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7品观相违39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4品)+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5品)+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205)+戊二、别说。
戊二、别说=己一、观察相属(6品)+己二、观察相违(7品)
己二、观察相违=庚一、相违之总法相(271)+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
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辛一、总说(273)+辛二、别说。
辛二、别说=壬一、不并存相违+壬二、互绝相违。
壬一、不并存相违=癸一、法相+癸二、相违存在之境+癸三、灭除所害之时+癸四、确定相违之量。
癸一、法相=子一、破他宗(277)+子二、立自宗(278)
癸二、相违存在之境=子一、认识相违(280)+子二、遣于彼之诤。
子二、遣于彼之诤=丑一、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282)+丑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
丑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寅一、宣说对方观点(284)+寅二、答辩。
27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一、相违之总法相;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273、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一、总说;
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27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一子一、破他宗;
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27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一子二、立自宗。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28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子一、认识相违;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28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
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28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
2、相违,如果用世间的名词来代替,就是矛盾。所谓相违就是矛盾的意思。
一切万法在本质上、在事物的自相上根本不会有相违;所谓相违,只不过是人们的一种执著而已。
3、庚一、相违之总法相: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什么叫做相违:在我们的遣余意识上安立,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如果一个法对另一个法有违害或伤害,或者说对另一个法的产生、发展以及相续不断存在等有一定的违害,那么这就是它的违品,违品和被违品这两者是互相违害的法。
4、相属的法相:任何一个法,如果它不舍弃另一个法,这就是所谓的相属。
相违的法相:任何一个法,如果它妨害另一个法,这就是所谓的相违。
比如说火和水、光明和黑暗等等,这些应该说是直接相违的,互相有害的,一个东西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东西根本不可能与它同体或者以接近的方式来存在,这就叫做相违。
5、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辛一、总说: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相违=不并存相违+互绝相违
5、1违品有实不并存,
不并存相违:从总的方面来讲,违品有实法实际上是不并存相违。这两个事物是存在的,比如火和水,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两个都存在,这两者都是有实法,这两个有实法互相不会并存,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存在,这叫做不并存相违。
或者说光明和黑暗、无我的智慧和增益、对治和所断等,这些的违品全部是有实法,有实法的两个物体不可能同时存在。
5、2无实互绝之相违,
互绝相违: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比如柱子和非柱子,柱子是存在的,是实有的东西,它的违品是非柱。在这里,非柱子是指柱子不存在的无实法部分。
所谓非瓶实际上是指断开瓶子的无实法,也就是说无遮的部分,这个无遮的部分跟瓶子互绝相违;并不是说,凡是非瓶的所有其他有实法全部包括在这个违品当中。
5、3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观待对境,一个是它的违品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观待不同对境,相违分成两种,一个是互绝相违,另一个是不并存相违。
6、子一、破他宗: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有些论师认为,存在的两个法,实际上成了能害所害的关系,这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他们是这样安立的。
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相违,一定要安立在一个法相上。这样的话,能害和所害这两个法,集聚在一体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能害和所害分开安立,那么因的法相不是果的法相,果的法相不是因的法相。一个法成为能害的时候,它绝对不会又成为所害;当它成为所害的时候,也根本不会成为能害。在一个法的本体上观待另一个违品而言,它既是能害也是所害,这种情况是没有的。
因为所谓的相违,就像火和水一样,当火是能害时,火比较大或者盛燃的时候,它附近的水马上全部都干了,这个水就叫做所害。也就是说,当火成为能害的时候,它根本不是所害;同样的道理,当时的水成为所害的时候,它根本不可能变成能害。
所以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说,它们之间存在能害所害,这个概念非常笼统,到底是火的法相还是水的法相?如果分开讲,能害的法相是这样,所害的法相是那样,那么相违的法相到底是什么样?这样一说,对方也是很难解答。
所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对方所安立的法相不合理。简而言之,不合理的原因就是,能害所害的同体法不可能存在。既然没有同体的法,那么相违到底以什么样的途径来安立?
7、子二、立自宗: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自宗是这样承认的:能害和所害不可能同一个时间变成同体的方式存在,就像因和果一样,观待前后是他体。当然,这种他体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他体,是遮一体的他体。
相违的两个法,一个叫做能害,一个叫做所害。力量比较强的叫做能害,力量比较弱的叫做所害,它们之间就像因和果一样,应该是他体的。怎么说是他体呢?当能害的法存在的时候,所害的法逐渐逐渐会毁灭,依靠能害灭除它、赶走它。
能害所害是不是像因和果那样,能害成了所害的近取因呢?这倒不是,只不过是依靠一个,另一个就马上产生了本体的变化,这叫做能害所害。
那么什么叫做能害呢?就是将对方变成没有能力。意思就是说,第一个刹那相违的两个物体接触;第二个刹那,所害的物体没有能力了,就是它再继续产生的能力没有了;第三个刹那的时候,所害再也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就像火非常强烈的时候,微薄力量的水微尘,这两个第一刹那接触;火的二刹那不断地继续产生、旺盛,而水的第二刹那力量就微薄了,就变成无力了;到了第三刹那,水的相续已经间断了,而火的相续不断地产生。水如果没有遇到这种违品,它永远都可以延续下去;可是遇到这样的违品以后,它再也没有办法持续下去了。
总的来讲,什么叫做能害?什么叫做所害?相违的法相:能害就是将所害变成无有能力、无有力量了。没有两个事物,相违就没办法安立。但是你要安立,就一定要从能害和所害的角度来安立,不能在一个法上来安立。我们讲因和果的法相时,也是以能饶益和所饶益、能产生与所产生的角度来安立的,不可能一个概念因和果全部都已经覆盖了,没有这样的道理。这是讲能害所害的法相。
8、癸二(相违存在之境)子一、认识相违: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所有不并存相违不可能是一个物体。因为一个物体,能违所违或者能害所害的关系不可能有。
如果另一个法是无实法,那不并存相违的说法也没有。因为不并存相违,实际上它们的本体都是存在的,最后其中一者的本体不能与另一有实法共住,是从这样两个有实法的角度来安立的。
这样的能害所害关系,实际上,一定是从相续的角度来安立,而并不是在刹那上安立的。如果在刹那上安立,那么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马上要产生能害所害的关系;但是,从事物的本质上来看,并没有这种情况。因此这里说,相违是相续当中的相违。所谓相续,一个刹那不叫相续,起码三个刹那才叫做相续不断。而刹那上,相违根本没办法安立。原因是什么呢?它们需要依靠相续产生能生所生的关系。
9、既然它们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那相违是不是也变成因果了,是不是跟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一样,依靠一个产生另一个?是不是依靠火产生水,依靠光明产生黑暗?那这样,它们两个之间就应该有一种真实的因果关系。
其实,并没有真实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我们说的时候可以这样说,那为什么叫做能生所生呢?比如说,第一刹那的光明和第二刹那的光明,这两者都会出现,它们出现的时候,因为光明的力量比较强,第二刹那的时候,黑暗就变成没有能力了;第三刹那的时候,原来的黑暗就产生了一种其相续再也不能延续下去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依靠光明而产生的,所以这叫做能生所生的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既然是能生所生的关系,那么光明就成了黑暗的近取因,水尘就变成了火尘的近取因。如果这样,那世间万物的规律就全部混乱了,因为相违的法也是能生所生,相属的法也是能生所生,全部都变成了能生所生。其实,并没有这个意思。
这里,虽然说词句上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但是所谓能生所生,应该是依靠一个事物,使另一个事物变成无有能力,再没有办法延续下去。也就是说,让它产生什么呢?不是像以前相续不断地产生,而是以前的相续变成无有任何产生能力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刚才能害的光明或火使对境这样产生的,这就叫做相违。这种相违并不是在刹那上安立的,而是在相续上安立;如果在刹那上,就根本没办法安立。
10、光明和黑暗会不会变成真正的能生所生关系呢?
没有这个关系,第一刹那接触,第二刹那无力,第三刹那再不能延续下去,这叫做能生所生,这叫做相违。
还有,如果变成没有能力而成了相违,那青稞的种子不能产生水稻的苗芽,青稞种子对稻芽来讲没有能力,是不是这种没有能力也是相违呢?并不是。因为青稞本来不能产生稻芽,从这个角度来讲,不像刚才那样:有了这个事物以后,另一个事物原来的状况从根本上变化并失去了它的延续。
那么黑暗当中是不是产生光明,光明当中是不是产生黑暗呢?
并不是这样,但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这样说。因为有了光明,原来黑暗的相续就不存在;有了黑暗,原来光明的相续也不存在,实际上这里有一种产生。但这种产生并不是我们因果当中的产生,这里的产生是从俱有缘来讲的,我们可以这样讲:黑暗的第一刹那产生第二刹那,第二刹那变成无力,这是从黑暗它自己的近取因当中产生的,到了第三刹那,黑暗的近取因已经灭尽,没有了。为什么第三刹那它要灭尽呢?这是光明对它作了一个俱有缘,光明对它起了一个俱有缘的作用。就像瓶子本来是刹那刹那无常的,而铁锤在旁边起了一种让它的相续不能继续下去的作用,这叫做俱有缘。所以这里,也有相违的事物来对它起俱有缘的作用。也就是说,当它毁灭的时候,相违的事物起了这样的作用。
11、丑一、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对方疑问: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对方是这样说的,外境的刹那如果不相违,那么你们所谓的相续当中的相违,也不应该成立。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讲,所谓的相续都是假的,相续就像军队、念珠一样,它没有实在的实体。这样以后,既然刹那上没有相违,那么相续上相违更不合理,这一点无法安立。
12:回答: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虽然事物的本体上没有相续,相续的实体确实是没有,但是依靠前前刹那有前所未有的后后刹那产生,人们就把它称之为相续。说相违的时候,就是遣除,能遣除者,能毁灭者。意思是说:依靠前前的刹那,后后的前所未有的本体不断产生,人们将之增益为相续。当然,实际中并没有一个相续的实体存在,但是人们把它称之为相续。这种相续,如果第三刹那以后再不能继续下去,被推翻了,那么这就叫做相违。所以,我们自宗根本不会有你们所说的那种过失。
对方说,因为你们相续并不成立实体,所以相续当中的相违不合理。我们说,相续的相违完全合理。所谓相续,就是依靠前前而产生后后前所未有的事物。有两个相违事物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事物的相续再也不能继续延续下去,这就是相违。
13、本质上相违是不存在的;如果本质上相违存在,那么它们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互相都应该从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只不过第一刹那它们接触,从第三刹那,它的相续不能再继续下去的过程,我们的分别念把它安立为相违。
14、寅一、宣说对方观点: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
对方问我们:比如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本来是两个相违的微尘,那么这两个相违的微尘会不会同时并存?
如果同时并存,你们又说不并存相违,那么这个观点就不合理。因为第一刹那,火的微尘也有,水的微尘也有。这两个,如果它们在一刹那中一起安住,那么二、三、四刹那也可以安住。既然它们两个一刹那中互相并存,那就不是不并存了,应该是并存,所以你们不能说它们是不并存相违。
如果你说一刹那也不能并存,那这两个之间,应该有一种因果同时的关系。为什么呢?本来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能害和所害是能生和所生的关系。既然是能生所生的关系,比如说第一刹那间,火的微尘来了,水的微尘也来了。水的微尘和火的微尘两个第一刹那来的时候,因为它们两个不并存的缘故,力量比较大的,这一刹那间马上把对方的微尘摧毁。摧毁以后,在一刹那中,产生火微尘的时候,水毁灭的状态也要产生。那么一刹那中能害在产生,所害的状态也已经出现。这样一来,在一刹那中就有能生和所生,因果同时的过失依然存在。
不并存相违到底是并存还是不并存,如果一刹那间并存,那它们两个不是不并存相违了;如果说一刹那中也不能并存,那么一刹那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这样一来,有因果同时的过失。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第七品 观相违
27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观察相违)分二:
27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一、相违之总法相;(第39课)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27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分二:
273、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一、总说;(第39课)
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
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27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别说)分二:
275、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不并存相违)分四:
276、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一(法相)分二:
27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一子一、破他宗;(第39课)
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27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一子二、立自宗。(第39课)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
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279、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相违存在之境)分二:
28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子一、认识相违;(第39课)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28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子二(遣于彼之诤)分二:
28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一、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第39课)
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
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283、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分二:
28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子二丑二寅一、宣说对方观点;(第39课)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
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