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升万念云 > 量理宝藏

逻辑学-量理宝藏6品观相属30-38小结204-269下

创建日期:2022-03-13

  逻辑学-量理宝藏6品观相属30-38小结204-269下

  16、对方观点:因果无则不生相属。火不存在,烟根本没有,烟依靠火而产生,这说明没有火,烟不可能产生。所以,他们之间应该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

  破法1: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如果无则不生成为彼生相属,那有很大过失。比如左边没有,观待它的右边也不可能存在;那不是就成立了这样的关系———依靠左边而产生右边,或者依靠右边而产生左边,但这是不合理的。然后,长和短、大和小,还有世间当中很多很多相互观待的法,它们都是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不存在,那这样,它们之间全部成了能生所生的关系了。所以,无则不生不一定变成彼生相属。

  破法2: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火和烟之间的关系,它们是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还是反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

  A实体方面:实体的火存在的时候,实际上,实体的烟绝对没有产生,当时,烟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实体火的群体当中,微尘许的烟也找不到。那么在那个时候,它们之间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

  如果实体的烟已经产生了,那它的因———实体的火,早就已经灭完了。在烟的群体当中,火的一个微尘也找不到。所以,过去的火与现在烟的实体,不可能有关系。

  现在的烟和现在的火,虽然可以存在,但现在的火与现在的烟之间,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要成立无则不生的关系,应该一个作为前面的因,一个是后面的果。同时的火和烟,它们之间不会有因果的关系。

  所以,所谓实体的无则不生关系,的的确确是找不到的。

  现在的烟你看得见,而且它应该是实体,但它是过去的火当中产生的,这一点,我们因明也可以承认。在事物的本质上,过去的火当中产生现在的烟,这一点成立。但是,你们千万不要认为:在它们的实体上存在关系。关系没有,产生是有,应该这样来分析。

  B从反体的角度:火的反体当中,产生烟的反体,这是不合理的。火的反体,实际上是遣除了非火的一种假相分别念。这个当中,产生了一种遣除了非烟的假相分别念,实际上,这就是心识的一种操作,火反体和烟反体之间,并没有一种真实的关系存在。

  所以,在外境上无则不生的关系不成立,但无则不生是有的。

  17、对方观点:烟和火之间,有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

  如果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若无彼者),那么烟已经成了无因而产生(成无因);

  如果它们之间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火不存在,烟不存在,烟依靠火而产生,有了火,烟可以产生,那这就是有实法的相属,说明在外境当中确实存在相属。

  凡是因和果所摄的这些法,在分别念根本没有假立的时候,在外境事物的本体上,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存在。

  破法: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从事物的本质上,烟和火之间没有关系。只不过火和木材的因缘积聚,并于一刹那就已经灭完了;第二刹那的时候,烟可以出现,是它们的相续起了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我们不能称为关系。因为如果事物的本质上成立关系,那因果二法必须存在。可是根本没有两个法: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

  在分别念面前有关系,烟和火之间是彼生相属。因为烟和火之间不完全是一种分别念假立,可以说由于这个法的存在而导致另一个法产生,符合实际道理的能生所生,分别念想的角度称之为关系,口里面也称为关系。

  没有分别念假立的情况下,尽管它们之间有无则不生,但是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虽然因缘具足的时候,确实果产生,但是真正互相饶益是不可能的。

  18、对方观点:有些法有产生、存在和最后灭亡的过程,当它没有遇到灭因之前,它一直是存在的。这个灭法,实际上要观待其他的因,它们必须依靠其他的法来进行摧毁。

  破法: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他因所作彼不灭,是故成立灭无因。

  灭法=所毁灭的灭法(所毁灭的瓶子)+已经毁灭的灭法(瓶子已经摧毁完了)。

  A首先,瓶子的灭法如果是无实法,那无实法根本不需要观待其他的毁灭瓶子的因。无实法实际上没有本体,任何一个因不可能让它产生,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因也不能产生无实法。无实法不可能由因缘而产生,这种灭法不成立。

  B如果灭法是有实法的灭法,那它要么是自体的有实法,要么是他体的有实法。

  瓶子的灭法是不是瓶子自体呢?如果是瓶子自体,即瓶子自体是灭法,那灭因自然而存在,不需要其他的灭因,灭法与瓶子自体无二无别,那瓶子自体成立的时候,它的灭法也已经成立。那这样,除了瓶子以外其他的铁锤或者说其他的兵器等,就根本不需要,即不再需要其他的灭因。自体的灭法不需要观待其他的因,直接已经灭完了。

  瓶子的灭法是不是瓶子他体呢?是瓶子以外的,其他一种有实法的灭法。尽管它是依因所造,但瓶子自己的本体就永远不会灭亡。为什么呢?这个灭法跟瓶子的本体是他体的缘故。虽然瓶子以外的他体已经灭了,但是,瓶子它自己的本体,却变成了恒常不变的东西。这样一来,那就有瓶子永远不灭的过失。

  C结论:瓶子不需要观待任何其他东西来进行摧毁,不需要观待其他灭因,它自己也会灭亡的。依靠这种推理,我们对任何一个法进行观察的时候,完全能了知,一切万法的的确确无常,是毁灭的本体。

  瓶子不是依靠铁锤来打烂、摧毁的。瓶子毁灭的近取因,是刹那刹那毁灭的本性;我们面前的粗大部分,是依靠俱有缘———铁锤而变成碎片的,原来的形状,是以它的俱有缘来改变的。

  19、对方观点:任何一个事物,如果它在毁灭的时候不需要观待,那么当它产生的时候,也应该不观待,因为这两者完全相同。

  如果是青稞自己产生自己的果,那自己灭亡,在它的身上,不观待稻芽;但是,从青稞产生稻芽的角度来讲,因为青稞的种子当中不可能产生稻芽,所以不观待的因、不观待的推理,在青稞和稻芽之间不能成立。因此,一切万法在灭的时候不观待其他因,这种推理不一定成立。

  破法: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生和灭不一定要相同。灭不观待,非要生也不观待,这不能相提并论。

  苗芽产生的时候,它必须依靠自己的近取因,如果自己前面的近取因不存在,即使其他的俱有缘存在,也是不可能产生的。但是,灭法不一定要与此结合起来说。为什么呢?你们这样的灭法,如果是有实的灭法也不合理,无实的灭法也不合理。

  柱子、瓶子、森林等任何一法,第二刹那的时候,它不观待任何因,它的本体、自相会灭尽的。这是第一个原因。

  其他的任何因不可能对无实法起作用,这样的无实灭法本来没有本体的缘故,因此不需要其他的因。它自己的本体从来没有产生过,那依靠什么样的东西来进行摧毁呢?

  所以,不管从有实法的角度也好,无实法的角度也好,这样的灭法不需要其他的灭因,

  20、对方观点:上帝创造了整个器情世界。

  破法: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大自在等常法起不起功用?

  如果你说不起功用,实际上大自在就是无实法。

  如果你说能起功用,大自在天能制造万物,能起一些作用,那他的本体是变化而起作用呢?还是没有变化而起作用?如果有变化,但常法不可能有变化的,那明明已经失坏了你们自己承认的常法观点,这是不合理的。

  如果你说没有变化,那他怎么能制造器情世界呢?这是非常相违的事情,不可能的。如果他在一点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制造器情世界,那只有,要么整个器情世界同时造———未来过去现在的法,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出现;要么永远也不能造。但这与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现量法都会相违的,不可能的事情。

  21、对方观点:众生的如来藏是常有的,而众生每个阶段的显现是无常的;自性是常有的,但显现是无常的;这与外道所许的常法没有差别。

  破法:当然有很大的差别。我们佛教所承认的自性常有,绝对不会是实有的东西,完全是一种空性。依胜义量进行观察的时候,它的本体并不是外道所承认的那样———实有的东西。这是两者最关键的差别。如来藏也好,如来的本性也好,详细观察的时候,它们的本体全部是如幻如梦的。而且,我们所谓的常有,它是超越分别念的一种常法。

  22、对方观点:常法没有刹那性的无常,只不过存在一种粗大的改变和粗大的变迁。任何一个相续的东西,它的相续没有间断之前,在眼睛和分别念面前没有消失之前,这个法是存在的。在此之前,这不是刹那性的东西,应该是常有的;只有到了最后毁灭的时候才灭完。

  破法: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如果一开始不是刹那性,那么后来的粗大变化也绝对不可能存在。为什么呢?因为,第一刹那的事物本质如果没有改变,那实际上,最后也不会有改变。如果第一岁到五十九岁没有改变,是一体;那五十九岁的这个人,就还可以再活五十九岁。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的第一岁跟五十九岁没有他体之故。一岁的他,决定可以活五十九岁,这是决定的;所以,这个人五十九岁的时候,还会活五十九岁,有这个过失。

  如果一天一天没有衰老,那么,过了三十天这个人也不会老,也就是说,过了一个月也不会老,怎么会有一年一年的衰老呢?因为,细微的时间没有改变,也就不会有粗大的改变。

  23、对方观点:如果在自相当中没有饶益,没有起作用,那青稞的种子为什么会生起青稞?为什么青稞种子不生水果?那么非因当中也可以产生果了。

  破法:为什么青稞种子存在,青稞的果就可以产生呢?这就是很奇妙的缘起。缘起在世间中是有规律的,就像火的热性一样。比如说我们造恶业,恶业不会产生快乐只会产生痛苦,痛苦就是它的果,这是一种因果关系。我们遣余识和外境结合起来,这就叫做因果规律。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法相,一定是在遣余识面前才能成立。

  因果,在外境当中以现量不可能成立;以比量来推理,外境当中真实的关系也推不出来,因果在本体上没有自相的关系。实际上,所谓起作用只是因缘聚合的时候,它的果自然而然产生。在实际当中,真正有一个作者对这个果起作用,从我们因明的观点来讲,这是不能承认的。

  24、对方观点:随存的三种方式,首先是两者都不存在,然后一者存在,最后另一者才存在,如果这是因果的话,那么在清净的一个地方,首先是牦牛和马都不存在,然后马出现了,最后牦牛也出现了。这样的话,是不是它们之间也成了因果关系?

  破法:这完全是不相同的。首先牦牛和马都不存在,这没有什么可诤论的,然后你看见马,之后牦牛来的话,并不是在别的地方而是从马当中产生的话,就可以说它们之间有因果的关系。但是,首先两者都不存在,然后马存在,但是牦牛怎么来的,这是关键的问题。马出现以后,牦牛从其他地方跑过来,并没有在马中出现,所以它们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25、对方观点:有的因不可见和果不可见,所以因果的随存随灭安立方式不合理。

  比如说有些人着魔了,然后生病。我们一般人就只能看见他正在生病的状况,果应该看得见。可是怎么着魔的,当时以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他着魔,这种状况我们就一无所知,这是因不可见。

  比如我们念金刚萨垛心咒、念一些灭罪咒等,虽然因可以看见,但是它真正消除罪业的相,我们是看不见的,这是法相不成的果不可见的过失。

  破法:这里的因果安立,就像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以可见的因果作为代表而安立的。烟和火,果可以见,因也可以见,在这样的状况中,我们就需要以随存随灭的关系来安立,而并不是说所有的因果全部必须以这两种层次来决定,并没有这样承认,因此你们所说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你们所举的两种情况是不可见的。

  但诸佛菩萨了解这个因果,他们无碍的智慧会现见这一情景,因此不是因果的过失并没有。既然是因果,那么不可现见的过失也没有。因为我们所讲的因果关系,并没有设定所有的因果非要凡夫人能现见,没有这个要求,这是第一层意思。

  26、对方观点:用檀香烧火就会冒出烟,也就是说因檀香烧火是别法,而果却成了总法烟。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这种随存随灭的关系。如果真的有因果之间的关系,那么就有别法檀香火产生总相烟的过失。所以,这两个之间的关系也是不能决定的,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混乱了。

  破法:这种过失我们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这里的因果关系,比如说檀香的火跟檀香的烟,这两个应该有因果的关系,这是无则不生的关系;而檀香的火当中产生总体的烟,实际上并不适合因果关系。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总体,是不实在的,是无实有的东西。既然总法是无实有的东西,那么无实有的东西跟檀香火两个产生因果关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27、对方观点:一些山谷里面的蚁穴当中,有时候也会冒出烟。那这样,可知烟的直接因(近取因)不一定是火。所以,以有烟的原因推出火,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破法: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蚁穴当中冒出烟,不算是真实的烟和火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呢?凡是非因当中所产生的“彼者”并不是它的果。也就是说烟真正的因就是火,而烟的因并不是蚁穴,蚁穴当中冒出来的灰色东西,实际上我们不能把它称之为烟,并不是真实的烟,有可能是雾。

  只有从火当中产生的才算是真实的烟。烟是灰色的,可以冒出来的;而蚁穴当中所出现的这种气,实际上也是灰色的,也可以冒出来。因此,只不过形象和颜色相同才把它误认为是烟而已。蚁穴中所出现的这种灰色东西,我们在这里不能承认为是烟,因为它并没有从火当中产生的缘故。

  28、对方观点:如果非因当中产生的不是果,而火的因本来又是木柴,那么石头或者铁块等通过摩擦而产生的火,就不应该成为火了。

  破法: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A因1:火的因就是火的微尘,这样可以不断地产生。

  石头、木柴,这些并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火的真正近取因实际上是火自己的微尘,火的微尘实际上散布在每一个由大种组成的事物当中。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地水火风四大,或者说具足八个微尘。木头当中也是有的,石头当中也是有的,只不过有些原料,如火柴当中,火微尘的成分多一点而已。这种微尘在木柴或者火柴集聚在一起的时候,只不过是把这些火的微尘凑在一起,火自己的微尘永远都应该在事物中存在,所以说它应该是火的近取因。

  而木柴、铁、石等等,并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它们只不过是把火的微尘组合在一起的俱有因。

  任何一个事物,它的因应该是它自己本体的因,但是它的因不一定要与果的颜色、形状全部相同。所以所谓同类的因,应该说只是它的相续称为直接因,这叫做同类因。所谓同类,比如说种子本来是灰色的,这个苗芽也要灰色,没有这个要求;苗芽绿色,它的果实也可能是黄色的东西。那么它的近取因到底是不是它的种子呢?应该说近取因是它的种子,但是这个近取因与果的形状、味道是不是完全相同呢?不一定相同。

  因此近取因的范围,也应该指定于它的直接因当中,直接的因也属于同类的因,应该可以这样理解。这个因应该这样:一个是与果完全同类的,另一个是与果的一般性质不同的,有两种情况。

  B因2:前后的因果互为异体,各自不同而存在。

  比如说所谓的火,其中第一刹那的火,应该是从木柴或者火柴中产生的。过了一会儿,三刹那、四刹那的火,在火的微尘当中,也可以说火当中产生。再过几个刹那之后,从火当中产生烟,那么烟的第一刹那在火中产生,烟后面的这些相续应该是依靠烟而产生的。这样一来,那么火一般来讲就是它前面有火的微尘,但是刚开始的时候,也应该依靠其他的事物,我们看起来好像是从其他不同的事物当中产生的,有这样的特点。

  29、对方观点:比如第一刹那的烟是在火当中产生的,火的第一刹那从木头当中产生,那这样是不是心的第一刹那就是在身体当中产生,身体当中突然冒出心识,从四大当中产生心,会不会有这种可能呢?

  破法:绝不会有这种可能的!

  比如说火从木柴当中产生,或者烟从火当中产生,用三层随存和三层随灭的因果推,首先是用现量来看见火在这个火柴当中产生,除了火柴以外没有在别的地方产生。因为前面也没有发现火,只在看见火柴以后,这个火才发现,最后烟在别的地方也没有出来,就是在这个火当中冒出来的,这一点是现量见到的。

  可是所谓的心在身体当中产生,这一点并没有正量。为什么没有正量呢?我们只看见有些有身体的人有心,只看见这一个;但是,并没有看见在胎中或者中阴身的时候,先有身体,然后从身体当中产生心,这一点并没有正量。如果没有正量,有一个地方稍微相同,你就承认这是它的因,那这是不行的。所以,你必须要有一种充分的理由,结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火和烟之间是前后的,由此我们知道火是烟的因,对此我们有决定的认知,而身体当中产生识则没有任何正理。人的身体不是心的近取因,心的近取因应该是心,它原来相同的因就是心。身体的近取因应该是身体,包括五根。

  心的俱有因,就是其他的一些助缘。由于人前世造的一些业力的差别,今生当中人的心经常感受痛苦,或者是快乐,这与心的俱有因———业力有关系。或者说人的父母非常勇敢的话,儿子也是勇敢的,父母对他的心勇敢起了一个俱有缘的作用。所以,从心的本体方面而言,就是依靠近取因而直接、不断地产生它后面的相续。但是,平时依靠外境来产生作用,身体是心的俱有缘,它对心的差别起一定的作用。

  30、对方观点:如果一切万法唯心造,那么是不是外面的山河大地、柱子瓶子等无情法是从与其不同性质的心当中产生的,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啊?

  破法:这种过失是没有的!心之本体以外的对境是没有的。暂时的显现,虽然是在心当中产生的,但这是以迷乱相的方式产生的,并不是我们心里面直接产生一个柱子,并不是这样的,这以梦喻可以说明。

  睡觉做梦的时候,因为自己的心识错乱,外面就变现出了山河大地、柱子房子等,有各种各样的无情法出现。

  那么无情法是不是心当中产生的呢?从迷乱的角度来讲,应该是从心当中产生的。心当中产生的话,是不是这个光明的心当中产生了无情法,有没有这个过失呢?没有。

  梦中柱子的因是不是心呢?梦中柱子的近取因如果是心识,那心识当中产生了柱子,我们从迷乱的角度来讲,是可以这样承认的。但严格观察的时候,除了心以外,心的迷乱显现以外是没有的。如果我们知道这样的道理,那现在处于醒觉位中也可了知,所有的色法除了心识的显现以外绝对是没有本体的。所以,因明当中讲到的这些非同类当中产生的过失是没有的。

  31、概念

  31、1关系=相属=彼生相属+同性相属

  相属:二者中间有一种由众生分别念假立而成的法,这叫做关系=相属。建立关系,应该有三种法:一种是甲法,一种是乙法,还有一种是它们两个连在一起的法。

  相违:与关系相反的就是矛盾,这叫做相违=矛盾

  遮破:比如说我们前面,瓶子不可能存在,因为我眼识没有见到之故,这种说法称之为遮破,是通过推理来遮破的。

  建立:我前面有树木,因为我已经看见松树了,这种推理叫做建立。

  相属+建立:依靠相属,可建立某一个法的本体、性质、差别等。

  相违+遮破:依靠相违,可进行遮破与它违品的法,在它的范围当中是不存在的。

  31、2相属种类

  A同性相属:同体的相属,比如火与火的热性,或者心与心的本性、柱子、柱子的无常、柱子的所作,等等,本体为一体的这种关系。

  聚集相属→同性相属:不同的几个物体,聚合在一个本体上,这就是聚集相属。在真正的外境上,这几个法的实体不可能单独存在,包括在同性相属当中。

  B彼生相属:因果即是能所利

  俱有相属=能依所依相属→彼生相属:就像水里面的鱼,或者树上的鸟,这些全是能依所依的相属;同一个时间两者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时间两者彼生相属。

  差别法相属→彼生相属:依靠他法来了知另外一个法,叫做差别法相属。同一个时间两者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时间两者是俱有缘的能生所生,包括在彼生相属。

  接触相属→彼生相属:眼根能见到外境,这两者之间有一种接触关系。同一个时间两者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时间两者彼生相属。

  C会合相属:金瓶的别法是无常的东西,金瓶别法实际上依靠瓶子的总法,它们之间有常和无常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叫做会合相属。一个是无常的法,一个是常有的法,而常法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名言当中也是不存在的,所以,它也不可能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

  连结相属:过去的因一旦灭尽,现在的果就会出现,所以现在的果与过去的因之间,应该有一种东西在联系。在名言当中也不能承认,所以,它也不可能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

  能作相属:神我和作用之间有一个能作的关系。常我在名言的正量当中不能成立,所以,它也不可能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

  D我和我所相属:就像我的帽子、我的房子、我的牦牛等等,我与事物之间的相属也可以;

  有支与支分相属:如树与树枝或者身体与手的五指,世间当中还有很多支与支分的关系。

  能生所生相属:比如母亲与儿子,种子与苗芽等等。

  31、3证成名言理:

  依靠三相齐全的推理,了知法相与名相之间是能立所立的关系。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能立所立关系,依靠三相齐全的方式来进行建立,这叫做证成名言理。

  31、4自性因

  比量=相似比量+真实比量=相似比量+真实比量(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

  自性因=观待自性因+清净自性因。

  自性因:就是它的因和立宗之间,有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这个自性因可以分两种:一个是观待自性因,一个是清净自性因。

  观待自性因:因需要观待一个东西,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

  清净自性因:它的因不观待其他的法。

  31、5有害因=能害因

  所谓有害因就是有害的推理,意思就是说,对方认为,你们这样承认,会有一些违害的因,或者有教理违害,或者有客观的原因来妨害,对方提出这样的一种推理叫做有害因;为了说明对方观点不合理,就以于理有妨害的方式加以破斥;通过这样的论式,通过这样的正理来进行遮破,就叫做有害因。

  有害因论式:常有的大自在天,决定是无实法,无有功用之故,如同虚空。

  第一个大自在天叫有法,中间无实法的叫立宗,远离功用叫因(原因),虚空作为比喻。如果三相齐全,那么我们的有害因已经成功了,已经“成功”了。如果三相不齐全,那有害因没有成功、没有成立。

  31、6在《因类学》六种不成之二

  如果这个论式是一个建立的论式,那所诤事不能用不存在的法。

  如果这个论式是一个遮破的论式,那所诤事或者有法安立为常法或者不存在的东西也是合理的。

  石女的儿子,它是无常的,因为不存在之故。这个论式,首先第一个有法石女的儿子不成立,有不“成功”的过失。

  31、7灭法

  31、7、1因明:灭法的自相单独不可能成立,任何一个法,它产生的这个刹那之后,应该会灭尽的。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对灭法是这样讲的:所谓灭法,大家不能认为,它是实有的一种存在;只不过是,任何一个事物前面的刹那当下不存在,它原来的自相本体当下已经毁灭,这个过程称之为灭法而已。实际上,所谓的灭法,除了我们的名词以外,真正的自相实体在外境当中是找不到的。

  31、7、2中观:在灭法方面,也有一些不同的说法。

  在月称论师的《明句论》当中也是有的,此论中说:灭法是依靠因而产生的,依靠灭法也产生它的果等等,有很明确的说法。这里面的“灭”呢,实际上很多论师,包括我们上师法王如意宝为主的上师都说,这种灭法指的是缘起性。比如说人死了以后,人的神识继续结生于后世,所谓灭法,实际上是指原来的相续转移到另一个相续的过程,这叫做灭法产生。那种灭法像我们现在这里,以有实法和无实法结合起来观察,就不一定合理。因为这是指缘起的过程,缘起的过程人们用语言来表示,就叫做灭法。

  31、7、3把心里面的概念和外境区分开来

  在外境当中,不管任何一个东西,第一刹那间它产生的时候,它的本体在第一刹那间马上已经灭完了。不管中观也好,因明也好,详细观察的时候,这是一定能推出来的。如果不灭,比如说一个事物,它就安住几个刹那,或者世间人们所讲那样,我从一岁到一百岁之间是活着的。如果中间一直没有变化,那就变成永远恒常的了。所以,中间一段时间一点也没有运动,这是不可能的。

  世间的物理学和有些哲学当中也承认:世间万事万物没有一个是静止的,全部是运动的。只不过对运动的看法,在不同的学说当中,不一定完全相同。总而言之,我们一定要知道:一切万法是无常的,这种无常以我们的概念来了知,就是刹那刹那都在变。

  那有些人想,我们为什么看不到呢?这是被我们凡夫人的迷乱习气和迷乱分别念所遮蔽的缘故。

上一篇:逻辑学-量理宝藏6品观相属30-38小结204-269上

下一篇:逻辑学-量理宝藏7品观相违39笔记

文章评论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