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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中论释显句论第三观六情品

创建日期:2025-10-07

  笔记:中论释显句论第三观六情品

  中论= 甲一、首义+甲二、论义+甲三、末义

  甲二、论义=乙一、宣说见解而顶礼+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乙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丙一、宣说缘起特法+丙二、宣说缘起空性+丙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丁一、宣说主要特法+丁二、宣说其他特法+丁三、断除太过。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戊一、抉择法我空性+戊二、抉择人我空性+戊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戊四、抉择时间为空性+戊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己一、破法我之自性+己二、破法我之能立。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庚一、破处——第三观六情品+庚二、破蕴+庚三、破界。

  (一、因为眼不见自,所以眼不存在)

  (二、以破去法,破:眼虽不能自见,但能见他,所以根存在)

  (三、以有无见的行为,破见者能见)

  (四、以见者不见自,破:见者存在,所以见存在)

  (五、以见者不存在,破:所见与能见存在,所以见存在)

  (六、以识不存在,破:所见与见的识果存在,所以见存在)

  (七、以破眼根法,破其余五根)

  (八、教证)

  第三观六情品释

  (一、因为眼不见自,所以眼不存在)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

  (他宗观点1)其他宗的人说:即使去、去者与所去不存在,但经典中普遍都承认见、见者与所见是存在的。比如这一点在《对法论》中说:“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根,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眼耳鼻舌身意六情为内六处,对应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为外六处,眼能见色、耳能听声、鼻能闻香、舌能尝味、身能觉触,乃至意能知法。所以眼见等的自性,是存在的。

  自宗中观反驳说:实际上,眼能见色并不存在。这里是指,眼根是因为见色而成为能见,色是眼的对境。

  下面来说明,为什么眼不能见到色法: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眼根不能见到自己的本性,因为眼根的本性见到眼根的本性,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不可能的事情。比如灯能自照也能照他,如果眼能见色法的话,也应该既能见自又能见他,但是眼根不能自己见自己。

  既然眼根不能见到自己,那就像耳根不能见到蓝色一样,眼根也不能见到蓝色,而这是不合理的,所以眼根并不存在。

  (二、以破去法,破:眼虽不能自见,但能见他,所以根存在)

  (他宗观点2)假如对方的人说:虽然眼根不能见到自已的本性,但可以见其他的色法,就像火一样。火只能燃烧他法的本性,而不能燃烧自体。同样的道理,眼根也只能见到他法,而不能见到自体。

  自宗中观反驳说:这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为了证明眼能见到色法,你们运用火的比喻,可是这个比喻并不能证明眼能见到色法。

  “不能”就是不可以、无能力、不合理的意思。为何不合理呢?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因为眼根、火都是不存在的,现在一起来说明这个道理,所以说是“已总答是事”。

  你们为了证明眼根成立而举出了火的比喻,现在一起答复遮破眼根成立与火的比喻。以什么方法遮破呢?以“去未去去时”。

  因为第二品中“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同样的方法也可以说,“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意思就是说,从火的所燃木柴方面观察,如果木柴已经燃烧成灰了,就没有燃了;如果木柴还没有燃烧,也没有燃了;除了已燃、未燃以处,以无分微尘方法观察,并没有正燃。用这个方法来证明已燃、未燃、燃时无有燃。

  再者,如同已去、未去、去时无有去一样,也可说“已见无有见,未见亦无见,离已见未见,见时亦无见”,意思就是说,从眼见的所见蓝色方面观察,如果已经见到蓝色了,就没有见了,因为不能再见一次蓝色;如果还没有见到蓝色,也没有见了;除了已见、未见以处,以无分微尘方法观察,并没有正见。用这个方法来证明已见、未见、见时无有见。

  如同“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一样,也可说“燃者则不燃,不燃者不燃,离燃不燃者,无第三燃者”,意思就是说,从火的能燃方面观察,燃者没有燃,因为燃者已有一个燃,不能再有另一个燃;不燃者也没有燃,因为不是燃者当然不可能有燃;除了燃者和不燃者以外,没有第三类的燃者,因此也没有燃。

  同样的,“见者则不见,不见者不见,离见不见者,无第三见者”,意思就是说,从眼见的能见方面观察,见者没有见,因为见者已有一个见,不能再有一个见;不见者也没有见,因为不是见者当然不可能有见;除了见者和不见者以外,没有第三类的见者,因此也没有见。

  以上遮破已去、未去、去时的方法,同样遮破了已燃、未燃、燃时的火存在的比喻,以及遮破已见、未见、见时存在眼见。

  因此“以火的比喻证明眼根存在”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所以,“不能见自而能见他物”的观点不成立。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

  眼根,在没有见任何色法的时候,就不是能见,因为没有见到色法,就不应该称为能见,所以说“而言见能见”是不合理的。眼根不能见,就像柱子不能见一样。

  假设从组成偈颂的侧面来看,“则不名为见”的后面接“以见名能见”,更合理一些;但在讲解时,应当是“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

  (三、以有无见的行为,破见者能见)

  (他宗观点3)假如对方的人说:眼能见、见者能见。

  如果这样的话,就要观察,见的所作是与见者观待,还是与非见者观待?实际上,两种情况均不合理,为什么呢?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第一种情况,有见行为的见者,再有见的话,这不合理。否则见的所作,就会有两个所见,同时能见也应成两个能见,存在这种过失。

  第二种情况,没有见行为的非见者,也不能见,因为离开了见的行为,就像指尖不能见色法一样,非见者也不能见色法。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也可以与前面的“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结合起来理解。

  (他宗观点4)有些人认为:就像生法一样,相似的见法,没有所作,生了就灭,所以不见对境。因为没有所作,所以即使“见不能有见”,也能够证明见是存在的。

  自宗中观回答说:如果见的所作不存在的话,那么见也不存在,因为离开了见的所作,见就同空中花一样,根本不存在。所以怎么能说,没有所作的见存在呢?

  如果站在世俗谛的层面讲,要承认见存在,就一定要承认见的所作存在。

  如查站在真如的层面讲,就应当承许见的所作不存在,也要承许见不存在。

  《中观四百论》第十破我品中讲:“有动作无常,虚空无动作,无用同无性,何不欣无我”,意思就是说,我如果有运动、作业的话,那么这些运动、作业都是无常的;我如果没有任何运动、作业的话,像虚空一样,那么就没有任何作用,就如同本性虚无的法一样。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喜欢无我的真理呢?为此,他们讲的道理不能妨害见不存的观点,我们的观点没有证明见不存的过失。

  (四、以见者不见自,破:见者存在,所以见存在)

  (他宗观点5)其他宗的人又说:既然不承认“而言见能见”能够证明作者存在,那不是作者,还会是什么呢?没有了。我们是以能见存在,从而证明见存在,所以不会有你们中观所说的过失。成为能见的这个见者,就是作者,可以是识,也可以是我,它们都是存在的。

  由于作者存在,也就证明了见是成立的。

  自宗中观反驳说: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前文中,以“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破了见。

  同样,遮破见者也可以用遮破见的方法,“见者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意思就是说,见者不能见到自己的本性,既然不能自见,怎么能见到其他东西呢?不能的,所以见者不存在。如果见者存在的话,就应该既能见自又能见他。

  所以,就如同见不存在一样,见者也是不存在的。

  (五、以见者不存在,破:所见与能见存在,所以见存在)

  (他宗观点6)其他宗的人又说:见者是存在的,因为它的作业与能作是存在。如果是无有的法,就不会存在作业与作,就如同石女儿本来就不存在,那么就不存在它在做什么事情。

  作者,由于能见与所见是存在的,所以就如同砍伐者存在一样,因为有作业与能作存在的缘故,见者是存在的。

  自宗中观反驳说:所见与能见并不存在,怎么能由此而证明见者存在呢?所见与见,都观待见者,应当先分析见者是不是存在: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如果这里有个所谓的见者,那么它是观待眼根见,还是不观待眼根见?

  第一种情况,假设是观待眼根见的所谓见者,那么是已成立的见者观待见,还是未成立的见者观待见?

  已成立的见者,并不观待见,因为他再观待见没有用了。见者已经成立了一个见,不应该再建立另一个见。

  未成立的见者,也不观待见,因为见者不成立,就如同不存在的石女儿不会观待见一样。

  第二种情况,假设是不观待眼根见的所谓见者,也不观待见,因为见者不成立。

  也就是说,观待见后成为见者,不存在;不观待见的见者,也不成立,这一点前面已阐述过了。所以,“离见不离见”的见者,均不存在。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如果见者不存在,那么无观待因缘的所见与见,也就不可能存在,这怎么能由所见与见存在来证明见者存在呢?不行的。

  (六、以识不存在,破:所见与见的识果存在,所以见存在)

  (他宗观点7)对此其他宗的人说:“所见是存在的,因为它的果存在。就像依靠父母而产生儿子一样,依靠眼见色而产生眼识。”

  依靠所见与眼见而产生眼识,在三者因缘集聚中,产生有漏的触;与触同时产生的是受;依靠受的缘又产生爱,这样的话,就具足了有漏的识、触、受、爱四支。所以,所见与见的果是存在的。由于果存在,因此所见与见是存在的。

  自宗中观回答说:假设识、触、受、爱四者存在,那么所见与见两者就存在,但识、触、受、爱并不存在。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因为没有见者,也就没有所见与见,这一点已经阐述过了。这样的话,识、触、受、爱四法,怎么会存在呢?所以,识、触、受、爱四法并不存在。

  (他宗观点8)对此,其他宗的人说:所见与见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果存在。这里,以爱的缘,而产生了取、有、生、老、死。因为取、有、生、老、死是由识、触、受、爱四法产生的,所以识、触、受、爱存在,因为它们的果取、有、生、老、死存在。

  自宗中观反驳说:假设识、触、受、爱四法存在,那么取、有、生、老、死就存在,但是因为所见与见不存在,所以识、触、受、爱四法就不存在。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意思就是,十二因缘分、一切法均不存在。

  (七、以破眼根法,破其余五根)

  可以类推剩余的耳鼻舌身意五根,也与眼根一样不存在;声香味触法五境,以及耳鼻舌身意五识,都不存在: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八、教证)

  世尊曾说:“眼不见诸色,意不知诸法,谁不入世间,此为第一谛。何以缘聚见,尽说作引导,彼地执胜义,精通为假立。”

  又言:“依于名色已,虽生此眼识,色非依于眼,色亦非眼移。无我不净法,立名我与净,于无颠倒立,彼中生眼识。由识灭生中,见识尽与增,皆无去来空,如幻瑜伽见。”

  《圣优波离请问经》中也说:“眼具一切见,是眼见众色,夜无缘不见,不具是分别。眼依光明见,悦不悦众色,如是依光见,故眼永无见。耳闻悦意声,彼永不入内,彼去不可得,分别生诸声。”

  再有,“歌舞乐音非所取,如梦愚者贪执因,毁贪妄念无知者,凡惑如仆成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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