况,一个去的行为,如果与去法观待,那么这个行为就与去时无关了。因此,你们认为的“去时名为去”,也不是完整的论式之义。完整的论式应该是,离开去的行为,去时是不可得的、不存在的,根本不可能是去。
若言去时去,是人则有咎,
离去有去时,去时独去故。
立论的宗派认为“去时去”,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去时就只有名称,而没有去的行为了。因为对于“依靠去的行为成立去”的宗派来讲,去时就没有去的行为了,也就是没有去法了。原因是,立论宗派认为“去时去”,去的行为观待了去,这样就使得去时不能观待去的行为,所以去时就没有去的行为了、没有去法了、离开去法了。
按照立论宗派的观点,所谓的去必须要有一个去的行为,并且这个行为只能与去观待,而不能与去时观待。也就是说,只有在离开了去的行为的去时才是去。这样的话,就成了去时没有去的行为、没有去法。
如果认为一个行为,既与去时观待,又与去观待,那会是什么情况呢?
若去时有去,则有二种去,
一谓为去时,二谓去时去。
具有去时的行为,才能得出正在行路的说法,这是一个去;具有去时正行的路,才能得出正在行路的说法,这也是一个去。
如果去时有去的话,那么这个去就应成为两个去了。
如果问:有两个去,有什么过失呢?
有这种过失:
若有二去法,则有二去者。
如果再问:为何去者会成为两个去者呢?
以离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原因是:所作,必须观待自己的能作,即要么观待作业,要么观待作者。
去的行为依赖于去者,所以必须观待去者。比如说,一个叫天赐的人,他去时,就不存在第二个人去;由于没有第二个去者,所以就不存在两个去的行为。所以说“去时有去”不合理。
(他宗观点3)有些人认为:天赐这个人,一边坐着,一边又说话又看东西。也就是说,一个作者同时可以作许多行为,这一点是明显可见的。那么同样的道理,一个去者,也可以有两个去的行为。
自宗中观反驳说:不是这个道理,为什么呢?
因为所作观待的法,是作者,而不是实体。由于所作不同,就能够证明与它观待而立的能作也是不同。以坐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坐者就是说者。坐的行为只观待坐者,不能观待说者;只有说的行为,才与说者观待。
假设这些人继续问:如果所作观待的是一个实体,会是什么情况呢?
自宗中观回答:即便是实体的话,那这个实体就不是作者。
这些人继续问:那是什么呢?
自宗中观回答:如果所作有不同的功用,那么与它观待的作者肯定有不同的他体。
此外,谁也没有见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是相同的两个所作的两个作者。
因此,一个去者无有两个去。
(四、以去法不存在,破:去者存在,所以去存在)
(他宗观点4)对此,其他宗又提出观点:即使是这样的话,人们说“天赐去”,这时的去者是天赐,他的去是存在的、看得到的。所以,去是存在的,因为去的所依,即去者天赐,是存在的。
自宗中观反驳说:如果去者存在的话,那确实存在去;但是去者并不存在,为什么呢?
若离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以无去法故,何得有去者?
如果没有去者的话,由于去的所依不存在,那么去法就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已经解释完毕了。
如果没有去者的话,那就不会有去法了;如果没有去法的话,又怎么会有无因产生的去者呢?因此没有去者,去者并不存在。
(五、以三去者不存在,破:去法存在,所以去存在)
(他宗观点5)对此,其他宗的人说:去法是有的,就是因为有了去法,才说有去的。这里的去者就是指有去法的人由于有了去法、才有去。假设无有去法的话,就不会说:没有去法的天赐去了。如同没有拐杖,就不会说有拄拐杖者一样。
自宗中观反驳说:假设你们所谓的去法是存在的,那么就有去,但是这个去法并不存在,因为什么呢?
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
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
如果这里的能去是去者的话,那他是没有去法的,为什么呢?用下面的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一点。
第一、如果这个能去的人,是去者的话,那他是没有去法的。因为只有一个去的行为,这个行为已经与去者观待了,就不能再与去法观待了。所以这个去者就没有去法了。
第二、离开了去法的人,也没有去法。因为去法,是指具有去的行为。所以,如果不是有去行为的人,那如何去呢?不能去的。
第三、如果一定有去法的话,那就应该不是这个去法的去者,也不是离开了这个去法的非去者,而是与这两者不同的第三者的去法了。但是事实不是这样的,所谓的去法,怎么会有除了去者、非去者以外的第三者呢?没有的,所以去法是不存在的。
(六、以一个去的行为不能同时观待去者与去法,破:去者有去)
(他宗观点6)对此,其他宗的人又提出观点:没有去行为的非去者,确实没有去;第三者也确实没有去;但是有去行为的去者,一定有去。
自宗中观反驳说:这个去者去,也不存在去,为什么呢?
若离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义?
在所谓的“去者去”这句里,去的行为只有是一个,这个行为也叫做“去法”。由于不存在单独的、第二个去的行为与去者观待,因此所谓的去者,是不成立的。
为此,即不存在没有去法而称为去者,也不存在没有去的行为而称为去者的情况,所以“去者去”的说法不合理。即使说有去法,但由于所谓的去者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这种观点不合理。
(他宗观点7)其他宗的人又提出观点:因为去者有去的行为,这点可以证明去者是有去的。
自宗中观反驳说:即使这样,也因为没有第二个去的所作,所以不会有去。
若谓去者去,是人则有咎,
离去有去者,说去者有去。
立论方是指,因为具有去法,所以能证明去者成立的宗派。
由于他们说去者有去,这就成了没有去法而有去者,因为不存在两个去的行为。因此说,“去者去”是不合理的。一个去的行为要么观待“去者”成立,要么观待“去”成立,不能同时观待“去者”与“去”两法。
“离去有去者”,如果一个去的行为观待了“去”成立,那么“去者去”中的“去者”,就成了没有去行为的去者了;而没有去行为的去者,是不成立的。
如果承许:在去者去中,去者有一个去、去法有一个去的话,会怎么样呢?
如此一来的话:
若去者有去,则有二种去,
一谓去者去,二谓去法去。
很显然,具有去法才称为去者,这是一个去;还有成为去者以后再去,是所作的去,这是第二个去。由于有了两个去,所以,去者也成了两个去者了。
因为有如上所说的过失,所以实际并没有所谓的去。
(七、以三去者不存在,破:天赐去)
(他宗观点8)对此,其他宗的人又提出观点:即便这样,但还是有“天赐去”的说法,所以去是存在的。
自宗中观反驳说:并非如此,为什么呢?
是去者去?是非去者去?还是与这两者不同的第三者去?从这三方面观察,天赐在一切情况下,都不该有去,因此“天赐去”的观点是不合理的,是很下劣的观点。
(八、以三去的道路中无出发,破:去的出发存在,所以去存在)
(他宗观点9)对此,其他宗的人又提出观点:去是有的,因为去的出发是存在的。比如天赐放弃住在此处,准备出发到另一处。如果去不存在的话,就不会有出发这个动作了。就像龟毛是不存在的,也就不会准备用它的毛做衣服。
自宗中观反驳说:假设出发存在的话,那去就存在了。可是出发并不存在,为什么呢?
已去中无发,未去中无发,
去时中无发,何处当有发?
假设去之前的出发存在,那么是在已去的道路上、未去的道路上、还是正去的道路上,有这个出发呢?
已去的道路上没有出发,因为已去是指,去的行为已灭了。假设在已去的路上有个出发,那这个路就不是已去的道路,因为过去与现在是相违的。
未去的道路上也没有出发,因为未来与现在相违。
正去的道路上也不存在出发,因为正去并不存在,并且有成为两个所作及两个作者的过失。
所以在一切情况下,出发都不存在,所以说:“何处当有发?”
就跟观察去不存在一样,观察出发:
未发无去时,亦无有已去,
是二应有发,未去何有发?
天赐坐着的时候,是没有出发的,也就是说,在出发之前、即将出发时,不存在正去的道路,也没有已去的道路。
由于没有去时的道路、也没有已去的道路,所以这两种情况,均没有出发存在。
(他宗观点10)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出发之前,没有已去、也没有正在去,但是在未去的道路上,是有出发存在的,因为正要向某处出发。
自宗中观反驳说:“未去何有发”,未去是指去的行为还没有产生,既然去的行为还没有开始,那么去的行为与所谓的出发,这两个就毫不相关,所以说是“未去何有发?”
(九、以三去无出发,破:三去是存在的,所以出发存在)
(他宗观点11)如果有人认为:尽管已去、未去、去时的道路上都没有出发,但已去、未去与正去是存在的,所以出发是存在的。如果出发不存在的话,那么已去、未去与正去,就不合理。
无去无未去,亦复无去时。
一切无有发,何故而分别?
自宗中观反驳说:假设已去、未去与正去存在的话,那么去是存在的。如果出发存在的话,就应当观察。去往某处的行为已经灭了,才称为已去;现在正去往某处,这是去时;还没有去往某处,就是未去。结果这些当中,都没有出发。
如果一切情况下都得不到出发,那么认为已去、未去与正去三时存在出发的分别念,就是错误的、颠倒的,有何用呢?出发的因,即去,又怎么会存在呢?不会存在的。
所以,去存在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十、以三去者无住,破:去的相违法住是存在的,所以去存在)
(他宗观点12)对此,又有人说:去是存在的,因为它的相违法存在。如果一个法的相违法存在的话,那么这个法就一定存在。就像光明与黑暗、彼与此、怀疑与确定一样。去的相违法是住,由于住是存在的,所以去也存在。
自宗中观反驳说:假设去的相违法住是存在的话,那么去就存在,但这个住并不存在。怎么不存在呢?
这里的住到底是,去者的住?非去者的住?这两者以外的第三者的住?经观察,所有情况都不应理,去者的住、非去者的住、第三者的住,都不存在。
去者则不住,不去者不住,
离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
关于去者为什么没有住这一点,下面的一个颂词将予以解说。
非去者也没有住,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去,而正在安住的话,那么另外再有一个安住,有什么必要呢?没有必要的。因为一个安住的行为,已经使他成为了非去者。如果再有另一个住,使他住留的话,这样住就成了两个住,住者也应成为两个住者。这个过失,就如同前面讲的两个去的过去。
去者与非去者以外第三者的情况,也不存在住。
(十一、以无去就无去者,破:去者有住)
(他宗观点13)对方的人说:非去者没有住,去者与非去者以外的第三者也没有住,那是什么有住呢?是去者有住。
自宗中观反驳说:不是这样的,为什么呢?
去者若当住,云何有此义?
若当离于去,去者不可得。
安住的时候,就不存在与住相违的去的行为,这样的话,因为没有去的行为,也就不能称为去者,所以说去者有住,是不合理的。
(十二、以三去的道路中无返回,破:去的返回存在,所以去存在)
(他宗观点14)对方有人说:去肯定是有的,因为返回是存在的。从去中返回后,才开始安住。如果去不存在的话,就不会有从去中返回的行为。
自宗中观反驳说:假设返回存在的话,那么去就是存在。但是返回是不存在的,为什么呢?
去未去无回,去时亦无回。
去者不会从已去的道路上返回,因为已去的道路上,没有去;去者也不会从未去的道路上返回,因为未去的道路上,也没有去;去者又不会从正去的道路上返回,因为正去不存在。
由于没有去的行为,所以返回是不存在的。
(十三、以上破去的方法,破:相违法去与住,互依存在)
(他宗观点15)对此,其他宗的人又说:假设去的相违法住不存在的话,那么去就不存在。为了证明去是存在的,就应当证明住是存在的,因为由住的成立,就能证明去成立。而住是存在的,因为住有相违法。住的相违法就是去,由于去是存在的,所以住也存在,因为相违法存在。
自宗中观反驳说:这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所有行发回,皆同于去义。
凡是为了证明住存在,而列举的理由,比如行动、出发、返回等各种行为,都与破去的方法相同。
前面的颂词,“去者则不住,不去者不住,离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去者若当住,云何有此义?若当离于去,去者不可得”,是为了证明去不存在,而列出了住不存在的理由,是以这种方法来遮破去的。
同样,这里为证明住不存在,而列出去不存在的理由,可以把两颂中的住与去进行替换,以同种方法进行遮破。
“住者若当去,云何有此义?若当离于住,住者不可得”、“住者则不去,不住者不去,离住不住者,何有第三去?”
去的时候,就不存在与去相违的住的行为,这样的话,因为没有住的行为,也就不能称为住者,所以,说住者有去,是不合理的。
非住者也没有去,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住,而正在去的话,那么另外的去有什么必要呢?没有必要的。因为一个去的行为,已经使他成为了非住者。如果再有另一个去,使他正去的话,这样去就成了两个去,去者也应成为两个去者,有这个过失。
去者与非去者以外的情况,也是根本没有住的。
所以,去不存在,由于没有去,所以观待它的住也不存在。由此方法同样可以遮破行动、出发、返回。
(十四、以三住无始发,破:住的始发存在,所以住存在)
(他宗观点16)其他宗的人认为:住是存在的,因为它的始发是存在的。放弃了去以后,开始发生安住,始发怎么会不存在呢?
自宗中观反驳说:住的始发,与去的出发,可以用相同的破法。
前面以“已去中无发,未去中无发,去时中无发,何处当有发?未发无去时,亦无有已去,是二应有发,未去何有发?无去无未去,亦复无去时。一切无有发,何故而分别?”遮破了去的出发。
这里可以把去换成住:
“已住中无发,未住中无发,住时中无发,何处当有发?”
假设住前的始发存在,那么是在已住的地方、未住的地方、还是正住的地方,有这个始发呢?已住的地方没有始发,因为已住是指,住的行为已灭。假设在已住的地方有个始发,那那这个地方就不是已住的地方,因为过去与现在是相违的;未住的地方也没有始发,因为未来与现在相违;正住的地方也不存在始发,因为正住并不存在,并且有成为两个所作及两个作者的过失,所以一切情况下,都不见有始发存在。
“未发无住时,亦无有已住,是二应有发,未住何有发?”
天赐住着的时候,是没有始发的,也就是说,在始发之前、即将始发时,不存在正住的地方,也没有已住的地方。由于没有住时的地方、也没有已住的地方,所以这两种情况,均没有始发存在。
“无住无未住,亦复无住时,一切无有发,何故而分别?”
住往某处的行为已经灭了,才称为已住;现在正住往某处,这是住时;还没有往的某处,就是未住。结果这些都没有住的始发。如果一切情况下都没有始发,那么认为已住、未住与正住三时中,存在始发的分别念,就是错误的、颠倒的。始发的因,即住,是不存在的。
用这三个偈颂遮破安住的始发,就如同遮破去的出发一样。
(十五、以三住无返回,破:住的返回存在,所以住存在)
(他宗观点17)有人认为:住是存在的,因为从住中返回是存在的。比如天赐安住后,从安住中退出,准备去。假设住不存在的话,那么从住中返回,也不会有的。
自宗中观回答说:假设安住的返回是存在的话,那么住就存在。但是住的返回并不存在,为什么呢?
住的返回与去的返回,两个意义是相同。从安住中返回,应当就像从去中返回一样,进行遮破。
前面破去中返回时说:“去未去无回,去时亦无回。”
现在破住中返回也可以说:“住未住无回,住时亦无回。”
住者不会从已住的地方返回,因为已住的地方,没有住;住者也不会从未住的地方返回,因为未住的地方,也没有住;住者又不会从正住的地方返回,因为正住不存在。由于没有住的行为,所以返回是不存在的。
所以,住是不存在的。由于没有住,所以那种认为去的相违法住存在的人,怎么能证明去成立呢?因此,去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不存在的。
(十六、因为去与去者非异非一,所以无去)
此外,如果认为去存在的话,那么就分析去与去者,是以异体的方式存在,还是以同体的方式存在。结果是,所有的情况均是不存在的。
去法即去者,是事则不然,
去法异去者,是事亦不然。
为什么不合理呢?
若谓于去法,即为是去者,
作者及作业,是事则为一。
假设去的行为与去者,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那么作者与所作也就成了一个法,所以也就没有“这是作者,那是作业”的差别。
但事实上,砍伐的行为与砍伐者,并不是一体的。因此说,去就是去者,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去的行为与去者,不是一体的。
下面说明,为什么去与去者,也不存在他性,即也不是以他体的方式存在。
若谓于去法,有异于去者,
离去者有去,离去有去者。
假设去者与去法是以他体的方式存在的,那就要承认,有不观待去法的去者存在;也有不观待去者,另外有去法存在。就如同,瓶子以外的,有氆氇存在一样,相互不观待。
但是谁也不会承认,去者之外,另外有去法存在。因为不观待去法的去者是不存在的,同样不观待去者的去法也是不存在的。去者与去法的关系,与他体存在的瓶子与氆氇的关系,根本不同。
由此,完全可以证明“去者与去法以他体的方式存在”,是不合理的。
去去者有二,若一异法成,
二门俱不成,云何当有成?
依靠以上解说去法与去者的道理,可以证明二者既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那么这两者还能在什么其他情况成立呢?没有了,根本没有一体、他体以外的第三种情况。
所以说“二门俱不成,云何当有成”,意思就是去与去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成立。
(十七、以一个去的行为不能同时观待去者与去法,破:天赐去)
(他宗观点18)对方的人说,“去的人叫天赐,他去了”,这是大家共同的说法。还有,按照大家共同的说法,有说者正在说话、有作者正在做事;因为有去的动作,所以有去者正在去。所以,我们讲去者有去,是没有你们说的过失的。
自宗中观反驳说:不是这个道理,为什么呢?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先无有去法,故无去者去。
很显然,先是因为有了一个去法,天赐才是去者,才会有你们认为的“天赐去”的说法。但是天赐并不是去法,他没有第二个去法可用于去,即“不能用是去”的意思。
如果“先无有去法”,也就是说,如果在去之前,去者已经成立的话,那他是可以有一个去法用于去的。
“故无去者去”,如果说天赐去别的村落或城市是存在的话,那么同样的,在用一个去法成立去者之前,应该有一个不观待去某处之去法的去者,是存在的。实际上不观待去法的去者,是不存在的。
因为有去法,才能称为去者;去者并不是去法,那是什么?只是去者,而没有去法,所以去者去不合理。
如果你们认为去者另外还有一个去法,这也不存在,为什么呢?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异去,
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之所以成为去者,显然是观待去法而成立的。去者以外,也不会还有个去法。否则,就应成两个去法。很明显,因为观待了去法,所以成为了去者。
如果去者成立后还有其他的一个去法,那就成了两个去法。而一个去者是不会观待两个去法的。
所以你们的观点不合理,由此观察方法,也可以遮破说者说话与作者做事。
观待一个说的动作,成立了说者;这个说者就没有第二个说的动作,用于成立说法了。因为没有说法,所以说者说话是不成立的,这是第一种破法。
第二种破法,观待一个说的动作,成立了说者;这个说者以外,没有第二个说的动作,否则就成了两个说的动作了,而一个说者不能观待两个说的动作,所以说者说话是不成立的。
同样的两种破法,可以破各种作者做各种事。
(十八、因为三者无三法,所以去法、去者与所去三法不存在,所以去不存在)
决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
不决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
是故去去者,所去处皆无。
应当知道,在这里,去的行为,就叫去法。
与去相关的去者有三种:
“决定有去者”,就是指,具有去的行为者。
“不决定去者”,就是指,没有去的行为者。
“定不定”,就是指,既是去者又不是去者的本体。
同样,与去相关的去法也有三种,即已去、未去、正去。
就去者而言,一种是成为去者,二种是成为非去者,三种是成为既是去者也是非去者,这三种去者,都不能在已去、未去、正去的三种去法中有去。在下文《观作作者品》中,也会宣说。
同样就非去者而言,也不能在已去、未去、正去的三种去法中有去。
同样可阐明,就既是去者也是非去者而言,也不能在已去、未去、正去的三种去法中有去。
通过这样分析,去者、去时与去法均不存在,由此可知去、去者与所去均不存在。
(十九、教证)
在《圣无尽慧请问经》中讲:“舍利子尊者,所谓“来”是摄词。舍利子尊者,所谓“去”是遣词。何者,无摄词亦无遣词,彼无来亦无去。无来无去者,即是诸圣者之去。”
假设种子迁移到苗芽上,那苗芽就成了种子,而不是苗芽了。否则,如果苗芽不变、还是苗芽的话,就存在苗芽恒常存在的过失。
如果苗芽是由除了种子以外的其他东西产生的,那就存在无因的过失。因为,无因是不会出生苗芽的,就像是驴角产生苗芽一样,不可能的。
所以,世尊也说:“如有种有芽,是种非苗芽,非彼非异彼,非常亦非断。”
世尊又言:“印章现印纹,印移亦不得,无彼非于他,有为无常断。”
世尊又言:“镜面清油器,女子装饰观,凡愚生贪欲,欲求亦极弛,面容非移彼,像永不得颜,痴者起贪心,诸法如是观。”
《三摩地王经》中也说:“无罪十力佛,说此胜等持,世众如梦境,此无谁生死。人命亦不得,法如泡芭蕉。如幻如闪电,如水月阳焰。无人离此世,迁往他世间,造业永不虚,轮熟黑白果。不常亦不断,无积业无住,作已非不遇,他作寻亦无。无迁亦无来,非有亦非无,升天非清净,有情行寂无,三有空如梦。速坏无常幻,无来亦去,相续空无相。佛境佛功德,无生寂无相,十力总持力,此佛尊中尊。积白法胜德,德智咒力胜,神变幻化胜,妙得五胜通。”
《三摩地王经》中又云:“诸位尊者,去往何处?从何处来?彼等答言:须菩提尊者,无所去往,无所从来,故世尊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