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7品观相违41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4品)+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5品)+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205)+戊二、别说。
戊二、别说=己一、观察相属(6品)+己二、观察相违(7品)
己二、观察相违=庚一、相违之总法相(271)+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
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辛一、总说(273)+辛二、别说。
辛二、别说=壬一、不并存相违+壬二、互绝相违。
壬一、不并存相违=癸一、法相+癸二、相违存在之境+癸三、灭除所害之时+癸四、确定相违之量。
癸三、灭除所害之时=子一、破他宗(289)+子二、立自宗(290)+子三、除诤论。
子三、除诤论=丑一、遣于外境相违之诤+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295)
丑一、遣于外境相违之诤=寅一、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理之诤(293)+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294)
癸四、确定相违之量=子一、破外境相违(297)+子二、建立心前相违(298)+子三、遣除诤论(299)
壬二、互绝相违=癸一、宣说他宗非理+癸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癸一、宣说他宗非理=子一、宣说对方观点(302)+子二、破彼观点。
29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三子三丑一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生具功能无功能,如何冷触无需用。
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295、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三子三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谓所断体或断种,无论如何亦非理。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29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四子一、破外境相违;
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29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四子二、建立心前相违;
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299、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四子三、遣除诤论。
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有者说用具力因。自体唯依火共相。
30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癸一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
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
2、不并存相违有两种:一种是外面事物上的不并存相违,就像水的微尘和火的微尘一样;还有一种是我们心相续上的不并存相违,就像定解和增益(所断)一样。
3、“无阻功能”
无阻功能是一个专有名词,意思是,一个法后面的刹那没有任何阻碍,一定会产生,这样的法叫做具有无阻功能的法,此功能没有任何阻碍。比如说,青稞种子最末位的刹那具无阻功能,因为它的这一个刹那过了以后,马上要产生它后面青稞苗芽的果,这叫做无阻功能。
4、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对方观点: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生具功能无功能,如何冷触无需用。
与火的微尘同时存在的水的微尘,实际上有无阻功能。那么与火同时的水的无阻功能,对它后面刹那的法,是有能力产生还是没有能力产生?也就是说,这一无阻功能到底有能力产生后面的刹那呢,还是没有能力产生后面的刹那?
如果你说无阻功能有能力产生,那么虽然火在旁边具足,但是也不能害它,因为这个无阻功能一定会产生它后面刹那的法;
如果你说这个无阻功能没有能力产生,那么火的微尘没有必要与它接触,因为到了第二刹那的时候,它自己的相续会自然灭亡的,这样以后,即使相违的火根本不存在,实际上它也会自然而然死掉的。
这样一来,你们所谓的火和水的微尘相接触以后,另一个变成无有能力,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不管是有功能也好,无功能也好,实际上火的微尘对刚才水的微尘来讲,根本没有用了。
不管怎么样,水的冷触尘均不需要火的热触尘。
5、回答: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一般来讲,水的无阻功能的微尘(水的微尘),它可以利益第二刹那,是第二刹那产生的因。也就是说,无阻功能是产生第二刹那的近取因。这种无阻功能到底能不能产生它后面水的微尘?
关于这个问题,应该观待不同情况:如果水的微尘遇到了非常强大的俱有缘的火微尘,那么水的无阻功能的微尘,实际上不会产生第二刹那,因为与它相违的火微尘的力量太强大的缘故,它在第二刹那的时候会毁灭的;
如果说它的俱有缘———火的微尘力量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刚才无阻功能的这个水的微尘,它后面的刹那可以不断地产生。
所以我们对他回答,能产生还是不能产生,主要取决于对方火的微尘:火的微尘如果强大,它不会产生的;火的微尘不强大,会产生的。因此,它要观待这个俱有缘。
比如说瓶子,一般来讲,瓶子后面的相续是依靠前面的相续作为近取因而产生的。但是,瓶子的相续是继续下去还是间断,这要看俱有缘的铁锤是不是强有力:如果铁锤强有力,那瓶子的相续就不能继续下去;如果铁锤没有力量,那瓶子的相续还可以继续下去。
所谓相违,有些在本质上有能害所害的关系,有些对事物的差别起一定的作用。比如,火和水在本质上是抵触的,但是水的本质在我们面前是消失还是不消失,主要取决于火微尘是强大还是不强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把近取因和俱有缘之间的差别分清楚。因为俱有缘和近取因两者,有些时候在事物产生的过程中会起作用,就像依靠青稞种子产生青稞苗芽的时候,地水火风变成俱有缘,对相续不断地产生也起作用;有些时候在事物灭亡的过程中会起作用,从相违的火和水的本质上进行观察,火成了一种俱有缘,在那个时候,使水的相续不能再延续下去,火也起到这样一个作用。这两个因缘在不同的场合中有不同的作用。
6、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对方问题:谓所断体或断种,无论如何亦非理。
相续中产生定解的时候断除增益是不合理的。到底是断增益的本体还是断增益的种子?
如果你说断增益的本体,实际上我们的心专注在其他外境的时候,一个人的相续中不可能产生两种分别念的缘故,那个时候他也不会执著那种增益,所以本体的不执著在谁的相续中都可以偶尔产生;如果你说从种子上根本断掉,但在凡夫地的时候,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这样一来,你们虽然说依靠定解来断除增益,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断除增益的本体方面不合理;第二个,断除增益的种子方面不合理。
对方的想法是这样的:比如说,柱子常有的执著叫做增益,无常的执著叫做定解。你要断除增益的话,是不是断除本体?如果断除本体,虽然我有时候执著柱子是常有的,但是一会儿我就不执著柱子了,我的心转移到其他事物上,如瓶子或者佛像等,那个时候,在我的分别念的境界中根本没有柱子常有的本体,那这已经成了断除本体。如果是断除常有执著的增益种子,这在凡夫地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你们虽然说依靠定解来断除增益,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断除本体也不合理,断除种子也不合理。
7、回答: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断除增益种子怎么会有呢?比如说,我们先在资粮道或者加行道了解到柱子无常或者万法无我,并在自相续中生起了一个决定性的定解,最后在小乘的预流果或者大乘见道的时候,真正生起了不可退转的见道智慧,以这个见道的智慧就可以断掉增益的一切种子。所以,在我们世间断除增益种子的现象并不是没有的,完全是可以的。
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定解一生起来的时候,增益的本体就会断掉。其实,断除增益本体跟心识专注到别的地方,这两种现象有非常大的差别。有什么差别呢?比如说我的相续中没有生起真正量的定解,那当我看见这个柱子的时候,就觉得柱子是常有的,中间我就产生其他一个分别念,而去执著牦牛、大象等,过一会儿念头又返回来执著柱子,原来执为常有的念头就马上恢复。在我的相续中,把柱子执为常有的增益,这种颠倒心识永远都会产生。相反,一旦我通过闻思知道,柱子的的确确是无常的,我原来执著常有的想法和见解完全是错误的。在我的相续中真正生起了这样的定解以后,什么时候我执著柱子,就会有无常的概念,不会有常有的概念。
所以刚才你们所说的,我的心转移到别的事物就是断除增益的本体,这跟我们相续中真正生起以正量引发的定解而断除增益的本体有天壤之别。因此,这里一直要求什么呢?就是要依靠正量在自相续中真正得到真正的正见。对方认为,我的心不专注的时候也没有执著邪见,所以这也叫断除;其实这不叫断除,只不过在那个时候没有这种执著而已。而定解,就像《定解宝灯论》里面所讲的那样,什么时候你的相续中真正的定解生起来,从此以后就不会对这个法有邪执、邪念。
8、什么叫做以理引发的定解呢?
就是通过自己的理证智慧来再三观察,最后得到不随他转、不可动摇的见解。如果这种定解生起来,你在有生之年乃至生生世世也不会退失。所以说,我们通过学习,尤其是依靠因明的道理对业因果等世间很多真理生起定解,是非常重要的。
9、癸四(确定相违之量)子一、破外境相违: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首先讲外境中没有相违,也是依靠心来安立的道理。
所谓相属,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是我们分别念假立的。同样,相违跟相属也没有什么差别,在真实的外境中,能害和所害或者说相违(此相违和彼相违),根本不可能成立,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
10、有些人可能会这样想:相违应该在外境中存在。比如说火与水,它们接触以后,火获得胜利,而水却失败而灭亡了。所以这并不是心来假立的,在外境上确实有不同的力量,这两个力量互相排斥,这叫做自性上的相违。
如果火和水在同一个时间中存在,第一刹那它们接触,那个时候相违的事情没有发生,因为两者都存在,并不是不并存相违,而是并存,所以这不叫相违;到了第二刹那,一个微尘有力量,一个微尘没有力量;第三刹那,力量弱的就消失了。那这两者是不是叫做相违呢?肯定不是相违。
所谓相违,两种法以上才可以叫相违,一个法自己对自己相违是无法成立的。如果需要两个法,那么火的微尘强大的时候,水的微尘已经灭完了。一个强大的事物产生的时候,不强大的事物已经不存在了。而水微尘这种所害、无能力的东西产生的时候,火的微尘已经不存在了,两者并不能同时存在。
当两者都存在的时候还没有害。如果害的时候,能害者产生时,所害者还没有产生;而被害的这种无力产生时,能害者早就已经灭完了。这就说明,只要我们进行详细观察,所谓的相违的确是不存在的。相违的这种法应该是有的,但是,能害所害的关系、过程,全部是依靠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
或者可以这样说,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非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
还有,因和果之间如果真正有能害所害的关系,那应该用一种量来决定。这种量,首先看我们的现量能不能成立?现量绝对不可能成立。前面的因和果,因也看得到,果也看得到,这样的一种眼识有没有呢?绝对不会有的,只不过大家将相续错认为一体而已。同样的道理,现在的能害和所害,能害也看得到,所害也看得到,这样的一种眼识有没有呢?绝对没有。因为眼识是现量性的,它只能取刹那性的东西,不可能取相续性的东西。这样一来,以现量是不能成立的。现量不能成立,比量如果能成立也是可以的。它们两个之间真的有一种能害所害的关系,不是心假立,而是在外境上存在,那也是可以的。但是,这一点也绝对不可能成立,因为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不存在。
当然,我们用中观的观察方法来进行观察,相违的本体也是不存在的。而因明并没有那么细致,因明只不过是,在名言中,能害所害的关系在所有外境事物上不成立自相,全部是我们的分别念进行假立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成立的,比如依靠我们的无分别念,也能取到刹那性的东西、无常性的东西。所以,因明的说法跟中观的说法有很大差别。我们在这里,并不是以中观观察胜义谛的智慧来进行分析,这个大家一定要清楚。因此,能害所害的相续不可能共同存在,只不过人们的分别念认为,水的法跟火的法是互相相违,从而安立为水火不容、水火相违,立出了这样一个定义。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相违也是这样的,相属也是这样的。
11、可能有些人这样想,通过现量所知道的,不管是相违的法也好,相属的法也好,都是刹那性的东西,而最后我们要用决定性来衔接,那么它们两个之间的道理是怎么样成立的呢?
比如说外境上的相违,三个刹那圆满,而我们的眼识根本见不到三个刹那之间的关系,那这是依靠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的呢?要了解三刹那,必须要有一种推理。如果没有推理,那仅凭我们的眼识,第一刹那火和水接触,第二刹那水变成无力,第三刹那水毁灭,这样的关系都照见,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眼识,就像我们在第一品、第二品中所讲的一样,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们通过比量知道,这是现量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以前自己所了解的现量的法,通过后来的比量来了知。因此我们前面讲相属的时候,为什么自宗既要有现量又要有比量,原因就在这里。否则,就会有这方面的怀疑。
12、子二、建立心前相违: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意思就是说,除了可见和不可见以外,再没有决定相违的其他量。那么,火和水之间的相违是依靠什么样的正量来确定呢?我们可以说,与前面讲因果的时候一样,也是通过见和不见或随存随灭的三种层次来决定的,除了这个以外没办法决定。
前面确定因果的方式是这样的:在一个清净的地方,首先两者都未见,然后看见因,最后看见果;或者,首先见到因中产生果,然后看不见因(因不存在),最后果也不存在,有这样两种层次。
同样的道理,我们这里就像因果一样,首先能害所害两者都不存在,比如说火也没有,水也没有,看见这样一个地方,然后强有力的火已经存在了,最后水不存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了解也是可以的;
或者,首先看见水———冷触存在,然后看见强有力的火———热触,再过一会冷触都没有了,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了解。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可以了解,火和水是直接相违。火和水之间的矛盾,是通过自宗随存随灭的关系来知道的,除此之外并没有别的能了知的量。
13、子三、遣除诤论:对方说: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有者说用具力因。
对于冷触的灭亡,如果我们运用因来进行推理,那是依靠火的共相呢?还是依靠强有力的火?
如果我在别人面前说:我的前面不会有寒冷,不会有冷触,因为火存在之故。
对方就会说,光用火的因来推出这个地方不存在寒冷,这是不定因。为什么呢?因为,你光说火是不合理的。如果是说强有力的火,那你的前面不会有寒冷;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火,那就不一定能遣除你前面的寒冷。
如果我在别人面前说:我的前面不存在寒冷,因为前面具有强有力的火之故。
“有者说用具力因”,对方就会说,以具有强有力的火作为因,这是不成因。为什么不成呢?因为当时冷触(寒冷)不可见,故而热触(火)比它力量强大这一点无法成立。
仅说火有不定的过失,说具有强有力的火有不成的过失。这样以后,那你到底用什么样的论式来证明前面不存在寒冷?到底是强有力的火呢?还是以火的共相?
14、萨迦班智达说:自体唯依火共相。
这个推理的因的本体,仅仅是依靠火就可以了,不需要用强有力。那有没有刚才的过失呢?没有的。你只要说:前面没有寒冷,因为存在火的缘故,这样就可以了。
因为,凡是火存在的地方就不会有寒冷。不管火的大小是什么样,强有力也好,微弱也好,只要有火存在,在它所覆盖的范围中就根本不可能有寒冷,哪怕是非常微小的一个火星,一个小小的火,在它所“管辖”的范围中就不会有寒冷。
如果你说强有力,那也不一定。比如你说前面不会有寒冷,因为具有强有力的火的缘故,那我们可以说:这也是依靠观待而安立的,也许在你房子里面,火比较大的话,不会有寒冷,但是超出这个范围很有可能还存在寒冷。所以说,只要用火作为因就可以了,不一定要用强有力。
因此萨迦班智达认为,只要用火的因就可以推出,在它所“管辖”的范围当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寒冷。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来了解是非常合理的。
15、壬二(互绝相违)子一、宣说对方观点: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
因明前派和后来的克珠杰等格鲁派的一些大德是这样认为的:什么叫做互绝相违呢?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只要远离其他法,也就是说其他法在这个法上面不存在,那这两个他体的法就叫做互绝相违,如柱子与瓶子。他们认为,柱子的本体实际上远离了瓶子,瓶子的本体已经远离了柱子,所以它们两者是互相绝开的,已经互相绝离了。这样以后,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互绝相违。
他宗认为凡是它体的东西都应该是互绝相违,因为从柱子本体的角度来讲,其实瓶子非柱子,所以它们应该是互相离开的,这叫做互绝相违。
他们认为,如果对互绝相违进行分类,就有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两种。间接相违也可以进一步分为,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和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两种。
从总体来讲,互绝相违分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然后,间接相违也分两种,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和无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
如果我们从实体和反体方面来分,实体方面分三种,反体方面分三种,总共有六种分类。怎么样分的呢?
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实际上可分为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两种;
而间接相违也分为实体方面具有直接相违差别的间接相违和实体方面无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两种。
这样以后,实体方面总共有三种类别。从反体方面来讲,也是同样的。首先,反体方面分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两种。然后,反体方面的间接相违又分反体方面的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和反体方面的无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两种。这样,实体反体合起来共有六钟分类。
这六种,我们分别举例说明,应该如何安立。首先是实体方面的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如白色与非白色,人和非人,或者说蓝色与非蓝色等,这些是实体方面的直接相违,下面是实体方面的间接相违,这分为两种,一个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这就像非蓝色与青莲花一样。为什么呢?因为非蓝色和蓝色是直接相违,而青莲花具有蓝色这个差别法,这样以后,非蓝色与青莲花就应该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而红色与白色,或者黄色与蓝色等,这些是没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这三者,他们认为全部是从实体上面来分的。
然后反体方面的三种相违,举例说明如下:比如柱子无常,是所作之故。所作是这个推理的因,而非所作不是这个推理的因,因和非因实际上是从反体来分的,这两者叫做反体的直接相违。非因跟所作是反体方面的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无常的反体和所作的反体,是反体方面的无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因为它们没有任何直接相违的差别法。
这些相违法,表面上看起来比较复杂,但是你了解以后,也不是很复杂。总的来讲,反体方面有三种相违,实体方面也有三种相违,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294、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三子三丑一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第41课)
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无功能,如何冷触无需用。
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295、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三子三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第41课)
谓所断体或断种,无论如何亦非理。
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296、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四(确定相违之量)分三:
297、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四子一、破外境相违;(第41课)
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
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298、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四子二、建立心前相违;(第41课)
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299、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一癸四子三、遣除诤论。(第41课)
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
有者说用具力因。
自体唯依火共相。
30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互绝相违)分二:
30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癸一(宣说他宗非理)分二:
30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二庚二辛二壬二癸一子一、宣说对方观点;(第41课)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
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
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