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儿眼力强,可以依靠眼见现量天天回家;而南北迁徙年年回家,就得依靠比量推理了:这路线肯定能回家,以前跟亲鸟飞过之故
吃瓜逻辑名著量理宝宝碎碎念5
14、留种瓜籽之十:识缘境产品之二自利比量(10品,61-78,460-626)
14、1比量之法相=自利比量之法相: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自利比量的法相是通过三相推理来了知所衡量的意义。三相推理具足就是真正的比量,三相推理不齐全叫相似的量,不是真正的量。
量=现量+比量=现量+比量(自利比量)=现量+比量(自利比量+他利比量)
三相推理=宗法+同品遍+异品遍
14、2宗法之法相: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宗法:在欲知法上面如果因成立,就叫做宗法。作为衡量的事就是欲知法,因在所诤事上成立,成立的情况有两种:有一种是现量成立,有一种是比量成立。
14、3宗法分类=真实名称+假立名称: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宗法之真实名称=欲知有法+所立法,两者的聚合;柱子+无常=宗法
宗法之假立名称=欲知有法(所诤事);柱子=宗法
宗法之假立名称=所立法(未知法);无常=宗法
虽然所立法无常也可以叫宗法,它们有法+所立法(柱子+无常)的聚合也可以叫宗法,但是一般情况下,为了准确而精练地表达某种意义,宗法是指所诤事或者欲知有法柱子。
A:宗法真实名称法相: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宗法真实名称=有法+所立=聚两者义取名;这种名称都是众所周知的,原本就是成立的。
B:宗法假名非所立: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所立的法相=没有已证+没有已违+认定的所量,单独的有法柱子、所立法无常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有法和法的聚合柱子+无常才是真正的宗法、真正的所立。
14、4同品异品的法相: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这个问题没彻底搞清楚,实际运用时,经常会遇到自相矛盾之处,以后继续关注。
“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瓶子。”
A:同品+异品
同品:宗法和对境(喻)以所立法相同叫做同品。柱子与瓶子是以无常的方式相同的,是柱子与瓶子叫同品?还是柱子与无常叫同品?还是所作与无常叫同品?不同的例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感觉。
异品:宗法和对境(喻)以所立的法不相同叫做异品。
B:同品遍+异品遍
同品遍:某法存在,另一法就存在,这就是同品遍;如果所作的因在所立无常上面存在或者容有,这就叫做同品遍。所作≤无常叫做同品遍,所作和无常之间的关系叫做同品遍?!
推同品遍的时候从因后推立宗:“如果是因,那么决定是立宗”,如果是所作,则一定是无常;
异品遍:某一法不存在或不是,另一法就不存在或不是,这就是异品遍。异法中不存在叫做异品遍。非无常(常有)与非所作之间的关系叫做异品遍。
推异品遍的时候应该倒过来从立宗后推因:“如果非为所立,那么也绝不是它的因”。如果无常已经不是了,即无常已经倒转为常有,那么它的因所作也不是,或者说所作也不存在。
C遣余安立:相同的对境指的是宗法(欲知法、所诤事),是以遣余的方式来相同的,而且是与假名的宗法相同。因为真名的宗法是(欲知事+立宗)聚合的法,聚合的法不可能相同。并且也不是以自相的方式来相同,柱子的自相和瓶子的自相也不可能相同,它们之间一点儿相同点也没有,因为都在刹那刹那地变化。
14、5正确因观待三种事: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安立因=观待宗法+观待同品+观待异品。
真正的推理必须在同品上遍+在异品上不存在,是因,是立宗;立宗反了,因也同时反了,这样的因才算是正确的因。纵然其中一个事在真实中不成立,但是在识面前成立。找不到异品喻的现象是存在的,但异品喻在遣余识面前决定可以成立,所以说识前承认三种观待事,这种推理也是合理的。因和立宗之间是依靠遣余来破立的,不能用接触不接触的观察方法。
14、6因之分类:遮破他边固定性,安立为因定数四。
推理四种因=真因+三种相似因(不成因+相违因+不定因)。因在宗法上有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因在宗法上成立=真因+相违因+不定因;因在宗法上不成立=不成因
14、7真因的法相: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宗法成立+相属决定(关联确定)就是因无错谬的法相,因和立宗之间必须有一种决定性的关联,要么是同体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
14、8真因的事相: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区分时间、地点、形象,只是引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烟或者“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所作,作为推理的因就可以了。我们将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执著为一体,以这种方式来运用不会有任何过失。
14、9真因的名相分类: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从相属的角度,真因=同性相属因+彼生相属因
从建立的角度,真因=证成义理因(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证成名言因(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
从能立的角度,真因=共称因+事势理因,共称因就是一般世间共同认可的
从所立的角度,真因=无遮因+非遮因
从论式的角度,真因=建立肯定因+遮破否定因=建立肯定因(自性因+果因)+遮破否定因(不可得因)=自性因(不可得因)+果因
自性因=净尽差别自性因+观待差别自性因。
果因=因反体证的果因+先因证成果因+因法推知果因
不可得因=本体不可得因+相违可得因(14种),很难绕清
本体不可得因=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果不可得+能遍不可得
14、10自性因法相: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A:凡是建立本体无二无别的“是”,且具有三相的法就叫做自性因,如果这个因是的话,那个所立也是,它们之间有这种“是”的无二无别的关系。柱子是所作也是无常,这叫做自性因。自性因完全是同体相属,以一体的方式存在。
B:自性因=净尽差别自性因+观待差别自性因。
净尽差别自性因,“柱子是无常的,因为存在之故”,存在不观待任何理由之故。它的理由找不到,除了自然规律以外再也找不到其他理由。
观待差别自性因,“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它要观待所作。
14、11果因法相: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彼之同分摄其内。
能证成其“有”的三相齐全的因就是果因的法相。凡是一法具有另一法,也就是说在所诤事上具有立宗,这都必须通过因来建立,而且具足三相,这就是果因。“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果因的条件是彼生相属,用他体的方式存在。
14、12不可得因法相:遮破所破具三相。
在遮破某个法的过程中具足三相,从相属的角度讲,可以归纳在自性因当中。
14、13相似因法相:某因三相不成立。
用三相推理进行推断的时候,如果因不具足上面所讲的立宗、同品遍和异品遍这三相,或者说三相在推理上根本不成立,那就叫做相似因。凡是三相不齐全的所有论式全部安立为相似因。只说不成、不定、相违,就可以全部否定别人的观点,根本不用说很多话。
14、14相似因分类=不成因+不定因+相违因(不容有因)
不成因=外境不成因(6+3个)+心前不成因+观待论者不成因
不定因=不共不定因(4个)+共同不定因(2+4+2个), 同品+异品在有+无+见+不见+遍+不遍之间的组合,师讲得比较简单,基本没绕清,这需要做大量练习题才能意会。
相违因以欲说者的角度分=明说相违+暗说相违+说有法相违+说法相违,
相违因观待论式分类=不可得相违因+自性相违因+果相违因
14、15不成因法相:宗法因无不成因。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论者一或双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说。
在宗法上运用的因根本不存在或者不成立或者说根本不是它,这就是不成因的法相。不管在外境上还是在心识前,敌论者或者立论者前,所运用的因在宗法上不成立。
14、16不定因法相:不定生起犹豫因。非宗法外不成立,不共不定有四类。异于宗法俱涉共,分类正余不定因。
宗法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在立宗上尤其是在同品和异品方面产生了怀疑,这样的推理叫做不定因=不共不定因+共同不定因
如果因在宗法上成立,因在同品和异品上均不成立,这样的推理叫做不共不定因:
如果因在宗法上成立,因在同品和异品上均成立,有过遍的过失,叫做共同不定因,
14、17相违因法相:因成遍反即相违。
在宗法上因肯定是成立的,但是所立和因之间有完全相违的关系,所以这叫相违因。
不定因,虽然因和所立不相违但是不能遍,它是在遍和不遍的问题上进行分析的。而相违因是从因与所立完全相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
14、18“所立”的法相=观待否定五种法相+观待肯定一种法相:集量论说具五相。理门论中所立许。
从否定的角度,“所立”的法相=本体+唯一+自身+承许+不相违,《集量论》“本体唯一说,自身许不违”,这五种法相其实是否定了五种法相的违品,从而间接肯定了五种法相。
从肯定的角度,“所立”的法相=承许宗法,《理门论》中所谓的所立只是承许,也就是说敌论者和立论者都知道承许、建立了一个观点,这就是所立的法相。
14、19“所立”的事相:名言共相执自相,即是所立之事相。
我们自宗所立的事相就是将总相执著为自相的一种聚合,名言总相和自相的事物两者混为一体的有法和法的聚合部分,或者说是总相、别相的有法、法的聚合部分。比如声音是无常的,立论者耽著于自相的声音无常,也就是说他脑海里面的概念是执著事相;敌论者进行破斥的时候,也是针对这种自相总相混为一体的法。
14、20相违法的法相:相违成立宗上抵。
一立宗就出现一种抵触,出现一种相违,这就是立宗当中的相违。这里的相违是我们在判断、推理的时候出现的一些相违的法,主要从这个角度来讲的。
14、21相违法的分类:从对境的角度分类=现量相违+比量相违=现量相违+比量相违(事势理相违+承许相违+共称相违)。
A:现量相违法相:立宗即与受相悖,即是现量之相违。立宗与亲身感受体会不符。
B:事势理相违法相:如若三相事势理,抵触立宗因相违。立宗与三相推理不符。
C、承许相违法相:可信之词与立宗,抵触信许之相违。立宗与可信言辞不符+自相矛盾。
D、共称相违法相:立宗与世共称悖,即是共称之相违。立宗和人们共称的道理完全相违,
这里的立宗不一定是三相推理的立宗,平时自己说一句话也算一种立宗。
14、22共称的产生:随意所说已证实,是故共称亦成立。
世间使用名词成,承许彼者即共称。彼于一切所知法,可故共称遍一切。
语言与外境的自相没有任何关系,名和义没有自相的关系,所有的名言,全部是命名者凭自己的意乐和想象力假立的,由此共称得以立足。可说共称是指我们对任何一个法都可以用不同的名称,每个法都可以有很多的名称。
14、23共称比量:可共称于事成立,然依名称与说意,名词若成即说成,故谓名成之共称。依于共称比量证,相违不误不可能。共称若由事理成,如比量境成决定。依欲说意所命名,诸名无有何不用。
A:任何一个名称都可以用于任何一个事物,当然成立也要有个原因,凭想象或意图可以对任何一个法随便安立名称,这就叫做名称共称。
B:名称共称是一种比量,比如:“任何法可以用月亮来共称,人们凭自己的想象可以安立之故。”我们用这种推理进行论证也是可以的,这种推理就叫做共称比量。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个法,用其他任何一个名称都可以代替,可以共称之故。那这种共称会不会有另一个比量对它有害呢?没有。
C:比量=真实比量(对境固定)+共称比量(对境不固定)
真实比量的对境决定是唯一的、是固定的。以彼生相属来推理,如火和烟之间的关系,烟唯一是在火中产生;但是共称比量的对境并没有固定,因为它是依靠自己的意乐和想象力发挥而命名的。是可以变动的,范围极其广大。任何一个名称不可能存在无法应用于某法上的情况,它可以用在任何一个法上,而且没有世间的违害。当然,这是从将来可共称的角度来讲的。
14、24共称比量是事势理:诸所用名乃共同,若于一成于众成,此者乃为事势理。
是故随欲所命名,显然普及一切法,予以遮破世间害,故违共称即意趣。
名称共称的比量是事物的事势理,不管有理由也好没有理由也好,凡是涉及想说意乐的所有名称都是一切法的共同之用。只要以欲说而取名———凭自己的想象力来称呼的话,也就是从可共称的角度来讲,它可以成为一切事物的共同名称,如果在一个法上能够成立这种名称,那么在其他任何法上都可以成立。这就是事物的事势理。月亮之名可用于任何事物上是以什么理来成立呢?以事势理成立。这里并不是从已共称而是从将来可共称的角度安立的。
如果说月亮只能用在怀兔者上,那肯定有世间共称的违害。因为命名是凭我们的分别念假立的,而我们的分别念可以将任何一个事物作为对境。这一点以我们自证可以成立,以比量也可以成立。如果这一点不能成立的话,那有世间的违害,这是所谓的共称相违。从建立的角度来讲,名称不仅对人们已经称呼的法可以运用,而且这种名称在还没有称呼的任何一个法上也可以运用。从遮破的角度来讲,如果不能运用的话,那就有世间共称违害。
14、25共称分类=真实共称+假立共称
A:真实共称:人们已经有这个称呼了,比如说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知言解义的众生叫人,这样的名称是人们已经共同运用的,这叫做真实的共称。
B:假立共称:是指将来可以共称,比如说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虽然人们现在已经共称为黄牛,但是我们以理推理或者从假立的角度来讲,它也能以其他动物的名称来称呼,如骏马等。用其他名称来代替也没有任何相违,这叫做假立的共称。
14、26称名=真的称名+假的称名: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A:真的称名:不观待任何其他理由或者必要,最初的时候命名大师看见一个事物就给它立下一种名称,以一种名称为之命名,这叫做真名———真正的名称。比如说,最初的时候古人看见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就给它命名为黄牛,并没有任何其他的理由,从此之后,人们都依靠这种名称来理解它、判断它、分析它,这就是所谓的真名。
B:假的称名:所谓假名,首先有事物,而且它有真实的名称,然而由于有了各种原因和必要,一个事物的名称就套在另一个事物上面,这叫做假名。比如说我看见一个人特别笨,又因为我看见黄牛也特别笨,于是就叫这个人“黄牛”来说明这个人很笨。假名能不能代表前面的动物呢?不行,只不过它的名称套在另一个事物上面而已。这是真名和假名之间的差别,也有从时间、形相、事物的对境方面的不同差别。
假名的缘由: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安立假名=相似+相属=相似+相关=A相似+相关(B果取名为因+C因取名为果+D整体的名称取在部分上+E部分的名称取在整体上),在不同的场合中,取名的方法也完全不相同。
14、27错乱命名:
A:于此自相及共相,误为一体令趋入,命名老人立名称,依此错乱取外境。(第5品)
分别本性即错乱,浮现名言义共相,于彼耽著为外境,彼即假立名所诠。迷乱习气熏染故,命名之时混合立,名言时亦如是知,故虽错乱亦真实。(第5品)
对任何一个事物,刚开始的时候,世间当中的命名老人,把自相和共相误认为一体而取名;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后来,人们依靠这种错乱也可以取到它的自相境。
我们到底说的是什么呢?说的全部是名言总相;所说的内容是什么呢?就是义总相。耽著的是什么呢?耽著的是:依靠名言总相,认为已经说了对境自相。无始以来,人们有这样的一种迷乱习气,将内心总相与外境自相,以迷乱的分别念联系在一起,在运用的时候,就可以无误取境。
人们取名称时,只要有共相就可以了。因为取名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名言,遮破它的存在或者建立它的存在,因此,没有自相也可以破立。
B: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第4品)
任何一个词语,任何一句话,比如我们说瓶子、树木、旁生等,它们都具有两种功效。建立它自己的本体,排除它以外的法,具有这样的力量。
14、28释词+说词:名称释词及说词,彼者释说有四类,相违以及不相违,时尔相违时不违。此等名称种类词,诸位智者分二类。(第8品)
名称=A以释词理由而决定的+B以说词理由而决定的=事物的名称+种类的名称
说词和释词两者共有四类情况=C两者是矛盾的+D不矛盾的+E时而矛盾+E时而不矛盾。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