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中观庄严49笔记
1、科判
中观庄严论释=初义(顶礼+立誓)+论义(甲一+甲二)+末义(结文)
=顶礼(1,1课)+立誓(2,2课)+甲一、所说支分(4,2-32课)+甲二、所说论义(5-194,33-128课)+结文(195,128课)
甲二、所说论义=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乙二、如是分析之必要
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丙一、名义(7,33课)+丙二、译礼(8,34课)+丙三、论义+丙四、尾义
丙三、论义=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丁二、以赞如是二谛之理而摄义
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己一、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己二、宣说世俗中有实法存在
己一、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庚一、立根本因(14-21,34-38课)+庚二、建其理
庚二、建其理=辛一、建立宗法+辛二、建立周遍
辛一、建立宗法=壬一、建立离实一+壬二、建立离实多
壬一、建立离实一=癸一、破周遍之实一(28-40,39-49课)+癸二、破不遍之实一
癸一、破周遍之实一=子一、破别能遍之实一+子二、破虚空等总能遍之实一(40,49课)
子一、破别能遍之实一=丑一、破常法之实一(28-38,39-47课)+丑二、破补特伽罗之实一(39,47+48课)
丑一、破常法之实一=寅一、破他宗假立之常物(28,39+40课)+寅二、破自宗假立之常法(29-37,41-45课)+寅三、如是遮破常法之结尾(38,46+47课)
寅二、破自宗假立之常法=卯一、略说能破之理(30,41课)+卯二、广说彼理(31-37,41-45课)
卯二、广说彼理=辰一、以前识之境跟随后者不合理而破(32,41-45课)+辰二、以前识之境不随后者不合理而破(33-37,45课)
辰二、以前识之境不随后者不合理而破=巳一、对境无为法有刹那性之过(34,45课)+巳二、若如是承认则有过(35-37,45课)
巳二、若如是承认则有过=午一、若观待缘则成有为法(36,45课)+午二、若不观待则成恒有或恒无(37,45课)
癸二、破不遍之实一=子一、破实一之外境+子二、破实一之识
子一、破实一之外境=丑一、破粗大之实一(43,49课)+丑二、破微尘之实一
40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一子二、破虚空等总能遍之实一:
异方相联故,诸遍岂成一?
43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一丑一、破粗大之实一:
障未障实等,故粗皆非一。
2、什么是能遍和所遍呢?
能遍=“人”+“瓶子”=遍于一切的所遍
所遍=(男人+女人+东北人+南方人)+(金瓶+银瓶)=即是别法
3、所谓的遍,顾名思义,也就是周遍于一切的意思,它可以分为两种:一体遍和异体遍。
3、1一体遍:若干个法以一体的方式跟随着这一法的自性,就像总法和别法一样。
从某一角度来讲,瓶子与金瓶并非他体的关系,瓶子是总法,金瓶是别法,瓶子可以遍于金瓶、银瓶等,这就是所谓的一体遍。
如瓶子的下属有很多别法——金瓶、银瓶、东方的瓶子、西方的瓶子等等,这些都属于瓶子的范畴,所以瓶子叫做总法,下属各式各样的瓶子即是别法。
3、2什么又是异体遍呢?异体遍是指在某种范围内以他体的方式普遍存在,比如白色的衣服依靠红色等其他染料涂色时,染料的颜色遍于衣服之上;或者,阳光照射在大地上,这就是以他体的方式普遍存在,也叫做异体遍。
4、从某一个角度来讲,虚空、时间、方向能遍于一切。比如虚空,房子的里里外外都存在虚空;时间可以周遍于未来过去现在,任何一种法都受到时间的约束;不管任何一个法,都有东南西北四方四隅的方向。所以,这是一种总的能遍
“瓶子”=能遍+总法+一体遍 “金瓶”=所遍+别法
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假立的关系,导致所遍与能遍能成立。一一观察时,真正实有的一种关系根本不可能存在。
5、子二、破虚空等总能遍之实一:异方相联故,诸遍岂成一?
所谓的别法,是存在于不同时间、不同方位的,如果这些别法互为关联,那么,遍于一切的能遍怎么会存在实有呢?不可能存在实有。
6、胜论派观点:总法是实有,大总可以周遍一切,比如“有”,除石女儿等不存在的法之外,凡是存在的法全部可以用“有”来代替;小总遍于同类事物的总法,比如“树”,并且总法与别法是实体互异。
中观破法:总法与别法在异体+一体时都不存在
如果总相“有”与下属的树木是异体,这样一来,树木不应该“有”了,二者他体的缘故,所以总法与别法不是异体存在。
如果总法与别法为同一实体,则所谓的“有”与树木一体,“有”与牦牛一体,这样一来,会出现树木和牦牛成为一体的过失,所以总法与别法不是一体存在。
7、破能遍实有存在--能遍与所遍在异体+一体时都不存在
如果说能遍与所遍毫不相关,是异体,如此则根本不能安立为遍。比如树木,它如果与下属的松树、柏树、东方的树、西方的树等任何树都无有任何联系,则所谓的“树木”能否遍于这些别法之上呢?不可能遍。所以能遍与所遍不是异体存在。
如果说能遍与所遍紧密相联,那么,东方的树木和西方的树木是不是一体?是一体的话,东方的树变成西方的树、所有的别法全部成为一体了。任何人也不敢承认,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能遍与所遍不是一体存在。
8、破能遍实有存在--各自的能遍是一体+不是一体时都不存在
如果能遍是真实一体的缘故,喇荣山沟里长出一棵树的话,全世界的所有树都应该同时生长;或者一个人死亡,全世界的人都会同时死亡,但这也是不可能的。
如果承许各自的能遍不是一体,所谓的总能遍又如何成为一体呢?因为别法中东方的树、西方的树……有多少个所遍,所谓的总能遍也会变成如此多的数目,这显然与能遍是普遍于一切的实体法相违。
9、学习《中观庄严论释》这部论典,对因明的学习会有很大帮助,因为本论对总相、别相以及遣余等概念讲得比较多。所谓的总能遍也就是否定非其本身的一种遣余,在外境上并不成立。比如瓶子是总能遍,它下属的所有金瓶、银瓶全部用瓶子可以涵盖,而所谓的瓶子是通过遣除非瓶以后,在分别念面前建立的一种概念,它并非以自相成立。比如有枝有叶是树的法相,当我们见到有枝有叶的物体时,脑海中除了树木以外的钢铁、大地、牛粪等全部都会遣除,由此假立了树木的总相或者称之为树,它实际上是遍于一切别法的相。
按照《量理宝藏论》的观点,在我们脑海中出现的这种遣余的概念,人们称之为“总”,这样的“总”并非真实存在,是一种无实法;“别”则是一种有实法。比如“瓶子”是所有瓶子的总相,它只能在分别念面前存在,而别法——金瓶、银瓶等,可以用眼睛看、用手触摸,它是一种自相,可以在外境中存在。
人们在进行破立、取舍的时候,需要将现量见到的自相和遣余所得到的总相混合在一起。比如我说“将瓶子拿出去”,听者依靠这种语言的总相,与自相的红色瓶子相结合,然后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说者也是把脑海中瓶子的总相和自相的红色瓶子混为一体。意思就是说,将总相耽著为自相,然后我说“将瓶子拿出去”,这就是破的道理;“将瓶子拿过来”则是一种建立。通过这种总相与自相混合的方式,人们可以进行破和立。
对于人们日常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没有观察,如果真正详细观察,其实都是将自相和遣余的总相混在一起进行取舍的。因明中虽然承许其中存在一种错乱的成分,但是,依靠这样的推理可以作出取舍等行为。
10、什么是总相,什么是别相呢?
所谓的总相只是遣除一种反体,比如说瓶子,除瓶子以外所有不同类的法全部排除在外,而同类的瓶子全部可以涵盖。
别相则既要遣除同类又要遣除异类,比如说金瓶,它不仅将瓶子以外的不同类法全部遣除,包括银瓶、铜瓶、铁瓶等同类的瓶子也一并遣除,因此具足两种反体。
实际上,总相和别相都是将多体假立为一,比如所谓的金瓶也有东南西北、过去未来等很多的金瓶,只是将多体假立为一而已。对于总法进行遮破之后,别法也就不攻自破了。
11、丑一、破粗大之实一:障未障实等,故粗皆非一。
所谓的粗大实际上是数多极微聚合的部分,比如内在的身体。五蕴的身体肯定不是实有,因为存在被衣服覆盖的部分和未被衣服覆盖的部分。由此可知,粗大部分也并非实有。
12、破粗大的实法存在--一体时不存在
内在的身体, 假设说为实体,那么,遮障的部分与未遮障的部分是不是一体?如果是一体,遮障的部分已经成为未遮障,无有遮障的部分也应该被遮障了。
如同身体被衣物遮障未遮障的部分以及运动静止、染色未染色、焚毁未焚毁等,这些迥然不同的许多法又怎么会变成一体的自性呢?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13、破有支与支分存在--异体+一体时都不存在
有支是指整个身体,支分是指遮盖和未遮盖的部分。
如果承许一体,由于有支的本体是一体的缘故,支分也应如同有支一样不可分割。比如身体这一有支是一体,就不应该出现手、脚等众多组成的支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有支与支分他体,这样一来,应该除手脚等支分以外见到另外一个有支的身体,而且,所谓的有支不应该遍于所有的支分,身体的有支又该如何成立?无论如何都无法成立。
14、破有支与支分存在--对积聚进行遮破
积聚,如果是脚上存在一种有支的积聚,手上也存在一种有支的积聚,此二者是他体的,如此则导致手、脚等整个身体的部分完全分开,又怎么会积聚为一体呢?如果说是一体的话,左眼变成右眼、左耳变成右耳,或者鼻子变成耳朵等,过失更加明显。
因此,只不过通过分别心将众多分支聚合耽著为一体而假立为有支而已,除此之外,成实的一体法根本不可能成立,只有如此,一切名言才极具合理性。相反,如果有支是的的确确存在的一法,也就不可能避免一体、异体等理证观察的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