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6品观相属33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4品)+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5品)+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205)+戊二、别说。
戊二、别说=己一、观察相属(6品)+己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庚一、破境之相属+庚二、建立心前相属+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二、建立心前相属=辛一、心如何连结之理(225)+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227)+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228)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辛一、建立法相+辛二、认识事相+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壬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癸一、证成名言相属(232)+癸二、证成义理相属。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子一、运用因(234)+子二、遣除彼不定。
22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二辛二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22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二辛二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23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一、证成名言相属;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23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一、运用因;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2、遮破境之同性相属,也就是说,无常、所作和柱子三者,在外境上一点关系都没有,它们之间的同性相属在外境上不存在,所谓的相属完全是由心假立的。
3、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对方观点: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对方给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如果“所作无常心连结”,那所作和无常在本体上存在还是不存在?存在的话,说明外境有相属;不存在,那我们运用同体相属来进行推理,就成了可笑的事情,就成了一种不合理的说法。
对方给我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如果所作和无常是用心来连结的,那么这种连结在外境上成不成立?如果在外境上成立,也就是说,就像连结无常和所作的同性相属在心面前成立一样,在外境上也存在这样的连结,那外境上的相属就应该成立。如果在外境上成立了这样的相属,也就是说,所作就是无常,无常就是柱子,这三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如果在外境当中真实成立,那这就是相属。所以,外境的自相相属应该存在。
这是对方给我们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如果所作和无常,在外境的柱子上的的确确连芝麻许的关系也不存在,那么依靠所作推出柱子无常的推理,就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它们在外境上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且,既然外境上所作和无常不是以同体的方式存在,那以所作来推柱子为无常,就完全是一种错误,就像“柱子是石女的儿子,是龟毛之故”,与这种方式没有什么差别。这样一来,你们所谓的外境当中不存在同性相属的道理,到底怎么安立?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4、回答: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所谓相属实际上是假立的,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但假立有两种:有一种是符合实际道理的假立,比如说柱子,它刹那刹那无常,人们通过各种因缘而制造(所作)的缘故,那么这三者有同性相属。这种同性相属,虽然是人们分别念假立的,但是这种假立符合实际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的的确确,柱子是刹那刹那无常的东西,它也是所作的东西,而且这两者在柱子的本体上是不可分割的。虽然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在外境当中不存在,只是心的一种假立,但这样的假立是符合外境的。
还有一种假立不符合实际道理。它是什么样的呢?比如说所谓的柱子,我们承许它是常有的,是非所作的;或者它是石女的儿子,它是瓶子的本体,它是其他麦克风的本体等等。在名言当中,这种假立也是不合理的。
既然假立分两种,一种假立符合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另一种不符合,那我们所谓的同体相属,指的是哪一种呢?指的是前一者。也就是说,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关系称之为同体相属。这种同体相属,从事物本体的角度来讲,所作、无常、柱子三者,应该说互相毫无相干,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凭我们分别念来进行判断的时候,它们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一种关系,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同性相属的概念,并加上了这样一种名称。
这种命名,与我们把石女的儿子、兔角、柱子三者结合起来命名,完全不相同。如果这三者是同性相属,那即使在世间当中,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一种说法。
那符合实际道理和不符合实际道理的两种假立,分别有什么功过呢?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法,依靠它能获得照了境。什么意思呢?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的,柱子是所作的,依靠这种概念和说法,实际上也能真正得到,柱子是无常和所作的这种本体。如果不符合实际道理,我们说柱子是石女的儿子,那依靠柱子能不能得到石女的儿子呢?或者依靠石女的儿子能不能得到柱子呢?绝对不可能的。因此,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途径,可以获得它的真正自相;而不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途径,根本不能得到所需求的事物自相。
在这里,大家一定要知道,所作和无常在外境当中成立一体,但这种一体并不是说反体法,这个很重要。如果是反体法成为一体,那就不合理。然后,心中呈现的所作和无常,应该说是他体,但这种他体并不是实体法。如果按照因明前派的观点,就会认为:所作和无常在本体上是一体,是反体法的一体。但是,这种反体法以他体的方式,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是不可能的。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它们是不可分割的;而反体的法,应该是可以分开的,一个法可以分很多,这就是遣余的特征。因此,你们这样的分法,只不过在分别念面前可以这样成立;而在外境的自相上,应该说是没有的。
因此,我们从这些内容上,应该深深地认识到:所谓的同性相属,在外境的本体上的的确确不存在;但是,我们的分别念进行假立的时候,有一个非常符合实际道理的同性相属。这就是将外境的自相和我们的分别念结合起来,也就是说,通过迷乱因的一番操作,然后才有这么一个概念。
5、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对方提出问题: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烟和火之间,有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如果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若无彼者),那么烟已经成了无因而产生(成无因);如果无因而产生,它随时随地都可以产生,或者说,烟不依靠任何因缘,它是自然而产生的,就像顺世外道所承认的一样,成了这种过失。如果它们之间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火不存在,烟不存在,烟依靠火而产生,有了火,烟可以产生,那这就是有实法的相属,说明在外境当中确实存在相属(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在平时的分别念当中,我们大家都应该有这样的想法:哎!种子和苗芽之间,肯定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在分别念根本没有假立的时候,外境当中,实际上有这么一种关系。不仅仅是种子和苗芽,凡是因和果所摄的这些法,在外境事物的本体上,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存在。很多人的分别念,或者平时我们的习惯,应该是这样的。
但是,这只不过是我们的习惯,或者分别念的串习而已,实际上这种想法没有任何依靠处。怎么没有依靠处呢?
6、萨迦班智达遮破: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外境的烟,没有火的情况下,它不会产生。这么一个无则不生,应该是有的。这一点,我们因明派也是承认的,这不叫彼生相属,因为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怎么不存在呢?前面的火与后面的烟两者,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这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衔接的。没有分别念假立的情况下,尽管它们之间有无则不生,但是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
7、我们在讲因明的时候,不像《中观六论》里面所讲的那样:因也不存在,果也不存在,因果的产生方式全部都不存在,一切万法皆空。没有以这种胜义的观察来进行推断,并没有这样。
我们在讲因明的时候,不管是烟和火,还是母亲与儿子,或者种子与苗芽,任何因和果所摄的这些事物,应该说因没有果不存在,这一点在外境当中也是可以承认的。但是,对于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我们在这一品当中则要着重遮破,即因和果的关系不存在。如果我们讲得比较深一点,前一段时间不是也讲了吗,因为因和果,一个是有实法的时候,另一个是无实法,所以,互相能依所依不合理。不仅是因和果之间的关系不存在,而且,因和果真实的能饶益和所饶益也不存在,应该可以这样讲。
那这样,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释量论》当中,专门讲了因和果的法相,能饶益是因的法相,所饶益是果的法相。既然因和果之间,能饶益所饶益的关系不存在,那因果怎么成立呢?其实,因和果的这种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与自己分别念结合起来的情况下,能饶益所饶益的关系可以成立。如果没有与自己的分别念结合,虽然因缘具足的时候,确实果产生,但是真正互相饶益是不可能的。
就像我们前文所讲的那样,因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产生,是无实法;果出现的时候,它前面的因已经灭完了。什么叫做相属呢?某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就叫做相属。那这样,一个法是石女儿子一样的无实法,一个法是实有存在,那它们之间,有没有舍弃和不舍弃的关系呢?不可能有的。因此,从事物的本质上看,的的确确,所谓的相属是不存在的,相属全部是以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
那分别念假立,是不是像柱子与瓶子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分别念来假立呢?并不是这样。的的确确,外境当中依靠因而产生果,因没有果不会产生,有这样一种状态。但如果说关系,那这肯定是我们用语言说的,用分别心想的。所以这样的情况,人们在立名的时候,就叫做因和果之间的彼生相属。但实际上,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讲,这不叫关系。
有人想:这种关系实际上是错误的,因为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那这样,怎么能叫因果呢?怎么能叫关系呢?是,应该说从事物本质的角度来讲,这是一种错误;但是,从我们世间的传统来讲,这不叫错误,既可以叫因果,也可以叫关系。比如说按经部宗的观点,外境作为所缘缘,眼根作为增上缘,作意作为等无间缘,三者和合,最后产生了眼识,即眼识是依靠外境等因缘具足的情况而产生的。在名言当中,这叫做因果,也叫做相属(彼生相属);与分别念相结合的时候,这可以叫相属,也叫做因果。从本质上找的时候,因存在的时候果没有,它们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找不到的。
8、学习因明也能了解万法唯心,很容易就能了解万法唯心的道理。如果分别念没有作怪,分别念没有进行操作,那外境当中的相违相属、总相别相等,全部不能成立。如果所有的名称、关系等都不成立,那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情,也不会成立。
9、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癸一、证成名言相属: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什么是证成名言理呢?就是依靠三相齐全的推理,了知法相与名相之间是能立所立的关系。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能立所立关系,依靠三相齐全的方式来进行建立,这叫做证成名言理。意思就是说,这个同性相属,是依靠分别念的操作,或者依靠分别念执著的情况下而成立的,它的名言是成立的。如果它的名言不成立,那它就不是真正的因了。颂词是这样讲的:
别人如果问:同性相属的名言如果成立,那它是以证成名言量来成立,还是以证成义理量来成立?
我们首先给他回答:应该是以证成名言来成立。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从名言的角度来讲,它们的同性相属应该是成立的。怎么成立呢?比如说法相和名相: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那么我们说这个动物就应该是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这是在用法相来建立名相,实际上,这是把事物的自相和别相混为一体的一种执著法。为什么呢?因为,最开始立名的时候,看见一个动物有项峰和垂胡,命名者说这叫做黄牛。后来,人们也把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凡是有了这种特点的动物,全部叫做黄牛。就像知言解义的众生,最开始的时候,人们叫做人,从此之后,知言解义成为人的法相。
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这种关系,到底在外境当中存在还是不存在?我们可以说,外境当中不存在。为什么外境当中不存在呢?因为其中的名相,刚才所谓的黄牛或者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应该说是无中生有、虚无缥缈的,唯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立罢了。除此之外,它并没有实相。如果没有实相,那我们说的,项峰是黄牛的法相,黄牛实际上是一种概念,这种概念没有自相,它与法相的结合,就像石女的儿子跟柱子之间的关系一样。所以,它只是一种名称,并不是实际当中存在的。因此,这叫做名言的证成量。
既然是名言证成量,那是不是完全成了假的呢?也并不完全是假的。的的确确,根据我们的习惯和传统,以项峰垂胡可以了知黄牛,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所以,我们这样的推理是正确的。
同样,总相与别相之间也是可以的。我们前面已经学过,总相具足一个反体,具足一个反体的瓶子或树木等是总相;别相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柏树、金瓶、银瓶等,它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法。实际上,具足两个反体的法与具足一个反体的法,它们之间有关系,比如我前面的红色柱子是柱子。这一点,凭我们的习惯和名言也可以知道:哦!这个是柱子,这个红色的柱子是柱子。所以,它们之间有一种关系。但是,这种关系除了分别念以外,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为什么呢?红色的柱子倒是存在,但是柱子是总相,我们前面也讲了,总相是一种无实法;因此,它是柱子的这种概念,除了错乱的分别念以外,是没有实体的。
实际上,木头柱子与名称上的柱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名言证成量可以成立。因此,同性相属的名言证成量,除了名言假立以外,是不实有的。但是,这种名言是符合实际道理的。
总之,法相和名相、总相和别相,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成立;但在实际的本体上,它们的关系是不成立的。在分别念面前,它们也有一种同体关系。
10、我们要知道瓶子、无常、存在三者是一个本体,那就必须通过比量来了知。比量有相似比量和真实比量。相似比量在这里不能用,一定要用真实比量。真实比量有三种因:果因、自性因和不可得因。
比量=相似比量+真实比量=相似比量+真实比量(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
自性因=观待自性因+清净自性因。
自性因:就是它的因和立宗之间,有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这个自性因可以分两种:一个是观待自性因,一个是清净自性因。
观待自性因:因需要观待一个东西,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
清净自性因:它的因不观待其他的法。
11、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子一、运用因: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瓶子、无常、存在三者是一个本体,从名称上应该叫做同性相属,这是成立的。这是由前面的推理来进行说明的,所以这个名称成立。
那现在,义理成不成立呢?义理也成立。怎么成立呢?颂词说:凡是有(存在)的东西,必定是无常(毁灭)的,就像瓶子一样。我们发出来的声音也是如此,这就是自性因。
这里的推法,跟我们平时的推法有点不相同,因为欲知法摆在后面。平时我们是这样说的:声音,它是无常,因为是所作之故,如同瓶子。但是,这里用的方式有点不同。按平时的习惯,这个推理可以这样说:声音,它是毁灭性或者无常的,因为它是存在之故,如同瓶子。那这样,声音是这里的欲知事,毁灭是立宗,存在是因,如同瓶子是比喻,是这样的一种推理方法。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推理呢?这是自性因。观待自性因,比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如同瓶子。所作的话,就是说由某人造作的,它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所以叫做观待自性因。也就是说,因需要观待一个东西。观待什么呢?因为柱子是所作,那是谁做的呢?就是木匠做的。瓶子是谁做的呢?陶师做的。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这叫做观待自性因。
清净自性因,它的因不观待其他的法。这里的推理就是清净自性因:声音是无常,存在之故,如同瓶子。存在的话,谁令它存在的?没有这种说法吧!为什么存在?当然,以因缘而存在,这种倒有。但是,跟所作有点不同,所作有其他专门的作者;而存在,除了声音以外,没有别的专门存在者,所以叫做自性因。
从颂词意义来讲,同品相属不仅在名言上成立,而且意义上也是完全成立的。现在,大家要了解的是什么呢?就是无常、存在、声音三者的关系,它们是同性相属。既然是同性相属,那无常就是存在,存在就是无常,也就是声音。虽然它们在分别念当中可以分开,但实际上,无常就是存在,存在就是声音,有这么一个关系。这种推理不仅适用于瓶子、柱子等无情法,包括人也可使用,如:现在的传法者———我肯定会死的,肯定是无常的,因为我现在在这里存在,就像你这样。这样推的时候,没有一个人会说,你的推理是错的。因为,这个东西虽然存在,但并不是无常,这样的说法是没有的。只要是存在的,肯定是无常的。
12、对方认为:心和事物的最后刹那,因为不能起作用的缘故,它们成了无实法。
回答:实际上,只不过这些法因缘不具足而已,如果在因缘具足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起作用的,所以这种过失不存在。
这个问题倒不是特别重要。最关键的问题,今天大家一定要知道,只要是存在的,肯定是无常的。下课回去以后,你们可以这样想:今天我坐在这个屋子里面之故,所以我是存在的,那我肯定会死。这种推理成不成立呢?如果你觉得有不遍的过失,我们明后天还继续讲这个问题,那到时再进行论证。其实,这种推理是成立的,并没有不遍的过失。
13、因明前派:不仅有实法存在,而且无实法也以无实法的方式存在。
萨迦班智达在《自释》里面加以驳斥: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有实法存在,有实法刹那刹那灭尽,它是以一种自相起作用的方式存在。而你们认为无实法存在,那它到底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存在的理由根本找不到。如果找不到,那你们为什么还要说无实法存在。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226、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二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二:
22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二辛二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第33课)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22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二辛二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第33课)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
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229、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分三:
23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建立法相)分二:
23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分二:
23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一、证成名言相属;(第33课)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233、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分二:
23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一癸二子一、运用因;(第33课)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