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4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317)+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己一、认识本体(319)+己二、各自之法相。
己二、各自之法相=庚一、总说(321)+庚二、别说。
庚二、别说=辛一、法相之理由+辛二、名相之理由+辛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324)+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324、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2、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这里的名言就是名相的意思,名相的法相就是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事。
从心的遣余上面来讲,法相再有一个法相,第二个法相又有一个法相,第三个法相又有一个法相,这样延续下去,就像我们那天分微尘的数目一样,可以变成无边无际。
名相也是一样的,名相具不具足可耽著事?如果它没有可耽著,也就是说名相的法相不具足,那有什么过失呢?名相就不是所知了,因为它没有法相的缘故,法相、名相、事相三法周遍于所有的所知万法;这样一来,名相实际上就不是所知了,有这个过失。
如果说这个名相有可耽著之事,也就是说它具有法相,那么这种名相实际上已变成后面的法相。比如说,黄牛是第一个名相,那这个名相具不具名相?如果它具足名相,那第二个名相的对境,也就是说第二个名相的法相,就是刚才那个黄牛。黄牛实际上是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所以说,第二个名相的法相,就成了具有垂胡者。如果我们说这个名相还具足名相,那么第三个名相的法相,就成了第二个名相。也就是说,第二个名相实际上成了第三个名相的法相。这样一来,这个名相又需要有一个名相,下个名相又需要有一个名相……最后就有无穷的过失。
法相是指浮现在心面前的所了知的法,它与其他的法有截然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就叫做法相。那这样,我们说“名相的名相”,实际上脑海里面肯定有一种与其他法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且语言也可以这样说,很明显它已经具足法相。具足法相,肯定有名相;有了名相,事相也肯定存在。那这样,三相是不是已经变成无穷无尽了?很多人有这种怀疑。这是对方的观点。
3、黄牛叫名相,垂胡叫法相,花白叫事相。
现在从中提出来名相,你的名相,它具不具有第二个名相?如果它不具足第二个名相,那么第一个名相就不是所知了。因为,语言也可以说,心也可以认知的东西才叫做所知,它没有名相的话,那就不是所知了,有这个过失。可是,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为什么呢?因为,明明我现在正在说名相的名相,心里面也正在显现。那这样,就不能说名相不具足名相。
如果你说名相具足名相,那么第二个名相也应具足一个名相……比如说,第一个名相是黄牛,黄牛实际上是具有垂胡的动物的名称,它具不具足名相?现在这个黄牛也作为法相,它具不具足名相?也就是说,黄牛的名字是什么?然后黄牛名字的名字是什么?然后黄牛的名字的名字的名字是什么?那这样,后面就有无穷的名字。
名言的名言或者名相的名相,这些只不过是在我们的遣余识(分别念)面前,一直耽著为无穷无尽的。其实是分别念随便想的一个东西,然后语言也随之这样说。实际上,从分别念反体的角度来讲,比如牦牛的名相,它有没有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这样下去,无量无边也是可以的。
但是,我们这里是建立法相和名相的时候,所以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与外境中所判断的事物完全脱离。你如果完全脱离,那分别念与外境就毫不相干,这样就不符合实际。所以我们分别的时候,不能完全耽执一个遣余识来进行分析。所判断的名相跟外面具有法相的事物,这两个应该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如果得到建立,再也没有必要去分析。比如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项峰垂胡是外境上的法,这个法具足的动物,我们称之为黄牛。黄牛的名称跟外境动物的意义在我们的脑海里面结合起来,我们现在立法相和立名相的必要就已经完成了。然后你再法相有没有法相?名相有没有名相?这样一再追问的话,那永远也得不到一个完整的结论。
4、萨迦班智达用同等理来驳斥对方: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这是对他们的辩驳,也可以说对他们照样提出一个问题。
一般来讲,不管是柏树也好,或者檀香树也好,任何树的总法相,人们公认的就是有枝有叶,具有枝叶的这种东西就叫做树木。树木的法相就是具有枝叶,具有枝叶就是树木的法相。
我们向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比如说“檀香(有法)是树(立宗),具有树枝之故(因)”,我们所运用的这个论式中,是以树枝来建立檀香是树,其中的因就是这里的树枝。
那么我们问,这个树枝具不具足第二个树枝?或者说,我们这里应用为因的那个树枝,它具不具足树枝?如果说不具足第二个树枝,那第一个树枝就不是树了,因为它不具足树的法相之故;如果他说它具足树枝,那么我们又把第二个树枝作为有法来讲,它具不具足第三个树枝?如果不具足,那它不是树了;如果具足就是树,但是它具不具足第四个树枝,这样一直继续下去……总之,如果不具足树枝,树枝就不是树木了;如果它具足树枝,我们就再次地推下去,最后树枝成了无穷,有这个过失。
萨迦班智达是以同等理向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们虽然从名相上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反过来问,你们用树枝来建立树木的时候,你们所利用的树枝,到底具不具足第二个树枝?这样来提出问题。下面对方进行回答,对方回答以后,我想这里的很多问题就已经解决了。
5、对方是这样回答的: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对方说,我们没有过失。刚才树枝要么成为无穷,要么树枝不是树了,这两种过失对我们来讲都是没有的。他们说,你看檀香树用树枝来建立,它的树枝有没有树枝呢?它的树枝肯定没有树枝,它的树枝如果没有树枝,是否不是树木了?它的法相不具足的过失有没有呢?这个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呢?因为它建立的时候,虽然没有其他的树枝,但是树枝本身建立的时候,是与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不是说树枝分为另外一个本体,檀香树也作为一个有法,将这两个如水火般相违的东西建立成一个本体,并不是这样的。
6、檀香应该是树木,因为它具有树枝的缘故,当时的树枝实际上跟檀香是无二无别的。檀香、树木、树枝这三个从表面上看来,一个是有法,一个是立宗,另一个是因,这三者好像是分开的,但实际上是一体的。树木的有法、立宗、因,应该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那还剩下其他的法吗?没有了,也没有任何必要了,这个非常关键。
因明前派和有些论师就在这里面,抓一个刚才的树枝说:你这个树枝有树枝没有?如果有树枝,就有了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乃至无穷;如果它没有树枝,那就不是树了。仅仅抓住这个,那这样是不合理的。
7、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
那么有人说,所作是不是无常?如果是无常,那么因和立宗变成一体。如果不是无常,依靠所作来不能建立无常。
不应该这样问,从本体上面来讲,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实际上就是一体。但是在分别念面前,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可以分开安立。虽然能分开安立,但实际上柱子就是无常,无常就是所作,这几个在本体上并没有分开,是合而为一的。实际上我们建立的时候,分别念前分开的所作、柱子、无常,这三个是以融入一体的方式来建立的,一旦论式已经成立,再将它们分开就没有任何必要了。所以,这里所作与无常的本体其实是一味一体的。
当然从反体的角度而言,所作的反体并不是无常;但是,你从反体的角度不能说“因为所作不是无常,那么所作已经变成常有了,它不是无常之故”,这样说是不合理的一种推理。
8、因明中最关键的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建立一个推理的时候,并不是已完全脱离了有法、立宗和刚才推理的因,而是以这三者结合起来的方式来运用论式。
不管是外境中真实的分法,还是内心分别念的分法,一定该分开的时候要分开,该结合的时候要结合。
9、别人如果问:“你有没有名字?”
“我的名字叫什么什么”。
然后“你名字的名字有没有?第二个名字的名字的名字有没有?”那这样问,
我们就说:首先我和我的名字合而为一的方式已经建立,建立完了以后,那么第二、第三个名字有没有呢?有,就是我。实际上第一个名字跟我的本体,应该是一起表示的。一起表示完了以后,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实际上全部跟我的名称无二无别,即使你的分别念面前变无数个名称,但实际上除了我的名称以外,没有必要再表示了,再表示有什么用呢?你光是心里面这样分别下去,是没有用的。
10、下面真实对他们回答: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既然你们树木是以这种方式建立的,那同样的道理,我们建立名言、建立名相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所以名相虽然没有第二个名相,但这并没有不是所知的过失。
比如刚才所讲的具有垂胡的动物,它的名称是黄牛,那黄牛有没有第二个名称呢?没有第二个名称。没有第二个名称的话,它就不是所知法了。其实,并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没有这个过失呢?因为我们是这样建立名相的: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垂胡之故。其实,这个具有垂胡的动物就是黄牛,黄牛跟这个动物无二无别,是这样建立的。已经建立的话,它的第二个名称实际上就是黄牛,黄牛的黄牛在心里面可以分,但实际上已经可以了。因为名言自身的法相建立的时候,所知的黄牛,应该说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既然以无二无别的方式已经建立完了,那有没有必要再次分呢?没有任何必要。
就像刚才我们所讲的那样:黄牛是名相,那黄牛有没有名相呢?如果有,实际上它的名相,就已经成了后面名相的法相。所以我们说,既然名相、法相、所知三者全部已经建立完毕,那就没有任何必要再继续增加。所以,名相无穷的过失怎么会有呢?绝对是没有的。如果真要建立,那在你们的分别念上面,你们建立多少都随便。
要建立这个法就必须首先知道法相,如果知道法相跟名义无二无别,那名言就已经通达了,也就没有必要再分下去。
11、安立自宗: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所谓名指的是名相,就像黄牛一样的名相;这里的意义,指的是具有名相的事法,事法指的是具有垂胡的那个动物,这是真正外境意义上的法。
我们自宗的观点是这样的:什么时候名和义———名称和意义的关系建立起来,那个时候就已经成立了名言,也就不用再分了,这一点很重要。
比如说,通过推理了知具有树枝的这棵檀香叫做树,其实檀香树就是有树枝的这个东西,有树枝的这个东西指的就是檀香树,它们两个之间有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当然,如果没有名称,我们说也没办法说,脑海中也没办法现前。
而名言中能说的名称和外境中具有特点的这个法,这两个什么时候建立起无二无别的关系:一说黄牛的时候,就知道是有垂胡的这个动物;有垂胡的动物,用黄牛的名称来代替,这两者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什么时候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已经建立了这个关系,那时我们已经成立了名言,已经成立了名相。这个名相到这个地方已经可以打句号了,已经可以了,再没有必要继续分析它的名相的名相具不具足。这是一种非常愚痴的行为,没有任何必要。
因为我们要知道一个法,首先要知道:这个法的法相是什么?它的名相是什么?这是很关键的。如果没有了知这一点,那从这么多的所知万法中就没办法分别出来。
如果已经知道名相和事相两者不可分割的关系,那么我们该知道的事情就已经完成了,没有必要再次这样分析。比如说我要去印度,没去之前心里面也这样想,口里面也这样说,最后我真正到了印度,那我的目的就已经实现了,已经到达目的地了,事情也已经完成了。在分别念面前我还要寻求印度,没有必要。这就是我们的自宗,大家应该要记住。我们安立自宗的时候,应该这样来承认。
12、法相的法相:叫做排除直接相违并建立义反体。
名相的法相:名言、心识不错乱而耽着之事叫做名相的法相。
13、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这种分析方法需要几种层次,是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个是法相上面的问题,一个是推理论式方面的问题。不管是推理的论式也好,法相也好,这两者都有两种类别,也就是说总的法相和分别的法相,然后总的因和分别的因。
13、1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怎么有两种呢?当我们运用因(推理)的时候,有一种是建立总的因,还有一种是在此论式中所建立的因。总的因要建立,我们可以这样说:烟是总的真因,为什么呢?依靠烟可以建立它的所立,或者说它(所立)可以依靠烟来成立,因为具备三相之故,这是总的一种推理方法。然后分别的推理方法,烟是真因,为什么是真因呢?因为,山上有火依靠烟可以证明之故。这是分别的因,在此论式中可以这样建立。
法相也有两种,总的法相和分别在此处的法相。如果要立总的法相,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它排除直接相违并建立自己的反体之故,这是总的法相。因为,法相的法相叫做排除直接相违并建立义反体。然后名相的法相,名言、心识不错乱而耽着之事叫做名相的法相。
别人如果问:黄牛的法相是什么呢?具有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那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法相的法相就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然后,第二个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不需要。第二个以后,第三个就已经不必要了,第四个以后就更不用建立了。因为到这里的时候,一个论式的问题已经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成立了。
第一个是总法相,比如项峰垂胡,因为它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这是总法相的一种推理方法。
然后是别的法相,我们说此论式中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是黄牛的不共特点之故,应该可以这样说。也就是说,项峰垂胡是法相,是此论式中的法相,因为它是黄牛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点之故。
总之,他这里的论式有两种,比如说烟的因,它有总的因和分别在此论式中的因;刚才法相也是,总的法相和分别在此论式中的法相,分两种。
13、2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总和别以三个论式的方式已经圆满了,到了第四个以后就不再需要了。不管是因也好,法相也好,通过三个推理就已经可以了。这个到底是什么样呢?
13、2、1因通过三个推理就已经可以了
比如我们用一个推理“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这叫做根本因。我们首先要用一种论式的时候,应该用这样的论式。
然后有些人问:这种论式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在意义上起怀疑。那我们就给他应用第二个推理“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讲的是理由意义证成理,三相齐全的话,已经证成意义了。
到了第三个推理,有些人这样想:具足三相齐全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对有这种怀疑的人我们提醒他,你应该想起这种推理的意义:具足三相齐全的就是真实的推理,它可以叫做真因,为什么呢?因明家最初的时候如是立名之故。我们用了第三次推理,这叫做回忆名言、回忆名相。
所以,第一个是根本因;第二个是证成意义上面的,为了遣除别人心里的疑惑,给他建立第二次推理;第三次,别人虽然知道三相齐全,但是三相齐全到底叫不叫真正的推理呢?有人有这种怀疑的话,我们在这种人面前建立第三个因,建立第三个推理,这叫做回忆名相的因。所以,从因的角度或从推理的角度来讲,最多就是三个,第四个以后就再不用分析了。
首先他不知道到底怎么样推理,我们给他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所作之故。
他说,所作之故到底是不是真实的因呢?我们用了第二个证成义理因。
他觉得,证成义理因虽然已经用三相齐全证成了所作,但三相齐全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如果有这种怀疑,我们以第三个名言证成因给他进行推理:三相齐全肯定可以成为真正的因,为什么呢?因为最初的时候,因明论师都是这样说的,三相齐全的就叫做真正的因。从推理的角度来讲到三个就可以了,第四个就不再需要了。
13、2、2法相通过三个推理就已经可以了
从法相的角度来讲,也是这样的。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首先我们给它建立这样一论式,这叫做根本因。
然后是第二个,我们可以这样说,垂胡是黄牛的法相,为什么呢?它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
然后法相的法相还需不需要法相?我们说不需要,再不要追下去了。
首先事物有法相,然后法相的法相也是有的,第三个就没有了。我们刚才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然后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因为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之故,这是理由,也可以说是证成义理因。然后是第三个,遣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可以叫法相,为什么呢?最初的时候,因明学者就是如此命名之故,这是回忆名称。也就是说如果有些人讲,虽然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但它叫不叫法相啊?可以叫法相,因为最初的时候,因明家是这样安立法相的法相之故。第三个以后,就再也不用了,再也没有必要了。所以,不管是法相也好,推理也好,到此这两个方面根本不需要再进行建立了。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324、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第43+44课)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第43课)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第44课)
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
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
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
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